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 财产类税法 《税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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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房产税法
9.1.7.2 房产税的缴纳办法
1. 房产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的征收方法。其具体纳税 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 房产税在房产所在地缴纳。纳税人房产不在同一地点的, 应按房产的坐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纳税。
3. 房产税纳税人应按税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纳税申报, 并如实填写《房产税纳税申报表》。
(4)没有扣缴义务人的,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 船税。
(5)纳税人缴纳车船税时,应提供反映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 客人数、净吨位、千瓦、艇身长度等与纳税相关信息的相应凭证,以及 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9.2 车船税法
9.2.4 车船税的税目税率
9.2.4.1 车船税的法定税率
9.1 房产税法
9.1.3.2 纳税人的法律界定
1. 产权所有人 2. 经营管理单位 3. 承典人 4. 代管人和使用人
9.1 房产税法
9.1.4 房产税的税率
我国现行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即从价计税的, 税率为1.2%;从租计税的,税率为12%。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 可暂减按4%的税率进行征税。
9.2 车船税法
9.2.1.3 车船税的作用
○ 1.开辟财产税源,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 2.运用税收杠杆,提高车船使用效率。 ○ 3.配合有关部门,加强交通车船管理。
9.2 车船税法
9.2.2 车船税的征税对象
9.2.2.1 应税车辆
车辆是指机动车。具体包括乘用车、商用车、 挂车、其他车辆和摩托车,不包括拖拉机。
自2009年12月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 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产权出典房产,由承典人依照 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9.1 房产税法
9.1.7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
9.1.7.1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 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 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纳税人在办
9.2 车船税法
9.2.3.2 扣缴义务人
(1)已完税或依法减免税的车辆,纳税人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登记 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2)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期限缴纳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在代收代 缴税款时,可一并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3)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 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产税。 ○ 5. 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
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9.1 房产税法
9.1.5.2 房产税的其他减免
房产税的其他减免是指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免 税、减税的其他房产。这类房产情况特殊、范围较小,是根 据实际情况确定的。
9.1 房产税法
9.1 房产税法
9.1.1.3 房产税的作用
○ 1.运用税收杠杆调节,理顺分配关系。 ○ 2.加强房产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 3.控制固定资产投资,促进住房改革。 ○ 4.征收较为简便易行,保证地方收入。
9.1 房产税法
9.1.2 房产税的征税范围
9.1.2.1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 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 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包括与 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
4. 纳税人应依法将现有房屋的坐落地点、数量、房屋的原值 或租金收入等情况,以及住址变更、产权转移、房屋原值或 租金收入有变化时,要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
9.1 房产税法
9.1.7.3 房产税的档案管理
税务机关应利用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信息,建立并完 善房地产税收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并及时更新税源 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的信息;要定期比对权属登记资料信 息与房地产税收征管信息,查找漏征税款,建立催缴制度, 及时查补税款。
理手续前,已经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从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当月起缴纳房 产税。 4. 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5. 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 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6. 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7.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缴纳房产税。 8.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 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9.1 房产税法
9.1.5 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9.1.5.1 房产税的法定免税
○ 1.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2.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3.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 4. 个人所有非营业用房(是指居民住房、不分面积多少)免征房
9.2 车船税法
9.2.2.2 应税船舶
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 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其中:
(1)机动船舶是指用机器推进的船舶。 (2)拖船是指专门用于拖(推)动运输船舶的专业作业船舶。 (3)非机动驳船是指在船舶登记管理部门登记为驳船的非机 动船舶。 (4)游艇是指具备内置机械推进动力装置,长度在90米以下, 主要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水上体育运动等活动,并具有船 舶检验证书和适航证书的船舶。
9.1 房产税法
9.1.2.2 征税范围的基本规定
○ 1. 城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 ○ 2. 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地区。 ○ 3. 建制镇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建制镇。 ○ 4. 工矿区是指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
的建制镇标准而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但对 工矿区的开征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9.2 车船税法
9.2.1.2 车船税的演变
我国对车船征税历史悠久。自公元前129年汉武帝开始对商人用作运输 货物的车船征收“算商车”,明、清两代对内河商船征收的“船钞”,国民 政府对车船征收的“牌照税”,均属对车船税的征税范畴。
新中国成立后,1951年原政务院就颁布了《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 在全国范围内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车船税实行幅度定额税率。
9.2.4.2 车辆适用税额的确定
(1)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递增税额。 (2)客车按照核定载客人数20人以下和20人(含)以上 两档划分,递增税额。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 车辆具体适用税额,应当报国务院备案。
9.2 车船税法
9.1 房产税法
9.1.3 房产税的纳税人
9.1.3.1 纳税人的一般规定
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房屋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属于国家 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 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 的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 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
9.1 房产税法
9.1.2.3 征税范围的特定释义
不是所有的房产都征收房产税,即不属房屋的性质、在 税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房产等,都可不征房产税。诸如水塔、室 外游泳池、玻璃暖房、围墙等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则不属 于房屋的范畴,所以不征房产税。
现行房产税的征税范围也不包括农村,主要是为了减轻 农民的负担。因为农村房屋除农副业生产用房外,大部分是农 民居住用房。对农村房屋不纳入房产税的范围,有利于支持农 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促进社会稳定。
9.1.6 房产税的税额计算
9.1.6.1 房产税的从价计征
现行房产税法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所谓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 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造 价(或原价)。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 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备,以及给排水、采暖、消防、中 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房屋内不可随意移动的附 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价值。
1986年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开征车 船使用税,但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仍征收车船使用牌照税
2006年12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对包括 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在内的各类纳税人统一征收车船税。
2011年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车船税法》,自2012年1月起施行。
9.2 车船税法
9.2.3 车船税的纳税人
9.2.3.1 纳税义务人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其中: 所有人是指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管理人是指 对车船具有管理权或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单位包括在中国境内成立的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9.1.6.3 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 1. 从价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价计征按房产的原值,减除一定比例后的余值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 2. 从租计征应纳税额的计算
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
○ 3. 应纳税额的计算的其他规定
房产税的其他征收管理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9.2 车船税法
9.2.1 车船税法基础理论
9.2.1.1 车船税法的概念
车船税是指对在中国境内的车辆和船舶按照规定的税目 税率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车船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车船税纳税人 之间征纳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法律依 据是2011年2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 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和2011年11月国务院发布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9章 财产类税法
9.1 房产税法
9.1.1 房产税法基础理论
9.1.1.1 房产税法的概念
房产税是以房产为征税对象,依据房产价格或租金收入向 房产所有人征收的一种税。
房产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房产税纳税人之 间征纳活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其基本法律依据 是1986年9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 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等。
9.1 房产税法
9.1.6.2 房产税的从租计征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所谓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指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 所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如以劳务或其他形 式为报酬抵付房租收入的,应根据当地同类房产的租金水平, 确定一个标准租金额从租计征。
9.1 房产税法
9.1 房产税法
9.1.1.2 房产税的演变
房产税是一个历史悠久的税种。 新中国成立后,政务院于1950年1月公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 国统一征收房产税和地产税,同年6月将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为房地产税。 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 1973年工商税制改革时,把对企业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并入工商税,只对 拥有房产的个人、外商独资企业和房产管理部门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1984年10月工商税制全面改革时,国务院确定将城市房地产税分为房产税 和土地使用税两个独立税种分别征收。 1986年9月由国务院颁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同年10月1日起对国内的 单位和个人全面征收房产税,但不包括涉外企业和外籍个人。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废止了《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包括港澳台资企业和组 织以及华侨、港澳台同胞)应依法缴纳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