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倾销法律程序简介及其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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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倾销法律程序简介及其应对策略
一、欧盟反倾销基本法律
欧盟反倾销立法可以追溯到1968年,它参照了关贸总协定及世界贸易组织文本的规定。

作为关税联盟,欧盟实施共同的商业政策,欧盟各会员国本身并无反倾销法,所有反倾销的相关调查及保护措施的采行均由欧盟委员会负责,欧委会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反倾销法的主要执行部门,它有权开始和结束调查、征收临时和固定反倾销税,还有权接受出口商提出的价格承诺。

1. 调查机关
欧盟反倾销主管当局为欧盟的行政部门即欧盟委员会。

欧委会是处理反倾销事务的主要机构,是反倾销法的主要执行部门,它是负责贸易和反倾销事务的是第一关税司,其中倾销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又由不同的处室分开负责,此外,处理反倾销案件的机构还有欧盟部长理事会、咨询委员会和欧盟初审法院。

2. 调查程序
调查主要分为五个阶段:1.提出投诉;2.欧盟委员会立案,申诉企业递交申请后45天内,欧委会在其官方公报上发布反倾销立案通知;3.初裁前的调查,主要包括填写调查问卷和补充问卷,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10天内向欧委会索要市场经济地位申请表和对参照国选择提出意见,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15天内提交市场经济问卷,被抽样企业应在欧委会做出抽样裁定后37天内提交大问卷;4.终裁前的调查,主要包括核查、参加听证会、对披露材料的评议,应诉企业应在立案后40天内向欧委提出听证要求,欧委会在被抽样企业提交市场经济问卷1个月后进行市场经济核查。

立案后60天内欧委会不采取任何反倾销措施,立案后9个月内欧委会应做出初裁;5.最终裁决,欧委会应在立案后15个月内做出终裁,公布反倾销措施。

3. 倾销和损害认定
按照WTO规则和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要求,采取反倾销措施必须满足三个要件:1.倾销的存在(即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2.共同体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3.因果关系,即倾销的发生与共同体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此外,反倾销的措施采取应当基于共同体的利益。

(1) 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是为出口国向共同体出口销售的产品所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价格。

如果涉诉产品不存在出口价格,或者涉诉产品的出口商和进口商或第三者之间存在着关联或补偿性关系,则出口价格应依照涉诉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者的价格确定。

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增加或扣除,而且必须统一调整到出厂价水平。

平均出口价格与平均正常价值相比较,或者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相比较,两者差额就是倾销幅度。

倾销幅度通常以百分比表示,公式如下:倾销幅度=(正常价值-出口价格)/CIF欧盟
(2) 给共同体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
欧委会必须确认进口产品的倾销给共同体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或对建立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形成实质性阻碍。

具体需要从倾销进口的数量和价格对共同体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以及随之对共同体产业所引发的后果两个方面进行审查。

关于对共同体相似产品价格的影响,主要考虑它们是否因倾销进口大幅度降价,或将要大幅度降价,或是否相当程度上妨碍了本来应当进行的提价。

倾销进口对共同体产业所引发的后果,则是根据对相关经济指标的评估,包括倾销幅度和共同体产业在销售、利润、产量、市场份额、生产率、投资回收率、产能利用率以及在就业、工资、资本或投资增长等方面是否存在事实或潜在的下降。

(3) 倾销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
根据反倾销基本法规第3条第6款,欧委会必须确定倾销进口的数量和价格水平与共同体产业受到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进口产品的倾销造成,并就共同体产业是否因低于正常价值的进口受到实质损害做出裁定,这里特别考虑以非倾销价格进口的产品数量和价格、市场需求的变化减少的营业额、外国生产商和共同体生产商之间的竞争以及共同体产业的生产率等。

(4) 共同体利益
根据反倾销基本法规第21条规定,反倾销的措施应当是基于共同体的利益。

为此,应当将各方面的利益进行总体评价,即不仅要考虑共同体产业的利益,而且也要考虑共同体的用户和消费者的利益。

该条第1款还指出,审查中应当特别考虑消除有害倾销对恢复共同体市场有效竞争的必要性。

但是在实践中,欧盟委员会对共同体产业、用户以及消费者等各方面利益进行权衡的时候,共同体产业的利益显然被放在第一位。

二、欧盟反倾销应诉方案
1. 综合考虑企业情况,做出应诉反馈
涉诉企业出口包括生产企业自行出口和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以商业发票上的时间为准,在调查期内有涉诉产品出口的企业均为涉诉企业。

涉诉企业应在法定期限内向欧委会做出应诉反馈:1. 申明本企业是本案当事人;2. 表示是否愿意接受调查,如愿意接受调查,则申请调查问卷,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分别裁决问卷;3. 对替代国(市场经济第三国)的选择问题提出意见;4. 提出其他要求。

对于不反馈、不应诉的不合作企业,按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有关规定,将受到欧盟最高额度反倾销税率的制裁。

2. 抽样问卷填写和抽样准备
凡希望进入抽样调查的企业,应该在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通知委员会,申请书的内容:1. 名称、地址、Email、电话、传真、和/或电传号、联系人;2. 涉诉期间出口到欧盟的产品的金额和数量;3. 涉诉期间在本国市场销售产品的金额和数量;4. 企业是否希望申请个别对待;5. 所有生产和销售(出口和/或本地)有关产品的关联公司的名称和确切经营活动;6. 其他能够帮助欧委会确定抽样选择的相关信息;7. 表明公司是否同意他们进入抽样、填写调查问卷并接受针对他们的答卷进行现场核查。

抽样的最主要参考指标是出口量,同时参照内销量、产品类型等其他因素。

被抽样的企业包括选入样本的(Sample Companies)企业和保留的企业(Reserved Companies)两种。

3. 为企业争取市场经济地位
凡希望本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企业对待的,都必须在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欧委会提交申请市场经济待遇答卷。

欧盟反倾销基本法规第2条7(c)中规定了关于认定被调查企业是否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五条标准,即:1. 企业按照市场供求关系来决定价格、成本和投入(包括原料、技术与劳动力成本、产品销售和投资等事项),其决策没有明显地受到国家干预,主要生产要素的成本基本反映市场价值;2. 企业有一套明晰的基础会计账簿,该账簿须按国际通用会计标准进行过独立审计并有通用性;3. 企业的生产成本和财务状况没有受过去的非市场经济体系带来的显著影响,特别是在资产折旧、核销账目、易货贸易、偿债冲抵付款等情况;4. 涉诉企业应受《破产法》和“财产权法”约束和保护,以保证其在经营中法律资格的确定性和稳定性;5. 货币兑换汇率的变化由市场决定。

4. 填写出口商调查问卷
应诉企业应于欧委会指定的自立案公告发布之日起(被抽样企业自抽样决定之日)起37天期限内(获准延期的除外),完整、准确地提交调查问卷要求的全部信息。

填写出口商调查问卷是反倾销应诉中的另一核心环节。

欧盟反倾销调查问卷内容包括总体情况(身份、代理人、公司信息、总体财务信息)、产品描述(调查范围、产品规格、出口及国内产品的比较)、
经营统计(营业额、损益表、总销量与销售额、产量与产能统计、存货、用工、投资、分销渠道)、涉诉产品对欧盟的出口(总体情况、对欧盟客户的销售、对出口销售的调整)、涉诉产品国内销售(总体情况、国内市场份额、对国内客户的销售、对国内销售的调整)、成本(会计体系和政策、生产流程、主要原材料和其他主要成份的采购、生产成本、销售成本)、可调整项目-公平比较、所要求的电脑数据(电脑文件总体要求、产品描述的文件格式、向欧盟出口销售文件格式、国内销售文件格式)和复查清单等八大部分和附表,再加上关联企业的上述材料,还要进行必要的证据整理、翻译等,制作保密版和公开版。

5. 现场核查
应诉企业递交答卷之后,根据需要,欧盟将派员到应诉企业所在地进行现场核查,核实应诉企业填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核查的数据和材料包括市场经济答卷及/或出口商答卷及所附全部材料,主要核查会计记录及原始合同、单据的一致性,并要求企业进行必要的补充说明。

应诉企业需提前做好欧盟调查机关派员核查的准备工作,要在调查官员核查工作开始前整理涉诉产品的各类信息数据及原始凭证。

代理律师应当协助企业应对欧盟调查机关的现场核查,并在核查期间进行现场指导。

6. 听证会与损害抗辩
凡要求听证的企业,应在立案公告发布起40日内,向欧盟提出申请。

国内代理律师及欧盟合作律师将代表企业参加反倾销听证会。

一般而言不给予MET待遇的原因包括以下几点:1. 缺乏经过正当审计的账目;2. 国内市场销售限制;3. 政府干预公司的原材料供应或决策;4. 涉案公司未申请市场经济待遇或者不符合MET要求。

如果最终反倾销措施得到实施,厂商可以向欧盟法院上诉,而且可以申请复审,如果情况发生变化而致使不再需要采用反倾销措施消除倾销和/或损害,则启动复审程序,复审的常见例子包括:特定出口生产商目前可以达到市场经济待遇标准,对倾销幅度的个别计算证明倾销已经降低或者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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