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控制制度-担保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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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制度-担保5篇
第一篇:内部控制制度-担保
内部控制制度
——担保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担保业务的内部控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担保,是指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担保合同或者协议,按照公平、自愿、互利的原则向被担保人提供一定方式的担保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行为,不包含担保公司的担保业务及按揭销售中涉及的担保等具有日常经营性质的担保行为。

公司下属分公司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活动。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未经适当授权和审批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活动。

第三条公司在发生担保业务过程中,至少应关注涉及担保业务的下列风险:
(一)担保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担保业务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担保评估不适当,可能因诉讼、代偿等遭受损失。

(四)担保执行监控不当,可能导致公司经营效率低下或资产遭受损失。

第四条公司在建立与实施担保业务内部控制过程中,至少应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应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科学合理。

(二)担保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应明确规范。

(三)担保评估应科学严密。

(四)担保执行环节的控制措施应充分有效。

第二章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公司应建立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担保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担保业务的评估与审批。

(二)担保业务的审批与执行。

(三)担保业务的执行和核对。

(四)担保业务相关财产保管和担保业务记录。

第六条公司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掌握与担保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并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风险意识。

第七条公司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公司指定财会部门负责办理担保业务。

在公司总经理和财务总监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权限审批。

经办人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担保业务。

对于审批人超越权限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

第八条公司应制定担保政策,明确担保的对象、范围、方式条件、程序、担保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定期检查担保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效果。

公司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

第九条公司应建立担保业务责任追究制度,对在担保中出现重大决策失误、未履行集体审批程序或不按规定执行担保业务的部门及人员,应严格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公司对外部强制力强令的担保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未拒绝办理的,因该担保事项引发的法律后果和责任,由作出担保决策的人员承担。

第十条公司应制定担保业务流程,明确担保业务的评估、审批、执行等环节的内部控制要求,并设置相应的记录,如实记载各环节业务的开展情况,确保担保业务全过程得到有效控制。

第三章担保评估与审批控制
第十一条公司应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确保担保业务符合国
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的担保政策,防范担保业务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至少应采取下列措施:(一)审查担保业务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需要。

(二)评估申请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评估内容一般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用于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及其权利归属等。

(三)审查担保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

(四)综合考虑担保业务的可接受风险水平,并设定担保风险限额。

(五)公司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对与反担保有关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

公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业务进行风险评估,评估结果应形成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一)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三)财务状况恶化、资不抵债的。

(四)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五)与其他公司存在经济纠纷,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第十四条公司应按照确定的权限对担保业务进行严格审批。

重大担保业务,应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上市公司须经股东大会审核批准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第十五条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按照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被担保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重新履行评估与审批程序。

第四章担保执行控制
第十七条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根据职责权限,按规定的程序订立担保合同协议。

订立担保合同协议应符合合同协议内部控制相关规定。

申请担保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与其在担保合同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并落实担保责任。

公司应在担保合同协议中明确要求被担保人定期提供财务报告与有关资料,并及时报告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公司应建立担保事项台账,详细记录担保对象、金额、期限、用于抵押和质押的物品、权利和其他有关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指定投资管理部门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定期对担保项目进行跟踪和监督,了解担保项目的执行、资金的使用、贷款的归还、财务运行及风险等方面的情况。

对于异常情况和问题,应做到早发现、早预警、早报告;对于重大问题和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公司管理层或者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公司应加强对担保合同协议的管理,投资管理部人员应妥善保管担保合同协议、与担保合同协议相关的主合同协议、反担保函或反担保合同协议,以及抵押、质押权利凭证和有关的原始资料,保证担保项目档案完整、准确,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妥善保管被担保人用于反担保的财产和权利凭证,定期核实财产的存续状况和价值,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反担保财产安全完整。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在担保合同协议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照合同协议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第二十三条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预计很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规定对或有事项的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对担保业务的信息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公司,包括公司总部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包括各分公司。

第二十五条公司及所属公司可以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或具体执行办法,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不得违反本制度相关规定。

实施细则或执行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并上报公司备案。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执行,修改时亦同。

第二篇:内部控制制度
*
***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作与后台管理支持适当分离。

(四)独立性:承担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职能的部门应当独立于公司其他部门。

在项目投资业务方面的员工素质控制上,通过员工能力素质模型,要求相关员工必须具备七项核心能力素质和与岗位相应的专业能力素质。

这些素质要求同样适用于招聘、晋升、培训和考核等方面。

同时,公司应当通过有效的员工激励制度,鼓励员工努力提高核心与专业素质,打造个人、团队乃至公司的竞争优势。

(二)公司计划财务内控组织体系以会计核算组织体系为基本依托,以各会计岗位为基本风险控制点。

公司设财务总监,分管全公司计划财务工作。

该部门至少要配备两名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取得会计上岗证的会计人员,该会计员工中为本单位正式员工,其中一人为现金出纳员。

(三)各级会计人员行政隶属于所在级次的核算单位,受上级计划财务部门的业务领导。

主要会计人员的任免、调动,需商得上一级会计部门的同意。

一般会计人员的调动,需商得本单位会计主管的同
意。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应当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轮换。

(四)公司制订了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

公司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并指定专人协同查阅。

司法部门认可的部门因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须持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陪同查阅,需要复制时,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公司负责人批准方可复制,并做登记。

(五)公司在强化会计核算的同时,建立了预算管理体系,强化会计的事前控制。

(六)公司自有资金与客户委托资金实行分户管理,在管理、使用和财务核算上完全分开。

客户委托资金实行集中管理和监控,客户资金划付的授权、指令录入、审核、执行及与银行对帐等适当分离,任何个人无权单独调动资金。

(七)公司固定资产的购置、更新、转移和报废,首先要在经营计划中列出计划,购置前有书面申请报告,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审查,经公司批准,由公司计划财务部下达公司批复后,方可办理有关购买手续。

每年结帐日之前,要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统一进行清查,填写写固定资产盘点表,交财务部门进行帐实核对,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盘点时发现盘盈(亏),应及时查明原因,并编制固定资产盘盈(亏)表,报经公司计划财务部确认后,做帐务处理。

(六)严格风控人员奖惩制度,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在风控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应予以适当的表彰与奖励。

(四)信息及沟通——内部控制必须能产生规划、监督等所需的信息,并使信息需求者能适时取得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与内部控制目标有关的财务及非财务信息在公司内部的传递及向外传递。

(五)监督——指对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评估的过程,包括评估控制环境是否良好,风险评估是否及时、准确,内部控制活动是否适
当、确实,信息及沟通系统是否好顺畅等。

监督可分为持续性监督及专项监督,持续性监督是经营过程中的例行监督,包括经理层的日常管理与监督,员工履行其职务时所采取的监督等;专项监督是由公司内部相关人员或外部相关机构就某一特定目标进行的监督。

第三篇:内部控制制度
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内部控制,促进公司合法合规、诚信经营,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推动公司规范发展,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防范和化解风险,保证各项业务的合法合规运作,实现经营目标,在充分考虑内外部环境的基础上,对经营活动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的总称。

第二章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一条执行董事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第二条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
(一)保证遵守私募基金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

(二)防范经营风险,确保经营业务的稳健运行。

(三)保障私募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

(四)确保私募基金、公司财务和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条公司内部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

内部控制应当覆盖包括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涵盖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

(二)相互制约原则。

组织结构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约。

(三)执行有效原则。

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
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独立性原则。

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管理人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五)成本效益原则。

以合理的成本控制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内部控制与公司的管理规模和员工人数等方面相匹配,契合自身实际情况。

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六)适时性原则。

公司应当定期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第三章基本要求
第四条公司建立与实施有效的内部控制,应当包括下列要素:
(一)内部环境:包括经营理念和内控文化、治理结构、组织结构、人力资源政策和员工道德素质等,内部环境是实施内部控制的基础。

(二)风险评估:及时识别、系统分析经营活动中与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风险,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三)控制活动:根据风险评估结果,采用相应的控制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承受范围之内。

(四)信息与沟通:及时、准确地收集、传递与内部控制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在内部、企业与外部之间进行有效沟通。

(五)内部监督:对内部控制建设与实施情况进行周期性监督检查,评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或因业务变化导致内控需求有变化的,应当及时加以改进、更新。

第五条公司应当牢固树立合法合规经营的理念和风险控制优先的意识,培养从业人员的合规与风险意识,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文化环境,保证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诚实信用、勤勉尽责、恪尽职守。

第六条公司应当遵循专业化运营原则,主营业务清晰,不得兼营与私募基金管理无关或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公司应当健全治理结构,防范不正当关联交易、利益输送
和内部人控制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

第八条公司组织结构应当体现职责明确、相互制约的原则,建立必要的防火墙制度与业务隔离制度,各部门有合理及明确的授权分工,操作相互独立。

第九条公司应当建立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健全激励约束机制,确保工作人员具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

公司应具备至少2名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公司应当设置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合规风控的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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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应当独立地履行对内部控制监督、检查、评价、报告和建议的职能,对因失职渎职导致内部控制失效造成重大损失的,应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的风险评估体系,对内外部风险进行识别、评估和分析,及时防范和化解风险。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建立科学严谨的业务操作流程,利用部门分设、岗位分设、外包、托管等方式实现业务流程的控制。

第十三条授权控制应当贯穿于公司资金募集、投资研究、投资运作、运营保障和信息披露等主要环节的始终。

公司将建立健全授权标准和程序,确保授权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公司自行募集私募基金的,应设置有效机制,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公司应当建立合格投资者适当性制度。

第十五条公司委托募集的,应当委托获得中国证监会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称“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募集私募基金,并制定募集机构遴选制度,切实保障募集结算资金安全;确保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以及不变相进行公募。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建立完善的财产分离制度,私募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之间、不同私募基金财产之间、私募基金财产和其他财产之间要实行独立运作,分别核算。

第十七条公司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防范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之间
的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公平对待管理的各私募基金,保护投资者利益。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业务控制,保证投资决策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基金合同所规定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组合和投资限制等要求。

第十九条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私募基金应当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公司应建立健全私募基金托管人遴选制度,切实保障资金安全。

基金合同约定私募基金不进行托管的,公司应建立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第二十条公司开展业务外包应制定相应的风险管理框架及制度。

公司将根据审慎经营原则制定其业务外包实施规划,确定与其经营水平相适宜的外包活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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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公司应建立健全外包业务控制,并至少每年开展一次全面的外包业务风险评估。

在开展业务外包的各个阶段,关注外包机构是否存在与外包服务相冲突的业务,以及外包机构是否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

第二十二条公司自行承担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职能的,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系统和会计系统,保证信息技术和会计核算等的顺利运行。

第二十三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控制,维护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保证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及基金业协会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四条公司应当保存私募基金内部控制活动等方面的信息及相关资料,确保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保存期限自私募基金清算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10 年。

第二十五条公司应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及评价,排查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存在缺陷及实施中是否存在问题,并及时予以改进,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三章内部控制的相关制度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包括:信息披露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制
度、合格投资者揭示制度、授权控制、员工素质控制、业务控制、会计系统控制、信息传递控制、电脑系统风险控制等。

信息披露制度、防范内部交易制度等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将单独颁布具体制度。

第二十七条授权控制。

各部门应根据公司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自身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作业流程、岗位职责和权限,同时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对关联部门及岗位进行监督并承担相应职责。

第二十八条员工素质控制
(一)建立良好的企业文化和员工培训、成长以及激励机制,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建立人才梯级队伍及人才储备机制,以保证重要岗位人员因各种原因离开公司时,后续人员能迅速补上。

(二)加强对员工的守法意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员工必须根据自身的工作岗位,提交自律承诺书,保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员工的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守法情况和职业道德将作为录用和提升的重要标准。

第二十九条项目投资业务控制
(一)项目投资、项目管理制度化。

制定了各类项目投资业务的业务流程、作业标准和风险控制措施,加强项目的立项、尽职调查、文件制作、内部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加强项目核算和内部考核,完善项目工作底稿和档案管理制度。

(二)严格按照质量评价体系对项目进行筛选。

项目人员必须先向运营部、风险控制部提出立项申请,并按要求报送详细的申请材料。

是否立项由公司运营部与风险控制部立项审核会议讨论决定。

(三)项目小组制作申报材料,应由公司运营部进行内核。

内核工作包括内核申报、项目预审、项目复审、内核会议、项目跟踪及回访等内容。

第三十条会计系统控制可分为会计核算控制和财务管理控制。

(一)公司依据会计法、会计准则、财务通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财务制度等制订公司会计制度、财务制度、会计工作操作流程和会计岗位工作手册,作为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依据。

(二)公司计划财务内控组织体系以会计核算组织体系为基本依
托,以各会计岗位为基本风险控制点。

公司设财务主管人员,分管全公司计划财务工作。

(三)公司制订了完善的会计档案保管和财务交接制度。

会计档案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

公司内部调阅会计档案应由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并指定专人协同查阅。

司法部门认可的部门因特殊需要查阅会计档案时,须持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正式公函,经公司负责人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陪同查阅,需要复制时,须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公司负责人批准方可复制,并做登记。

第三十一条信息传递控制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部为公司内部信息收集和处理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业务信息的收集、再整理、存档工作。

(二)各部门主要领导作为业务信息资源的负责人,负责本部门信息报送的组织和审核工作。

(三)为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保证住处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业务部门应当及时与执行董事沟通反馈日常经营情况。

(四)所有内部知情人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守秘密的交务。

北京安家永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十二条电脑系统风险控制
(一)公司所有电脑设置密码及相应的权限;
(二)电脑系统机房空间隔离并设置门禁制度;
(三)建立操作安全管理制度;
(四)建立计算机病毒防患制度;
(五)建立数据备份制度;
(六)制定灾难恢复计划。

第四章
内部控制效果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对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维持其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公司经理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承担责任。

公司经理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的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并形成相应的专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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