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地方金融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4
对交易场所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风险情况的监督检查
全市权益类交易场所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
业务经营、财务及风险防控是否合规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地方金融组织,是指依法设立,从事相关地方金融活动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开展权益类交易和介于现货与期货之间的大宗商品交易的交易场所、开展信用互助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私募投资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等。
2、《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
3、《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条:山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是省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省监管机构),是全省交易场所的监管部门,依法对交易场所及其各项业务活动、市场参与者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交易场所监管制度,做好交易场所业务许可管理、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等工作,维护交易场所运行秩序。
各设区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简称“市监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交易场所(省属企业出资控股且明确为省管企业的权益类交易市场除外)的日常监管部门,负责按要求做好交易场所业务许可受理与辅导、日常监督检查和统计监测等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市有关部门落实风险防范与处置责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二)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损毁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三)检查交易信息系统和财务会计系统,复制有关数据资料;
(四)查询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情况;
(五)调查市场服务机构;
(六)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七)其他必要措施。
监管机构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向交易场所出具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
潍坊市地方金融监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1
对民间融资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民间融资机构
民间融资机构是否依法、依规开展业务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地方金融组织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2、《山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六十条: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可以进入融资性担保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工作人员;(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检查融资性担保机构业务数据管理系统。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向融资性担保机构出示检查通知书和相关证件。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当配合监管部门进行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省监管机构、市监管机构统称为监管机构。
第四十五条:省监管机构建立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省、市监管机构定期、不定期地对交易场所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及风险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管需要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第四十八条:监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询问交易场所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六)监管机构认为必要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
网络监测
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100%
2、《山东省民间融资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实行现场检查制度。现场检查是监管人员在民间融资机构经营场所及其相关单位,采取查阅复制纸质文件资料及计算机系统信息、谈话及问询相关人员等方式,对民间融资机构进行的监督检查行为。设区市和县监管机构对辖区内民间融资机构现场检查合计每年每机构不少于1次。检查人员应按要求做好工作记录、检查取证、事实确认和问题定性。检查组可通过事实确认书、检查事实与评价等方式就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与被查机构交换意见,由被检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发现问题的,应下达现场检查整改通知书。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制作现场检查工作报告,并视问题严重程度确定报告级别。参与现场检查的监管人员不得少于2人。必要时省监管机构可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2
对融资性担保机构合规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融资性担保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构
融资性担保机构是否合规经营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地方金融组织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2、《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第五章第五十八条: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或者聘请中介机构进入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小额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被检查事项作出解释、说明;(二)查阅、复制与被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检查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数据管理系统。监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不得泄露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小额贷款公司应当配合监管机构进行检查,不得拒绝、阻碍。
3、《山东省融资性担保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第十五条:对A类机构,监管部门积极支持公司发展,相应降低现场检查的频率,并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给予鼓励和支持。第十六条:对B类机构,监管部门应指出公司存在的薄弱环节,督促其进行整改,在现场检查时应重点关注存在风险的领域;根据公司的实际风险状况,在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进行相应的监管指导。第十七条:对C类机构,监管部门应加强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每半年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会谈,并保证一定的现场检查次数;必要时可在高管人员任职资格、新业务开展等市场准入方面进行限制。第十八条:对D类机构,监管部门每季至少与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进行一次监管会谈,了解公司最新的经营管理情况及采取的风险控制和化解措施;提高现场检查频率,加大现场检查力度;必要时可采取限制公司部分或全部业务、暂停受理变更申请、要求公司进行重组或更换高级管理人员等监管措施。
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
抽查每年不少于1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对象
抽查内容
抽查依据
抽查方式
抽查比例和频次
备注
3
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小额贷款公司
小额贷款公司是否依法合规经营管理
1、《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地方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监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进入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并采取下列措施:(一)询问地方金融组织的工作人员;(二)查阅、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检查地方金融组织业务数据管理系统。地方金融组织应当配合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检查,不得拒绝、阻碍。”第四十二条:“地方金融组织存在重大违规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约谈和风险提示,要求就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责令其进行整改。”第四十三条:“可能引发或者已经形成重大金融风险,严重影响金融秩序和金融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对相关地方金融组织进行重点监控,向利益相关人进行风险提示;必要时,可以责令地方金融组织暂停相关业务。地方金融组织属于国有或者国有控股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调整,或者限制其投资和其他资金运用,必要时可以对其进行重组。”
第四十九条 监管机构可以要求交易场所、市场服务机构和相关人员,在指定期限内提供与交易经营有关的信息、资料,包括:
(一)交易场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工作人员;
(二)交易场所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交易场所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四)交易场所开户银行、合作商业银行;
(五)交易主体、市场服务机构及工作人员;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