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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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效能,保障公众饮食
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
原则,确保食品安全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建立健
全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整理、分析、发布和利用机制。

第四条食品安全信息工作应当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作用,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和效率。

第二章食品安全信息收集
第五条食品安全信息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情况;
(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三)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数据;
(四)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五)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六)食品安全标准制定、修订情况;
(七)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八)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第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收集渠道,加强对
食品安全信息来源的监管,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七条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食品安全信息收集,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政府网站等方式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供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食品安全信息整理与分析
第八条食品安全信息整理与分析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进行,确保信息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第九条食品安全信息整理与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二)食品安全趋势分析;
(三)食品安全问题识别;
(四)食品安全事件预警;
(五)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分析内容。

第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整理与分析,形成食品安全信息报告,并根据报告提出监管措施。

第四章食品安全信息发布与利用
第十一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全面、客观的原则,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信息发布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政策;
(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结果;
(三)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情况;
(四)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五)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六)其他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发布机制,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公众信息平台等方式,及时发布食品安全信息。

第十四条食品安全信息利用应当充分发挥信息资源的价值,提高食品安全监管水平和效能。

第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安全信息资源的整合和利用,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

第五章信息安全与保密
第十六条食品安全信息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照
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保护。

第十七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信息安全管理机制,
确保食品安全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安全信息工作人员进行信息安全
教育和培训,提高信息安全意识和能力。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
滥用职权、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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