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川办函[201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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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
知
正文:
----------------------------------------------------------------------------------------------------------------------------------------------------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川办函[2010]89号2010年05月17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新时期群众信访工作的需要,着力建立畅通、便民、高效的“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机制,现将《“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的领导,将“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纳入目标绩效管理信访和群众工作考核内容,确保办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规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四川省人民政府网站“省长信箱”来信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订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特事特办”,“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视来信反映的内容和性质,由有关地方和行政机关负责办理。
二、来信受理
(一)受理范围。
1.对我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事业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2.对我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和工作人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工作作风方面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3.对我省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工作职责、办事程序和有关政策的咨询、意见和建议;
4.对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实际困难的救助,属于由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解决的有关问题;
5.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进行投诉的其他行政行为。
(二)以下情形的来信不予受理。
1.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程序的;
2.有关地方和部门已经受理且正在办理期限内的;
3.已经地方或部门实行信访终结处理的;
4.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5.反映事实不清,责任主体不明,且无法核实和办理的。
三、来信办理
(一)工作职责。
1.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受省政府委托负责“省长信箱”来信的受理、交办、转送和来信办理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工作。
2.各市(州)政府信访和群众工作机构、省政府各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依据工作职责,负责承办省委省政府信访办交办、转送的来信。
(二)办理方式。
1.对来信人提出的属于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告知来信人法定途径。
2.对依照法定职责应当由地方政府和行政机关协调处理、或政策答复的来信,转送有关地方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进行办理。
3.对反映重大、情况紧急,或问题久拖不决的来信,形成专项来信摘报;根据工作开展情况,定期整理综合分析后,报本级政府有关领导阅批。
4.对经省政府领导批示和情况突出的来信,交办有关地方和行政机关进行办理。
5.对重大紧急来信事项、来信信息,要特事特办,及时办理。
(三)网上回复。
1.转送有关地方和行政机关办理的来信,由有关办理的地方或行政机关回复;交办有关地方和行政机关办理的来信,由有关地方和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向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反馈办理结果,由省委省政府信访办回复。
2.加强对回复用语的审核把关,要求文字简明扼要,内容问有所答,表达清晰完整,措辞得当平和,用语礼貌文明。
3.从接收到来信(含转、交办件)之日起,建议、咨询类的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投诉、求助类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回复,需要调查处理的可延长至30个工作日;情况特别复杂的在4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不得超过60天。
不能按期办结的向省委省政府信访办报送有关情况说明。
对所反映问题处理不彻底而导致的重复来信,应当认真对待和处理,并在10个工作日内重新答复来信人;对无正当理由或所提要求超越政策许可范围的重复来信,应当给予解释说明。
四、督促检查
(一)各级政府信访和群众工作机构应当督促检查重要来信事项的办理情况,对在来信办理工作中推诿、敷衍、拖延、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二)各级政府信访和群众工作机构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办理期限办结来信事项、反馈办理结果,以及不执行来信处理意见的,应当及时督办,并提出改进意见。
收到改进意见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
本规则由省委省政府信访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