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纳米生物园外资研发机构政策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苏州市引进国外研发机构的通知-苏科外[2010]110号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苏州市引进国外研发机构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2010年苏州市引进国外研发机构的通知(苏科外〔2010〕110号)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利用海外科技资源,引进国(境)外优秀研发团队,加快我市科技人才集聚,进一步促进我市的技术创新,提高我市的研发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和创新型城市的建设,根据市政府苏府(2003)168号文件《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现组织申报确认2010年苏州市引进国(境)外研发机构。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独立外资研发机构的确认条件:1、研究开发的方向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2、研发中心的投资额应不低于200万美元;3、有必要的研发经费,其研发经费应占年度总收入的40%以上;4、研发机构总人数25名以上,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40%以上,从事研究开发活动人员人数占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70%以上;5、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先进的实验设备等研发条件;6、确认部门规定的其它条件。
二、非独立外资研发机构的确认条件:1、研究开发的方向应符合国家、省、市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2、每年投入的研发经费应达到200万元以上,或其研发经费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3、研发机构总人数10名以上,其科技人员占企业科技人员总数的比例达20%以上;4、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必要的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
三、申请确认研发机构所需材料1、苏州市内资外资研发机构确认申请书;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机构章程;4、场地及实验设备等有关证明;5、上年度财务报表;6、主要研发人员(硕士研究生或高级工程师及以上人员)的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7、其它相关材料。
东南大学苏州研究院
东南大学苏州研究院
东南大学苏州研究院(Southeast University-Suzhou Institute of Nano-tech and Nano-bionics)成立于2006年,是东南大学在苏州科技城的研究机构,主要从事纳米科学与纳米生物学以及相关交叉学科的研究。
东南大学苏州研究院致力于探索纳米科学与纳米技术在材料、生命科学、能源等领域的应用与研究。
研究所设有多个实验室和研究团队,涵盖了纳米材料合成和表征、纳米器件与集成技术、纳米生物学与医学、纳米能源与环境等多个方向。
研究所依托苏州科技城的优势,与国内外知名高校、研究机构和企业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
通过合作,研究所与合作单位共同开展科研项目,推动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
目前,东南大学苏州研究院的研究成果在材料科学、生物医学工程、能源与环境等领域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的科研成果。
研究所的科研人员在国内外学术刊物上发表了大量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获得了多项国家级和省级科技奖励。
此外,研究所还致力于培养人才,建立了一支高水平的研究团队。
研究所招收了大量优秀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博士后,为他们提供了良好的科研环境和发展机会。
研究所还定期举办学术交流会议、讲座和研讨会,为科研人员提供了广阔的学术交流平台。
总之,东南大学苏州研究院以其独特的研究方向和优良的科研
成果,在纳米科学与纳米技术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未来,研究所将继续致力于纳米科学与纳米技术的研究,推动科研成果的应用和转化,为国家的科技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纳米园-案例研究精编版
BIOBAY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纳米园一、本园区的定义(是什么)二、为什么要打造这样定义的园区三、有什么能力,有什么信心来打造该园区四、如何打造五、前景评估(关键经济效益和财税指标)六、当前项目现状及面临需要解决的问题BIOBAY园区是怎样定义的BIOBAY致力于聚集包含“药物研发、诊断技术、纳米技术、医疗器械开发、研发外包服务”等技术含量较高,附加值较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企业和机构的“科技载体”,是中国与国际顶尖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创新同步的世界级研发平以打造“中国生物科技和纳米技术产业腾飞创新平台”为己任。
是科技部指定的“中国纳米科技国际交流平台”,是获得国家批准的“国家级纳米技术国际创新园”。
BIOBAY园区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高等教育区核心位置的重要地段,占地约1300亩(86.5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
(1)国家鼓励园区自主创新,“生物医药与生命科学”是作为高新技术产业之一和重点发展之一。
(2)苏州工业园区2006年面临“二次创业”的关键期,以极大的勇气和魄力当仁不让的选择了“生命科学”作为“二次创业”的“急先锋”。
(3)引擎引导效应——中国科学院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2006年正式落户苏州工业园区,成为区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引擎。
(1)政策可靠——只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政府不介意企业大或企业小,政府都以最高的效率最有效的方式支持。
➢各类补贴齐上阵——针对创业创新人才,有安家补贴;创办的高科技企业,有启动资金,房租优惠;企业雇佣的员工有薪酬补贴。
➢对于微小企业,只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尽管风险大,政府给予支持,若经专业机构评估后具备发展潜能,政府会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
➢若企业能实现一定产值,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如园内企业——吉玛基因,最近获得江苏省给出的500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苏州工业园区自动配套给予250万。
➢大企业(跨国公司)和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到各类优惠政策。
苏州工业园将打造世界最大“纳米城”
苏州工业园将打造世界最大“纳米城”
作者:暂无
来源:《新材料产业》 2016年第9期
据报道,苏州工业园区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试验田、中国与新加坡2国国际合作示范区,自1994年成立至今,创造了很多个第一和唯一,如利用外资连续多年名列中国开发区第1、中国唯一的国家商务旅游示范区等。
另外,园区内还“藏有”一座全球最大的“纳米城”。
这座“纳米城”也被美国学者评为全球八8大纳米产业集聚区之一。
据悉,2010年,苏州工业园区就将纳米技术产业定位为“一号产业” ,先后在独墅湖科教创新区内建成了苏州生物纳米科技园、苏州纳米技术国家大学科技园等纳米产业区,还设立了苏州纳米科技协同创新中心。
为了进一步促进纳米产业发展,园区新打造了“纳米城”。
“纳米城”是苏州另一个纳米技术产业化基地,建筑面积约154万m2,重点聚焦能源与清洁技术、纳米生物技术等领域,打造创新链、产业链、投资链、服务链,突破上游、高端环节,协同支撑并引领新兴产业发展,形成具有完备创新与产业化功能的产业综合社区。
通过比较国内外专注纳米技术应用产业的产业园规模区后,园区认为,苏州纳米城是全球最大的纳米技术应用产业综合社区。
(苏州工业园区新闻中心)。
苏州市外资研发机构建设取得新突破
今 年头 两月 我省 国 际服 务 外 包 实 际执 行 金 额 保 持 高 速 增 长 o
1 月, —2 我省服 务外包 接包合 同数 3 8 0 5份 , 比增长 3 , 中离岸合 同 7 0份 , 比减少 同 8 其 1 同
3 。合 同总额 5 7亿 美 元 , 比减 少 2 , 中 离 岸 合 同 金 额 4 1 美 元 , 比减 少 0 . 同 4 其 . 亿 同
开发 、 技术转移等方面的合作 , 德国英飞凌、 国摩托罗拉等外资研发机构发展迅速 , 美 既促进 了外 资企业 的产 业升 级 , 带 动 了本 土企 业技 术水 平 的提 升 。 ( 州市外 经 贸局 ) 也 苏
无 锡 市 境 外 企 业 Fra bibliotek体 运 营情 况 良好 。2 8 无锡 参加 投资联 0 年, 市 境外 0 合年检的
2 。全省接包 执行 金额 3 7 美元 , 比增长 6 , 中离岸 外包 执行 金额 24亿 美 元 , 7 .亿 同 2 其 .
同比增 长 6 。 2
数据 显示 , 年头 两个 月 , 今 我省 服务外包 业务虽 然仍然 保持 高速增长 , 但增 速趋 缓 , 融 金 危 机对服 务外包 行业 的影 响已显现 。执行 金额 增 长较 多 , 执 行 以老合 同 为 主 。新 签 合 同 但 金 额 同比下降 明显 , 其是 离岸外包 合 同金 额下 降达 2 。 ( 尤 厅外包 办 )
斜 。总之 , 观经济 政策 的积极作 为 可在相 当大 程度 上抵 消 国际金 融市 场 动荡 给 我 国经 济 宏
前景带 来 的不确 定性 。今 天 中国的综 合 国力 和财 力 , 中国抵 御 国 际经济 恶 劣环 境 的综 合 能
苏州生物医药纳米园今年底预计产值实现8个亿
特性 。该研 究对控 制组装制备 其它功 能纳米结 构与超结构 具 源的 高效 利用和 循环 使用 ,促进 循环 经济 的 发展 , 因此该 项 有 重要 的借 鉴意 义。 此结果 发表在 近期的 《 美国化学 会志》 上 目的实施做 到社会环 境效 益和经济 效益的高度 统一 。该 项 目 ( .Am.C e J h m.S c 0 0 3 ,1 0 6 2 l ) o .2 1 ,l 2 2 0 —1 0 2 。 建成后 ,可消 除电石灰的堆 放及污 染问题和 热 电厂烟道 气对
材深 加工产 品等提供必要 的原料 。 另外纳米碳 酸钙在军 工方 之 间都有合作 ,就像 几位亲 兄弟既独 立过 日子又紧密生 活在
面 也有一定 的 防护作用 。
大 家庭一样 ,这样 的合 作模 式被 称为 “ 蒜头 式合作” 在 今 :“
河 北 某 化 工 公 司 开 发 的 “ 用 电 石 灰 生 产 纳 米 碳 酸 钙 项 年 国家的 医药创新 方面 ,我们有 l 利 6家企业 的 l 个 项 目入 围 1
生 物 纳 米 园 总 经 理 余 翔 介绍 : “ 2 0 在 0 7年 生 物 纳 米 园 刚 成 立
利 用电石渣 生产 纳米碳酸 钙项 目取得 阶段 性 进展
纳 米碳 酸的时候 ,它 的产值 刚区区 5 0 元 ,到 2 0 年 底 ,我们 统计 0万 09 过 ,已经达到 了 9 0 0 0万元 ,那 么到 今年 底 ,我们预计会达 到
结 构 主 要 源 于 n — n堆 积 相 互 作 用 。 正 是 由于 手 性 聚 苯 胺 分 排放 ,实现 “ 以废 治废 ” ,变 “ 三废”为资 源 ,而且减轻 “ 三 子 的 有 序 堆 积 , 六 边 形 片 层 结 构 表 现 出 各 向异 性 的 电学 传 输 废 ” 治 理 的 固 定 资 产 投 入 、 降 低 “ 废 ” 治 理 费用 ,实 行 资 三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01.15•【字号】苏科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际科技合作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苏科规〔2021〕1号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集聚全球创新资源,着力提升研发国际化水平,现将《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苏州市科学技术局2021年1月15日附件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大力集聚全球创新资源,着力提升研发国际化水平,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加快全市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府办〔2020〕35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际研发机构,是指有效对接全球高端创新资源,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并以研发为基础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让、孵化育成等活动的独立法人机构。
国际研发机构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
第三条支持国际研发机构发展,打造对接全球创新资源的“桥头堡”和“连接站”,积极融入全球创新网络,用好全球资源要素;开展高水平国际科技交流活动,拓展国际合作渠道,不断提升苏州科技创新体系开放程度和国际化水平;打造一批高水平的国际研发机构,带动全球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培养,营造有利于科技型企业和人才团队创新创业的浓郁氛围,推动苏州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基本条件第四条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在苏州或境外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实体,投资主体明确。
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
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申报条件产业创新集群细分领域,采取主动布局与竞争择优相结合的方式,支持高校和科研院所、著名科学家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本地龙头骨干企业,在苏州建设一批在行业细分领域单点突破、具备国际领先水平、“高精尖专特新”的新型研发机构。
申报单位须为申报通知发布之日前,注册满半年并实际运营。
1、在苏州设立,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
2、聚焦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和先进材料等主导产业创新集群融合发展需求,有效整合创新资源、强化源头技术供给,逐步形成研发特色鲜明、产业支撑能力显著、多类型机构汇聚的新型研发机构集群化发展态势,进而推动创新链和产业链互动融合,成为引领产业发展和区域竞争力跃升的强力支持。
3、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1)由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著名科学家和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本地龙头骨干企业设立,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苏州。
(2)以技术研发服务为核心,不直接从事市场化的产品生产和销售。
(3)建设期内新增投入不少于5000万元,其中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50%。
(4)拥有开展研究、试验、服务等必需的条件和设施。
建设期满机构自行购买、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财政资金购买、委托其管理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5)人才团队结构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固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
(6)建设期内面向社会的研发服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且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实施方式:本年度新型研发机构按照A、B类组织,各区项目支持经费由市级承担,各县级市项目采取市、市(县)1:2比例联动的方式给予支持。
(1)A类项目在建设期内分期分档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2)B类项目为培育项目。
苏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
苏州市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打造产业科技创新高地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30号),支持我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新型研发机构,是指在我市注册的,以多种主体投资、多样化模式组建、市场需求为导向、企业化模式运作的独立法人组织,主要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研发,并开展成果转移转化、创业孵化、投融资等科技服务活动,注重在管理体制、运作机制、发展模式、协同创新等方面大力探索创新,充分调动相关人员的创新积极性,服务于区域产业发展、企业培育、人才集聚。
苏州市新型研发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在我市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苏州,上年度研发经费支出不低于年收入总额的15%。
申报单位注册时间不满一年的,注册资金实缴不少于1000万元。
2、拥有一支国内外高层次人才团队领衔的研发队伍,其中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的固定研发人员占职工总人数的30%以上。
3、机构以研发服务为核心功能,面向社会的研发服务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不低于50%。
机构自行购买、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或财政资金购买、委托其管理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
第三条苏州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的业务指导,制定评价标准和评审程序,组织专家开展相关评审、论证、评价、统计等工作。
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新型研发机构的推荐和日常服务。
第四条按照“民办公助、市场运作、开放协同”原则,鼓励和支持本地龙头骨干企业、中小科技型企业,著名科学家、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或创新创业团队,海外知名企业、跨国公司以及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等,聚焦纳米技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与节能环保、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等重点领域,在苏州牵头或参与建设新型研发机构。
第五条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由产学研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理事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行投资与管理分离、独立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确认2010年江苏省外资研发机构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确认2010年江苏省外资研发机构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苏科外[2010]142号【发布部门】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发布日期】2010.07.26【实施日期】2010.07.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申报确认2010年江苏省外资研发机构的通知(苏科外〔2010〕142号)各市、区科技局:为做好2010年度省外资研发机构组织申报确认工作,现将省科技厅《关于组织江苏省外资研发机构确认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中的确认条件、申报方式和申报要求,认真组织,并于2010年8月31日前将申报材料按省厅要求装订成册,一式两份报送苏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香路389号)科技局窗口。
逾期不再受理。
汇总表由申报单位填写后提交电子档。
申报材料格式请到苏州市科技局网站(http:// )下载。
申报材料经苏州市科技局初审同意后上报省科技厅。
联系人:苏州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交流处 周颖联系电话(传真):65231335附件:1.省科技厅苏科外[2010]196号《关于组织江苏省外资研发机构确认工作的通知》(略)2. 2010年度江苏省第七批外资研发机构组织汇总表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二0一0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2:2010年度江苏省第七批外资研发机构组织汇总表外方公司(母公司)情况研发情况研发机构硬件投入注册资金(以营业执照为准)公司类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以营业执照为准)名称国别地区(母公司所在国家或地区)研发机构投资总额(研发机构基本信息中的数字)2009年研发投入及占销售收入的百分比。
内资研发机构政策内资研发机构政策
人才吸引
•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引进后担任园区关键行业 关键岗位的高级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给予10-15万元的 安家补贴 – 原则上用于补贴购买园区自住房,分五年等额逐年发 放
• 符合青年公寓租住条件的紧缺专业骨干人员和留学创业 人才,可优惠租房
人才吸引
• 园区进站博士后,每年可享受2-4万元的经费补贴,补 贴最多不超过2年
–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用
– 内资企业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 民币30000元,同一件专利资助不超过二次
•
设立年度专利申请大户奖
•
商标注册申请,每新申请一件,给予商标注册申请
人1000元资助
税收政策
• 支持企业研发机向主管税务 机关报送有权部门的批复,中心科技人员的名单、职称、 学历及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 后,其科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可据实扣除
• 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研发机构 凡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 于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 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 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属于先进 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 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先进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条 件
可享受的政策
• 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 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
惠政策 • 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IT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 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 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
内资研发机构政策
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纳米科技园 2006年5月
苏州市科技局关于开展市外资研发机构调研的通知
苏州市科技局关于开展市外资研发机构调研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10.12.07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2.0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
正文
苏州市科技局关于开展市外资研发机构调研的通知
各市、区科技局,有关单位:
根据省科技厅的统一部署,我市将于12月份开展对经省、市确认的365家外研发机构开展调研工作。
具体要求:
1、外资研发机构调查表在网上完成填报(/fird)。
各研发机构登陆号详见附表。
2、各市、区科技局电话通知所在区域的外资研发机构网上填报。
3、网上填报完成截止时间:2010 年12月31日。
联系人:
市科技局科技合作与交流处谢再鸣
电话:*************
Email:**************.cn
附件:1、关于开展江苏省外资研发机构调研的通知(略)
2、苏州市外资研发机构登陆号
苏州市科技局
2010年12月7日
附件2:
外资研发机构(苏州)。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10.21•【字号】苏府[2003]168号•【施行日期】2003.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苏府[2003]16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为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组织和个人在我市设立研发机构,促进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市“三足鼎立”的形成及外向型经济的“生根”战略,加快把苏州建设成为国际新兴科技城市,根据国家、省的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本意见所称研发机构是指在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内从事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科技研究开发机构。
研发机构的形式可以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可以是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公司或分支机构,也可以是企业内部建立的研发部门。
第二条根据研发机构注册资本的出资对象,可分为外资研发机构和内资研发机构。
由国(境)外组织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独资设立或是中外合资(合作)设立的研发机构称为外资研发机构。
由国内组织和个人独资设立或是中中合资(合作)设立的研发机构称为内资研发机构。
第三条研发机构的确认条件如下:(一)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二)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省的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的方向,符合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且开展具体的研究开发活动。
(三)有必需的研发经费。
具有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年度总收入的40 %以上;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 5 %以上。
(四)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发人员。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确认2006年苏州市内外资研发机构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确认2006年苏州市内外资研发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11.23•【字号】•【施行日期】2006.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确认2006年苏州市内外资研发机构的通知各市、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充分利用海外科技资源,发挥我市科技人才集聚优势,切实提高我市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苏州国际新兴科技城市建设。
根据《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苏府[2003]168号文件中相关条件,经专家评审,现研究决定,确认艾默生环境优化技术(苏州)研发有限公司等38家机构为2006年苏州市内、外资研发机构,其中外资研发机构26家(详见附件1),内资研发机构12家(详见附件2)。
经确认的内、外资研发机构可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具体参照“意见”和《苏州市引进国(境)内外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科外[2004]191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2006年苏州市内、外资研发机构名单苏州市科学技术局二〇〇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附件1:2006年苏州市外资研发机构名单1. 艾默生环境优化技术(苏州)研发有限公司2. AEM科技研究发展中心3. 通力电梯亚洲及中国研发中心4. 苏州艾尔凯电讯产品有限公司5. 飞索中国研发中心6. 村上精密制版(昆山)有限公司研发中心7. 艾欧史密斯(苏州)电机研发中心8. 泰怡凯电器(苏州)有限公司研发中心9. 夏普办公设备(常熟)有限公司研发中心10. 神游科技研发部11. 鸿准精密模具技术研发中心12. 式玛卡龙昆山研发中心13. 苏州诺华制药科技有限公司14. 苏州德龙激光技术有限公司研发中心15. 盛科网络(苏州)有限公司研发中心16. 张家港高奇化工生物有限公司研发中心17. 华邦光美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研究开发中心18. 美达科技(苏州)有限公司开发部19. 富士通多媒体部品(苏州)有限公司研发部20. 美丽华研发中心21. 施恩禧工程研发中心22. 昆山龙灯瑞迪制药有限公司研发中心23. 敬得(苏州)科技有限公司24. 张家港扬子纺纱有限公司研发中心25. 丰达软件研发中心26. 恒丰涂料(太仓)有限公司附件2:2006年苏州市内资研发机构名单1. 西安交通大学苏州研究院2. 方正科技集团苏州制造有限公司研发评测中心3. 江南大学(张家港)梁丰食品集团有限公司研发中心4. 张家港海陆锅炉有限公司余热锅炉联合研究所5. 昆山中创软件研发中心6. 江苏华银焊料研发中心7. 天津大学(张家港)华昌药物研发中心8. 苏州国微工大微电子有限公司研发中心9. 苏州东南碳制品有限公司研发中心10. 苏州豫南医药科技有限公司11. 苏州市奥杰汽车技术有限公司12. 太仓市磁力泵研发中心。
园区政策基金概述
园区基金和优惠政策概述启动资金:经园区科技招商例会申报批准的科技公司,注册公司在苏州工业园区,在项目获得营业执照后、正式运营前,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给予争取启动资金,启动资金参考公司注册资本和项目质量,给予10-40万启动资金,原则上不超过注册资金10%。
待运营启动一年后,视项目发展和需求,将提供后续资金支持。
房租补贴:经园区科技招商例会申报批准,在租赁期内,苏州工业园区管委会给予科技公司一定年限房租补贴。
人才政策1.对于项目的管理团队和国内外专家,可申请如下项目:-苏州工业园区领军人才项目,总资助1000万元;-姑苏领军人才项目,总资助200万元;-江苏省创业创新人才项目,总资助100万元;-苏州市高层次紧缺人才资助,苏州市资助5~20万,苏州工业园区配比150%,一年评选两次。
-江苏省创新团队引进支持:经核定的团队成员每人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个人补贴,入选“江苏省科技创新团队”连续三年再给予每年500-1000万元的科技项目经费资助。
2.对于项目的关键技术人才,经苏州工业园区有关部门批准,可给予-薪酬补贴:给予博士3000元/月、硕士2000元/月和本科1000元/月;-优租房:缴纳园区A类公积金的高科技企业员工,可申请房租为400~500元/月的优租房。
科技基金如果科技项目获得如下任何一项的资助,苏州工业园区都会无偿配比50~100%。
-苏州市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资助额度为10~20万;-江苏省科技计划项目,项目资助额度为30~50万;-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项目资助额度为30~50万;-江苏省国际合作项目,项目资助额度为10~100万;-“十二五”国家科技支撑计划,项目资助额度为100~1000万。
-江苏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该项目一年评选两次,经省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给予每个项目500~1000万元的无偿资助,苏州工业园区无偿配比50%。
统贷业务针对科技创新这类中小型科技型企业的特点,如无大额固定资产、短期内无大额销售量,苏州融创担保有限公司可提供1~2年期100~200万的贷款。
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纳米园-案例研究
BIOBAY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纳米园一、本园区的定义(是什么)二、为什么要打造这样定义的园区三、有什么能力,有什么信心来打造该园区四、如何打造五、前景评估(关键经济效益和财税指标)六、当前项目现状及面临需要解决的问题BIOBAY园区是怎样定义的BIOBAY致力于聚集包含“药物研发、诊断技术、纳米技术、医疗器械开发、研发外包服务”等技术含量较高,附加值较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企业和机构的“科技载体”,是中国与国际顶尖生命科学技术发展创新同步的世界级研发平以打造“中国生物科技和纳米技术产业腾飞创新平台”为己任。
是科技部指定的“中国纳米科技国际交流平台”,是获得国家批准的“国家级纳米技术国际创新园”。
BIOBAY园区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高等教育区核心位置的重要地段,占地约1300亩(86.5公顷),规划总建筑面积约100万平方米。
(1)国家鼓励园区自主创新,“生物医药与生命科学”是作为高新技术产业之一和重点发展之一。
(2)苏州工业园区2006年面临“二次创业”的关键期,以极大的勇气和魄力当仁不让的选择了“生命科学”作为“二次创业”的“急先锋”。
(3)引擎引导效应——中国科学院纳米技术与纳米仿生研究所2006年正式落户苏州工业园区,成为区域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引擎。
(1)政策可靠——只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政府不介意企业大或企业小,政府都以最高的效率最有效的方式支持。
➢各类补贴齐上阵——针对创业创新人才,有安家补贴;创办的高科技企业,有启动资金,房租优惠;企业雇佣的员工有薪酬补贴。
➢对于微小企业,只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尽管风险大,政府给予支持,若经专业机构评估后具备发展潜能,政府会给予更大力度的支持。
➢若企业能实现一定产值,给予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如园内企业——吉玛基因,最近获得江苏省给出的500万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苏州工业园区自动配套给予250万。
➢大企业(跨国公司)和有一定规模的中小企业可以享受到各类优惠政策。
江苏省外资研发机构申报指南
江苏省外资研发机构申报指南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及经营范围(一)外商投资研发中心的形式可以是外国投资者(包括外商投资设立的投资性公司)依法设立的中外合资、合作、外资企业,也可以是设在外商投资企业内部的独立部门或分公司;(二)研发中心是从事自然科学及其相关科技领域的研究开发和实验发展(包括为研发活动服务的中间试验)的机构,研发内容可以是基础研究、产品应用研究、高科技研究和社会公益性研究,研发科目不包括《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
二、外商投资研发机构的设立条件(一)研究开发的方向符合国家技术政策和产业政策;(二)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应不低于200万美元;(三)有必要的科研经费,实验设备等科研条件;(四)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五)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三、江苏省外资研发机构的确认条件(一)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和具体研发活动,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围绕推进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持续开展研究和开发工作。
(二)有必需的研发经费,具有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年度总收入的4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6%以上。
(三)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发人员,并需有外籍专家长期参与研发工作。
具有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人员应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非独立法人(企业内设)的研发机构,其具有相当本科以上学历、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专职研发人员占总人数的10%以上。
(四)有固定的场所、先进的仪器设备、明确的组织机构和运行章程以及其他必需的研发条件。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优先予以确认(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为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机构;(二)有较大国际影响力的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的一流研发机构(注册资金在1亿美元以上的企业、世界500强企业、跨国公司区域性研发中心等);(三)外商与我省现有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联合创办的研发机构;(四)常驻江苏从事研发活动的外籍科研人员较多的外资研发机构;(五)主要从事原创性技术研发活动的外资研发机构;(六)积极与我省现有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合作研发、技术转移及产业化活动的外资研发机构。
苏州生物纳米科技园
苏州生物纳米科技园 苏州生物纳米科技园位于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科教创新区的西南面,是江苏省内首个经认定的生物医药专业孵化器,是国家纳米技术国际创新园的核心区域,也是生物医药服务外包示范园。
生物纳米科技园占地面积约86.3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0万平方米,建有两栋综合生物研发楼、独栋研发组团、信息交流行政服务中心、纳米研发和产业化基地及综合商住配套设施,拥有一系列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是生物医药、诊断技术、纳米科技产业投资的首选研发基地,也是培育生物科技、纳米产业发展的国际化创新基地。
生物纳米科技园根据客户的实际需要,量身定制服务设施,拥有可灵活分隔的孵化单元;吸引有独立知识产权和优秀团队的研发公司来苏州生物纳米科技园开创崭新的未来。
生物纳米科技园以专业、务实、热忱的态度,努力打造成国际生物纳米技术发展的先锋。
生物纳米科技园自2007年6月开园以来,已有近100家企业签约,这些企业主要从事新药、诊断试剂、医疗器械、纳米新材料的研发和生产,初步形成了生物医药和纳米技术的两大集群,这些企业需要一批有志从事生物医药和纳米技术的研发的人才,为企业和个人共同创新与创业。
需求信息:市场销售副总:理工科,硕士以上,1人,有电子、仪器、精密机械销售经验销售经理:理工科,本科以上,1人,有电子、仪器、精密机械销售经验研发主任:理工科,硕士或博士,1人,有电子、SEM仪器、精密机械研发、使用工作经验生产经理、主管:化学制药、精细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等相关专业毕业,本科以上,2人,男,五年以上原料药或化工生产工厂经历,三年以上生产计划和现场管理经验,有GMP和ISO认证经验更佳研发(有机合成)项目主管: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等相关专业毕业,本科以上,2人,男,有三年以上有机合成、药物化学研发经验和管理经验;英文读、写及检索资料能力强研发(有机合成)工程师:化学工程与工艺、应用化学等相关专业毕业,本科以上,多人,男,有一年以上化学有机合成研发工作经历质量分析工程师:化学分析、药物分析等相关专业,本科以上,2人,三年以上原料药、药物中间体或精细化工产品分析工作经验,有GMP和ISO认证经验更佳质量专员:化学分析、药物分析等相关专业毕业,大专以上学历,2人,一年以上原料药、药物中间体或精细化工产品分析工作经验行政主管或文员:医药化工、国际贸易、财会、中文、文秘等相关专业毕业,大专以上,1人,女,英语四级水平研发工程师:化学工程,本科或硕士,6人,熟悉有机合成理论和工艺研发工程师:生物工程,本科或硕士,3人,熟悉生物医药的分离纯化工艺研发工程师:粉体材料,本科或硕士,3人,熟悉粉体材料表征、处理有机合成工程师:有机合成,硕士或博士,3名分子生物工程师:分子生物学,硕士或博士,1-2名,要求必须有signal transduction研究背景,优先考虑有肿瘤生物学研究经验者研发分析师:毒理,本科或硕士,1人研发分析师:药理,本科或硕士,1人研发工程师:生物技术,本科或硕士,1人工程师:医药管理,本科或硕士,1人工程师:计算机技术,本科或硕士,1人研发工程师:化学制药、制药工程,本科或硕士,2人研发助理:药物分析,本科或硕士,1人,有丰富的western blot经验研发工程师:生物化学,硕士或博士,1人,有丰富蛋白纯化经验研发科学家:生物,硕士或博士,1人,有工程菌株研究经验。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发《苏州市引进国(境)内外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发《苏州市引进国(境)内外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4.11.01•【字号】苏科外[2004]191号•【施行日期】200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苏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下发《苏州市引进国(境)内外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科外〔2004〕191号)各市、区科技局,苏州工业园区科技发展局、苏州高新区科技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苏州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为进一步促进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苏州建设成为国际新兴科技城市的步伐,现将《苏州市引进国(境)内外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2004年11月1日苏州市引进国(境)内外研发机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促进技术创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把苏州建设成为国际新兴科技城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政府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助对象国(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组织和个人来苏创办,并经苏州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或非独立法人的研发分支机构、研发部门。
根据研发机构注册资本的出资对象,可分为外资研发机构和内资研发机构。
申请确认苏州市引进研发机构的条件、材料要求按照苏州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吸引国(境)内外研发机构的意见》规定执行。
第四条资助原则根据当年度安排的资助引进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数额,对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的引进研发机构实行择优资助。
资助总额为30-100万元,按苏州市同研发机构所在地的市、区以1:1匹配资助的办法实行。
对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方向、属于高新技术重点发展领域、投资额超过200万美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构给予优先资助;对国内院校、科研院所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中心来苏设立研发分支机构,以及国内重点高校、行业权威科研机构来苏创建或共建的研发机构,也给予优先资助。
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标准
外资研发中心认定标准外资研发中心是指由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机构。
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标准对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开展研发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外资研发中心的认定标准。
一、研发中心的定位。
外资研发中心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地位,有自主的研发项目和研发方向,研发成果应当具有一定的市场应用前景和技术创新性。
同时,研发中心应当有一定的研发投入和研发人员数量,能够开展系统性、长期性的研发活动。
二、研发中心的组织架构。
研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架构,包括研发部门、技术支持部门、项目管理部门等,确保研发活动能够有序进行。
同时,研发中心应当有清晰的研发流程和项目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组织和管理研发项目。
三、研发中心的研发能力。
研发中心应当具备一定的研发能力,包括技术研发能力、创新能力和项目管理能力。
具体表现在研发中心应当有一定数量的高级技术人员和专业研发团队,能够独立承担和完成研发项目,具备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技术。
四、研发中心的研发投入。
研发中心应当有一定的研发投入,包括研发经费、研发设备和研发场地等。
研发投入应当符合实际研发需求,能够支持研发活动的开展。
同时,研发中心应当能够有效地利用研发资源,提高研发效率和成果转化率。
五、研发中心的研发成果。
研发中心的研发成果应当具有一定的创新性和实用性,能够为企业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研发成果可以是技术发明、软件著作权、专利申请等形式,应当能够得到一定的认可和应用。
六、研发中心的管理体系。
研发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包括研发管理、知识产权管理、质量管理等。
管理体系应当能够保障研发活动的规范进行,确保研发成果的产权和质量,提高研发活动的效率和效果。
七、研发中心的合规要求。
研发中心应当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包括外商投资法、知识产权法等。
研发活动应当合法合规,保障外资研发中心在中国的合法权益,促进外资研发中心与中国企业的合作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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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
• 凡设在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 简称“两区”)内并经省科技厅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外资 研发机构可以减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外资研发机构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两免 三减半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延长三年减按 10 % 征收企业所得税 • 设在“两区”并经省科技厅确认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内资研发 机构可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新办的研发机构,从 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从第三年度起减按 15 %的 税率征收所得税
税收政策
•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向国外境外购 买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所取得 的特许权使用费可向有权税务机关申请减征、免征企业所得 税 经依法审批设立的外商及港澳台商研发机构,其从事技术开 发、技术转让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经省 技术市场管理机构认定,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暂免营业 税
•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引进后担任园区关键行业 关键岗位的高级紧缺专业技术人才,可给予10-15万元的 安家补贴 – 原则上用于补贴购买园区自住房,分五年等额逐年发 放 • 符合青年公寓租住条件的紧缺专业骨干人员和留学创业 人才,可优惠租房
人才吸引
• 园区进站博士后,每年可享受2-4万元的经费补贴,补贴最 多不超过2年 • 园区企业在院校设立奖学金,由政府补贴奖学金总额的10% • 到园区就业创业的海外留学人员、具有博士学位的优秀人 才、急需引进的紧缺管理和专业技术骨干人才的子女,入 学可以享受园区居民待遇
苏州工业园区政策
• 外资研发机构利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经相关主管部 门审核,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 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 件,可按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 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确认项目属于国家鼓励发 展的产业项目,则其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 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自用设备及其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 (不包括《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中的 商品和船舶、飞机、特种车辆、施工机械),且限于不构 成生产规模的实验室或中试范畴的,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 口环节增值税
知识产权保护
• • – – – – 设立园区知识产权专项资金 专利费用资助: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实际缴纳数)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授权费(实际缴纳数) 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费用(实际缴纳数) 内资企业被授予国外发明专利权的,每件资助人民币 30000元,同一件专利资助不超过二次 • • 设立年度专利申请大户奖 商标注册申请,每新申请一件,给予商标注册申请人1000元 资助
苏州工业园区政策
• 研发机构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 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可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 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 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免征关税和进口环 节增值税
人才吸引
Hale Waihona Puke 税收政策• 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经批准在企业建立的国家级和省级技 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向主管税务机关 报送有权部门的批复,中心科技人员的名单、职称、学历及 担任该中心职务等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后,其科 技人员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据实扣除 • 鼓励和支持国外及港澳台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设立研发机构凡 设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并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属于高 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从获利年度 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期满后,属于先进技术企业的 可延长三年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税收政策
• 外国投资者把从其在园区企业分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 企业以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在中国境内开办其 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可退还其再投资 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税款的40%; • 外国投资者把从其在园区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举办、扩 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经营期不少于五年的, 可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税收政策
• 允许企业加速研究开发仪器设备折旧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 器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 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 加速折旧 企业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而购置的达到 固定资产标准或形成无形资产的软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备 案,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折旧年限 最短可为3年
外 资 研 发 机 构 政 策
苏州工业园区生物纳米科技园 2006年5月
机构认定
• • 在自然科学相关领域内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 研究、社会公益性科学研究及技术开发和试验工作 有明确的研究开发方向,符合国家、省、市的技术政策和产 业政策,符合苏州工业园区产业发展的方向,符合国家外商 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并且开展具体的研究开发活动 有必需的研发经费具有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经费应 占年度总收入的40%以上;非独立法人的研发机构,其研发 经费应占企业销售收入的5%以上 有一定数量的高水平研发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工 程师及以上职称的科技人员占研发机构总人数的比例达40% 以上,并有2名以上专业技术或学术带头人;非独立法人的研 发机构,其科技人员占企业科技人员总数的比例达20%以上 有固定的场所和组织机构,先进仪器设备及其它必需的研发 条件
苏州市支持政策
• 苏州市政府根据财力情况,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额 的科技专项资金 • 根据当年度安排的资助引进研发机构专项资金的数额,对经 市级以上科技部门确认的引进研发机构实行择优资助资助总 额为30-100万元,按苏州市同研发机构所在地的市、区以1: 1匹配资助的办法实行 对符合苏州市产业发展方向、属于高新技术重点发展领 域、投资额超过200万美元、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资研发机 构给予优先资助; • 经省级认定在我市新设立的国(境)外独立研发机构给予一 次性200万元以内的资助,非独立研发机构实行独立核算的择 优给予一次性100万元以内的资助
苏州工业园区政策
• 园区认定的研发机构又被认定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 企业当年实现并实际入库的企业所得税园区本级地方新 增留成部分,由园区科技发展资金 • 在一定年限内给予适当补助研发机构租用园区自有科技 载体的研发办公用房,经认定,可按一定标准获得优 惠;在园区自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土地价格上可给 予优惠 • 区内研发机构使用园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认定,可 按一定标准获得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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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享受的政策
• 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技术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 • 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各项优 惠政策 • 国家和本市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IT产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 有关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有关优惠政策 • 其他相关的优惠政策
税收政策
• 加大对企业自主创新投入的所得税前抵扣力度允许企业按 当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 额;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 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 企业应足额提取职工教育经费,所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在计 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