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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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比较研究
摘要:招投标制度经过二百多年的发展,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为许多国家、政府、企业共同遵循的招投标国际规则。
系统地研究国际及外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要法律制度,可以为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借鉴。
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的主要措施有:完善我国的招投标法律制度;完善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培育招投标监管体系;发展招标代理机构和行业协会;注重招投标法律制度的国际化。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比较研究
多年的发展,国际上已经形成了一套系统的,为许多国家、政府、企业共同遵循的招投标国际规则,各国政府也在不断加强和完善本国的招投标法律制度体系。
在国际工程项目中,招投标是最常用的方式,建设工程项目的发包和承包通常都是以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确立工程承包法律关系的。
在我国,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逐步发展起来的。
系统地研究国际上和先进国家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可以为我国招投标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借鉴。
一、国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主要法律制度
在国际上,没有独立的招标投标法。
对建设工程招标采购程序的法律规制体现于政府采购法对招标采购方法和程序的法律规制。
[1]12目前国际上,影响较大的采购法令主要有《联合国采购示范法》、《欧盟采购指令》、WTO《政府采购协议》、《世界银行采购指南》。
《联合国采购示范法》于1994年5月31日通过,分序言和总则、采购方法及其采用条件、招标程序、服务采购的主要方法、采购程序、审查等6章57条。
宗旨明确、适用范围广泛、规则设计严密、具法律调整框架是该法的主要特点。
《联合国采购示范法》体现的原则和程序是从全世界采购实践中提炼出来的,对所有国家都适用。
该法加强了国际间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的管制,节省了开支、提高了效率,推动了国际贸易。
《欧盟采购指令》由欧盟于1989年至1993年相继颁布的6部关于各领域公共采购的指令构成:《关于协调授予公共服务合同程序的指令》、《关于协调授予公共供应合同程序的指令》、《关于协调授予公共工程合同程序的指令》、《关于协调有关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采购程序的指令》、《关于协调有关对公共供应合同和公共工程合同授予及审查程序的法律、规则和行政条款的指令》、《关于协调水、能源、交通运输和电信部门的采购程序执行共同体规则的法律、规则和行政条款的指令》。
从性质上看,前4个指令为实体性指令,针对政府,规定详尽,分别有45、35、37和48条,后2个指令为程序性指令,内容简洁,针对公共事业,规定不超过10条。
欧盟通过这些指令建立了欧盟范围内的国际政府采购制度,实现了在欧盟范围内消除贸易壁垒,促进货物、资本和人员自由流动的目标。
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WTO《政府采购协议》由1个序言、24项条款、4项附录和1个原文注释组成。
《政府采购协议》的根本目的是开放国际政府采购市场,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
由化,并提高公共采购的透明度。
[2]该协议在改善和协调世界贸易运行环境、消除各国法律对国内供应商的保护、建立磋商、监督和解决争端的国际程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世界银行采购指南》(简称指南)的最近修订本为1995年版,分概述、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其他采购方式3章计94条,与其配套的《货物采购国际竞争性招标文件范本》细化了指南的全部要求。
其目的在于使那些负责实施部分或全部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或国际开发协助会提供贷款予以资助的项目的人员,了解在采购项目所需要货物和工程时所应作出的安排。
[3]5世行对项目全过程(立项评估、批准项目、采购内容、采购方式、招标文件审批、刊登广告、评标结论批准、投标有效期延长、向世行提供中标合同副本和接受后审查、合同修改、合同的支付提款审查、项目完成后评估)均实行审查、检查监督、指导和核准,以防止采购招标偏离世行原则,保证实现公平竞争和资金的有效使用。
二、外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法律制度
发达国家对制定和完善招标投标法律制度一般比较重视,一般来说,法律制度越完善,规则越详细,招投标工作越规范。
英国是最早实行招投标制度并将其法制化的国家。
1803年,英国政府公布法令推行招标制度,早在1872年英国政府就设立文具公用局(stationaryoffice)作为专门负责政府部门所需办公用品采购的机构,并规定在政府机构和其它公共部门工程建设中使用竞争招标的方式授予合同。
在英国,建立了一整套包含竞争机制、信用机制等在内的
较完善的建筑市场管理体制,由市场引导企业,依据价值规律和市场供求关系合理确定工程造价,全面规范建设行为,实现对市场的宏观调控。
美国有比较完善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法律制度体系。
美国于1809年通过了第一部要求密封投标的法律,确立密封投标制为美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方式。
1861年,美国一项联邦法案规定超过一定金额的联邦政府采购都必须使用公开招投标方式。
20世纪30年代初,美国制定了《购买美国产品法》。
1949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随后制定和颁布的《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宪法》、《合同争议法》以及与招标采购有关的《小企业法》及为实施这些法律制定的一系列实施细则,如《联邦采购规则》、《联邦国防采购补充规则》等,都使得美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有法可依。
在美国成熟的市场机制下,价格机制、竞争机制在经济活动中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政府对建筑业的管理法制化程度高。
瑞士也是世界上较早完善政府采购体系的国家。
1892年日内瓦州就制定了《公共工程招标投标法》,对招投标方式、招投标价格的计算以及投标公司支付雇员工资的依据等都进行了规定,1985年1月9日颁布的《公共工程招标投标法的实施细则》,对该法进行了大量的补充和完善,规定公共采购使用招标方式,主要采用邀请(限制)招标方式。
瑞士联邦在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前后,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联邦采购条例》、《联邦国家公路法》及其条例中的相关条款[3]124-125、《瑞士官方购置洲际协议》及其实施细则
等。
瑞士的联邦政府委员会,是政府专门处理和仲裁招标投标纠纷的部门。
比利时于1993年通过《关于公共市场和一些为公共市场服务的私人市场的法律》,规定了公共采购的基本框架,并授权国王就具体事项制定法令;1996年又颁布了两个关于传统公共采购和公用事业单位采购实施措施和程序的皇家法令。
韩国政府于1995年1月颁布《政府采购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程序,还颁布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法令》、《关于特定采购的<政府采购法>特殊实施规则》等配套法规。
菲律宾政府针对工程采购制定了1594号法令及其实施细则。
1、英国的招投标体制要点[4]
2、美国的招投标体制要点[5]
西方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非常重视招投标监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美国政府已建立了完善的招投标管理机制,其五大制度板块即公开招标制度、作业标准化制度、供应商评审制度、审计监察制度、交货追查制度,使政府官员没有机会对招投标过程进行行政干涉,而侧重于合同的建立和管理过程的完整性。
法律规定,如果招标过程中招标人违反了有关规定,投标人可以要求招标人改正或对其行为作出解释,或请求仲裁和向法院起诉,或要求审计总署(国会的一个机构)对有关事实作独立审计。
通过这些行政的、司法的和仲裁的措施,有效地监督招投标法规的执行。
奥地利、比利时采购法律和欧盟采购指令对公共采购规定了严格的监
管制度。
如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违法,投标人可以向成员国或欧盟委员会提出控告。
如果违法行为发生在成员国内部的招投标过程中,则由该成员国的行政或司法机关监管;如果发生在几个成员国之间,则由欧盟负责调查处理;如果成员国法院解决不了某一诉讼而需要欧盟作出解释,可向欧盟提出申请,或者直接将案件移交欧洲法院审理。
奥地利由能行使独立权力的联邦采购办公室负责对招标进行监管,该办首席长官由总统任命,有权调查处理招标采购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但受到奥地利宪法法院和欧洲法院的制约,即当事人不服其处理时,可以向这些法院提起上诉。
比利时招标采购法律执行的监管主要由公共市场委员会负责,此外还通过审计和财政等部门对招标采购程序进行严格监控。
如今在世界范围内从事招标投标的职业已经成为与律师、会计师一样重要的专业化社会职业。
许多国家如瑞士、意大利、英国政府都设有专门对采购进行政策导向和协调的综合性管理部门。
[6]1-2英国于1872年设立的文具公用局后发展为物资供应部,专门采购政府部门所需物资。
美国在1969年成立政府采购委员会,并于1974年建立了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主要负责制定影响采购活动的总政策,确保在采购中依法恰当控制政府财政资金。
美国联邦政府各部门如国防部、商务部、宇航局等都设立专门的采购机构,负责本部门采购业务。
奥地利总理府设立宪法工作部,负责招投标法律的制定,还设有一个采购处,负责总理府的采购业务。
比利时、新西兰等国政府也设有专门的采购机构,在国家总的采购政策指导下,从事本部门、本地区的采
购业务。
国有企业和对公共利益影响较大的某些私人企业,也有自己的专门采购机构。
美国、奥地利、比利时都拥有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业采购队伍,对招投标进行专门职业化管理的机构。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各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日益明显地出现统一化趋势。
虽然各国在具体实施细则和特定情况下的应对机制有所差别,但是总体上仍然保持着一体化的趋势,并且逐步趋同。
招投标制度已经逐渐成为国际工程项目中重要的组织形式和实现手段。
尤其是发达国家(地区)越来越寻求国际或区域范围内的招标投标制度的统一化。
例如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自成立之日起就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文件,用以指导发展中国家进行招投标制度立法,促进了国际招投标政策的统一化、规范化。
又如欧盟的存在促进了成员国招投标制度的一体化,成员国招标采购法律基本上是欧盟规则的具体实施。
美国和欧盟一起参加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后,根据《协议》的规定对自己已有的招标法律、规则进行修订,“差距”己越来越小,美国和欧盟间招标采购法律也在走向统一。
三、国外招标投标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纵观国外发达国家的招投标机制制度,可资我国借鉴之处甚多,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完善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
从我国建设工程招投标实际操作过程看,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建设部有关法规来笼统规制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是远远不够的。
完善建筑法规,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管理。
我们必须简化建设工程招投标方法和程序,量化评标定标方法;做好
招投标的前期准备工作,改革和创新现有的资格审查制度;规范资格审查的程序和内容;做好招投标的后期工作。
推广招投标备案制可以促使政府监管部门减少对市场活动的过多直接干预,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
政府对招投标的监管应该是政府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招投标的整个过程进行全程监督管理,致力于建筑市场及竞争机制的建立和规范,充分发挥政策的宏观引导、调整作用。
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建设工程承包领域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并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工程招标投标事业的发展,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今后,要大力培育和完善招标代理机构,控制招标代理机构的数量和质量、促其发展。
我国建筑业的行业协会包括建筑协会、监理协会和咨询协会等,应该进一步发挥他们对建筑行业的管理和服务功能,促进建筑业的改革和发展。
鉴于各国的招投标制度的法律框架和原则基本趋于一致,我国修改、完善招投标制度的出发点应更多地立足于体现保障招投标当事人在国际自由贸易中的利益。
我国在制定完善本国招投标法律时尽量遵循国际性组织的指导性原则,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本国国际贸易利益的同时努力将本国的与世界接轨。
参考文献:
[1]曹富国.中国招标投标法原理与适用[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
[2]WTO采购委员会.WTO《政府采购协议》
[EB/OL]./view/115ea7717fd5360cba1adbfa.html
3]王亚琴.政府采购与行政权力救济[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
[4]杨海涛.英国工程造价计价模式与招投标活动整合的经验及其启示[J].华东经济管理,2004,(4).
[5]吴福良,胡建文.中美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方法比较研究[J].建筑经济,2001,(7).
[6]张莹.招标投标理论与实务[M].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