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第108届广交会组团参展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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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第108届广交会组团参展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
•【公布日期】2010.08.17
•【字号】内政商贸发字〔2010〕526号
•【施行日期】2010.08.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第108届广交会组团参展工作的通

各参展企业:
根据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关于第108届广交会组展工作的通知》(商广函字[2010]257号)要求,现将我区交易团组团参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机构
团长:高晓峰商务厅副厅长
副团长:闫立功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副处长
秘书长:闫立功(兼)
二、时间、地点
第108届广交会于2010年10月15日-11月4日在广州琶洲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举办,整体会期为21天,其中:第一期10月15-19日;第二期10月23-27日;第三期10月31日-11月4日。

换展期为10月20-22日和10月28-30日。

展期对外洽谈时间为每日9:30至18:00。

三、参展总体要求
本届广交会是在我国总体经济环境继续好转,但世界经济复苏进程依然曲折,各种积极变化和不利因素同时存在,我国及我区对外贸易发展仍然面临许多不确定不稳定因素的情况下举办的,务请各参展企业高度重视并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精心组织展样品,做好本届参展工作。

同时密切关注“广交会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与自治区商务厅网站相关信息发布,按时完成相关筹备参展工作。

四、展区布局
本届广交会,各展区布局、展区规模与第107届相同,在各参展企业通过“广交会网络管理与服务系统”申报基础上,经我厅审核汇总,在自治区商务厅网站公示,提交相关商会复核,报送商务部和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审定,我区交易团共获得各类展位262个,其中:品牌展位24个;一般性展位238个;各参展企业在各展期相关展区展位数量见附件1。

请各参展企业认真核对,务于2010年9月10日前向我区交易团提交《广交会展位使用责任书》(见附件2,企业可通过广交会官方网站“易捷通”下载)和《参展企业治安防火保证书》(见附件3,企业可通过自治区商务厅网站下载)。

五、布展要求
所有参展企业布展,必须符合广交会《安全保卫规定》、《展馆防火规定》及《展馆用电安全规定》(详见《参展手册》,待下发)。

除品牌展位和已申报并获准一般性展位特装方案企业外,其他企业对大会统一搭建的展位和配置的展具,未经交易团审核并报广交会审图组许可,所有参展商和布展单位不得擅自拆装和改动,否则,所发生的费用和后果均由参展企业自行承担。

六、参展费用
目前,第108届广交会展位费用标准明细尚未正式下达,各参展企业应缴展位费用暂按我厅《关于申请第108届广交会一般性展位有关事项的通知》(内政商贸发字[2009]281号)中附件2《第107届广交会各展区标准展位参展费标准》和本
《通知》中附件1所列各参展企业在各展区展位数量进行分解并收取了展位费保证金。

参展企业展位费将从所交展位费保证金中直接抵扣。

此外,根据外贸中心要求,为优化参展结构,从第108届广交会起恢复原展位价格,即每个标准展位约2万元,为此,每个展位需再补交1000元展位费(化工展区展位费500元)。

请各参展企业务于2010年9月10日前将补交展位费汇入指定账户(开户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账号:204101201110122945、开户行: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银泉支行)。

七、会务保障
(一)住宿。

本届交易会我区交易团参、布展人员原则上统一入住广州华海大厦。

其中:布展人员入住时间:第一期10月11日-14日;第二期10月19日-22日;第三期10月27日-30日。

布展人员按实际报名和交费情况由会务组统一安排住宿。

参展人员入住时间:第一期10月13日-20日12:00时前;第二期10月21日-28日12:00时前;第三期10月29日-11月5日12:00时前。

参展正式代表按每个展位不超过3人报名与交费情况,由会务组汇总,交易团领导审核后,会务组统一安排住宿。

会务费标准:布展人员2000元/人;参展人员4000元/人(含2人1个标准间住宿、伙食补助、交通补贴)。

请各参展企业按此标准计算,并于9月10日前将应交会务费汇至下列账户:
开户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账号:204101201110122945
开户行:内蒙古银行呼和浩特银泉支行
请各参展企业将《第108届广交会参、布展人员住宿申请表》(附件4),于
9月20日前送交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逾期则视为无需交易团安排住宿,届时交易团不予安排住宿。

会务组将严格按照报名人数与交费情况安排住宿,迟到与早退均不予退款。

会外代表原则上不予安排住宿,特殊情况需会务组安排住宿的,必须提前填表申请并交费,所报申请一经确认不得更改,否则,所订住房不予保留,所交费用不予退还。

(二)交通。

我区交易团所有参展人员的城市交通不做统一安排,由交易团从企业交费中发放交通补助,参展企业自行解决。

(三)进馆证件。

自第104届起,广交会已全部使用可5年10届重复使用的IC智能卡证件。

按照大会有关规定,特别提请本届参展人员注意:凡在第104届广交会以来已办理硬卡式IC参展商证本届继续参展的人员,务请将已办证件带至广州,由交易团统一办理注册登记后继续使用。

丢失、损坏或未带回已办硬卡式IC参展商证的参展人员,一律按丢失处理,必须由本人写出检查或情况说明,报交易团领导审核并转报大会保卫部门审批后方可重新办理,除时间上无法保证外,参展人员还需向大会缴纳每证200元工本费。

本届布展和新参展人员的进馆证件,由会务组按经交易团领导核定的人员名单统一办理。

其中:布展证件按报名与交费人数办理IC智能卡证件,每证大会收取工本费标准为:1天10元,2天30元,3天50元,4天70元,5天90元,6天110元。

参展商证按每个展位不超过3人(化工展区2人)的报名与交费情况(参展企业至少1人,联营供货商不超过2人,化工展区联营供货商不超过1人),由参展企业负责人签名申请,经交易团领导确认同意后办理硬卡式IC智能卡证件,每证大会收取工本费150元。

请各参展企业将《第108届广交会筹、参展商证申请表》(附件5)于9月10日前送交商务厅对外贸易发展处,逾期进馆证件不予保证。

为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防止个别缺乏诚信和假借其它企业名称申请获得展位企业,因筹备参展工作不到位而转让(出卖)、倒卖展位问题的发生,本届广交会我区交易团继续实行必须由经营企业派出展位负责人到会参展并坚守展位洽谈业务的规定,届时交易团将在参展期内实行逐日早晚入出馆签到制度。

凡参展企业展位负责人不到会的,本企业所有展位参展商证不予配发,展位负责人虽然到会,但不能很好履行职责且不执行逐日按时签到的,下届申请展位时,参展表现全部10分一次性扣除,并视情况停止该企业一年两届广交会和其它展会展位申请。

为加强安全保卫,杜绝违规使用展位,所有参、布展办证人员资料必须由参展企业法定代表人审查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安保问题负主要责任。

会外临时代表按从严控制的原则,由会务组每天对报名交费情况汇总,经交易团领导批准后办理。

凡无联营供货备案的展位,或参展期间联营供货企业与备案企业不一致的,交易团均拒绝接受外省籍人员参展商证办理。

八、有关工作联系人、电话
梁蓉:************或6946452(电话、传真)
李春雨:************(电话、传真)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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