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渠道合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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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渠道合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论
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保险机构销售渠道管理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客户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结合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境内银行保险机构的销售渠道管理活动。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销售渠道的管理,确保销售渠道合规经营。

第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销售渠道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内控职责,建立内控流程,加强内部监管,提高经营风险控制能力。

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销售渠道合规风险管理制度,加强渠道合规风险的识别、
评估、监测和控制,防范和化解渠道合规风险。

第六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渠道合规培训机制,提高渠道从业人员的合规意识
和风险识别能力。

第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销售渠道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诚恳、高效解决客户
的投诉问题。

第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向客户宣传渠道合规管理制度,增强渠道从业人
员和客户的合规意识。

第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渠道合规管理的自查与检查机制,定期对销售渠道的合规
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合规审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渠道合规经营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章渠道合规管理制度建设
第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渠道合规管理制度建设体系,包括组织架构、内控制度、风险管理机制、培训机制、投诉处理机制、宣传机制、自查与检查机制、审计制度等内容。

第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渠道合规管理制度建设的专门部门,负责渠道合规管理
制度的规划、设计、实施和监督。

第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渠道合规管理制度建设的工作流程,包括制度规划、制定、培训、宣传、检查评估、调整完善等环节。

第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渠道合规管理制度建设的资料档案管理体系,对所有制
度建设的文件资料进行归档管理,确保资料的完整、准确和方便检索使用。

第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渠道合规管理制度建设的考核奖惩机制,对落实制度建
设的情况有明确的考核指标和奖惩办法,对达标的部门和个人予以奖励,对不达标的部门
和个人予以惩处。

第三章内控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销售渠道内控管理制度,包括建立内控体系、明确
内控职责、设立内控流程、加强内部监管等内容。

第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内部审查机制,对销售渠道的内部运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内部控制问题。

第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内部信息报告机制,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销售渠道内部
控制情况,及时报告重大内部控制问题。

第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内部保密机制,对销售渠道的内部业务资料和客户信息
进行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销售渠道的内部培训机制,加强对渠道从业人员的内部
控制培训。

第四章合规风险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合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渠道合规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工作体系、风险评估标准和监测方法。

第二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评估机制,对渠道合规风险进行定期评估,
发现和解决潜在合规风险隐患。

第二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合规风险监测机制,及时监测渠道合规风险的变化情况,防范合规风险隐患的发生。

第二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合规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对合规风险的控制和处理,
防范和化解合规风险。

第二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合规风险应急机制,及时应对可能发生的合规风险事件,保护客户利益和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第五章渠道合规培训
第二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较为完善的渠道合规培训制度,确保渠道从业人员具
备合规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第二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组织渠道合规培训,包括制度培训、法律法规培训、风险
识别培训、合规意识培训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制定渠道从业人员的培训计划,对不同岗位的渠道从业人员进行不同层次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渠道合规培训的考核机制,对渠道从业人员的合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对达标的人员进行奖励,对不达标的人员进行处罚。

第六章投诉处理机制
第三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诚恳、高效解决客户的投诉问题。

第三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流程,对客户的投诉问题进行分级处理,最大限度地解决客户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投诉信息记录和报告机制,对客户的投诉问题进行记录和报告,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投诉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三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客户投诉数据的分析和研究机制,从投诉中总结客户的诉求和问题,改进服务工作,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七章渠道合规宣传
第三十四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销售渠道的宣传工作,提高渠道从业人员和客户对渠道合规管理制度的知晓和遵守。

第三十五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渠道合规宣传制度,包括宣传内容、宣传方式、宣传周期等内容。

第三十六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对渠道合规管理制度进行宣传,包括内部刊物、网站、宣传册、宣传会议等途径。

第三十七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组织渠道从业人员的合规宣传培训,提高其合规意识和遵守制度的能力。

第八章自查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自查与检查机制,对渠道合规经营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九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定期组织销售渠道的自查,提高渠道从业人员自查的主动性和针对性。

第四十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自查与检查的记录和报告机制,对自查与检查的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自查与检查情况。

第九章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合规审计和内部审计制度,对渠道合规经营进行审计
监督。

第四十二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定期开展审计活动,对渠道合规经营情况进
行全面审计。

第四十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审计监督的整改跟踪机制,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
改跟踪,确保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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