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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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选举中贿选问题的法律规制
作者:孟鹏程
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8年第06期
摘要:村委会直选是我国民主选举与基层自治方式的伟大创举,是我国政治参与和政治民主化过程中的重要里程碑,但以贿选为代表,种种非正常因素使得直选渐渐背离了设计者的初衷,严重妨害了这一制度的有效运行。
贿选如病毒一般,在全国各地都有着不同程度上的体现,蚕食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建设的丰厚成果,再不进行有效规制,将会在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风俗等方面毁坏党和国家形象,将会严重阻碍农村地区各项发展进程。
贿选问题的原因既有程序方面,也包含实体因素。
应当从程序规范、实体立法完善、司法途径完善及执法力度的强化、社会及文化等层面着手对贿选进行法律规制,从而构建起遏制贿选的法律模式和激发社会正能量。
关键词:村委会;直接选举;贿选;法律规制;法律框架
1.村委会贿选的概述
何为村委会贿选?贿选的定义在学术上分为两种,一种是在选举过程中备选人或与其相关联者通过采用行贿的门径,对选民的选举倾向和意志施以影响和滋扰,从而达到己方当选的目的;另一种则相反,是通过贿赂手段使得选民不投票给某人或者要求其他候选人退出竞选的方式,使得自己一方当选,概而括之,即“贿选”和“贿不选”。
另外,还有学者认为贿选即是竞选者在选举过程中通过一定的物质利益或其他方式对参加选举的代表进行贿买,以使自己在竞选中胜出。
2.村委会贿选的法律规制
把权力关进笼子”的思想已然成为这个世纪最为经典的治国名言,即。
这句话对于我们的基层群众自治同样有很大的意义,我们也要通过法治的手段——法律规制来将“统治者”关进笼子,这就是本文的重点——村委会贿选的法律规制。
笔者以为应当从选举程序层面规制、实体法律层面规制、完善司法途径及加强执法力度和社会及文化等四个方面着手,以达到对贿选的有效法律规制。
2.1从选举程序层面规制贿选
规范程序包括以严格的程序在准备阶段对候选人进行规制、明确竞选监督主体的权责、加强对新旧村委会的审计工作、弥补选举投票方式层面的漏洞和规范候选人的资格审查等来从规范程序的角度对贿选进行规制。
2.1.1在推选准备阶段,通过严格的程序对于候选人竞选进行规制
绝大多数的贿选行为发生在选举的准备期间,如何通过制度既规范候选人的竞选行为,又保障其民主权利,从而将村委会竞选进行规范化是重中之重。
竞选者一旦成为了候选人,应当将其个人简历及竞选承诺或竞选纲领等以书面形式提交选举委员会,供群众和各级监督机构查阅。
2.1.2对竞选的监督主体及其权责加以明确
专门监督主体的缺位也是贿选频发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笔者认为,应当由县级人大设立监督委员会,同时吸纳乡镇人大代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媒体记者、社会各界知名人士和村庄德高望重的人组成专门的选举监督委员会,设立各级小组,对村委会选举实行外部监督;同时也应当在选举过程中完善内部监督,对选举过程进行全程录像监管等方式。
严格区分各单位的职责和权限,避免出现乡镇当局过渡干涉或者对贿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对于监管不力的机构,依据其过错和后果,进行不同程度的惩治和处罚,要做到监督者本身也受监督。
2.1.3对选举投票方式漏洞进行弥补
选举投票必定要保证投票结果的公允公正,严格落实秘密划票,公开唱票,就地宣布结果等原则。
对村民领票、写票、投票等环节皆要尽心设计,如在村内设立封闭的投票站,仅允许投票选民单人进入填票、投票,不允许任何人录像和以其他方式妨碍投票。
这样一来,贿选者无法确信是否投自己,而以往的投票往往有候选者或其亲属对选民进行“盯梢”,干扰了选举流程,也让选民无法充分表达其想法,真正落实了秘密投票,会大大降低行贿的心理预期。
同时,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可以探索用网络的方式匿名投票,这对对村委会选举来说,有可能是一场深刻的技术革命;再者,候选者直系亲属不得介入选举工作,保障选举程序的公平、公正和公开,绝了“行贿”的念想。
2.1.4对新旧村委会成员进行审计
只有进行了严格的离任审计和上任审计,让这摊“浑水”澄澈见底,就能从很大程度上造成贿选者无利可图,既然无利可图,这是对贿选者的“釜底抽薪”。
2.1.5规范候选人资格审查
关于对候选人的条件如何规定,这是一个说起来容易,但却极其棘手的问题。
这不仅直接关系到选出的村委会班子团体程度和素质,对于村内的发展以及和谐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规定候选人的一定条件是必要的,就连西方的选举,候选人的点滴瑕疵都会被对手拿来大做文章,这也同样表明选举是好中选优,每个人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候选人。
2.2从实体立法层面规制贿选
上文已经谈到,我国对于村委会的实体立法方面还有这很大的漏洞,笔者认为,应当重点从对贿选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认定、将村委会贿选纳入刑法打击范围两个层面着手。
2.2.1对贿选进行明确的法律界定和认定
必须完善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
将村委会贿选上升到法律角度,政府、社会、法学家等应该加强对农村贿选问题的研究和立法。
2.2.2村委会贿选纳入刑法打击范围
贿选者的投契和侥幸心理是广为存在的,笔者认为,可以在《刑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中增设相关罪名和惩罚措施。
2.2.3对贿选查处主体的权责进行明确规定
要以立法的形式对负责贿选查处的机构进行权责划分,避免出现像现在乡镇当局、公安部门、司法机关等机构互相推诿。
2.3完善司法途径及加强执法力度
应当建立选举争端解决机构,尽快解决司法救济缺失的近况,在选举纠纷日益增多的时期,尤其是选举时期,法院可以在村镇设立临时审判庭,建立选举诉讼简易程序及时快捷地解决纠纷。
2.4从社会及文化层面规制贿选
中国悠久的历史造就了特殊的社会形态及文化,所以必须加强从社会及文化层面对贿选进行打击。
个中要点就是乡镇当局和社会各界增强监督和加强对村民、村干部的法治教育。
解决村霸及黑恶势力对于村委会选举的影响和发动群众同黑恶势力作斗争。
2.4.1乡镇当局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
乡镇当局要发挥其法定的主要监督义务,对于接受贿选者贿赂的官员进行严肃处理。
设立专门监督村委会选举的机构,充分调动有关人力、物力、智力。
同时,社会各界尤其各大媒体应当增加对于农村村委会选举的曝光度和关注度,对贿选现象及时发现,及时揭发,让贿选者的肮脏面目暴露于世人面前。
2.4.2对村民、村干部等加强法治教育
村委会选举要搞法治,就离不开懂法守法的公民,法治教育的缺失正是治理农村贿选的大难题。
要让法律的课堂深入田间地头,才能真正教育了村民和干部。
3.结论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的伟大创造,但是近年来贿选之风蔓延全国,严重背离了制度设计的初衷,其原因有现实的因素,也有历史的因素;有程序上的因素也有,实体的因素和社会文化因素。
必须从立法、司法、执法、守法和文化道德以及社会风气角度着手:加强对村委会选举的监管,使其日益正规化,依托法治完善村委会选举轨制,让贿选者不敢,也不能贿选,从而保障村民的选举权,使基层民主和人民民主得以落实,使中国最广大的农村地区感受到法律和基层群众自治的公平和正义。
作者简介:孟鹏程,西北政法大学2017级国际法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