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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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放射源使用管理,保障公众和环境的安全,提高放射源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根据《放射卫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使用放射源的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机构、科研单位、工业企业等。

第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工作流程和安全措施,确保安全使用放射源。

第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放射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其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通过设备维护保养、定期检验校准等措施,确保放射源及其相关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章放射源的管理
第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采购并使用经国家认证的放射源,并按照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备案登记。

第七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台帐,记录放射源的种类、数量、采购时间、存放位置等信息,并定期进行审核更新。

第八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的领用、调配和报废制度,确保放射源的使用和处置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章放射源的存储与运输
第九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设符合安全要求的放射源存储场所,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运输制度,确保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不造成泄漏和污染。

第四章放射源的使用
第十一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详细的放射源使用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更改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使用记录制度,并定期对使用记录进行审核和整理。

第五章放射源的监测与控制
第十三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工作场所内的放射源进行监测,确保放射源的辐射水平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四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合理的防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岗位设施、个体防护用具等,确保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

第六章应急管理
第十五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放射源应急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第十六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药品。

第七章监管与检查
第十七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接受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和材料。

第十八条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与放射防护机构建立密切的合作关系,接受其监管和技术指导。

第八章处罚与奖励
第十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责令停产整改等。

第二十条对于表现突出的放射源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和荣誉称号。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放射源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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