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打包出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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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出售协议
甲方(资产出售方):北京市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编:传真:
乙方(资产购买方):北京市哈哈哈山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邮编:传真:
甲方前称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属下东兴信用社分别于2005年7月7日、2009年8月27日、2009年9月24日、2008年5月9日、2013年9月1日、2013年10月6日、2013年11月11日通过抵贷协议、清偿委托等取得北京市哈里威水产品有限公司及东灶海清制冰厂、南京丰收电子机械有限公司、北京市染料化工一厂、南京海光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市东兴农具厂、北京市富康钢塑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渔网绳厂的财产所有权和处臵权(清单详见本协议附件一)。
现就上述企业的厂房资产出售,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以评估时点为2013年9月15日由甲方前称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北京市公正房地产评估所对上列企业所作的房地产评估报告”所列载的全部资产(详见本协议附件二),作为本协议甲方售出标的物。
二、上列七家企业资产均位于北京市东灶港镇,房屋建筑面积约为18935.79平方米(本协议不涉及土地),按现状出售前述资产。
本协议一经签订即视为乙方对本协议标的物情况已完全了解清楚并无异议。
甲方对标的物的瑕疵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甲乙双方议定:上列七家企业资产标的物出售给乙方。
确定
全部标的物总出售价为人民币叁佰万元整(其中哈里威水产品有限公司及东灶海清制冰厂26万元、南京丰收电子机械有限公司27万元、北京市染料化工一厂69万元、南京海光集团有限公司59万元、北京市东兴农具厂50万元、北京市富康钢塑有限责任公司25万元、北京市渔网绳厂20万元),甲方仅提供收据,交割过程中及办理产权过户和水电过户手续等事宜所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四、甲方保证对自己对本协议所售标的物拥有决定处分权,出售该标的物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承诺承担所售标的物的所有权、实体处分权及在法律责任上可能出现的瑕疵责任及后果。
自本协议签订及第六条所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甲方则不再享有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任何权利,但本协议另有规定者除外。
甲方有义务尽量协助乙方完成有关必要的法律手续。
五、在交割开始后,当发生针对甲方或乙方,但起因于交割日前有关企业或附属企业的经营、诉讼活动,而在交割日前未曾预料到或未向乙方披露的债务纠纷或权利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共同采取必要措施予以解决,使出售资产或乙方免受损失。
若该等纠纷或争议对转让资产或乙方造成任何损失,则甲方应作出赔偿,赔偿最高限额为争议资产的出售价(出售价详见本协议第三条)。
六、乙方必须在本协议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出售价款20%支付给甲方,此后第一个工作日即为标的物的交割日,双方办理好交接手续后,乙方即向甲方付清全部出售款。
七、任何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全面和足额的赔偿:
乙方未按规定的时间交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逾期超过1个月时,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乙方应承担全部价款的20%的违约金。
甲方未按规定的时间或因本协议第五条所述事因而不能按约履行
交割手续的,每逾期一日,甲方应按乙方已付款项的万分之五计算滞纳金。
逾期超过1个月时,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应承担全部价款的20%的违约金。
八、本协议标的物中北京市哈里威水产品有限公司房产及设备由甲方于2009年2月25日出租给北京市搭理水产冷冻有限公司,租期至2013年1月24日;南京海光集团有限公司冷库及附属房库由南京海光捕捞有限公司于2008年2月2日、11月18日出租给北京市忠诚水产经营部,租期至2016年2月27日。
对于该部分房产由甲方负责向承租单位明确由乙方接管。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凡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不能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协议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及加盖双方公章后即生效。
十二、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复印若干份送有关单位。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签约代表人:签约代表人:
协议签署日期2015年12月日
附件
一、相关七家企业资产抵贷协议,清偿授权等复印资料;
二、评估报告复印件;
上列附件之复印件均由甲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