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疫情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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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20-03-31
作者简介:洪涵(1976-),女,云南龙陵人,中共云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副主任,副教授。
研究方向: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纠纷解决与法治社会建设。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
The Journal of Yunnan Provincial Committee School of CPC 2020年10月第21卷第5期October.2020Vol.21No.5
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
“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保障疫
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社会大局稳定。
”[1]
这次抗击疫情,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要始终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疫情防控,既立足当前,依法依规推进工作,又放眼长远,建立更加完善、有效的防控治理机制。
一、深刻把握法治在疫情防控中的作用
法治是一种集众人之智的理性机制,疫情发生后,可以通过“打开”预先设置好的制度“开关”和“通道”,将疫情所引起的公共安全受威胁、人身财产权益受影响、社会关系紊乱等状况,导入依法应对处置的轨道,实现有效治理。
目前,我国将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统称为突发事件,先后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条例等法律法规,形成了较完备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一)明确规定防控组织机构与机制
我国法律规定了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即由党委政府统一领导、组织防控工作,根据事件发
生区域、影响范围的不同,据实际需要设立应急指挥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统一领导、协调应对工作。
各机关单位和职能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工作。
各社会力量在党委政府领导下开展联防联控工作。
这些规定,保障了防控行动统一有效,充分彰显制度优势。
(二)明确规定应急处理措施
法治既是一种规则之治,也是一种规律之治、科学之治,能将符合客观规律、有益于实现有效治理的经验,上升为法律制度并加以实施、适用。
人类从应对突发疫情的无数次实践中,总结出科学防控的最优方案和手段。
在我国,尤其是经过2003年抗击非典疫情,积累了大量有益的应急处置经验,包括采取疫区隔离、感染者隔离等措施,切断传染源;采取调集征用和分配发放措施,保障防疫物资、生活物资供应;做好市场监管,避免不法商贩囤积居奇、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畅通官方信息公布渠道,扼制谣言、疏导社会情绪;严厉打击抗拒、妨害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防控工作顺利开展等等。
我国已将这些行之有效的科学防控措施列入相关法律法规,有利于及时有效开展应急处置,应对突发状况。
(三)明确规定制约监督权力
疫情防控中,国家机关和一些经授权、委托的组织,获得了一些常规状态下所不拥有的公共事务管理权,相应地,各社会主体的私权利则受到一定限制和克减。
为避免社会主体合法权益受到伤害,
坚持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疫情防控
洪涵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云南
昆明650111)
摘
要: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疫情防控需要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
要在党中央的
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完善法律制度、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公开公平公正裁决案件、推进全民守法,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关键词:新冠肺炎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依法防控;治理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994(2020)05-0153-04
DOI:10.13410/ki.ypcscpc.2020.05.028
国家法律规定对公权力进行严格监督约束,要求各机关、单位、组织要依法及时决策;要按规定及时、客观、真实报送、报告疫情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紧急状态下做出的决定、命令,要报送有关部门备案,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要作专项工作报告;对财产的征收征用、对人身权益的限制、克减,都需要满足前提条件、履行法定程序;要求所采取的措施与突发事件可能造成危害的性质、程度、范围要相适应等等。
(四)明确规定各社会主体的权利义务
疫情防控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积极配合,在依法获得基本权益保障的同时,国家法律规定一切单位、组织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各社会主体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发现传染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同时,国家法律还鼓励各社会主体积极参与疫情防控,对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国家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抚恤。
总体说来,疫期法治与常规法治相较,都追求维护社会主体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社会秩序稳定等目标,都充分发挥法律规范的公开性、明确性、权威性、可执行性等规范作用,但是,二者也有所不同,尤其是疫期法治,除了遵循基本法治原则外,还要在突发状态下遵循应急性、优益性、效率性等原则,保障及时决策、有效执行,把公共利益放在首位,优先考虑。
二、深刻把握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
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
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指出,要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2020年2月14日,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项重大任务。
”[3]依法防控疫情,必须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原则。
(一)深刻思考“为了谁、依靠谁、我是谁”这一根本问题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疫情防控,首先要在思想观念上牢固树立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的理念。
要顺应人民群众对公共安全、权益保障、司法公正的期待,把人民群众的事当作自己的事,把人民群众的小事当作自己的大事,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科学防治、精准施策,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有力保障。
(二)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开展工作
疫情暴发既突然又紧急,一旦应对不当,极易带来社会秩序紊乱、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危害的结果。
此时,尤其要时刻把人民利益放在首位,严格依法办事,为此,一是需要严格遵守法定的前置性条件和程序,诸如何种情况属于何种响应级别,可以采取哪些应对措施,都需要依法为之。
二是因防控需要对私权利所做的限制和克减,要遵循合法、合理、比例原则,要选择有利于最大化保护群众权益的方式,不得任意非法限制和侵害。
三是不能因为事态紧急,而采用简单粗暴的方式执法,有关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需要接受监督检查,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始终注重保障民生
疫情防控本身是一项事关民生的重要工作,而民生保障又是疫情防控中的重要方面。
要在法治轨道上,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切实做好疫期隔离,做好防控物资调度;确保物价稳定、就业稳定、市场稳定、生活有序,着力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充分考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为隔离在家的孤寡老人、困难儿童、特困人员、残障人士等特殊群众,落实包保联系方案;做好舆情引导和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引导形成良好的守法风尚;加强心理疏导、心理干预,加强对患者及其家属、病亡者家属等的心理疏导;根据疫情形势变化,积极推动复工复产;要依靠、发动和激励群众,同舟共济、守望相助,维护大局稳定。
(四)勇于担当
与常规状态下的法治相较,疫情期间的法治面临更多的“破”与“立”问题。
新冠疫情事发突然,现有法律规定不一定能面面俱到,对于一些法律规定不明确、不具体的事项,对于一些法律制度没有预先授权或授权不明的事项,应该在人民生命健康受到现实威胁时,秉持一切以人民为中心原则,敢于担当,遵照法律基本精神,坚持合法性、合理性与正当性相统一原则,做出及时决策和处置,不消极怠政、贻误时机。
三、深刻把握用法治保障疫情防控的主要途径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指出,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4]依法防控疫情需要紧紧围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这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十六字方针”来展开。
(一)制定完善各项制度
1.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疫情防控法律制度基本健全,宪法对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做出纲要性规定,国家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疫苗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动物防疫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专门性立法,在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中,也有诸多关于人身财产权益保护、市场监管、社会治安管理、责任监督等方面的规定,也正是因为有了这些规定,此次疫情防控才得以依法展开。
同时,此次疫情防控实践,也揭示出现有法律制度还存在诸多短板和不足,野生动物保护、疫情发布、个人信息保护、微商网店合法经营、专业人员队伍培养、科研奖励激励等方面,都需要深刻审视、检验现有制度,做好总结、及时发展完善。
所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要完善疫情防控相关立法,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完善处罚程序,强化公共安全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疫情防控法律体系。
[5]
目前,一些立法工作已得到及时推进。
例如,针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存在的保护对象主要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监督检查力度不够等不足,考虑到法律修改需要一个过程,全国人大常委会及时出台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确立了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制度,明确规定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要加重处罚。
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动物防疫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加快生物安全法制定工作,全面梳理有关法律规定,认真评估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的修改完善,研究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相关立法修法问题。
2.制定完善规范性文件。
有关国家机关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管理,经常需要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这些规定一般被称为规范性文件。
此次疫情防控中,有关部门及时制定了不少规范性文件,这是开展防控工作的重要制度依据。
例如,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相继印发了《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市场监管积极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和《关于禁止野生动物交易的公告》,国家林草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管控的紧急通知》《关于加强野生动物管控措施贯彻落实情况督导检查工作方案》等规定。
又如,截至2020年3月26日,中共云南省委、省政府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先后发布了《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20条措施》《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告》《关于国际采购国际捐赠防疫医用耗材有关事项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废弃口罩处置管理的通告》《云南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的实施意见》《云南省防范境外疫情输入十条措施》等14个通告。
3.制定完善其它制度。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中需要形成一些制度规范,如值班轮换制度,身体健康信息报告制度、定点隔离酒店餐饮住宿服务制度、慈善组织捐赠物管理制度等。
各社会群体也可以在依法、自愿基础上,达成关于疫情防控的约定,形成社区公约、村规民约、市民公约、业主公约等,由各群体成员共同遵守,或由基层自治组织监督执行。
当前防控实践中,还有不少地方为开展防控工作,采用了“致……的一封信”“温馨提示”等形式,宣传有关规定、倡导正确行为模式,如《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致全市人民的一封信》,诸如此类的规定虽然不是国家法律法规,但却是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对工作实践予以具体指引的执行性、实操性规定,在防控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当然,这些规定需要在不违背国家宪法法律,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性和权威性基础上依法制定。
(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
相较而言,比制定制度更为困难的,是要深入把握制度精神实质,严格贯彻实施制度,实现“治理”。
疫情防控涉及应急处置、信息公开、市场监管、治安管理、舆情引导、慈善捐助、科研奖励、普法宣传、矛盾化解、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等方方面面,需要各公权力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把制度优势转换为治理效能。
1.履行法定职责。
公权力机关职权职责法定,依据法定内容、程序、方式行使职权,是法治的一
项基本原则。
明确的责任主体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前提。
[6]根据现有法律规定,我国已形成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分工负责的疫情防控机制,但在应急状态下,一方面多个部门分散执法,不利于工作,所以,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事件应对法都规定了成立统一协调组织指挥机构,集中统一进行应急指挥。
另一方面,除国家机关外,疫情防控还需要其它单位和组织的共同参与,其它企事业单位、组织等,也需要根据法律授权或接受委托,在授权、委托范围内,履行职责。
2.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
自由裁量权是指公权力机关在公共事务管理中进行适当处置的权力,具有弥补法律规定不足,在个案中权衡处置,提高管理效率等作用,但由于自由裁量权是一种权衡处置,弹性较大,也容易带来权力滥用、裁处合法不合理等问题。
应急状态下的公权力行使者,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前提下,坚持合法性、合理性、效率性、正当性、比例性原则,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科学行使自由裁量,严禁过度执法、滥用权力。
(三)公开公平公正裁决案件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大对危害疫情防控行为执法司法力度,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及时处理、定分止争。
[7]
1.完善司法解释。
司法解释具有弥补法律不足的作用,对于审判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意义很大。
此次疫情防控中,为及时依法裁决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要求加强对相关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破坏交通设施、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等各类违法犯罪。
2.及时受理裁决案件。
以检察机关为例,截至2020年3月26日,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审查逮捕涉疫情刑事犯罪案件2681件3343人,审查批准逮捕2304件2785人,依法不批准逮捕222件305人;受理审查起诉2048件2580人,审查提起公诉1561件1919人,依法不起诉35件45人。
[8]涉嫌的罪名包括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公务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经营罪,诈骗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破坏野
生动物资源类犯罪等。
通过严格依法裁决案件,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既有利于及时追究违法犯罪责任,为疫情防控提供切实有效司法保障,又有利于宣传国家法律制度,彰显法治的权威性和威慑力。
(四)加强法治宣传,引导全民守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疫情防控法治宣传和法律服务,组织基层开展疫情防控普法宣传,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增强法治意识,依法配合疫情防控工作。
[9]
1.压实普法宣传责任。
疫情期间,绝大多数社会主体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与防控,但也出现了部分社会主体组织参加聚会、拒绝佩戴口罩、抗拒检测、暴力伤医、擅自设卡阻断交通、歧视疫期公民、传播谣言等现象,出现了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逃避职责、截留防护物资、捐赠物资管理使用不规范、发放工作补贴标准有失公允等现象,这些现象表明无论是有关单位、社会组织还是普通公众,在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方面还存在很大欠缺。
需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谁管理谁普法”“谁服务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要求,广泛运用媒体、网络、信息平台,宣传法治,压实普法宣传责任。
2.依法做好舆情引导。
疫情期间,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遭遇风险、蒙受损失,基本权益保障受到影响,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着较平时更为繁重的责任和使命,社会情绪整体呈现波动状态,越是在这种情况下,越是要做好舆情引导,通过官方平台和渠道,及时、公开发布疫情,让官方信息走在谣言前面,保障广大社会主体的知情权,推进他们理解、接受和配合防控工作,防范敌对势力的渗透和颠覆。
参考文献:
[1][2][3][4][5][7][9]习近平.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健全国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J].求是,2020(05).
[6]张光雄.近年来国内应急管理研究述评[J].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3(06).
[8]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涉疫情防控刑事案件情况[EB/OL].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03-31.
责任编辑:张雪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