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5-4-15生效日期:2015-5-1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4月15日印发了该意见,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如下: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立案登记制下的诉权变革
立案登记制下的民事诉权变革赵云维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江苏南京 210014摘要:诉权是当事人维护私权,寻求司法救济的钥匙,是其进入诉讼程序并进行一切诉讼行为的依据。
立案登记制的实施使得诉权模式发生变革,并正在推动其它相关制度的重构。
本文中,笔者将就立案登记制内涵、制度背景、其与审查制之间的关系、制度价值、立案登记制下诉权变革的具体表现形式和所推动的诉权其它制度重构,以及在此过程中所应注意的问题展开论述,以期树立对立案登记制的正确认识,着有实效地解决“起诉难”的问题。
关键词:立案登记制、立案审查制、表现形式、诉权一、立案登记制基本内涵与制度背景(一)基本内涵在立法层面,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立案”这一概念的基本内涵,而在民事诉讼法理论层面,其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上的立案是指国家机关或有关组织依据法律赋予的权限,决定是否将某一问题作为一种责任予以追究的社会行为;狭义上的立案是指有关组织或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处理并解决某一特定问题所经过的程序(引用:1)。
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立案是狭义上的立案,是指人民法院收到原告的诉状并依法审查受后决定是否受理的活动。
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诉状后,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就原告提交的诉状是否符合法律所规定的形式要件,符合形式要件的,予以登记立案,以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使当事人可以无障碍地获得司法的救济。
(二)制度背景1.党的政策背景2014年10月28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到:“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此为立案登记制改革首次出现在党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政策文件中,该司法改革基本路径是改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实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诉权保护状态。
基层反映: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反映: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今天,好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篇关于《基层反映:基层法院立案登记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对策》范文,供大家在撰写基层反映、社情民意或问题转报时参考使用!正文如下:20XX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20XX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XX年5月1日起全国法院施行立案登记制。
这一规定是为了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这一规定使“立案登记制”实现了由政策向法律的转变。
而这一转变对于从法律层面破解“立案难”奠定了制度性基础,然而,随着立案登记制的推行,新的问题逐渐显现。
在立案登记制实行过程中,基层法院面临以下困难和问题:一是受理案件数量明显上升,人案矛盾更加突出。
随着立案审查制改立案登记制,立案庭不做实质性审查,只做形式审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大幅度增加,以柴河林区基层法院为例,自实行立案登记制以来,即20XX年5月1日起,截止20XX 年5 月1日,我院共登记立案218件,同比增长32.93%。
全院案件受理量呈大幅度增加,而法官人数却在减少,今年我院退休法官2人,使得我院案多人少、审判资源有限的矛盾更加突出,法官的压力可想而知。
基层法院审判、执行工作面临新的压力和挑战。
侯卫东官场笔记二是答疑解惑工作量大面广,立案效率明显降低。
立案登记制改革以来,很多当事人认为法院只是做立案登记,只要他来起诉,无需任何审查即可立案,认识上存在误区。
根据“法无明文规定即可为”的原则,现行法律只原则规定了立案受理的条件,并没有明确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范围。
因此,立案工作人员很难给当事人解释清楚什么案件可以受理、什么案件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需要反复解释,工作量大幅度增加,立案效率明显减低。
三是滥用诉权,虚假、恶意诉讼浪费司法资源。
普法考试网上考试多选题
多项选择题1.关于宪法的表述,正确的有------A.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B.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C.宪法是国家一切制度、规则的总依据、总源头D.所有法律、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ABCD)2.关于法的遵守,表述正确的是-----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D.宪法要得到全社会的普遍遵守,必须是建立在全社会对宪法信仰的基础之上(ABCD)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指人民依照法律规定-----A.管理国家事务B.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C.管理社会事务D.管理党的事务(ABC)4.习近平认为我国现行宪法-----A.符合国情、符合实际、符合时代发展要求B.充分体现了人民共同意志C.充分保障了人民民主权利D.充分维护了人民根本利益(ABCD)5.宪法誓词要求宣誓人做到三个“忠于”-----A.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B.忠于祖国C.忠于人民,恪尽职守D.忠于人民(ABD)6.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坚持党的领导,必须做到------A.党领导立法B.党保证执法C.党支持司法D.党带头守法(ABCD)7.人治思维是和法治思维对立的,可称为逆法治型思维,其实质是-----A.权利思维B.关系思维C.法治的工具化思维D.伦理思维(ABC)8.怎样理解党内规矩和法规----A.党内规矩和法规是法律,属于行政法的范畴B.在宪法法律基础上的内部行为规范,它高于国家法律C.党员干部遵守既要国家法律,又要遵守党内规矩和法规D.党章是中国共产党的总章程,是党内的根本大法(ACD)9.湖南省政府对外商投资做出如下规定-----A.对外商准入实施动态的“负面清单”制度B.准入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C.准入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D.准入交通运输、教育、水利环境和公共事务管理业(ABC)10.“零容忍”制度溯源-----A.由美国政治学家詹姆斯·威尔逊和犯罪学家乔治·凯琳提出B.源于“破窗理论”C.源于新加坡《公务员惩戒规则》和《防止贪污法》等制度实践D.各国刑罚制度的严格设计(AB)11.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和强调新的“十六字”法治方针A.科学立法B.严格执法C.公正司法D.全民守法(ABCD)12.授权立法时,需遵循以下规则-----A.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B.明确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C.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D.被授权机关应在授权期满前六个月,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实施情况(ABCD)13.以下是“开门立法”的要求-----A.将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等通过网络等媒介向社会公布B.重要的法律案在全国主要媒体公布征求意见C.将征求意见情况向社会通报D.法律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应当召开听证会(ABCD)14.在反恐怖主义中,我们要做到-----A.将恐怖主义与刑事犯罪集团、黑社会组织、邪教组织等做有效区分B.消除原教旨主义等恐怖主义的思想基础C.尊重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民族风俗习惯D.禁止任何基于地域、民族、宗教等理由的歧视性做法(ABCD)15.《反恐怖主义法》规定-----执行境外反恐任务A.公安部B.国家安全部门C.中国人民解放军D.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ABCD)16.根据《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以下经营企业有义务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打击恐怖主义通过网络犯罪提供术接口和解密等技术支持和协助。
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
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立案登记制度的意义立案登记制的含义,背景和特点含义:立案登记制是指案件受理制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提出的要求,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推动完善诉讼收费制度。
背景: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 第四部分,“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第(二)项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
健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各司其职,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
”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加大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行为的惩治力度。
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3]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特点:相对于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的立案审查制,练等级制是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其有5立4不立的规则(详情度娘),具有专门的立案程序和配套机制,在监督方面也做到内外结合监督,强化责任追究的特点。
立案登记制的主要区别立案登记制当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诉状,法院应当一律接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
立案审查制各级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审查尺度不一,甚至进行实质性审查。
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新闻发布会
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新闻发布会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2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人民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成效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诉讼服务中心主任钱晓晨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立案是审判的前提,是启动诉讼程序的总开关。
依法立案是公正司法的开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立案登记制改革要更加贴近人民群众,是司法规律的体现,是司法为民的重要举措”。
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为人民法院改革立案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人民法院出真招、出实招、求实效,蹄疾步稳落实改革部署,多措并举保障群众诉权,“把方便留给群众,把困难留给自己”。
2015年5月1日,人民法院全面施行立案登记制改革,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七年多来,截至今年6月30日,全国法院累计登记立案13837.17万件,其中,民事一审9306.25万件,行政一审187.89万件,刑事自诉13.30万件,国家赔偿10.85万件,首次申请执行4318.88万件,全国法院平均当场立案率95.7%,天津、上海、浙江、福建、重庆、云南等地当场立案率超过98%。
长期困扰群众的“立案难”问题已经成为历史。
立案登记制改革实施过程中,我们深刻体会到,人民法院是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群众诉求的审判机关。
诉讼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有效手段,但不是唯一手段。
公正高效化解矛盾、定分止争,是人民法院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职责,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为此,人民法院依靠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强化非诉讼和诉讼对接,积极推动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化解。
同性婚姻维权第一案
同性婚姻维权第一案第一篇:同性婚姻维权第一案同性婚姻维权第一案(根据本事件做出判断,答对可获得10个学分)2016年07月25日 16:10厘清对“一夫一妻”和“立案登记制”的误解——同性婚姻维权第一案肖君拥刘林波案情呈现:2015年6月23日,孙某某和他的男朋友胡某某来到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民政局工作人员以“没有法律规定同性可以结婚”为由予以拒绝。
孙某某不服,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争取自己的权利。
同年12月16日,他和代理律师石某某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起诉材料,请求判令芙蓉区民政局为其办理婚姻登记。
12月24日,法院向当事人寄出一份要求补充立案材料的快递,要求补充孙某某男友信息。
2016年1月5日,法院受理了案件。
4月13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就孙某某、胡某某与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行政违法一案公开开庭审理,经过3个多小时的庭审,最终法院认为长沙市芙蓉区民政局拒绝为同性的孙某某、胡某某办理结婚登记符合法律规定,驳回孙某某、胡某某的诉讼请求。
至此,被誉为中国同性恋婚姻维权第一案暂告一段落。
5月5日,孙某某、胡某某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判令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处理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婚姻法》原文并不是“一男一女”,而是“一夫一妻”,“一夫一妻”并不是指要一男一女的异性恋才能结婚,而是男男、女女、男女都可以结婚。
因此,民政局拒绝办理婚姻登记并无正当理由,人民法院按照立案登记制要求,予以立案的做法十分正确。
第二种意见认为,《婚姻法》规定了结婚条件为“一夫一妻”,说明结婚对象需为一男一女。
因此,民政局拒绝办理婚姻登记是依法行政,立案登记制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予以立案,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不能立案,本案中法院不应立案。
我们认为,民政局不予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是依法行政,法院的立案行为存在错误。
专家意见:湖南省政协委员、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主任翟玉华:芙蓉区法院受理这个案件,我认为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因为只要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就应该受理,我认为这是符合法治精神的。
立案登记制下的行政“滥诉”之认定
立案登记制下的行政“滥诉”之认定李凌云【摘要】立案登记制实行以来,已将更多行政争议纳入司法程序之中,但也引发了人们对行政“滥诉”的忧虑.对行政“滥诉”乱象进行治理之前,应先确定标准去认定何为“滥诉”,否则很可能会混淆“滥诉”与非“滥诉”案件,将某些正当诉求阻挡在法院大门之外.认定当事人构成行政“滥诉”,应当看其是否具备主观故意、扰乱司法秩序等要件.行政“滥诉”表现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典型特征,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频繁、对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了干扰等则不属于这一行为.法院对一起行政案件是否构成“滥诉”发挥着关键作用,当前阶段法院应以审慎的理念对待行政“滥诉”.【期刊名称】《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年(卷),期】2016(025)004【总页数】5页(P81-85)【关键词】立案登记制;行政诉讼;滥诉;认定标准;治理【作者】李凌云【作者单位】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北京10007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4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2014年11月,立案登记制成为《行政诉讼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之一。
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开始施行,立案登记制改革一周年以来,已将更多行政争议纳入司法程序之中,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畅通了渠道,在很大程度上破解了饱受诟病的立案难困境。
①2015年5月1日至5月31日,立案登记制实施第一个月时间里,全国法院共登记立案113.27万件,同比增长29%,其中行政案件增幅最大,同比增长221%。
参见罗书臻:《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实施立案登记制改革首月情况:立案数超百万当场立案率达9成》,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6月10日第001版。
伴随着“民告官”案件显著增加,也引发了人们对行政“滥诉”的忧虑。
关于行政“滥诉”的概念,学界暂无明确的定义,笔者尝试为其厘定一个初步的含义,即这是指当事人滥用行政诉权,浪费司法资源、扰乱诉讼活动秩序,损害了国家、社会或他人合法权益的非理性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2.04•【文号】法发〔2015〕3号•【施行日期】2015.02.04•【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法发〔2015〕3号党的十八大从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作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战略部署。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了推进法治中国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举措。
人民法院司法改革正面临前所未有的重大历史机遇。
为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现制定《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并将之作为《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贯彻实施。
一、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总体思路是:紧紧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始终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确保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18年初步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审判权力运行体系,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基本原则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第3章第3节 起诉条件与立案登记制
民事诉讼法第三章 诉权与法院受案范围第一节 外嫁女的司法悲剧第二节 诉权的概念与诉的类型第三节 起诉条件与立案登记制第四节 法院受案范围的裁判规则第三节 起诉条件与立案登记制《民事诉讼法》第119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n在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并不能判断原告是不是与本案有直接联系。
n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被宣告失踪人员的财产代管人等法定诉讼担当的场合,原告与案件的诉讼标的并没有直接利害联系。
对于“明确的被告”n就自然人被告,实践中法院一般是要求原告提供的自然人的户籍信息。
事实上,被告的身份信息是需要在诉讼过程中查明的。
n《民诉法解释》209条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n只要能够特定被告人,即使不知道被告人的户籍信息,也是可以立案的。
n然而在司法实务中,法院几乎都要求原告在立案时就必须提供被告的准确户籍信息。
n一般情况下,法院在立案之前会给原告开具调查的函件,由原告或者其代理律师持函件到公安机关调取。
调取到被告户籍信息之后,原告再修改或者完善诉状进行立案。
n在有的地方,律师直接持律师证以及律所的公函,就可以调取。
n有的地方的法院已经在立案庭开通户籍信息查询功能,法院在立案时就可以直接查询。
n很多纠纷当事人会通过报警的方式来固定相关的纠纷事实和当事人的信息,警察出警之后都会核实当事人信息。
当事人日后诉讼时可以通过调取警察出警记录的方式获得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对于“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n诉讼请求即当事人所追求的特定的实体法效果。
基于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形成之诉三种类型,当事人须提出不同的诉讼请求。
浅析我国立案登记制度
使用简洁的语言 ,简明扼要地在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 中至少载明
包括对法院具有管辖权的简要阐述 、对诉讼请求的简要 阐述 、寻求
的作 出救 济判 决 的请 求三 个方 面 内容 即 可 ,只需 要能 够让 被 告清
楚该起诉状内容即可 ,在提起诉讼后还需要原告将传票和起诉状
送 达 到被告 手 中。
我国立案登记制度对起诉条件依然有一定的门槛 ,已经导致人案 矛盾更加突出,如果 目前我国实行与国外一致的立案登记制度 ,案
件将会出现更大的增长 ,现有 的司法资源并不能完全满足案件大
量增长的需要 ,会导致法官工作压力进一步加大。
(二 )缺乏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法院应当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手段,司法裁判具有终局
(三 )国内外对比
通过前文的论述 ,我们可以明确我国 目前实施的立案登记制
度并不是不需要任何审查即对所以案件予以立案 ,而是依然要审
查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而且涉及到一定程度的实质审查 ,同时也
不是对所有类别的案件均适用立案登记制度。而在法治发达国家,
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均只需要
三 、实施 “准立 案登记 制度 ”的原 因分析
我国 目前实施 “准立案登记制度”应当是依据我国的现实国
情确定的,符合我国实际情况 ,毕竟国内外现实 国情不一致 ,就我
国目前而言至少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 )司法 资源有 限
立案审查制度下 ,人少案多 、人案矛盾突出的问题 已经存在
(二 )对起诉条件仍涉及实质审查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法律规定的起诉 条件至少包括利害关系人 、明确的被告 、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 据 、受案范围和管辖四个方面 ,法院在立案时应 当审查当事人起诉 是否符合前述四个条件。上述四个条件看似简单 ,但是实质上法官 根据这四个条件审查时不仅仅涉及形式审查 ,还会涉及实质审查 , 实际上在大陆法系国家利害关系人 、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 、受 案范围和管辖均是实质审查的范畴。例如对是否为利害关系人 的 审查 ,必然涉及对案件事实和理由的判断 ,这从相应 的裁判文书中 可以明显看 出,例如广西壮族 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2015)合立 行初字第 1 1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书c 关于是否具有利害关系的 表述表明法院对当事人与行政 行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涉及实体审 查。而且我国法律并未对“利害关系”的标准进行详细规定 ,这也可 能会导致某些法官会将对利害关系的审查演变为对是否是适格原 告的审查 ,进行完全的实质审查。 (三 )并非 所有 案 件均适 用 立案 登记 制度 我 国目前并未将所有类别的案件纳入立案登记制度的实施范 围 ,所 以不是所有的案件均适用于立案登记制度的相关法律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网上立案”建议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网上立案”建议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5.16•【文号】•【施行日期】2017.05.1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关于“建立网上立案”建议的答复(2017年05月16日)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重要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和周强院长高度重视立案登记制改革的落地工作。
经过多方调研、论证,并报中央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决定,201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决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对立案登记制改革提出以下要求:一是明确登记立案范围。
立案登记制是指,除了司法解释规定不予登记立案的情形外,当事人提交的诉状一律接收,并出具书面凭证,符合诉讼法规定条件的,当场登记立案。
根据诉讼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登记立案的范围是,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
二是简化登记立案程序。
对起诉、自诉,做到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应当予以释明。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诉讼法规定的期间内决定是否立案。
对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三是强化登记立案监督。
禁止抬高立案门槛,强调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属于法院受理的案件应立不立。
明确三种监督途径,即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内部监督、检察机关监督。
对行政案件的起诉,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既不登记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
积极总结立案登记制问题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第二期“人民
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长期以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立案难的问题,有案难立,有案不立,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诉权,人民群众难以在司法程序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司法权威因此打了折扣。
为解决这一司法顽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提出改革人民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该意见从2015年5月1日起在全国开始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在4月15日印发该意见并在此后推出了一系列措施,大力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
自改革以来,立案难得到了有效解决,但随之也出现了另外的一些问题,例如人少案多矛盾加剧、审判效率降低、恶意诉讼难以防范等,成为困扰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阻碍改革继续深入的拦路虎。
为了进一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2016年3月10日下午2点,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中国行为法学会研究部和《人民法治》杂志社联合举办的第二期“人民法治沙龙:立案登记制实践与展望研讨会”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举行,来自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中国行为法学会、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人民法治》杂志社的14名与会人员就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的情况和问题进行了梳理和交流。
研讨会开始,《人民法治》执行总编陈惊天首先介绍了各位与会人员,接着介绍了“人民法治沙龙”的总体情况以及此次研讨会的筹备过程。
他指出,要真正了解到立案登记制的实践情况很难,各界人士都需要发出真实的声音,给立案登记制一个全面客观的评价。
他还谈了自己对于立案登记制的一些认识,提供了一些议题供与会人员参考。
接下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焦 点积极总结立案登记制问题深入推进立案登记制改革——第二期“人民法治沙龙:立案登记制实践与展望研讨会”在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举行54 人民法治聚 焦JUJIAO长程琥向大家介绍了四中院实施立案登记制的总体情况。
法院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 有案必立
法院5月1日起全面实行立案登记制有案必立央广网北京4月15日消息据中国之声《央广新闻》报道,今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今天(15日),最高人民法院刚刚发布了《意见》,自5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接受本台采访,深度解读。
《意见》开篇指出,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立案审查制它的核心的特征就是当事人起诉到法院,法院要对起诉的条件进行实质性的审查,甚至有一些要对事实、证据进行深度审查,这样客观上就把一些本来应该受理的案件,挡在了门外。
立案登记制,顾名思义,它不对起诉的要件进行实质性审查,而仅仅是对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进行一般性核对,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立案条件的,都要登记立案。
这实际上就客观地扩大了受案的范围。
立案登记制改革的重点是改进工作机制,加强责任追究。
包括:第一,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第二,对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三,对在法律规定期限无法判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四,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第五,明确指出加强内部监督以及人大监督、检察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外部监督。
第六,强化责任追究,对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责任。
景汉朝:从案件的阶段,主要是指初始起诉,也就是平时我们讲的一审,从案件种类来讲,是指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刑事自诉案件,强制执行案件和国家赔偿案件,从目标要求来讲,那就是凡是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都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不得违背法律拒绝收案。
法院邮寄立案如何处理
法院邮寄立案如何处理第五条立案人员应在法定审查期限内对邮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处理。
邮寄立案信件由立案庭直接签收的,审查期限自立案庭签收信件之日起计算;邮寄立案信件由法院收发部门统一签收后移送立案庭的,或者当事人向其他单位或部门邮寄立案材料,材料被移送立案庭的,审查期限自立案庭接收移转的信件之日起计算。
在这个法治社会中,只有依法办事做人才不会触犯法律。
如果触犯了法律,就是犯罪了。
在这种情况下,是需要立案的。
那么,法院邮寄立案如何处理呢?登记立案又有哪些规定呢?为您解答。
法院邮寄立案处理办法为规范法院邮寄立案的处理工作,有效保障当事人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等规定,结合立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当事人通过邮寄方式向法院递交立案材料的,立案庭应进行收件登记、材料审查和立案指导工作。
第二条当事人邮寄的立案材料应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定要求的形式和内容。
邮寄立案材料中的证据材料不需提供原件,但必须提供当事人明确具体的联系电话和送达地址。
第三条当事人向法院邮寄立案材料的,自信件寄出之日起,视为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信件寄出之日以寄出的邮戳日为准;邮戳日不清晰或者没有邮戳的,以法院实际收到日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邮戳日证据的除外。
通过邮政企业以外的快递企业递交的,以快递企业收寄日为准;收寄日不明确的,以法院实际收到为准,但是当事人能够提出实际收寄日证据的除外。
第四条立案庭收到邮寄立案材料后,在审查处理过程中,应将案件基本案情、收到日期、审查情况、审查意见、处理结果等录入立案审判管理系统。
第五条立案人员应在法定审查期限内对邮寄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处理。
邮寄立案信件由立案庭直接签收的,审查期限自立案庭签收信件之日起计算;邮寄立案信件由法院收发部门统一签收后移送立案庭的,或者当事人向其他单位或部门邮寄立案材料,材料被移送立案庭的,审查期限自立案庭接收移转的信件之日起计算。
对于违法滥诉进行惩处的相关规定
对于违法滥诉进行惩处的相关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第112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113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第144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发现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和解、调解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2条的规定处理。
第191条:单位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的相关。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对
行政案件立案登记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及应对胡嘉金 徐丹*内容摘要 为了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诉权,解决“立案难”问题,自2015年5月1日起,全国各级法院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改革之后,行政诉讼受其冲击最大。
笔者从司法实务角度选取了F市两级法院的行政立案登记统计数据为分析样本进行调查研究,了解改革后行政立案登记制实施的基本情况,分析行政立案登记制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进一步完善行政立案登记制的对策和建议:第一,进一步降低行政立案的门槛。
第二,严格限定立案条件范围并明确立案条件的审查标准。
第三,从立法上设置行政实体判决要件审查制度。
第四,遏制滥用诉讼权利行为。
第五,进一步加强行政审判人员的队伍建设。
关键词 行政诉讼 立案登记 起诉条件 立案标准一、立案登记制下行政诉讼立案登记情况为保护当事人的诉权,保障人民法院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形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改革,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立案登记制一经公布实施,对于行政案件的冲击力最大,全国各地的行政案件出现“井喷式”增长,〔1〕究其原因在于降低了起诉的门槛。
在立案审查制下,行政立案要经过重重审查,能够进入法院的行政案子少之又少。
而在实施立案登记制后,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和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第49条规定,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胡嘉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徐丹,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1〕罗莎、周珊珊:《立案登记制改革实行一年全国法院立案数同比增三成》,载新华网,http://news./local/2016-05/11/c_128974456.htm,2017年9月1日访问。
136实质审查,仅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2〕只要当事人提交的起诉状形式上符合条件即予以登记立案。
笔者以F市两级法院近四年来〔3〕受理行政案件情况为蓝本,对行政立案登记制运行情况进行分析与总结。
最高法立案庭解读《登记立案司法解释》
最高法立案庭解读《登记立案司法解释》来源:法信立案登记制适用于哪些案件观点一人民法院登记立案的范围在起草过程中,经向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结合法律关于案件受理的规定,我们对人民法院登记立案的范围达成共识,即:当事人向一审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初次提出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申请,以及对人民法院赔偿委员审理的国家赔偿案件。
对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按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执行,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此外,《规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结合多年来的审判实践,明确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等,人民法院均不受理。
人民法庭的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摘自2015年4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景汉朝《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规定的说明——在全国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视频会上的讲话》)观点二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这里包含两个要件:一是一审或者说初始案件。
我国审判程序主要有一审、二审、申请再审(申诉)。
所谓一审,即指第一审审判程序。
为什么规定是一审程序或者说对初始案件实行立案登记制,原因在于,登记立案解决的是符合法院受理条件的社会矛盾纠纷能不能进入法院,转化为诉讼纠纷。
通过登记立案,使社会矛盾纠纷系属于法院,成为诉讼纠纷,进而通过司法审判活动予以解决。
而二审、申请再审(申诉)都是已经进入法院,正在司法程序中的案件,已经不存在纠纷性质转化的问题,对二审、申请再审(申诉)的立案程序,法律和司法解释都作出相应规定,因此,不适用登记立案的规定。
二是依法。
即只能对符合法律规定受理条件的起诉,实行登记立案。
目前,《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均对起诉条件作出规定。
立案登记制改革与法治建设进程
立案登记制改革与法治建设进程立案登记制改革与法治建设进程导语:为什么我们要推行立案登记制有利于推进法治建设进程?下面是关于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
结合司法实践,我们具体应该怎样做?立案登记制推行以来,对于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立案难”问题,保障当事人诉权、发挥司法在解决社会矛盾中的主渠道作用起到了积极作用。
与此同时也带来了案件数量井喷等问题,加剧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但是,我们应当以明确立案标准为突破口,进一步把立案登记制向纵深推进,更好地发挥立案登记制的积极作用。
推进立案登记制是司法改革的重大成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立案登记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是践行司法为民的重大举措,是确保公正司法的重要环节”。
推行立案登记制,对于纠正实践中出现的有案不立、有诉不理现象,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诉权,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具有重要意义。
推行立案登记制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诉权。
我国长期存在“立案难”问题,主要表现在立案条件严格、门槛过高,不仅相关司法解释为立案设置了诉前程序等门槛,有的地方法院甚至额外增设立案条件,许多对立案限制的规定既不公开,也不透明,人为地制造司法壁垒,导致许多当事人告状无门,严重影响了当事人诉权的实现,阻断了当事人通过诉讼获得救济的可能。
通过建立立案登记制,就是要达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的法律效果,从而更有效地保障当事人的诉权。
推行立案登记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
我国当前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频发,社会纠纷大量产生,迫切需要通过司法程序予以化解。
但由于“立案难”“告状难”,一些当事人不得不采取信访以及法外方式解决纠纷,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加剧了“信访不信法”的现象,使许多本来可以通过程序化解的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化解,导致“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等现象的盛行,影响了社会的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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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诉权,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的“立案难”问题,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提出如下意见。
一、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指导思想
(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通过立案登记制改革,推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
(二)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
依法保障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方便当事人诉讼,做到公开、透明、高效。
(三)坚持有案必立、有诉必理。
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案件,法院必须依法受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挠法院受理案件。
二、登记立案范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登记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依据,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明确的被告、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三)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告诉,且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四)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的;
(五)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赔偿、复议决定或者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赔偿申请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
(二)诉讼已经终结的;
(三)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三、登记立案程序
(一)实行当场登记立案。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一律接收诉状,当场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实行一次性全面告知和补正。
起诉、自诉和申请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
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登记立案。
(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的处理。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和申请,应当依法裁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
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执行立案标准。
禁止在法律规定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清理和废止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土政策”。
四、健全配套机制
(一)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进一步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诉前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效衔接,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纠纷解决方式。
(二)建立完善庭前准备程序。
完善繁简分流、先行调解工作机制。
探索建立庭前准备程序,召集庭前会议,明确诉辩意见,归纳争议焦点,固定相关证据,促进纠纷通过调解、和解、速裁和判决等方式高效解决。
(三)强化立案服务措施。
加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和信息化建设,实现公开、便捷立案。
推行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为当事人行使诉权提供便利。
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让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打得起官司。
五、制裁违法滥诉
(一)依法惩治虚假诉讼。
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法制裁违法行为。
对哄闹、滞留、冲击法庭等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或者编造事实、侮辱诽谤审判人员,严重扰乱登记立案工作的,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依法维护立案秩序。
对违法围攻、静坐、缠访闹访、冲击法院等,干扰人民法院依法立案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告、罚款、行政拘留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健全相关法律制度。
加强诉讼诚信建设,规范行使诉权行为。
推动完善相关立法,对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无理缠诉等滥用诉权行为,明确行政处罚、司法处罚、刑事处罚标准,加大惩治力度。
六、切实加强立案监督
(一)加强内部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公开立案程序,规范立案行为,加强对立案流程的监督。
上级人民法院应充分发挥审级监督职能,对下级法院有案不立的,责令其及时纠正。
必要时,可提级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下级法院立案审理。
(二)加强外部监督。
人民法院要自觉接受监督,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督查法院登记立案工作反馈的问题和意见,要及时提出整改和落实措施;对检察机关针对不予受理、不予立案、驳回起诉的裁定依法提出的抗诉,要依法审理,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要及时处理,并书面回复;自觉接受新闻媒体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对反映和投诉的问题,要及时回应,确实存在问题的,要依法纠正。
(三)强化责任追究。
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对立案工作应加大执纪监督力度。
发现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扰依法立案等违法行为,对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依纪严肃追究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本意见精神,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心组织,确保立案登记制改革顺利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5-4-15原文地址:/law/433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