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建议修改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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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关于《安徽省禁毒条例》(草
案)建议修改情况的说明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07.12.24
•【分类】修改意见的报告
正文
关于《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建议修改情况的说明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十届省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分组审议了《安徽省禁毒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近几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我省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力度不断加大,禁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
但禁毒工作形势十分严峻,我省的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发案率呈较大幅度的上升趋势。
为更好地贯彻党和国家明确提出的“四禁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禁毒工作方针,有效地禁绝毒品,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一个符合我省实际的地方性法规,非常必要。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对如何完善这个条例,使之更加符合我省实际,可操作性更强,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对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一审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了归纳和分析,在省公安厅的协助下,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并赴淮北、阜阳两地召开
座谈会,征求意见;同时将修改稿印发全省各市人大常委会征求修改意见。
综合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会同省公安厅、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数次修改,能吸收的意见尽量吸收。
分别召开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进行了研究,形成了《草案修改建议稿》。
5月30日,主任会议对《草案修改建议稿》进行了研究,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关于条例的体例
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本条例涉及内容较多,应分章来写,以突出重点,使内容更加清晰。
根据这些意见,将草案按其主要内容分为六章,分别为:“总则”、“禁吸、戒毒”、“禁贩、禁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同时根据有的委员提出的意见,增加“附件”部分,列出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24个品种。
二、关于易制毒化学品管理
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是禁毒工作的重要方面。
根据省公安机关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2002年的摸排,目前我省共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34家,经营企业300余家,使用单位2000多家,其中一类9种易制毒化学品生产企业7家,经营企业47家,使用企业156家。
我省在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发生过利用易制毒化学品制毒的案件;在去年的摸排中,有关部门依法整改取缔的违规企业达57家。
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对我省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问题十分关注,要求在条例中增加相关内容,加大管理力度。
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在修改时,根据《刑法》、《海关法》、《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和原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局《关于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参考贵州等省的
相关法规,拟定专章,对利用易制毒化学品制毒、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销售、仓储、运输、进出口各个环节的管理加以规范,并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三、关于禁毒部门的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对禁毒有关部门的职责规定不明确。
我们修改时对草案第五条、第六条内容进行了补充和调整,使禁毒各有关部门的职责比较清晰。
草案第五条主要是禁毒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在第一款后增加:“负责打击毒品违法犯罪和强制戒毒工作”。
在第二款的“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后增加“应履行职责,依法惩治毒品违法犯罪。
”,并单列一款作为第二款。
“药品”前增加“食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后增加“金融、信息产业”。
草案第六条主要内容是禁毒宣传教育,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二款;第一款分为两款,分别为:“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等部门应当开展禁毒宣传。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按各自职能组织开展禁毒宣传教育。
”;第三款修改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禁毒教育列入法制教育的内容,对学生进行禁毒教育。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禁毒教育”。
四、关于未成年人的禁毒问题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要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体现出对未成年人的吸毒问题的极大关注,要发挥家庭、学校对未成年人和学生的监督教育作用。
根据这些意见,在第七条增加“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禁毒教育”。
在第十三条规定不满十四周岁的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限期所外强制戒毒。
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第一款为:“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其监护人有
责任督促其戒毒。
学校发现学生吸食、注射毒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配合公安机关监督其戒毒;对戒除毒瘾后返校的学生,学校应当加强监督教育,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第二款为“强迫、引诱、欺骗、教唆或者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
五、其他具体修改情况
1、草案第二条,根据有的委员的意见,增加“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摇头丸)、氯胺酮(K粉)”。
2、有的委员提出应该将国家关于禁毒工作的方针写进条例,据此意见将草案第三条修改为:“禁毒工作遵循综合治理、预防为主的原则,坚持禁吸、禁贩、禁种、禁制并举、堵源截流、严格执法、标本兼治的方针。
”
3、草案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原第二款后增加:“并接受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将原第七条修改后作为第四款。
4、草案第八条改为第七条,在原第一款第一句后增加“对检举、揭发毒品违法犯罪有功的,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句删去。
5、将草案第九条和第十条合并作为第八条,根据部分委员提出的意见,将第三款中“提供资助”改为“提供资金、场所、器具和其它便利。
”第四款作如下修改:在“单位或者个人”增加“应当将禁毒作为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吸食、注射毒品”后加上“或者从事其他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最后一句后增加“并协助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6、草案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第一句改为“单位发现在下列岗位工作的人员有吸毒行为的,应当调整工作岗位:”在第四项中增加“电力、煤气、石油、化工”。
7、草案第十二条改为第十五条,删去“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受歧视”。
8、将草案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合并修改为第十一条。
9、草案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三条,根据有的委员意见,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不满十四周岁或者年满六十周岁以上的;”。
10、草案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二条,“由本人或者其亲属承担”改为:“由其本人承担,本人无力承担的,由其家属承担”。
11、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四条,根据有的委员提出的意见,将“定期”改为“每3个月”。
12、草案第二十条改为第十六条,删去第一款,将第二款中的“可以”改为“应当”。
13、草案第二十一条,传染病防治法已有规定,予以删去。
14、第二十二条改为第十七条,根据部分委员提出的意见,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对强制戒毒所的设立和管理予以明确规定。
原条文作为第二款,内容作相应的改动。
15、草案第二十四条改为第十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原第二款修改后改为第二十二条。
16、根据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依据《刑法》、《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对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包括吗啡、杜冷丁等的管理和使用加以规定,并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条款。
17、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的修改遵循几个原则:一是严格遵守立法法规定的地方立法权限,没有上位法规定的,不得设置吊销营业执照和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规定;有上位法的规定的,不得突破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创制性内容的罚款数额和幅度要符合我省实际;三是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
根据这些原则,修改、增加和删去了部分条文。
其他一些具体文字和条文序号的改动,在此不再一一说明。
以上说明连同《草案修改建议稿》,请一并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