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法律法规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培训目的
• 1、知法——敬法——守法 • 不能要求每人有多高的道德修养,但要求每人必须遵守道 德底线——法律。 • 2.品质检验员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申办证件。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党的十八 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 的16字方针,要求人人守法。今天培训核心“全民守法”, 区动监所作为执法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 落实在座各位守法经营责任,解决从事生猪调运、屠宰、 产品经营等活动如何守法问题。 执法部门是否普法与当 事人违法后是否受处罚无关,各负其责。知法、守法是每 个公民的责任。
Biblioteka Baidu
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丁家屠宰场实施了24小时值班制度,原因人员、屠宰场设施。其他实行的作息制度或入场前电话申报,进行入场检疫。
二、《刑法》和《两高解释》中涉及 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犯罪行为条款摘要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 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 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 实例:见2014年彭水、酉阳、潼南等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 彭水县赵某、陈某2014年1月,陈某先从一养殖户买病猪4头,运输 途中死亡3头,然后放血加工,卖给赵某,赵某在市场卖胴体,二人 被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 288 号,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八条 对无疫区内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的动物,应当 实行强制扑杀、销毁,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有下列情 形之一,发生规定动物疫病被强制扑杀销毁的,不予补偿,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 • • (一)拒绝实施强制免疫的; (二)违反动物检疫规定的; (三)拒绝动物疫病监测的; (四)违反我市动物调运相关规定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 • •


• •
4.未经入场检疫直接将生猪拉入屠宰场;宰前不申报检疫直接屠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二十一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 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 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 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 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官方兽医 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 室疫病检测。 第二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 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 理。 处罚:凡未实施入场检疫的暂不实施屠宰检疫,报区动监所处理后再实施屠 宰检疫,合格的盖章出证。如强行出屠宰场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区 动监所也可处罚,但处罚力度金额不及食药监局)。区动监所还将对食品公司进行处罚。全区只有璧城和
• 第十七条 无疫区内对牛羊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规定 动物疫病实行禁止免疫。禁止免疫的病种采取定期检测、 强制扑杀等措施进行预防控制。(调运和屠宰牛羊的注意)

2、 不申报检疫,无检疫证明;未附检疫证明(有检疫证明,但未随货同 行);执检疫证明复印件(视同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合(视为无效检疫 证明)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 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 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 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 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 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 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先依法处罚再补检。如果动物或动物产品补检不合格,涉嫌犯罪,触犯刑罚。将 移交公安机关。
4、违法和处罚
• 上述4种行为的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 • 1、 市外调运生猪不备案;不通过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 检查站;接收未通过指定道品的生猪或生猪产品。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7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规 定:市人民政府发布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指定道口, 并设置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引导标志。 • 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市,应当到依法设置的指定道口动 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消毒,未经检 查和消毒的,禁止进入本市。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 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
学习培训内容
• 一、屠宰用生猪调运相关要求; • 二、《刑法》和《两高解释》中涉及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 经营犯罪行为条款摘要; • 三、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 四、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 五、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 • • 1、运输没有耳标的生猪是否违法? 2、在市场违法经营货值数十或数百元(不足1万元)的未经检疫的猪肉,将 受处罚金额多少?(估计) 3、生产、销售病死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行为性质?(是否违法或犯罪)
• 3. 运输、屠宰没有耳标的生猪的处罚。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十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 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 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免疫、消毒、无害化 处理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 对已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动物防疫信 息免疫档案。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未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在免疫档案中如实载明动物防疫相 关信息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 以下罚款。(运输的和接收屠宰的皆会受处罚。)
3、非法经营罪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 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违反 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 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 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市内调运屠宰用动物(主要是生猪)
• 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生猪标识符 合要求(要有耳标),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 • 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到我区生猪 定点屠宰厂(场)时,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 • 官方兽医检证验物,对生猪进行入场检疫,合格 后方可入场。检查内容:检疫证明,证物是否相 符,生猪是否健康,是否有耳标。(对没有耳标的生猪不收购, 否则会受处罚)
2.妨碍动植物防疫检疫罪
•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 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 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 处或者单处罚金。 • 案例:城口县人民检察院2014起诉书(城检刑诉 [2014]39号)。2014年3月10日,郭某、赵某未 申报检疫从四川武胜县收购126头仔猪到城口县 卖,发生仔猪口蹄疫。二人逃逸后被公安局网上 追逃,4月、5月分别被城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6月被检察院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起诉,
• “不知法犯法”与“知法犯法”——不知法情况下违法并 不会不受处罚或会减轻或从轻处罚;知法犯法是否会“罪 加一等”,不会的,如果这样,就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是以前的旧观念,不符合现代 法治的精神和理念. 法律面前不管人的知识文化水平,不 管身份、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人违法皆受处罚。 .如“知 法犯法,罪加一等”,会鼓励大家当法盲。前者可悲后者 可恨。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3、调运环节容易出现的违法行为
• 1、市外调运生猪不备案;备案后不通过指定道口 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不备案也不通过指定道口。 屠宰场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 内的动物或动物产品。 • 2、不申报检疫,无检疫证明;未附检疫证明(有 检疫证明,但未随货同行,与无检疫证明适用同 样的处罚条款);执检疫证明复印件(视同无检 疫证明);证物不符合等。 • 3、运输的生猪没有耳标;屠宰场屠宰没有耳标的 生猪。 • 4、未经入场检疫直接将生猪拉入屠宰场。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饲养用、屠宰用 动物、役用等,输入种用乳用更严格)以及动物产品,市 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种用、乳用、饲 养用、役用),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 (市内调运屠宰用不备案) • (二)从市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进入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三)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 动物产品的。 今年处罚一养鸡户500元,原因:接收一肉 鸡贩运户从内江隆昌引入的肉鸡,先已备案且有检疫证明, 但没有通过指定道口。
一、屠宰用生猪调运相关要求
• 1、荣昌区市外调运屠宰用动物程序(见调运图) • 到所在地兽医站备案或电话备案(为什么要备案?疫病防控 需要)。 • 区动监所网上审批同意后自动生成备案单号,调 运者记住备案单号。(电子备案与纸质备案) • 向调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获取检疫 证明,标识符合要求。 • 经重庆市指定道口动物监督检查站检查签章后进 入荣昌区境内。(目的是防外疫进入,省与省交界处,其他省也有) • 凭有指定道口签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入 屠场。另外查耳标和生猪健康状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