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201X)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12号-范文模板 (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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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12号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X)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12号
原公诉机关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军,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于四川省宜宾市,汉族,大学文化,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局副局长,住(略)。

201X年9月19
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长江航运公安局看守所。

辩护人肖勇、李忠泽,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军犯受贿罪一案,于201X年8月5日作出(201X)江法刑初字第57号刑事
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杨军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
审理了本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王婷、王珣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杨军及其辩护人李忠泽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X年5月至201X年1月,被告人杨军任事业单位重庆
市北碚区建筑管理站副站长,负责建筑工地施工许可证的办理及配套费征收等
相关工作;201X年1月至201X年3月任重庆市北碚区建委住房科科长;201X
年3月至8月在重庆市北碚区龙凤街道办事处工作;201X年8月通过公选被任
命为重庆市合川区规划局副局长。

《重庆市配套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规定自201X年7
月1日起主城区(包括北碚区)配套费的减、免、缓由重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审批减、免、缓。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
办公室201X年12月6日印发的《关于缙云山园艺场月亮田住宅小区建设专题
会议纪要》(201X-86)载明,根据北碚区政府(1997)86号文件承诺,在抵
扣旧房拆迁面积后,减半收取工程配套费。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X]98号关于印发《北碚区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规定,从201X 年7月11日起该办法规定减免范围内配套费的减、免由北碚区建委按本办法的相关条款办理;该办法规定减免范围外配套费的减、免由北碚区政府审批,其
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审批配套费的减、免、缓。

该办法发布以前北碚区政
府有关配套费征收管理的规定(其中包括201X-86会议纪要所依据的[1997]86
号文件)与该办法不一致的,以该办法为准。

201X年12月12日,重庆市远海
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海公司)申请按北碚区政府201X-86号会议纪
要精神减半缴纳畔溪名都三期配套费[天生桥(月亮田)果园住宅小区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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