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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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管理,确保水利水电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单位的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管理工作。

第三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是指涉及水利水电安全工作的各类文件、资料、记录等。

第四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管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法律法规原则: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二)责任原则:明确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管理的责任主体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

(三)保密原则:对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的资料要严格保密。

(四)完整性原则:要确保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归档与备份
第五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归档与备份。

第六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归档应设置机要密级,确保资料的机密性。

第七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归档应按照文件类型、部门、日期等进行分类。

第八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归档应按照文件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号和命名,并填写归档登记表。

第九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备份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周期进行。

第十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备份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并设置机要密级。

第三章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查阅与借阅
第十一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查阅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进行。

第十二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查阅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有查阅记录。

第十三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借阅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并签订借阅协议。

第十四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借阅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月,逾期必须延期申请。

第十五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借阅人必须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复制和篡改资料。

第四章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销毁
第十六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销毁必须按照文件管理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七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销毁必须有销毁记录,并填写销毁登记表。

第十八条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机密的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销毁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

第十九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销毁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方式,确保资料彻底销毁。

第五章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保管与安全
第二十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保管应设置机要密级,确保资料的机密性。

第二十一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保管应采取防潮、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资料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保管人必须具备相关的资格和专业知识,并履行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保管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资料进行定期检查和整理。

第二十四条发现水利水电安全资料丢失、损坏或泄露等情况,必须立即报告相关部门,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六章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监督部门对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的管理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第二十六条发现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管理违规行为,监督部门有权责令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监督部门对水利水电安全资料管理工作的整体情况,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定期报告。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修订版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由本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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