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路南区花园里联合里区域城中村居民住房征收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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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南区花园里联合里区域城中村居民住房征
收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路南区花园里联合里区域进行改造建设。

对改造范围城中村居民住房进行征收,为维护征收双方当事人利益,保障征收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该区域实际,制定如下补偿方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征收范围
花园南北街以东、花园街以南、学警路以西、南刘屯村以北区域内城中村居民住房房屋。

该区域初步调查共涉及住宅总户数7户。

二、签约期限
以公告的签约时限为准。

三、征收补偿对象
城中村居民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和土地使用权人。

四、征收补偿
1.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一)被征收住房已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土地使用面积、房屋建筑面积进行补偿安置;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属历史原因形成的 ,可由房屋所在地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确认该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的,给予补偿安置。

(二)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和剩余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偿;宅基地红线范围内无批建手续的各类建筑物,以入户登记的数量和面积作为补偿依据,登记后新增加的各类建筑物一律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二部分:村民住房征收补偿与安置
征收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有县(区)级主管部门建房批准文件的房屋,采取按比例置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方式补偿。

一、按比例置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一)平房
1.按比例置换:按被征收人宅基地土地使用证记载的面积1:1置换楼房面积。

批准建房为1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083亩的,按0.083亩计算,超过0.083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批准建房为2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167亩的,按0.167亩计算,超过0.167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批准建房为3间主正房,土地面积不足0.25亩的,按0.25亩计算。

超过0.25亩的以实际面积计算。

2002年最后一次清宅以前批建的,以最后一次农村宅基地清理确权发证为准,后因故分户的,仍按最后一次农村宅基地清理确权发证面积计算。

2002年最后一次清宅以后批建的,以初始批建宅基地面积为准,后因故分户的,仍按初始批建宅基地面积计算。

未清宅的宅基地按当时清宅有关文件执行,重新确认面积。

2.作价补偿:主正房每标准间建筑面积在21平方米以内房产不再作价补偿(其补偿价格已含在按比例置换中),21平方米以外的房产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厢房、倒座、附属物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二)按比例置换的相关规定
1.安置用房时,按应置换面积最接近的户型面积予以安置。

因房屋设计和不可分割的因素,超出应置换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征收时点房地产价格在补偿协议中予以明确)购买。

安置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征收时点市场价格购买;市场价格低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实际市场价格
购买,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因户型设计的原因,安置用房面积少于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征收人按征收时点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

回迁时,市场价格高于征收时点价格时,按市场价格补偿给被征收人,不考虑层次差价因素。

2.同一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范围内居住多户被征收人,按比例置换后,选择80平方米及以下户型安置楼房仍不能满足分户条件的,不足部分可增加面积,就近户型安置,但所增面积不超过40平方米;大龄子女(18周岁以上)可增加面积,但所增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增加面积按每平方米3000元购买,但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所居住的多户被征收人是同一直系家庭成员;
(2)有本村户口且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在本村居住满1年以上(在读大中专学生、现役军人除外);
(4)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公示确认。

3.安置住房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和腾空房屋的顺序号相加,抓取确定选择安置住房顺序号;如相加顺序号相同,先签订征收补偿协议者优先抓取;剩余房源进行调剂时,按选房顺序进行调剂。

二、安置地点
在改造区域内,按照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方案进行安置。

第三部分:其他相关问题
一、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分别建立档案,资料应具备被征收房屋的四至、影像、名称、结构、建筑年代、建筑面积、有无产权登记等,同时有评估机构、被征收人和工作人员的签字,并在本村予以公示。

二、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性质或建房批准文件确定。

房屋用途不明确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以营业执照为准。

三、住宅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搬迁奖励相关规定。

(一)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次15元计算,发放两次。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人应置换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7元计算,从签订协议之日起开始发放,暂发12个月,发放至迁入之月止。

过渡方式为自行过渡。

新建安置用房达到交付使用或入住条件后,征收人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入住手续,被征收人不按期迁入的,停发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利用住宅从事生产经营的,经营者有工商营业执照,且依法纳税的,按经营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25元计算,给予三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第1天至第10天内(以
公告日期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每宗宅基地给予被征收人15000元奖励;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第11天至第15天内(以公告日期为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搬迁腾空房屋的,按被征收每宗宅基地给予被征收人10000元奖励;逾期不予奖励。

四、装饰装修及其它附属物按市场价格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房屋普通装饰装修(水泥地面,屋面抹白,木制、铝合金、塑钢单层门窗)不另作评估,含在房屋评估作价中,超过普通装修标准的部分,另行评估作价予以补偿。

五、选择按比例置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安置方式的,安置用房为完全产权。

六、按比例置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方式补偿安置的,原“两证”齐全的,应置换标准面积部分免交契税。

办理不动产证另需缴纳的税、费按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新建安置用房首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由被征收人按照市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交纳。

八、征收有纠纷的房屋,由征收人将房地产有关事宜作证据保全,按照补偿方案计算补偿费,将补偿费提存,先行征收,待纠纷解决后发放。

附件:安置用房标准
1.为各户安装分户水表、电表、煤气计量表、暖气单户控制阀门装置。

2.单元门安装电子对讲门,分户门安装符合国家规范的防盗门。

楼道内安装可控照明灯。

3.与外部环境相连的窗全部使用双层玻璃塑钢窗(楼梯窗除外)。

4.厨房安装普通洗菜盆,厕所安装普通座便器、地漏,厨房、卫生间墙面全部瓷砖到顶、地面砌防滑地砖、屋顶涂防水漆。

5.卧室、起居室预留有线电视闭路接口,电话宽带接口,每个厅室不少于两个多用电源插座。

卫生间、卧室安装入室门,墙壁抹白,各房间安装普通白炽照明灯,厅室设空调预留孔。

6.除厨房、卫生间之外,其他房间墙面抹灰找平刷白色涂料,顶棚刮腻子找平刷白色涂料,地面找平搓毛预留镶砖余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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