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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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物排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道路运输行业内的所有运输企业、客运站场、货运物流
园区等道路运输经营者以及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条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驱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推动道路运输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体系建设。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领导,将节能减
排工作纳入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是节能减排工作的主体,应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管理制度,
明确责任,加强培训,提高员工节能减排意识和技能。
第六条鼓励道路运输行业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加强节能减排技术创新,提高能
源利用效率,降低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宣传和舆论引导,
提高全社会的节能减排意识。
二、节能管理
第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节能法规、标准和规定,开展节能
管理工作。
第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定期开展节能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加强车辆维修和保养,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提高能
源利用效率。
第十一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推广使用节能型车辆,逐步淘汰高耗能、高排放的老
旧车辆。
第十二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合理规划运输路线,减少空驶,提高运输效率。
第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加强能源消耗统计和分析,定期向所在地交通运输主
管部门报告节能工作情况。
三、减排管理
第十四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减排法规、标准和规定,开展减
排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加强车辆尾气排放控制,确保车辆符合排放标准。
第十六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定期对车辆尾气进行检测,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车辆
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推广使用清洁能源和低排放车辆,逐步减少高排放车
辆的使用。
第十八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加强运输过程中的污染防治,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十九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建立健全环保制度,提高环保意识,积极参与环保公
益活动。
四、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监督检查,确
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第二十一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定期组织节能减排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节能
减排要求的道路运输经营者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道路运输节能减排工作的考核,对成
绩显著的道路运输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三条道路运输经营者应接受社会监督,及时整改社会各界提出的节能减排
意见和建议。
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制度的,由所在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交通运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