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安全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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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安全责任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责任书。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安全责任书是学校教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规范性文件,是学校教职工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所有在学校工作的教师、工作人员,不论职务高低,都必须遵守本责任书,并且对本责任书的内容要有全面的了解和理解。
第四条学校安全责任书的内容包括:学校教职工的安全责任、教育管理部门的安全责任、教职工的安全权益和学校教职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等。
第五条学校教职工安全责任书的主要内容由以下几方面组成: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政治安全和社会安定。
(二)负责学校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工作,提高自身安全防范意识。
(三)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安全检查和演练活动。
(四)遵守学校的门禁制度,严格落实来访人员登记制度。
(五)保护学校的教学设备和财产安全,防范火灾和突发事故。
(六)维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预防欺凌和暴力事件。
(七)保密学校的机构档案和学生信息,防范泄密行为。
第二章学校教职工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学校教职工是学校主要的安全保卫力量,应承担起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保护责任。
第七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身安全保卫能力,有效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和安全隐患。
第八条学校教职工应当积极配合学校组织的安全检查和演练活动,及时发现和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学校的安全环境。
第九条学校教职工要加强与学生的沟通,及时了解学生的安全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护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心理健康。
第十条学校教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必须保守学校的机构档案和学生信息,严禁泄露学校的机密信息,杜绝泄密行为。
第三章教育管理部门的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教育管理部门是学校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负责学校教职工的安全培训和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演练活动。
第十二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专门的安全工作小组,制定学校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教职工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学校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教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教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四章教职工的安全权益
第十五条学校教职工享有与其职务相适应的安全权益,包括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权、个人隐私的保密权等。
第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在学校工作期间,享有安全保护的权益,包括在工作过程中免受欺凌和虐待,保护其人身安全和尊严。
第十七条学校教职工的个人财产享有法律保护,学校不得侵犯其财产权益,对于因公产生的财产损失,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学校教职工的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学校不得非法收集和利用教职工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教职工的个人隐私。
第五章学校教职工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
第十九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加强对校园门禁制度的遵守,严格执行来访人员登记制度,确保校园的安全环境。
第二十条学校教职工应当保护学校的教学设备和财产,不得用于自己的私利,如发现教学设备和财产损坏,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应当加强对火灾的防范意识,学会使用灭火器等灭火设备,及时报警并组织疏散。
第二十二条学校教职工应当通过教育和疏导等方式,帮助学生预防欺凌和暴力事件,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和追究
第二十三条对于违反本责任书的学校教职工,学校可以依法进行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积极履行本责任书的学校教职工,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为其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责任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本责任书的内容。
第二十六条学校教职工如有关于安全保卫工作的疑问或建议,可以向教育管理部门反映并提出。
第二十七条本责任书由学校教职工共同遵守,凡违反者,学校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本责任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