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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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3.《汉堡规则》。《汉堡规则》的全称是《1978 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其目的是为了取 代已有的《海牙规则》,重新调整承运人与托运 人的责任和义务。自1992年生效,目前已有20 多个缔约国,但以内陆国家居多,海运大国均未 加入。《汉堡规则》共有34个条款,对《海牙规 则》作了全面修改,基本指导思想是公平地分配 承运人与货主之间在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过程中的 风险责任。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内容 n 1.公约的适用范围。《海牙规则》适用于在任何
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维斯比规则》将 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两个国家港口之间的有关货物 运输的提单,只要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或者提 单约定适用《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适用于 在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契约,只要 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是在一个缔约国内签发或者 约定适用该公约,或者装货港、卸货港、备选的 实际卸货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国之内。 n 2.承运人的基本责任。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包括: n ①签发提单。 n ②适航、适船、适货的义务。 n ③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 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二、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n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具有多样性,每种运输方式各
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国际海上运输、 铁路运输、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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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
n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n (一)班轮运输 n 班轮运输的主要特点包括: n ①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固定航线、固定港
“运输收据”等多种名称,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 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 种不可流通转让的单证。 n (五)电子提单 n 1990年6月通过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 则》将电子提单将简化为一组数据由承运人的计 算机保存。在承运人确认了托运人的订舱电讯以 及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了货物之后,承运人即将 电子提单连同一个密码(private key)传递给托运 人,使其成为对货物拥有控制权和转让权的唯一 当事人。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n 目前,海商法实践中关于无单放货性质的认定大
体上有违约、侵权、违约与侵权竞合等三种。我 国司法实践采侵权之观点。 n (三)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n 1.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放 货给正本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提货人因无正本提单提货或者其他责任人 因无正本提单放货给正本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无正本提单提货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n 2.无单放货的赔偿范围。分为两种情况:违约责 任的赔偿范围;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n (四)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免除
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 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是海上 货物运输中应用最广泛的单证,其法律作用包括 下列三个方面: n ①运输合同证明作用。 n ②货物收据作用。 n ③物权凭证作用。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二)提单的内容 n 提单的正面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名、标志、包
数,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船舶名称等。 n 提单的背面内容通常是预先印制好的运输合同条
款,除规定适用法律外,还具体规定了承运人与 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三)提单的分类 n 1.按照货物是否已经装船,提单划分为下列两类: n ①已装船提单; n ②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 n 2.按照收货人的记载方式,提单划分为下列三类: n ①记名提单; n ②不记名提单; n ③指示提单。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五)无单放货之诉的举证责任和时效期间 n 1.无单放货之诉的举证责任。正本提单持有人以
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提起诉讼,应当提交 正本提单,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凭正本提单在 卸货港无法提取货物的事实或者承运人凭无正本 提单放货的事实。 n 2.无单放货之诉的时效期间。违约之诉的时效期 间为一年,从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侵权之诉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正本提单持有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货物被提取或者权利被侵害之 日起计算。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n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公约 n 1.《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
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于1931年生 效,目前有80多个缔约国。《海牙规则》共有16 个条款,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责任。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2.《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全称是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 定书》,因在维斯比完成修改的准备工作而得名。 该规则共包含17个条款,自1977年生效,目前 有20多个缔约国。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五、无单放货的法律制度 n (一)无单放货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 n 实际承运人应当凭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向正本
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 应当凭其本人签发的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实际承 运人应无船承运人请求,为履行海上运输合同签 发本人提单的,根据本人签发提单的记载,应当 在目的港或者中转港向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 付货物。如果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和无船承运人 不按上述规则交货的,即属无单交货。
物运输合同。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 n 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n 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 n ②船名和船籍; n ③载货重量、容积和货名; n ④装货港和目的港; n ⑤受载期限; n ⑥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 n ⑦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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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n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和特点 n 国际货物运输具有以下特点: n ①国际货物运输的运输对象是货物,属于有形动
产。 n ②判断合同具有国际性的唯一标准是货物的启运
地和目的地是否位于不同国家。 n ③订立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合
同的证明形式一般是由承运人单方面拟定签发的 货运单证。 n ④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实体法既包括有关国 际条约,也包括相关国家的国内立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3.按照对货物表面状况是否加列不良批注,提单 划分为下列两类:
n ①清洁提单; n ②不清洁提单。 n 4.按照运输货物方式的差别,提单划分为下列三
类: n ①直达提单; n ②转船提单; n ③多式联运提单。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四)海运单 n 海运单(Sea Waybills,S/W)有“班轮运单”和
所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项包括17项内容,其赔偿 责任基础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汉堡规则》 改行“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n 6.索赔与诉讼.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四、航次租船合同 n (一)租船合同的种类及其性质 n 租船合同包括下列三种: n ①航次租船合同; n ②定期租船合同; n ③光船租船合同。其中只有航次租船合同属于货
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 n ②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运价内已包含装
卸费用,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n ③证明班轮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包括提单和海运
单两种; n ④班轮运输合同适用的法律为海上货物运输的国
内法和国际公约,属于强行性合同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二)租船运输 n 租船运输的主要特点包括: n ①通常由承租人根据其商业需要到租船市场上寻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2.航空承运人的免责及其归责原则。按照《华沙 公约》,承运人享有下列三项免责事由,《海牙 议定书》对《华沙公约》修改时,删除了“过失 免责”的规定。《1999蒙特利尔公约》中对旅客、 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的 归责仍然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于因旅客死 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对于因托运行李 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和对于因货物毁 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则全面适用严格 责任原则。
货运单。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航空货运单是运 输合同和承运条件的证明,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 物而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n (二)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 n 1.航空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及其责任期限。按照 《华沙公约》和《1999蒙特利尔公约》,对于航 空运输期间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 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租船舶以安排货运; n ②船舶运价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确定; n ③租船合同不需要用运输单据来证明; n ④租船合同条款通常由承租人和出租人以某种示
范合同为基础自由商订。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二、提单与海运单 n (一)提单的含义和作用 n 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2.1955年《海牙议定书》。该议定书的全称是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 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涉及对 《华沙公约》18个重要条款的修改。1963年生 效,我国于1975年正式成为该议定书成员国。
n 3.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该公约的全称是 《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 的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共18条,旨在将实际 承运人(即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适用 于《华沙公约》。
货、卸货的速遣费; n ⑧运费; n ⑨其他有关事项。国际间的航次租船合同在订立
时,大多采用波罗的海与白海会议制定的统一租 船合同格式,其代号是“金康”(Gencon)。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三)航次租船合同项下提单的法律适用 n 航次租船合同项下提单仅是货物收据和提货凭证,
已丧失了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作用,若提单与航 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抵触,应以航次租船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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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第三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规则
n 一、国际航空运输法律体制 n (一)华沙公约体制 n 1.1929年《华沙公约》。该公约的全称是《统一
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该公约适用于 航空承运人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的国际 运输。自1933年生效至今,已有130多个缔约国, 是华沙公约体制中最基本的公约。我国于1959年 正式加入该公约。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2020/12/7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本章重点】 n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实务;掌握国际海上货
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铁路货物运输和多式联 运等主要运输方式中的运输单据制度;掌握提单 的作用;熟练掌握调整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三个 国际公约的内容以及我国《海商法》的相应规定; 掌握承运人责任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则的最新发 展;了解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掌握国际货运代 理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法律规则。
n (二)蒙特利尔公约体制 n 国际民航组织1999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通过了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 《1999蒙特利尔公约》),从而使规范国际航空 运输的法律制度走向统一、完整。我国于2005年 7月正式加入该公约。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的主要内容 n (一)航空货运单证 n 按照《华沙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应当签发航空
n 3.航空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三)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n 1.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时的义务。按照《华沙公
约》,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时,对承运人负有两 项义务: n ①对于航空货运单上以自己名义所填关于货物的 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n ②提供各种必需的资料。《1999蒙特利尔公约》 在此基础上,还要求托运人对于以自己的名义提 供给承运人载入货物收据或者载入其他方法所保 存记录的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陈述的正确性负 责。 n 2.托运人处置货物的权利。按照《华沙公约》和 《1999蒙特利尔公约》,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 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对货物进行处 置。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3.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海牙规则》采用“钩到 钩”原则,规定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为承运人对货物责任的期间。《汉堡规则》采用 “接到交”原则,规定自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 将货物交付时止为承运人对货物责任的期间。
n 4.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n 5.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及其责任基础。《海牙规则》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内容 n 1.公约的适用范围。《海牙规则》适用于在任何
缔约国内所签发的一切提单,《维斯比规则》将 其适用范围扩大到两个国家港口之间的有关货物 运输的提单,只要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或者提 单约定适用《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适用于 在两个不同国家之间的所有海上运输契约,只要 提单或其他运输单据是在一个缔约国内签发或者 约定适用该公约,或者装货港、卸货港、备选的 实际卸货港之一位于一个缔约国之内。 n 2.承运人的基本责任。承运人的基本责任包括: n ①签发提单。 n ②适航、适船、适货的义务。 n ③承运人应当适当和谨慎地装载、搬运、积载、 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二、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n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具有多样性,每种运输方式各
有其特点和适用范围。具体包括:国际海上运输、 铁路运输、航空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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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规则
n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方式 n (一)班轮运输 n 班轮运输的主要特点包括: n ①具有“四固定”的特点,即固定航线、固定港
“运输收据”等多种名称,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 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 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收货人的一 种不可流通转让的单证。 n (五)电子提单 n 1990年6月通过的《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 则》将电子提单将简化为一组数据由承运人的计 算机保存。在承运人确认了托运人的订舱电讯以 及托运人向承运人提交了货物之后,承运人即将 电子提单连同一个密码(private key)传递给托运 人,使其成为对货物拥有控制权和转让权的唯一 当事人。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二)无单放货的法律性质 n 目前,海商法实践中关于无单放货性质的认定大
体上有违约、侵权、违约与侵权竞合等三种。我 国司法实践采侵权之观点。 n (三)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n 1.无单放货的责任主体。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放 货给正本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违约 责任;提货人因无正本提单提货或者其他责任人 因无正本提单放货给正本提单持有人造成损失的, 无正本提单提货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 责任。 n 2.无单放货的赔偿范围。分为两种情况:违约责 任的赔偿范围;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n (四)无单放货赔偿责任的免除
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 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是海上 货物运输中应用最广泛的单证,其法律作用包括 下列三个方面: n ①运输合同证明作用。 n ②货物收据作用。 n ③物权凭证作用。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二)提单的内容 n 提单的正面内容主要包括货物的品名、标志、包
数,承运人的名称和主营业所,船舶名称等。 n 提单的背面内容通常是预先印制好的运输合同条
款,除规定适用法律外,还具体规定了承运人与 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三)提单的分类 n 1.按照货物是否已经装船,提单划分为下列两类: n ①已装船提单; n ②收货待运提单,又称备运提单。 n 2.按照收货人的记载方式,提单划分为下列三类: n ①记名提单; n ②不记名提单; n ③指示提单。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五)无单放货之诉的举证责任和时效期间 n 1.无单放货之诉的举证责任。正本提单持有人以
承运人无正本提单放货为由提起诉讼,应当提交 正本提单,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凭正本提单在 卸货港无法提取货物的事实或者承运人凭无正本 提单放货的事实。 n 2.无单放货之诉的时效期间。违约之诉的时效期 间为一年,从承运人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 侵权之诉的时效期间为二年,从正本提单持有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货物被提取或者权利被侵害之 日起计算。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三、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公约 n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公约 n 1.《海牙规则》。《海牙规则》的全称是《统一
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于1931年生 效,目前有80多个缔约国。《海牙规则》共有16 个条款,其主要内容是规定了承运人的最低责任。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2.《维斯比规则》。《维斯比规则》的全称是 《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 定书》,因在维斯比完成修改的准备工作而得名。 该规则共包含17个条款,自1977年生效,目前 有20多个缔约国。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五、无单放货的法律制度 n (一)无单放货的概念及其产生原因 n 实际承运人应当凭承运人签发的正本提单向正本
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无船承运人作为承运人, 应当凭其本人签发的正本提单交付货物。实际承 运人应无船承运人请求,为履行海上运输合同签 发本人提单的,根据本人签发提单的记载,应当 在目的港或者中转港向无船承运人或其代理人交 付货物。如果承运人、实际承运人和无船承运人 不按上述规则交货的,即属无单交货。
物运输合同。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二)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 n 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n ①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 n ②船名和船籍; n ③载货重量、容积和货名; n ④装货港和目的港; n ⑤受载期限; n ⑥装货、卸货期限及其计算办法; n ⑦超过装货、卸货期限后的滞期费和提前完成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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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n 一、国际货物运输的概念和特点 n 国际货物运输具有以下特点: n ①国际货物运输的运输对象是货物,属于有形动
产。 n ②判断合同具有国际性的唯一标准是货物的启运
地和目的地是否位于不同国家。 n ③订立运输合同的当事人是托运人和承运人,合
同的证明形式一般是由承运人单方面拟定签发的 货运单证。 n ④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合同的实体法既包括有关国 际条约,也包括相关国家的国内立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3.按照对货物表面状况是否加列不良批注,提单 划分为下列两类:
n ①清洁提单; n ②不清洁提单。 n 4.按照运输货物方式的差别,提单划分为下列三
类: n ①直达提单; n ②转船提单; n ③多式联运提单。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四)海运单 n 海运单(Sea Waybills,S/W)有“班轮运单”和
所规定的承运人免责事项包括17项内容,其赔偿 责任基础实行不完全过失责任原则。《汉堡规则》 改行“推定过失责任原则”。 n 6.索赔与诉讼.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四、航次租船合同 n (一)租船合同的种类及其性质 n 租船合同包括下列三种: n ①航次租船合同; n ②定期租船合同; n ③光船租船合同。其中只有航次租船合同属于货
口、固定船期和相对固定的费率; n ②货物由承运人负责配载装卸,运价内已包含装
卸费用,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 n ③证明班轮运输合同的运输单据包括提单和海运
单两种; n ④班轮运输合同适用的法律为海上货物运输的国
内法和国际公约,属于强行性合同法。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二)租船运输 n 租船运输的主要特点包括: n ①通常由承租人根据其商业需要到租船市场上寻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2.航空承运人的免责及其归责原则。按照《华沙 公约》,承运人享有下列三项免责事由,《海牙 议定书》对《华沙公约》修改时,删除了“过失 免责”的规定。《1999蒙特利尔公约》中对旅客、 行李或者货物在航空运输中因延误引起的损失的 归责仍然实行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对于因旅客死 亡或者身体伤害而产生的损失、对于因托运行李 毁灭、遗失或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和对于因货物毁 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则全面适用严格 责任原则。
货运单。在没有相反的证据时,航空货运单是运 输合同和承运条件的证明,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 物而向托运人签发的货物收据。 n (二)航空承运人责任制度 n 1.航空承运人的责任范围及其责任期限。按照 《华沙公约》和《1999蒙特利尔公约》,对于航 空运输期间因货物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 损失,承运人应当承担责任。
租船舶以安排货运; n ②船舶运价由承租人与出租人协商确定; n ③租船合同不需要用运输单据来证明; n ④租船合同条款通常由承租人和出租人以某种示
范合同为基础自由商订。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二、提单与海运单 n (一)提单的含义和作用 n 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2.1955年《海牙议定书》。该议定书的全称是 《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订的统一国际 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涉及对 《华沙公约》18个重要条款的修改。1963年生 效,我国于1975年正式成为该议定书成员国。
n 3.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该公约的全称是 《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 的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共18条,旨在将实际 承运人(即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适用 于《华沙公约》。
货、卸货的速遣费; n ⑧运费; n ⑨其他有关事项。国际间的航次租船合同在订立
时,大多采用波罗的海与白海会议制定的统一租 船合同格式,其代号是“金康”(Gencon)。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三)航次租船合同项下提单的法律适用 n 航次租船合同项下提单仅是货物收据和提货凭证,
已丧失了作为运输合同证明的作用,若提单与航 次租船合同的规定抵触,应以航次租船合同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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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航空货物运输规则
n 一、国际航空运输法律体制 n (一)华沙公约体制 n 1.1929年《华沙公约》。该公约的全称是《统一
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该公约适用于 航空承运人以飞机运送旅客、行李或货物的国际 运输。自1933年生效至今,已有130多个缔约国, 是华沙公约体制中最基本的公约。我国于1959年 正式加入该公约。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2020/12/7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本章重点】 n 了解国际货物运输的法律实务;掌握国际海上货
物运输、航空货物运输、铁路货物运输和多式联 运等主要运输方式中的运输单据制度;掌握提单 的作用;熟练掌握调整国际货物海上运输的三个 国际公约的内容以及我国《海商法》的相应规定; 掌握承运人责任制度以及相关法律规则的最新发 展;了解国际货运代理的概念,掌握国际货运代 理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法律规则。
n (二)蒙特利尔公约体制 n 国际民航组织1999年在加拿大蒙特利尔通过了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 《1999蒙特利尔公约》),从而使规范国际航空 运输的法律制度走向统一、完整。我国于2005年 7月正式加入该公约。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的主要内容 n (一)航空货运单证 n 按照《华沙公约》的规定,承运人应当签发航空
n 3.航空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三)托运人和收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n 1.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时的义务。按照《华沙公
约》,托运人办理托运手续时,对承运人负有两 项义务: n ①对于航空货运单上以自己名义所填关于货物的 各项说明和声明的正确性负责; n ②提供各种必需的资料。《1999蒙特利尔公约》 在此基础上,还要求托运人对于以自己的名义提 供给承运人载入货物收据或者载入其他方法所保 存记录的关于货物的各项说明和陈述的正确性负 责。 n 2.托运人处置货物的权利。按照《华沙公约》和 《1999蒙特利尔公约》,托运人在履行运输合同 所规定的一切义务的条件下,有权对货物进行处 置。
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法
n 3.承运人的责任期限。《海牙规则》采用“钩到 钩”原则,规定自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 为承运人对货物责任的期间。《汉堡规则》采用 “接到交”原则,规定自承运人接管货物时起至 将货物交付时止为承运人对货物责任的期间。
n 4.承运人的责任限额。 n 5.承运人的免责事项及其责任基础。《海牙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