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见习医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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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见习医师的管理,提高见习医师的临床技能和职业素养,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人才的培养,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院进行临床见习的医学专业本科、专科毕业生。

第三条见习医师在医院见习期间,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医院规章制度,服从工作安排,认真学习,积极实践,努力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

第二章见习医师的选拔与安排
第四条见习医师的选拔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医院相关科室根据见习医师的学历、专业特长和工作表现进行选拔。

第五条见习医师的安排由医院医务科负责,根据各科室的工作需求和见习医师的专业特长进行合理分配。

第三章见习医师的管理与职责
第六条见习医师应接受以下管理:
1. 参加医院组织的见习医师岗前培训,熟悉医院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医疗安全知识等。

2. 按照科室安排,参加日常临床工作,跟随带教医师学习临床技能。

3. 定期参加医院组织的业务学习和考核,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

4. 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维护患者权益。

第七条见习医师的职责包括:
1. 认真学习医学理论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

2. 积极参与临床实践,掌握临床技能。

3. 配合带教医师完成各项医疗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4. 遵守医院规章制度,维护医疗安全。

5. 良好地与患者沟通,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四章见习医师的考核与评价
第八条见习医师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结业考核两部分。

1. 平时考核: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表现、业务学习、技能操作等方面。

2. 结业考核:包括理论知识、临床技能、工作总结等方面。

第九条见习医师考核结果作为其是否合格的依据,考核不合格者,医院有权终止其见习。

第五章附则
第十条本制度由医院医务科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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