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 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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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法学?
法学(英文:law,science of)
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社会科学。
又称法律学或法律科学。
其研究对象包括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形式、发展、作用、制定和实施以及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等一系列问题。
法学是社会科学中一门特殊的科学,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规律。
法学肯定法律对于社会的制约和调整。
从而,法学成为教育全体人民遵纪守法,具有特殊的价值。
法学思想最早渊源于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哲学思想。
法学一词,在中国先秦时被称为“刑名之学”,自汉代开始有“律学”的名称。
在西方,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Ulpianus)对“法学”(古代拉丁语中的Jurisprudentia)一词的定义是:人和神的事务的概念,正义和非正义之学。
现代的法学,是指研究法律的科学。
但是关于法学与科学的关系有不同的看法,这主要涉及价值论的研究是不是科学的问题。
法学与科学
近代德国人把人文、社会科学提高到与自然科学对等的地位的,柏林洪堡大学以来的现代大学推动了社会科学的发展。
法学被理解为科学与这一背景有关。
法学以价值论为主要核心内容,实质上,法学的核心仅仅是思维上的中心,而不是说法学的本体是价值的,法学最大的特点是要论证实践中如何体现价值(或者说怎么证实价值已经实现),这一论证形成了所有的法学部门分支。
法学价值是否实现或者怎么实现的论证,是经验性的,可验证的,因而是科学的。
在价值推导方面,法律也要公理理论。
在诉讼研究方面,法学需要认知心理学这样最微观的支持,譬如,对抗制为什么在认识论上是合理的,认知心理学会揭示所有的人都有可怕的人类弱点
法学是不是科学,最容易提出疑问的是法理学,法理学是处在价值核心部位,但这也只是某种法理学。
法理学的形而上,可以藐视科学,但是法理学的形而下(解答部门法)必须诉诸综合分析,价值只是要素之一。
科学的传统意义,是指经验科学。
什么是科学,在传统意义上,并不难确定。
其基本特征是,诉诸实验,可观察和可验证,卡尔·波普尔则说是可证伪。
按照波普的观点,弗洛依德的精神分析不是科学。
法学在本体上是科学,在核心问题上,不是科学。
或者说,法学的本源精神论证,
不是严格的科学,但是法学的应用性论证是科学。
在法学被理解为科学的那些领域,经验可以证伪理论。
譬如,对抗制必然是现代流行的诉讼制度,不这样做,司法独裁就是随处可见。
法学分类
中国学科分类国家标准/820
理论法学
法理学
法哲学
法律逻辑学
法律社会学
立法学
法律心理学
法律教育学
法律史学
法制史
法律思想史
法律解释学
比较法学
外国法学
部门法学:六法全书
宪法学
行政法学
民事法学
民法学
经济法学
劳动法学
环境法学
婚姻法学
知识产权法学
金融法学
诉讼法学
民事诉讼法学
行政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
刑事法学
刑法学
司法鉴定学
刑事侦察学
安全法学
国际法学
国际公法学
国际私法学
国际经济法学
国际刑法学
国际环境法学
国际知识产权法学
国内法学
诉讼程序法学
边缘学科
法律信息学
法经济学
科技法学
法医学
司法精神病学
法律统计学
犯罪侦查学
证据学
刑事证据学
民事证据学
行政证据学
法律系统工程学
交叉学科
网络法学
新闻法学
交叉法学科专题
法学的特征
在阶级社会中,法学具有阶级性和实践性两个特征。
历史上,出现过4种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的、体现不同意识形态的法学,即奴隶主的、封建主的、资产阶级的和无产阶级的。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
以法作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必然具有实践性的特征,即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社会实践服务。
法学可以分为很多分支学科,主要有:①理论法学,又称基础法学。
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
中国法律院系为这个学科开设的课程称为法学基础理论(简称法理学)。
②法律史学。
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③国内法学。
指一国各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境法学、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
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因此,在国内法学体系中,宪法学占有主导地位。
④国际法学。
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
⑤立法学。
研究立法原则、规划、立法体制、立法风格、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以及法律汇编、立法评价等问题。
⑥法律解释学。
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文字进行阐释,相当于中外历史上所称的注释法学。
⑦法社会学。
通常指通过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实行和效果等问题。
⑧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
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包括本国法和外国法之间,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
因此,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密切联系。
⑨法学和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
如科技法学、法医学、司法鉴定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统计学等。
在每一独立的分科中,又可再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较低的分科。
而在各分科中,每个国家的法学都总是以研究本国现行法为重点的。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在现代社会中,法在调整人们行为方面的作用极为广泛。
法学和包括自然科学在内的各门学科都有不同程度的关系。
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任何阶级或学派的法学都以某种哲学作为其理论基础。
当代中国的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的。
法学与社会学的关系
二者存在着极为密切并相互交错的关系。
法律社会学既是法学的分支学科,又是社会学的分支学科,是介乎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边缘学科。
作为法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和作为社会学分支的法律社会学,两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例如,青少年犯罪、家庭、婚姻等问题是社会学和法学共同关注的问题,但双方的研究角度又有所不同。
前者需要综合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些问题,后者则着重研究这些问题的法律方面。
法学与经济学的关系
法学与经济学之间的关系直接体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一个原理,即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归根结底是由经济条件决定的,而法律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推动或阻碍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法学和经济学都需要研究法与经济的关系。
法学从研究法律制度、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的角度(例如研究合同制度、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民事侵权行为等)出发来研究法与经济
的关系,而经济学则从生产力、经济关系、经济规律和经济活动的角度出发来研究这种关系。
法学与政治学的关系
在历史上,法学和政治学曾长期结合在一起。
欧洲中世纪,天主教会居于主导地位,政治学和法学都从属于教会的神学。
17~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法学和政治学都摆脱了神学的桎梏,但还是一些哲学家的包罗万象的哲学体系中的两个环节,而且,两个学科也很难分开。
直到19世纪,法学和政治学才从哲学中脱离出来,各自成为独立学科。
法和国家、政府、政党以及政治家的活动等现象是密切联系的。
法学要研究政治,政治学也要研究法律,而且两者都要研究国家,只不过研究的对象和重点不同而已。
法学与伦理学的关系
在古代和中世纪,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有时很难分开。
古代印度的《摩奴法典》和公元7世纪出现的《古兰经》就是这方面的典型。
即使在近现代,一般说,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法学与伦理学已明显分开,但法学与伦理学都极为关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这一极为重要和复杂的问题。
《摩奴法典》(局部)
法学与心理学的关系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而人的行为同人的心理活动是不可分的。
因而法学与心理学也必然具有密切的联系。
但法学在研究法律的作用时重视人的心理活动,注意吸收心理学的研究成果。
如犯罪心理学是犯罪学与心理学相结合的边缘科学。
中国历史上的法学
在中国,法学起源于春秋战国时期。
那时是中国古代文化史上极为辉煌的时期,各学派相继兴起,百家争鸣。
法就是各家(主要是儒墨道法四家,尤其是儒法两家)争论的问题之一。
这一时期法家的法律思想对中国后来的思想家有深远影响。
诸子百家的法学思想
总的来说,儒家的法律思想是:强调主要依靠道德、礼仪教化手段并由圣君、贤臣来治理国家,法律(刑罚)只能作为辅助手段。
主张“德治”、“礼治”或“人治”,反对“法治”,实行“德主刑辅”。
以墨翟为代表的墨家,反对儒家学说,他们从“兼相爱,交相利”,即从人们互爱互利的社会信念出发,主张以“天的意志”作为法的根源,以天为法,顺法而行。
并认为饥寒是犯罪
的原因,应重视生产和节约;要求选拔贤才,执法严明公正。
墨家所讲的法是很广泛的,包括法律、道德等所有规范。
以老子和庄子为代表的道家,认为国家应实行“无为而治”:“我无为而民自化,我好静而民自正,我无事而民自富,我无欲而民自朴。
”他们既反对儒家的“人治”,也反对法家的“法治”,提倡以道为核心的自然法则。
“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
”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思想主要是由商鞅、韩非等人为代表的法家提出的。
与儒家相反,他们强调法律及其强制作用,而轻视圣贤或道德感化作用,即主张“法治”。
法家还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法律思想,如法作为一种权衡、规矩、尺度,提供一个判断是非的客观准则;法应随时代而变;法由国家制定;法应公开,应平等适用;应严格守法,法与赏罚不可分,等等。
那时法家所主张的“法治”,是以加强君主专制和严刑峻罚为基础的,不同于西方17~18世纪反封建专制、反酷刑的法治。
早在春秋时期,中国古代法律已从习惯法向成文法、从秘密法向公开法发展。
到战国时期,魏国执政李悝在各诸侯国法律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完整的法典《法经》。
这部《法经》虽早已失传,但在一些历史著作中载有其篇目。
公元前221年,秦始皇建立了中国历史上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封建君主专制国家,采纳了法家另一代表人物李斯的建议,下令禁止儒生以古非今、以私学代替法律,而只准“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这在形式上看仿佛极为重视法学,事实上是推行政治上、思想上的专制主义,其结果之一是导致法学在中国的衰落。
汉代以后的律学汉武帝采纳儒家董仲舒的主张,“罢黜百家,独尊儒术”。
从此,在思想领域中,儒家学说被奉为正统,儒家的法律思想垄断了长达2000年的法学领域。
现在通常所讲的中国历史上的传统法律思想就是指这2000年的儒家法律思想。
在这一时期中,继百家争鸣而起的是依照儒家学说,对以专制君主名义发布的成文法进行文字上、逻辑上解释的律学,即通常所说的注释法学。
东汉经学大师马融、郑玄等都曾对汉律作章句注解。
晋代张斐和杜预也曾对汉律作注解。
东晋后,私家注解逐渐由官方注解所取代。
唐代大臣长孙无忌等人于公元652 年奉诏编写《唐律疏议》一书,对《唐律》作了权威性的解释,与唐律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保存的法律文献。
它以儒家的“德主刑辅”作为主导思想。
《唐律》及其《疏议》集战国至隋各代法律之大成,又成为唐以后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的典范。
《唐律》对当时中国近邻国家日本、朝鲜、越南等国法律也有重大影响。
因而在国内外法学著作中,通常将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封建法律以及其他国家仿照唐律而制定的法律,称为中华法系或中国法系。
《大明律》书影
从三国魏明帝时起,设律博士职,专门传授法学。
这一官制一直延续到宋,至元代才被废除。
清末法学家沈家本在总结中国历史上法学的发展时曾认为,元明清时法学已日趋衰落。
1740年编成的《大清律例》是中国封建社会最后一部法律。
现代法学思想传入中国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社会逐步转变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领域也发生相应变化。
康有为的《大同书》、孙中山关于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思想、严复所翻译的许多西方名著,都包括了西方18~19世纪流行的法律思想,既有民主主义、自由主义,又有社会学、进化论方面的内容。
如果说严复等人在中国传播的主要是西方法理学方面的思想,那么,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政府官员则主要传播西方法律制度,特别是基于罗马法的民法法系法律制度的思想。
沈家本任修订法律大臣时,主持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仿照西方模式改革中国传统法律的工作。
他派遣政府官员和学生出国考察和学习西方法律,聘请日本法学家来中国修订法律和讲学,1906年创立第一所近代法律学校;组织翻译了大量外国法律。
在1911 年辛亥革命后至1949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西方各种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继续传入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也开始传入中国。
西方法学西方法学的内容极为广泛,通常指古希腊、罗马奴隶制社会、西欧封建社会以及近现代西方资产阶级的法学或法律思想。
世界其他国家的法学历史
人类历史上积累了丰富多彩的法律文化。
除中国外,还有古代埃及、古代两河流域邻近地区各国、古代印度以及中世纪伊斯兰教各国、日本和俄罗斯等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文化。
但就内容之丰富和影响之深远而论,西方法学可列为首位。
在以雅典为代表的古希腊城邦,尽管成文法并不很多,也没有职业法学家,但当时哲学、政治学、伦理学、文学等著作中,探讨了关于法的许多基本问题。
例如法是神授还是人定;法的基础是权力还是自然、正义或理性;是法治还是一人之治,以及法和民主、自由、平等的关系;法和国家、自然法和实在法之间的关系,等等。
这些思想对后世西方法学一直具有影响。
与古希腊不同,古罗马的成文法(主要是私法)和法学极为发达。
在西方历史上,正是在罗马帝国前期,第一次形成了职业法学家集团,第一次出现了法律教育和法学学派,第一次出现了法学著作。
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的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一部最早的并完整保存下来的西方法学著作。
欧洲中世纪,由于天主教会在政治、经济上占有很大势力,教会神学在思想领域中居于垄断地位,法学与哲学、政治学等都成了神学的附庸。
到中世纪中期和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在封建社会内部的出现和成长,出现了一种以恢复和研究罗马法为核心的法学,即自12~16世纪相继出现的意大利的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以及法国的人文主义法学派。
这三个法学流派虽各有特点且相互对立,但通过它们,罗马法在欧洲大陆得到广泛传播,从而为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基础的统一的资本主义法律的形成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与欧洲大陆不同,英国中世纪的法,主要是普通法。
这种情况表明了以后西方世界两大法系的渊源:民法法系(又称大陆法系)是在罗马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而普通法法系(又称英美法系)是在
英国普通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最为盛行的法律思想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荷兰的H.格劳秀斯、英国的T.霍布斯和J.洛克、法国的C.L.S.孟德斯鸠和J.-J.卢梭等人。
他们的学说和政治纲领尽管有很多差别,但总的来说,是新兴资产阶级反封建压迫、争取民族独立的思想,是《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以及资产阶级民主、法制的理论基础。
这个学派极大地提高了法在社会中的地位,倡导了一系列新的法律原则,创立了宪法、国际法等新的法律学科,沉重地打击了神学,使政治学、法学摆脱了神学的束缚。
典型的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典《拿破仑法典》,就是在这个学派的思想基础上制定的。
古典自然法学派起过巨大的历史进步作用,但也不可能超出时代所给予它的限制。
《法国民法典》亦即《拿破仑法典》
在19世纪,随着资本主义统治的确立,古典自然法学派渐趋衰落,代之而起的是历史法学派、分析法学派和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的哲理法学派。
在欧洲大陆,开展了广泛的编纂法典的活动,比较法学和行政法学随之兴起。
随着英国和欧洲大陆一些国家从事殖民扩张,普通法法系和民法法系的影响扩展到世界其他地区,西方两大法系终于确立起在世界范围的地位。
进入20 世纪,西方法律和法学的一个重大问题是所谓“法的社会化”问题,即强调法不仅应保护个人权利,而且应着重保护社会利益。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新的科技革命,国家垄断资本主义空前发展,国家经济职能大大增强,资本主义经济有了较大发展,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更多地采用改良、让步和福利主义政策。
在这种条件下,一般地说,资产阶级统治相对稳定,资本主义民主和法制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它们主要体现在下列方面:①德、意、日三国在战后通过新宪法,建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中的人权和公民权利有所扩大,宪法和法律监督进一步加强。
②立法重点从私法转向公法,新的公法、公法化的私法、公私混合法大量出现。
③在立法指导思想上,已从17~19世纪的理性主义、概念论法学转向现实主义、利益多元论和折衷主义,在强调法律重大作用的同时承认这种作用的局限性。
④在法律形式上,虽然也制定和修改了若干重要法典,但一般采用单行法、特别法形式。
⑤对司法组织和程序进行改革,加强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利,形成事实上的“法官创制的法律”。
⑥两大法系逐步靠拢、国际立法增多。
但与此同时,破坏法制的现象仍然大量存在。
在法学领域中,学派更加繁多,新自然法学(或类似的价值论法学)、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法律社会学三大派别相互靠拢。
非法学思潮对法学影响更不断扩大,出现了经济分析法学、批判法学等新的法学派别。
马克思主义法学
在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主义出现以前,法学领域几乎一直是由有产阶级思想家、法学家垄断的。
他们为法学提供了大量历史资料,有的人在阐述法律现象的某些方面,也提出了合乎或接近科学的观点,有的法律思想也起过历史进步作用。
但由于阶级地位和时代的局限性,
他们没有也不可能真正科学地阐明法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
马克思主义3个组成部分中所包含的马克思、恩格斯的法律思想,构成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它的出现为法学领域带来了根本变革。
它代表了无产阶级及其他劳动人民的利益,以历史唯物主义科学地阐明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原则区别
①以往法学主要以历史唯心主义为基础,否认经济因素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掌握国家政权阶级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当然,法和经济以外的各种因素也相互作用。
但归根结底是由经济因素决定的。
②以往的法学否认法的阶级性,马克思主义法学肯定法的阶级性,同时肯定法的继承性。
马克思主义法学和社会主义法都是在批判地继承人类历史上优秀法律文化遗产的同时创立和发展的。
③以往的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
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到了共产主义社会,法也将随着国家的消亡而消亡。
那时当然还有具有某种强制力的行为规则,但已不是阶级意义上的法了。
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法学方面的主要贡献是:①他们在阐明历史唯物主义的同时也就说明了法的本质和发展规律。
②他们在考察和研究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和发展以及在直接参加革命斗争的实践中,分析和批判了资产阶级的法律制度。
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贡献是:①在领导革命斗争,特别是在与俄国自由资产阶级、孟什维克、第二国际修正主义者和其他机会主义者作斗争的过程中,揭露了沙皇俄国以及其他帝国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特别是与资产阶级代议民主制相联系的资产阶级法制的本质及其虚伪性。
②他在领导十月社会主义革命和创建苏维埃政权的过程中开始提出了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
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夕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政府《六法全书》的指示以及《共同纲领》关于废除旧法律创建新法律的规定,都表明一种新的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在中国大陆的创立。
但在相当长时期内,这一法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
1978 年12月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法学就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的指引下,成为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服务的法学,它在当代中国的条件下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当代中国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分析。
一个方面是在中共和国家重要文献或领导人关于法制的重要论述中体现的发展。
首先,法制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最有利的条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了中国建国以来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同时也研究了国际共产主义运动中的经验,对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作出了科学的论断:“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中共十二大、十三大和十四大都重申和发展了这一结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内在属性。
没有民主和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