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猪屠宰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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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生猪屠宰条例

新生猪屠宰条例

新生猪屠宰条例
新生猪屠宰条例是指对新生猪屠宰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规。

该条例的目的是确保猪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和安全,以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的健康。

新生猪屠宰条例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屠宰场所要求:规定了猪屠宰场所必须符合卫生、安全等要求,例如场地布局、设备设施、污水处理等。

2. 屠宰流程要求:明确了猪屠宰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接收、杀伤、处理及封装等步骤,并规定了每个步骤的要求和操作规范。

3. 检验监控要求:规定了对新生猪屠宰过程的监控要求,包括抽样检验、检验标准、检验频率等。

4. 人员要求:要求屠宰场所必须配备经过培训和持有相关证书的工作人员,确保他们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5. 病理学检查和消毒要求:规定了对被宰猪的病理学检查和屠宰场所的消毒要求,以防止传播疾病。

6. 处罚制度:规定了违反新生猪屠宰条例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措施,以保证条例的执行和有效性。

通过实施新生猪屠宰条例,可以有效规范猪屠宰过程,提高屠宰场所的卫生和安全水平,确保食品安全和公众的健康。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畜禽屠宰行业相关法规及标准一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四、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
辽宁省动物防疫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牛羊屠宰管理办法
五、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六、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节选)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畜禽水产品抗生素、禁用化合物及兽药残留超标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规定》的通知
鲜、冻分割牛肉(GB/T17238-2008)
鲜、冻胴体羊肉(GB/T9961-2008)
冷却羊肉(NY/T633-2002)
羔羊肉(NY1165-2006)
鲜、冻禽产品(GB16869-2005)
猪肉等级规格(NY/T1759-2009)
牛肉等级规格(NY/T676-2010)
羊肉质量分级(NY/T630-2002)
家畜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341-2007)
鲜、冻肉生产良好操作规范(GB/T20575-2006)
畜禽屠宰HACCP’应用规范(GB/T20551-2006)
生猪屠宰加工场(厂)动物卫生条件(NY/T2076-2011)
生猪屠宰良好操作规范(GB/T19479-2004)
家禽屠宰质量管理规范(NY/T1340-2007)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

文档模板范本:生猪屠宰法律法规一、前言随着人们对食品安全的日益关注,生猪屠宰的合规和规范已受到广泛关注。

本篇文章将为您介绍生猪屠宰法律法规,并提供相应的解决方案,供大家参考、学习和借鉴。

二、法律法规1.《生猪屠宰检验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了生猪淘汰、宰杀、检验、包装和运输等环节的标准和要求。

其中,对于宰杀环节的监管尤为重要,要求生猪宰杀应当遵循“无痛、无恐、无苦”的原则,同时要求用刀宰杀的场所必须经过政府部门批准并具备一定的设施和条件。

2.《动物防疫法》该法规定了动物疫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强调畜禽屠宰场所必须符合防疫要求。

此外,该法还规定了屠宰场所必须依法设立动物检疫站,进行动物检疫。

3.《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了食品安全的基本要求和标准,主要包括食品质量、食品添加剂使用、食品生产许可证等等。

对于生猪屠宰场所,该法还规定了生猪屠宰必须取得相关生产许可证,并按照要求配备检测设备,确保生猪肉的合规和安全。

4.《畜禽屠宰卫生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畜禽屠宰场所的建设、设施、设备和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其中,对于生猪屠宰场所的管理,该办法强调应当切实加强对生猪宰杀、处理及食品加工的监管和检查,防止病原体污染。

5.《环境保护法》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标准,对于屠宰场所的环境保护也有明确的要求。

例如,要求屠宰场所应符合相关的环境排放标准,生产过程中不得产生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三、解决方案1.加强生猪屠宰场所的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操作工人的技能和素质。

2.完善生猪屠宰场所的设施和设备,确保全部设备和设施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3.加强环境保护,建立科学、系统的环境监测与监控机制,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4.强化食品安全管理,严格落实生猪屠宰流程中的各个环节,确保食品安全。

5.依法设立动物检疫站,进行动物检疫,防止疫情传播。

四、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 宰杀:将活畜禽杀死并处理成食用肉的过程。

2) 生猪淘汰:根据相关标准和要求将猪进行淘汰。

生猪屠宰条例2019

生猪屠宰条例2019

生猪屠宰条例20191. 引言生猪屠宰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于2019年正式实施,旨在规范生猪屠宰行为,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

本文将对该条例的内容进行详细解读。

2. 条例内容2.1 屠宰场合规定根据本条例,屠宰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 进出口生猪屠宰加工环节必须通过卫生监督机构的审查并取得相关许可; - 屠宰场内必须严格按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安全; - 屠宰场内必须提供动物安乐(福祉)措施,确保动物的权益; - 屠宰场内必须建立完善的检测和监控机制,确保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2.2 屠宰操作规定本条例对屠宰操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 屠宰人员必须持有屠宰证书,并接受相关培训; - 禁止使用任何对猪只造成痛苦或恐惧的屠宰方法; - 屠宰人员必须使用专业的屠宰设备,确保屠宰过程的高效和安全; - 屠宰过程必须按照规定的顺序进行,确保屠宰的整洁和卫生; - 屠宰人员必须接受定期体检,确保身体健康。

2.3 产品质量和安全要求本条例对生猪肉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提出了严格要求: - 屠宰产品必须经过检验和检测,确保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 生猪肉产品必须进行冷藏和运输,确保产品质量; - 生猪肉产品必须标明生产日期、产地和屠宰许可证编号,确保产品可追溯性;- 生猪肉产品必须保持原始、新鲜和无污染。

2.4 监督和处罚本条例明确了相关监督和处罚机制: - 卫生监督机构将对屠宰场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屠宰场合规; -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 - 对严重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将采取法律手段予以惩处。

3. 结语生猪屠宰条例2019的实施对于保障生猪屠宰行为的卫生安全、食品安全和动物福利具有重要的意义。

只有通过严格执行条例,确保屠宰场合规和屠宰操作规定的执行,才能提供安全、新鲜、无污染的生猪肉产品给消费者,也同时保护了动物的权益,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全国生猪屠宰管理规定(3篇)

全国生猪屠宰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生猪屠宰活动,包括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场(厂)、生猪屠宰技术人员等。

第三条生猪屠宰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严格规范;(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三)强化责任,确保安全;(四)信息公开,接受监督。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猪屠宰企业、生猪屠宰场(厂)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管理制度,确保生猪产品质量安全。

第二章生猪屠宰企业设立第六条设立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书;(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基本情况;(三)生猪屠宰设施、设备清单;(四)生猪屠宰技术人员名单;(五)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发给生猪屠宰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九条生猪屠宰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等事项,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生猪屠宰企业终止经营或者歇业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章生猪屠宰场(厂)管理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场(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设施、设备;(二)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生猪屠宰技术人员;(三)有健全的生猪屠宰管理制度;(四)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屠宰场所;(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21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21.06.25•【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施行日期】2021.08.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已经2021年5月19日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21年6月25日生猪屠宰管理条例(1997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8号公布2008年5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5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2021年6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2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生猪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鼓励生猪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发展,推行标准化屠宰,支持建设冷链流通和配送体系。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

[文档模板]生猪屠宰法律法规一、引言生猪屠宰是肉类加工生产的基础环节,对于保障人民的食品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生猪屠宰行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介绍生猪屠宰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

二、生猪屠宰许可证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该法规定了动物屠宰的许可管理制度,对于生猪屠宰企业需要申请相应的许可证,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经营管理。

同时该法也对于非法屠宰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以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2.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生猪屠宰许可证管理办法的通知》该通知对于生猪屠宰行业的许可证管理进行了具体规定,包括许可证的申请条件、审批程序、有效期限等方面。

同时还明确了各级动检机构的职责和要求,帮助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相关支持。

三、生猪屠宰设施与水处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生猪屠宰设施的要求和标准,包括屠宰场所及基础设施建设、器具设备要求、卫生防疫要求等。

这些要求有助于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并提高整个行业的生产质量和标准化水平。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规定了污染源减排、水资源保护和水环境治理等方面的要求和措施。

在生猪屠宰行业中,也要求企业建立符合国家要求的废水处理系统,以保障水环境的保护和改善。

四、生猪屠宰过程监督和检验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卫生法》该法明确规定了生猪屠宰过程中的动物检疫和消毒制度,要求动物检疫和消毒工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

同时还对于非法屠宰和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的处罚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法规定了食品卫生监督管理的制度和方法,对于食品安全问题进行了有效的控制和治理。

在生猪屠宰行业中,也需要强化监督和管理,加强产品质量检验和抽检,保障消费者的健康和权益。

五、质量标准管理1.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产品定点屠宰与产品出厂管理办法》该办法规定了生猪屠宰企业在出厂前必须进行的质量检测和评定工作,以保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

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生猪屠宰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鼓励规模化、规范化屠宰。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生猪屠宰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屠宰厂(场)的设立与管理第五条生猪屠宰厂(场)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生猪屠宰厂(场)设置规划和动物防疫要求。

第六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并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营业执照。

第七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屠宰设施和设备;(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生猪待宰圈、屠宰间、急宰间以及生猪产品冷却、冷藏设施;(三)有相应的生猪产品检验设备、消毒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四)有符合要求的生猪产品品质检验人员;(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和卫生管理制度。

第三章屠宰与检疫第八条生猪屠宰厂(场)屠宰生猪,应当遵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查验生猪的检疫证明、标识等。

第十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屠宰的生猪产品进行品质检验,并对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生猪屠宰厂(场)应当建立生猪产品召回制度,对发现的不合格生猪产品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已经销售的产品。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生猪屠宰厂(场)的检疫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生猪屠宰违法活动,有权向有关部门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依法给予奖励。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相关监管部门依照《条例》规定予以处罚。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生猪屠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生猪屠宰管理,加强从前端生产到后端屠宰的全程监管和质量控制,保障食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特制定生猪屠宰管理制度。

二、法律法规1. 生猪屠宰必须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定。

2. 配备专业技术人员,严格按照卫生标准和操作规程进行生猪屠宰操作。

3. 出口生猪产品必须符合国家出口食品卫生安全要求,并取得出口许可证。

4. 对违法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处罚,保障食品安全和从业者健康。

三、生猪养殖环节1. 养殖场必须严格遵守生猪养殖规范,保证生猪健康成长。

2. 对养殖场的采食、饮水、排泄、疾病预防等环节进行全程监控和记录,并建立档案。

3. 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4. 加强生猪疫病防控工作,确保生猪无疫病或有疫病的生猪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屠宰加工环节1. 屠宰场必须具备相关的场地、设备、卫生条件,并有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操作和管理。

2. 对屠宰场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并建立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制度。

3. 确保生猪从进场到屠宰过程中不受伤,不受惊,不受疾病感染,减少生猪运输和屠宰时的压力。

4. 对生猪进行精准宰杀,减少生猪死后抽搐时间和骚味产生的可能。

5. 对生猪进行分类、分割,并对分割后的肉类进行质量检验,并对符合质量标准的肉类进行包装或贮藏。

五、质量控制1. 对屠宰生猪肉类进行质量管理,采取严格的卫生规范,确保屠宰的生猪肉类符合国家标准。

2. 对屠宰生猪肉类进行质量抽检,确保肉类无畸变、无异味、无变质、无污染。

3. 定期对员工进行卫生培训,教育员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保证肉类质量与卫生安全。

4. 加强肉品冷链管理,确保肉类在冷链条件下保存新鲜。

六、食品安全1. 对屠宰生猪肉类进行追溯管理,做好食品安全追溯工作,确保食品安全。

2. 对肉类销售场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销售场所环境卫生和食品质量。

【法律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法律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范本一(正式风格):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猪屠宰管理,保障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生猪产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合于我国境内生猪屠宰及生猪产品加工活动。

第二章 生猪屠宰许可和备案管理第三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屠宰许可。

未取得屠宰许可的,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四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生产设施、设备,并按照规定程序向屠宰许可机关申请屠宰许可。

第五条 屠宰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决定是否发放屠宰许可证。

第六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屠宰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第七条 新增设立的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屠宰备案手续。

第三章 生猪屠宰条件第八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有关生猪屠宰标准的生产设施和设备;(二)具备完善的生猪屠宰工艺流程;(三)配置合格的技术人员。

第四章 生猪屠宰过程控制第九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过程的控制,确保生猪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猪溯源管理体系,确保生猪来源可追溯。

第十一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严格遵守生猪屠宰操作规程,做好屠宰记录和样品留取。

第十二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做好生猪产品的质量检测,确保符合卫生安全要求。

第五章 生猪产品标识和追溯第十三条 生猪屠宰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生产日期、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等信息。

第十四条 生猪屠宰产品应当建立追溯体系,保留相应的记录和追溯信息。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处罚第十五条 屠宰许可机关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生猪屠宰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赋予处罚。

第十七条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提供相关资料。

附件:无法律名词及注释:1.生猪屠宰企业:指从事生猪屠宰和生猪产品加工的企业。

2.屠宰许可:相关部门颁发的批准生猪屠宰企业从事相关活动的许可证。

生猪屠宰法(生猪屠宰法规标准)

生猪屠宰法(生猪屠宰法规标准)

生猪屠宰法(生猪屠宰法规标准)《生猪屠宰法》(以下简称“本法”)旨在规范生猪屠宰行为,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生猪屠宰业的健康发展。

本法适合于生猪屠宰及相关活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保障生猪屠宰的质量安全,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条生猪屠宰行为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遵循以下原则:(一)生猪屠宰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经许可经营。

(二)生猪屠宰过程中应采取科学、卫生的操作方式。

(三)生猪屠宰应当保障生猪的福利,杜绝虐待动物的行为。

(四)生猪屠宰应当遵循环境保护的原则,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第三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猪屠宰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屠宰产品的合格率和质量安全。

第四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配备专业的屠宰人员并进行培训,掌握相关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第二章生猪屠宰许可和登记第五条从事生猪屠宰业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进行许可和登记。

未经许可和登记的企业不得开展生猪屠宰活动。

第六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向相关监管部门提交屠宰场所、设备、生猪来源等信息进行登记。

第七条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进行资质审核和定期的检查,保证生猪屠宰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三章生猪屠宰操作规范第八条生猪屠宰操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屠宰场所应当保持清洁卫生,消毒设施应当到位。

(二)屠宰操作人员应当佩戴专业防护装备,保证个人卫生。

(三)生猪屠宰工具应当保持锋利,设备设施应当完好。

(四)生猪屠宰过程中应当遵循无痛屠宰原则,减少动物痛苦。

(五)剖宰、分割和包装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四章生猪屠宰产品质量监督第九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质量监督,确保产品的质量安全。

(一)对生猪屠宰企业进行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二)抽查产品的质量,进行实验室检测,排除不合格产品。

(三)建立生猪屠宰产品追溯制度,追踪产品的来源和去向,保证产品的可溯源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条违反本法规定的,相关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停产整改,处以罚款,甚至吊销许可证。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2016

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条例2016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正版)(1997年12月19日国务院令第238号发布2007年12月19日国务院第20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5月25日国务院令第525号公布根据2011年01月0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02月0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屠宰相关法律法规

生猪屠宰相关法律法规

生猪屠宰相关法律法规【生猪屠宰相关法律法规】第一章\t总则第一条\t生猪屠宰是指对养殖、屠宰、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生猪进行规范管理和监督,以保障食品安全、推动畜牧业发展的一系列行为。

该行为的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有:《动物卫生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

第二条\t养殖环节的法律法规包括:《养殖场管理规定》、《养殖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第三条\t屠宰环节的法律法规包括:《屠宰管理法》、《屠宰场环境卫生标准》等。

第四条\t加工环节的法律法规包括:《加工食品卫生管理办法》、《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办法》等。

第五条\t销售环节的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流通管理办法》等。

第六条\t配料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办法》、《禽畜养殖用饲料管理办法》等。

第七条\t生猪屠宰行业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卫生监督条例》等。

第八条\t生猪屠宰行业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

第二章\t养殖环节法律法规第一节\t养殖场设立与管理1.养殖场设立规定根据《养殖场管理规定》,养殖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经营者必须拥有合法的养殖经营资格;(2)养殖场必须位于规定的农业生产用地,并符合环境保护法规;(3)养殖场必须具备必要的防疫设施和管理机构;(4)养殖场必须定期进行卫生消毒,并按要求报告卫生防疫情况。

2.养殖场环境保护管理根据《养殖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养殖场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严格控制养殖废水、粪便的排放,并进行合理处理;(2)采取措施减少养殖产业对大气的污染;(3)合理利用养殖废弃物,开展资源化利用。

...【附件】1. 养殖场设立申请表2. 屠宰场环境卫生标准3. 肉制品生产企业卫生管理办法...【法律名词及注释】1. 动物卫生法:对动物的饲养、管理、运输、屠宰等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保障动物疫病的控制和传播的防治。

2. 养殖场管理规定:对养殖场设立、管理、运营以及环境保护等方面进行规范和管理,保障养殖场的正常运作和环境保护。

非法屠宰生猪量刑标准

非法屠宰生猪量刑标准

非法屠宰生猪量刑标准非法屠宰生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不仅严重侵犯了生猪的生命权,也对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有效打击非法屠宰生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我国对非法屠宰生猪的量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非法屠宰生猪的行为属于严重破坏食品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其刑事责任应当受到严肃追究。

根据《刑法》第三百六十九条规定,非法屠宰生猪的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屠宰生猪行为,量刑标准的确定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非法屠宰生猪的数量、情节严重程度、对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的影响等。

对于非法屠宰生猪数量较大、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应当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依法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并处罚金;对于情节较轻的案件,可以考虑从轻处罚,但绝不可轻视其对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造成的危害。

除了刑事责任外,非法屠宰生猪行为还应当受到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的追究。

对于非法屠宰生猪的个人或单位,应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因其行为造成的损失。

只有通过严格的法律制裁和惩处,才能有效遏制非法屠宰生猪行为的蔓延,保障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

综上所述,非法屠宰生猪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其量刑标准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司法机关在处理非法屠宰生猪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办案,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切实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同时,也应当加强对非法屠宰生猪行为的预防和监管,从源头上减少非法屠宰生猪行为的发生,保障公共卫生和食品安全。

非法屠宰生猪量刑标准

非法屠宰生猪量刑标准

非法屠宰生猪量刑标准
非法屠宰生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生猪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更严重地威胁了人们的生命健康。

为了严惩这一违法行为,保护生猪养殖业的正常秩序,我国对非法屠宰生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非法屠宰生猪的行为构成
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屠宰生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
节进行综合考量。

一般来说,对于首次犯罪,情节较轻的案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多次犯罪,情节严重的案件,应当从重处罚。

同时,对于非法屠宰生猪的量刑标准还需要考虑到犯罪的后果和社会危害程度,如果非法屠宰的生猪已经流入市场,严重威胁了公众的健康,那么量刑标准也应当相应提高。

除了刑事处罚外,对于非法屠宰生猪的行为,还需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中
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屠宰动物,对于违反这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给予罚款,并可能被责令停产整顿,吊销相关许可证。

此外,还可能面临行政拘留、刑事处罚等处罚。

总的来说,非法屠宰生猪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这一行为,我国有着明
确的刑事和行政处罚标准。

对于相关从业人员和养殖户来说,应当加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杜绝非法屠宰行为的发生。

同时,社会各界也应当加强监督,共同维护生猪养殖业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生命健康。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四篇)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进一步规范生猪屠宰行业,保障食品安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生猪屠宰企业的规划和审批管理1.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用地规划和环境评估,并按照相关法律和政策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具备必要的生态保护设施和污染治理设备,确保环境污染的预防和处理措施。

二、生猪养殖和运输管理1. 生猪养殖场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布局和建设。

2. 生猪养殖场应当定期进行动物疫病防控和环境卫生的检测和监控。

3. 生猪运输车辆应当符合相关标准,保证生猪在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和福利。

三、生猪屠宰管理1.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屠宰管理制度,保障屠宰过程中的卫生和食品安全。

2.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按照相关法律和标准,执行屠宰操作规程,确保屠宰过程中的安全和卫生。

3.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兽医和相关技术人员,负责屠宰过程中的检验和监督。

四、生猪肉及其制品的质量安全管理1.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对生猪肉及其制品进行质量控制和风险评估。

2. 生猪肉及其制品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检验检疫要求。

3. 生猪屠宰企业应当严格落实追溯制度,确保生猪肉及其制品的可追溯性。

五、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1. 商务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生猪屠宰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及时采取处罚措施。

2. 对于违反《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生猪屠宰企业,商务部可以采取警告、罚款、吊销许可等处罚措施。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商务部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二)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监督管理,规范生猪屠宰经营行为,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____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____制定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完善屠宰行业标准体系,指导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制订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

屠宰病死猪法律规定(3篇)

屠宰病死猪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猪肉作为我国居民日常饮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食品安全监管力度的不断加强,屠宰病死猪这一违法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厉打击。

本文将从屠宰病死猪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以期为进一步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律体系提供参考。

二、屠宰病死猪法律规定的制定背景1. 食品安全问题的严峻形势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发,其中猪肉质量安全问题尤为突出。

一些不法商贩为追求利益,将病死猪、劣质猪肉等流入市场,严重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2. 法律法规的滞后性我国现有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在应对屠宰病死猪等违法行为时存在滞后性,难以有效遏制此类事件的发生。

3. 国际社会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食品安全问题已成为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

我国政府为了提升国际形象,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有必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三、屠宰病死猪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对屠宰病死猪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定。

2. 禁止屠宰病死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

3. 处罚措施(1)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及其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生猪屠宰法律法规1. 引言生猪屠宰是指将猪只屠宰为食品供应的过程。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和屠宰过程的合法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生猪屠宰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中国生猪屠宰的法律法规,并分析其对生猪屠宰业的影响。

2.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的背景生猪屠宰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2.1 食品安全问题生猪肉是人们日常生活中常见的食品之一,然而,由于不合理的屠宰方式和不合格的屠宰设备,导致生猪肉的安全问题愈发引人关注。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各国相继制定了生猪屠宰法律法规。

2.2 动物福利问题生猪屠宰的过程往往伴随着动物的痛苦和苦难。

为了保护动物的福利,许多国家也加强了对生猪屠宰的监管,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2.3 环境保护问题生猪屠宰业在运作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水和废弃物,对环境造成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通过法律法规对生猪屠宰业进行规范管理。

3. 中国的生猪屠宰法律法规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生猪生产和消费国家之一,对生猪屠宰业的管理非常重视。

以下是中国的生猪屠宰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3.1 《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是中国食品安全的基本法律,其中包含了对生猪屠宰的管理要求。

根据该法律,生猪屠宰必须在合格的屠宰场所进行,使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屠宰设备,并经过合格的从业人员进行操作。

3.2 《屠宰动物卫生管理办法》《屠宰动物卫生管理办法》是针对屠宰动物卫生管理的具体细则。

该法规要求屠宰场所必须符合卫生要求,配备必要的防疫设施和设备,并实施严格的卫生监督和检测。

3.3 《屠宰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屠宰场所建设与管理规范》是针对屠宰场所的具体建设和管理要求。

该规范包括了屠宰场所的选址、建设、设施设备、环境卫生等方面的规定,旨在确保屠宰场所的安全和卫生。

3.4 《屠宰动物防疫检疫管理办法》《屠宰动物防疫检疫管理办法》对屠宰动物的防疫检疫进行了规范。

该法规要求屠宰动物必须符合健康要求,并且要经过相关的防疫检疫程序。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保证生猪产品质量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

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但是,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在边远和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可以设置仅限于向本地市场供应生猪产品的小型生猪屠宰场点,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猪屠宰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规模、生产和技术条件以及质量安全管理状况,推行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制度,鼓励、引导、扶持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改善生产和技术条件,加强质量安全管理,提高生猪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分级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征求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意见后制定。

第二章生猪定点屠宰第五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设置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合理布局、适当集中、有利流通、方便群众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商务主管部门、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持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著位置。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关于构成犯罪的规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关于构成犯罪的规定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构成犯罪的规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关于构成犯罪的规定《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关于构成犯罪如何规定?那么,下面就随CN人才公文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职权依据【行政法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5号,2008年5月25日颁布) 第二十六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检查等途径,发现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农业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

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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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 288 号,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 第二十八条 对无疫区内发生规定动物疫病的动物,应当 实行强制扑杀、销毁,并按照规定给予补偿。 有下列情 形之一,发生规定动物疫病被强制扑杀销毁的,不予补偿, 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 • • • • (一)拒绝实施强制免疫的; (二)违反动物检疫规定的; (三)拒绝动物疫病监测的; (四)违反我市动物调运相关规定的。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是对自身利益的保护!
生猪屠宰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培训目的
• 1、知法——敬法——守法 • 不能要求每人有多高的道德修养,但要求每人必须遵守道 德底线——法律。 • 2.品质检验员专业知识培训考试,申办证件。 •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 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16字方针。党的十八 大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 的16字方针,要求人人守法。今天培训核心“全民守法”, 区动监所作为执法部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责任制 落实在座各位守法经营责任,解决从事生猪调运、屠宰、 产品经营等活动如何守法问题。 执法部门是否普法与当 事人违法后是否受处罚无关,各负其责。知法、守法是每 个公民的责任。
• 第十七条 无疫区内对牛羊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等规定 动物疫病实行禁止免疫。禁止免疫的病种采取定期检测、 强制扑杀等措施进行预防控制。(调运和屠宰牛羊的注意)

2、 不申报检疫,无检疫证明;未附检疫证明(有检疫证明,但未随货同 行);执检疫证明复印件(视同无检疫证明);证物不符合(视为无效检疫 证明)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五条 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 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 (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 处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屠宰、经营、运输动物或者生 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动物产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 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和动物、动物产品,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 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其中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 依照本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 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 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 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先依法处罚再补检。如果动物或动物产品补检不合格,涉嫌犯罪,触犯刑罚。将 移交公安机关。
• • •


• •
4.未经入场检疫直接将生猪拉入屠宰场;宰前不申报检疫直接屠宰。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 屠宰动物的,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 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急宰动物的,可以随时申报。 第二十一条 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 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 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 医检疫合格,加施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二十二条 进入屠宰场(厂、点)的动物应当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并佩戴有农业部规定的畜禽标识。 官方兽医应当查验进场动物附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佩戴的畜禽 标识,检查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对疑似染疫的动物进行隔离观察。官方兽医 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在动物屠宰过程中实施全流程同步检疫和必要的实验 室疫病检测。 第二十四条 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 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场(厂、点)或者货主按照农业部规定的技术规范处 理。 处罚:凡未实施入场检疫的暂不实施屠宰检疫,报区动监所处理后再实施屠 宰检疫,合格的盖章出证。如强行出屠宰场报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处(区 动监所也可处罚,但处罚力度金额不及食药监局)。区动监所还将对食品公司进行处罚。全区只有璧城和
一、屠宰用生猪调运相关要求
• 1、荣昌区市外调运屠宰用动物程序(见调运图) • 到所在地兽医站备案或电话备案(为什么要备案?疫病防控 需要)。 • 区动监所网上审批同意后自动生成备案单号,调 运者记住备案单号。(电子备案与纸质备案) • 向调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获取检疫 证明,标识符合要求。 • 经重庆市指定道口动物监督检查站检查签章后进 入荣昌区境内。(目的是防外疫进入,省与省交界处,其他省也有) • 凭有指定道口签章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进入 屠场。另外查耳标和生猪健康状况。
•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一)从市外输入非乳用和非种用动物(饲养用、屠宰用 动物、役用等,输入种用乳用更严格)以及动物产品,市 内跨区县(自治县)调运非屠宰用动物(种用、乳用、饲 养用、役用),未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备案的; (市内调运屠宰用不备案) • (二)从市外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未经指定道口进入的; •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 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三)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入市内的动物、 动物产品的。 今年处罚一养鸡户500元,原因:接收一肉 鸡贩运户从内江隆昌引入的肉鸡,先已备案且有检疫证明, 但没有通过指定道口。
3、非法经营罪
•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 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 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 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 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 财产: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 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二条 违反 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 等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 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4、违法和处罚
• 上述4种行为的违法条款和处罚依据 • 1、 市外调运生猪不备案;不通过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 检查站;接收未通过指定道品的生猪或生猪产品。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2013年7月24日重庆市第四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会议通过)第二十九条 规 定:市人民政府发布动物、动物产品进入本市的指定道口, 并设置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的引导标志。 • 动物、动物产品输入本市,应当到依法设置的指定道口动 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接受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和消毒,未经检 查和消毒的,禁止进入本市。 •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收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输 入市内的动物、动物产品。
• 3. 运输、屠宰没有耳标的生猪的处罚。 • 《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第十条 从事动物饲养、屠宰、 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运输、 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免疫、消毒、无害化 处理等动物疫病预防工作。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 对已实施强制免疫的动物加施畜禽标识,建立动物防疫信 息免疫档案。 •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 未建立免疫档案或者未在免疫档案中如实载明动物防疫相 关信息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 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运输、屠宰应当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加施畜禽标识的动物 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 以下罚款。(运输的和接收屠宰的皆会受处罚。)
丁家屠宰场实施了24小时值班制度,原因人员、屠宰场设施。其他实行的作息制度或入场前电话申报,进行入场检疫。
二、《刑法》和《两高解释》中涉及 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犯罪行为条款摘要 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 《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 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 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 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 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 (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 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 实例:见2014年彭水、酉阳、潼南等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 • 彭水县赵某、陈某2014年1月,陈某先从一养殖户买病猪4头,运输 途中死亡3头,然后放血加工,卖给赵某,赵某在市场卖胴体,二人 被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法院判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2、市内调运屠宰用动物(主要是生猪)
• 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生猪标识符 合要求(要有耳标),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 明》。 • 凭《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到我区生猪 定点屠宰厂(场)时,向驻场官方兽医报告。 • 官方兽医检证验物,对生猪进行入场检疫,合格 后方可入场。检查内容:检疫证明,证物是否相 符,生猪是否健康,是否有耳标。(对没有耳标的生猪不收购, 否则会受处罚)
• “不知法犯法”与“知法犯法”——不知法情况下违法并 不会不受处罚或会减轻或从轻处罚;知法犯法是否会“罪 加一等”,不会的,如果这样,就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的原则.“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是以前的旧观念,不符合现代 法治的精神和理念. 法律面前不管人的知识文化水平,不 管身份、地位一律平等,任何人违法皆受处罚。 .如“知 法犯法,罪加一等”,会鼓励大家当法盲。前者可悲后者 可恨。 •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 者减轻行政处罚: •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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