舟山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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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制定科学、合理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提高市民对食品安全的信心,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是舟山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对措施的总体规划,是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为了有效地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处置工作所制定的行动指南
和操作原则。

第三条本预案适用于舟山市范围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是保障人民群众食品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

第四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指在生产、流通、餐饮等环节中由于食品质量问题引发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

第五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指挥部坚持“科学、严谨、公正、高效”的原则,严格依法行事,保障广大食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分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分别对应突发事件不同的程度和影响范围。

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进行处置。

第七条本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编制,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批准,并在全市范围内通知并实施。

第八条本预案经审定后,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印发,并按规定定期进行修订。

第二章食品安全应急预警
第九条食品安全预警分为一级预警、二级预警、三级预警。

一级预警:食品安全监测发现食品质量严重超标,已出现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可
能性。

二级预警:食品安全监测发现食品质量超标,已对人群健康产生影响,但尚未出现严重危
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可能性。

三级预警:食品安全监测发现食品质量超标,尚无明显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迹象。

第十条食品安全预警应当由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中心及时发布,以便市民了解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政府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信息平台,及时发布食品安全预警信息,提高市民对食品安全的关注度,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对人民群众的危害。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相关部门应当迅速行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第三章食品安全应急响应
第十三条一旦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立即启动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响应工作。

第十四条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及时通知各相关单位,组织专家学者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

第十五条食品安全应急预案的响应工作应当由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进行工作。

第十六条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共享平台,及时传递检测、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相关信息,为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提供科学依据。

第十七条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程度、救援和救助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应急处置方案,统一指挥,集中调度。

第十八条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件处置方案的专家咨询机制,迅速召集有关专家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评估和论证,提出科学应对建议。

第十九条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工作和救援队伍,针对不同类型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组织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工作。

第二十条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定期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行公告、预警和提示。

第四章食品安全应急处置
第二十一条应急指挥中心应当根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程度、应对难度,根据食品安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应急处置。

第二十二条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进行科学测算,及时发布公告,并制定人员疏散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受食品安全事件影响的市民进行救援和救助,保障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二十四条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受食品安全事件影响的市民进行心理疏导和心理疏散,保障受灾群众的心理健康。

第二十五条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受食品安全事件影响的市民进行健康监测和医疗救治,尽快恢复市民的身体健康。

第二十六条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影响范围进行环境监测和污染治理,及时恢复受到污染的环境。

第二十七条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统一调度各类物资,保障救灾和救援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食品安全应急结束和总结评估
第二十八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后,应急指挥中心应当及时发布食品安全应急结束通告,并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清理整改、复工复产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食品安全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发扬经验,弥补不足,提出改进意见,完善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第三十条食品安全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影响范围的环境进行清理整治,恢复受灾区域的生产、生活、生态环境。

第三十一条食品安全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中心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食品安全技术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食品安全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

第六章相关责任和处罚
第三十二条对于未按照本预案执行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急指挥中心有权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三条对于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相关部门和单位以及责任人员,应急指挥中心有权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以上为《舟山市食品安全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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