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条例十亮点分析:政府具有公告听证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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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界例(国《房 收 和 条注《 地》于 受 广》下 土例征 各 泛 以 有条屋 补 关 简 上) 偿 的称 已
2 1年 1 2 日起 正式 实施 。与 此 前 的 《 市 房屋 拆 01 月 1 城 迁 管 理 条 例 》相 比 , 《 例 》具 有 十大 亮 点 : 条
2政 府 是 惟 一 补 偿 主体 .
是市 、县级人 民政府应 当组 织有关部 门对征
收 补 偿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并 予 以公 布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
征 求 意 见 期 限 不 得 少 于3 日,且 应 当将 征 求 意 见 情 0
况 和根据公 众意见修改 的情况 及时公布 。二是 因旧
城 区改 建 需 要 征 收 房 屋 ,多数 被 征 收 人 认 为 征 收 补
应 当依 照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和 本 级 人 民 政府 规 定 的 职 责 分 工 ,互 相 配 合 ,保 障 房 屋 征 收与 补偿 工作 的顺 利
进行。”
这 意 味 着 公 益 性 征 收 、补 偿 的 主 体 只 能 是 政 府 ,而不 再 包 括开 发 商 。
3政府具有公告 、听证的义务 .
对 危 房 集 中 、基 础设 施 落 后 等 地 段 进 行 旧城 区 改 建 的 需 要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其 他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偿方 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 的 ,市 、县级人 民政府应
当组 织 由被 征 收 人 和 公 众 代 表 参 加 的 听 证 会 ,并 根 据 听证 会 情 况 修 改 方 案 。 三是 市 、县 级 人 民政 府 作
收补 偿 方 案和 行 政 复议 、行政 诉 讼 权 利 等事 项 。
8协 议 不 成 政 府 有 权 决 定 .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与 被 征 收 人 应 当 就 补 偿 方 式 、补
4 征收 争 执可 以提 交 司法 裁 决 .
《 例 》第 十 四条 规 定 : “ 征 收 人对 市 、县 条 被 级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的房 屋 征 收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依 法 申请 行 政 复 议 ,也 可 以 依 法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 从 而 突破 了 以 往 只 能 对 补 偿 、安 置 提 起 复 议 或 诉 讼 的 局
一
教育 、文化 、卫 生 、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 护 、防灾
减 灾 、文 物 保 护 、社 会 福 利 、市 政 公 用 等公 共 事 业 的 需 要 ; 由政 府 组 织 实施 的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的
需 要 ; 由政 府 依 照城 乡 规 划 法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实施 的
6强 调 评 估 机 构 的 中立 .
收部 门 报 请 作 出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的 市 、县 级 人 民政 府 依 照 本 条 例 的规 定 ,按 照 征 收 补 偿 方 案 作 出 补 偿 决
定 ,并 在 房 屋征 收 范 围 内予 以公 告 。
造 成 的停 产 停 业 损 失 的补 偿 。 对 被 征 收 房 屋 价 值 的
限
偿 金 额 和支 付 期 限 、用 于产 权 调 换 房 屋 的 地 点 和 面
积 、搬 迁 费 、临 时 安 置 费 或 者 周 转 用 房 、停 产 停 业
损 失 、搬 迁 期 限 、过 渡 方 式 和 过 渡 期 限 等事 项 ,订
立补偿协议 ;另 一方面 ,房屋 征收部 门与被 征收人
《 条例 》第 四条规定 : “ 、县级 人民政府负 市
责 本 行 政 区域 的 房屋 征 收 与 补 偿 工 作 。市 、县级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房 屋 征 收 部 门组 织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房 屋 征 收 与 补偿 工 作 。市 、县 级 人 民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这 标 志 着 “ 商 合 谋 ” 、征 收 与商 业 开 发 征 收 官
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已成为历史 。
4 国土资源 2 1 年2 l 4 0 1 g号
出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后 应 当 及 时 公 告 。公 告 应 当 载 明征
征 收前 的效 益 、停 产 停 业期 限等 因素确 定 。
1公 共 利 益征 收 与 商 业 开 发 彻 底分 开 .
《 例 》第 二条 规定 : “ 了公共 利益 的 需 条 为
要 ,征 收 国有 土 地 上 单 位 、个 人 的 房 屋 ,应 当对 被 征 收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给 予公 平 补 偿 。 ” 同 时第 八 条 以 列 举 的 方 式 将 “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界 定 在 :国 防 和 公 外 交 的 需 要 ; 由政 府 组 织 实 施 的 能 源 、交 通 、水 利 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需 要 ; 由政 府 组 织 实 施 的科 技 、
在 征 收 补 偿 方 案 确 定 的 签 约 期 限 内 达 不 成 补 偿 协 议 ,或 者 被 征 收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不 明 确 的 , 由 房 屋 征
5明确 了征 收 补 偿 的 范 围 .
包 括 :( ) 征 收 房 屋 价 值 的 补 偿 ;( 因征 收 一 被 二) 房 屋 造 成 的搬 迁 、IH 安 置 的 补 偿 ;( ) I,  ̄l 因征 收 房 屋 三
补偿 ,不 得 低 于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公 告 之 日被 征 收 房 屋 类筑 不 予 补 偿 .
《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 、 县 级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作 出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前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对 征 收 范 围 内未 经 登 记 的建 筑 进 行 调 查 、认 定 和 处 理 。 对 认 定 为 合 法建 筑 和 未 超 过批 准 期 限 的 临
2 1年 1 2 日起 正式 实施 。与 此 前 的 《 市 房屋 拆 01 月 1 城 迁 管 理 条 例 》相 比 , 《 例 》具 有 十大 亮 点 : 条
2政 府 是 惟 一 补 偿 主体 .
是市 、县级人 民政府应 当组 织有关部 门对征
收 补 偿 方 案 进 行 论 证 并 予 以公 布 ,征 求 公 众 意 见 。
征 求 意 见 期 限 不 得 少 于3 日,且 应 当将 征 求 意 见 情 0
况 和根据公 众意见修改 的情况 及时公布 。二是 因旧
城 区改 建 需 要 征 收 房 屋 ,多数 被 征 收 人 认 为 征 收 补
应 当依 照本 条 例 的 规 定 和 本 级 人 民 政府 规 定 的 职 责 分 工 ,互 相 配 合 ,保 障 房 屋 征 收与 补偿 工作 的顺 利
进行。”
这 意 味 着 公 益 性 征 收 、补 偿 的 主 体 只 能 是 政 府 ,而不 再 包 括开 发 商 。
3政府具有公告 、听证的义务 .
对 危 房 集 中 、基 础设 施 落 后 等 地 段 进 行 旧城 区 改 建 的 需 要 ;法 律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的其 他 公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偿方 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 的 ,市 、县级人 民政府应
当组 织 由被 征 收 人 和 公 众 代 表 参 加 的 听 证 会 ,并 根 据 听证 会 情 况 修 改 方 案 。 三是 市 、县 级 人 民政 府 作
收补 偿 方 案和 行 政 复议 、行政 诉 讼 权 利 等事 项 。
8协 议 不 成 政 府 有 权 决 定 .
房 屋 征 收 部 门 与 被 征 收 人 应 当 就 补 偿 方 式 、补
4 征收 争 执可 以提 交 司法 裁 决 .
《 例 》第 十 四条 规 定 : “ 征 收 人对 市 、县 条 被 级 人 民 政 府 作 出 的房 屋 征 收 决 定 不 服 的 ,可 以依 法 申请 行 政 复 议 ,也 可 以 依 法 提 起 行 政 诉 讼 。 ” 从 而 突破 了 以 往 只 能 对 补 偿 、安 置 提 起 复 议 或 诉 讼 的 局
一
教育 、文化 、卫 生 、体育 、环境和资源保 护 、防灾
减 灾 、文 物 保 护 、社 会 福 利 、市 政 公 用 等公 共 事 业 的 需 要 ; 由政 府 组 织 实施 的 保 障 性 安 居 工 程 建 设 的
需 要 ; 由政 府 依 照城 乡 规 划 法 有 关 规 定 组 织 实施 的
6强 调 评 估 机 构 的 中立 .
收部 门 报 请 作 出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的 市 、县 级 人 民政 府 依 照 本 条 例 的规 定 ,按 照 征 收 补 偿 方 案 作 出 补 偿 决
定 ,并 在 房 屋征 收 范 围 内予 以公 告 。
造 成 的停 产 停 业 损 失 的补 偿 。 对 被 征 收 房 屋 价 值 的
限
偿 金 额 和支 付 期 限 、用 于产 权 调 换 房 屋 的 地 点 和 面
积 、搬 迁 费 、临 时 安 置 费 或 者 周 转 用 房 、停 产 停 业
损 失 、搬 迁 期 限 、过 渡 方 式 和 过 渡 期 限 等事 项 ,订
立补偿协议 ;另 一方面 ,房屋 征收部 门与被 征收人
《 条例 》第 四条规定 : “ 、县级 人民政府负 市
责 本 行 政 区域 的 房屋 征 收 与 补 偿 工 作 。市 、县级 人 民 政 府 确 定 的房 屋 征 收 部 门组 织 实 施 本 行 政 区 域 的
房 屋 征 收 与 补偿 工 作 。市 、县 级 人 民政 府 有 关 部 门
这 标 志 着 “ 商 合 谋 ” 、征 收 与商 业 开 发 征 收 官
混为一谈的拆迁模式已成为历史 。
4 国土资源 2 1 年2 l 4 0 1 g号
出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后 应 当 及 时 公 告 。公 告 应 当 载 明征
征 收前 的效 益 、停 产 停 业期 限等 因素确 定 。
1公 共 利 益征 收 与 商 业 开 发 彻 底分 开 .
《 例 》第 二条 规定 : “ 了公共 利益 的 需 条 为
要 ,征 收 国有 土 地 上 单 位 、个 人 的 房 屋 ,应 当对 被 征 收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给 予公 平 补 偿 。 ” 同 时第 八 条 以 列 举 的 方 式 将 “ 共 利 益 的 需 要 ” 界 定 在 :国 防 和 公 外 交 的 需 要 ; 由政 府 组 织 实 施 的 能 源 、交 通 、水 利 等 基 础 设 施 建 设 的需 要 ; 由政 府 组 织 实 施 的科 技 、
在 征 收 补 偿 方 案 确 定 的 签 约 期 限 内 达 不 成 补 偿 协 议 ,或 者 被 征 收 房 屋 所 有 权 人 不 明 确 的 , 由 房 屋 征
5明确 了征 收 补 偿 的 范 围 .
包 括 :( ) 征 收 房 屋 价 值 的 补 偿 ;( 因征 收 一 被 二) 房 屋 造 成 的搬 迁 、IH 安 置 的 补 偿 ;( ) I,  ̄l 因征 收 房 屋 三
补偿 ,不 得 低 于 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公 告 之 日被 征 收 房 屋 类筑 不 予 补 偿 .
《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 、 县 级 条 市 人 民 政 府 作 出房 屋 征 收 决 定 前 ,应 当 组 织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对 征 收 范 围 内未 经 登 记 的建 筑 进 行 调 查 、认 定 和 处 理 。 对 认 定 为 合 法建 筑 和 未 超 过批 准 期 限 的 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