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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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
地质环境保护,关乎着内蒙古的长远发展和子孙后代的福祉。
本条
例旨在明确地质环境保护的目标、原则和适用范围。
首先,明确了以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
的原则。
适用于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地质环境有关的活动,涵
盖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工程建设、地质遗迹保护等多个领域。
第二章地质环境调查与规划
了解地质环境的现状是保护的前提。
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
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环境调查,建立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系统,及时掌握地质环境的变化情况。
在此基础上,制定地质环境保护规划,明确保护的重点区域、重点项目和保护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地
质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有
计划、有步骤地推进。
第三章矿山地质环境保护
矿山开采是对地质环境影响较大的活动之一。
采矿权人在开采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并严格按
照方案进行开采和治理恢复。
开采结束后,要及时履行治理恢复义务,对破坏的地质环境进行修复,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同时,建立矿山
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确保治理恢复资金的充足和稳定。
对于不履
行治理恢复义务的采矿权人,要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四章地质灾害防治
内蒙古地域辽阔,地质灾害时有发生。
因此,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
作至关重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划定地质灾
害易发区和危险区,建立地质灾害监测预警体系,制定应急预案。
对
于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工程建设活动,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采取相应的防治措施。
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内,禁止爆破、削坡、进
行工程建设以及从事其他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活动。
第五章地质遗迹保护
地质遗迹是大自然赋予我们的宝贵财富。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具有重
要科学价值、美学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的地质遗迹,设立地质遗迹保
护区,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在地质遗迹保护区内,禁止从事开山、采石、开矿、取土等破坏地质遗迹的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地
质遗迹进行保护和科学研究,对于保护地质遗迹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监督管理
为了确保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实施,必须加强监督管理。
国土
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地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条
例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同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众对
地质环境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对破坏地质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章法律责任
对于违反本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罚款、吊销相关许可证等。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形成有效的威慑力,确保本条例的贯彻执行。
第八章附则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同时,明确了本条例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确保法律体系的协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