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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小宝贩卖毒品一案
王小宝贩卖毒品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丰刑初字第02082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小宝,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北省满城县,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5月25日被羁押,同年6月2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刑诉字2019第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宝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崔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宝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9年5月25日9时许,被告人王小宝在本市丰台区樊家村,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车继习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经鉴定净重298克。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毒品检验报告、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小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小宝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但辩称自己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了卖给其毒品的犯罪嫌疑人。

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25日9时许,被告人王小宝在本市丰台区樊家村,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向吸毒人员车继习另案处理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298克,被告人王小宝从中获利人民币4300元,后被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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