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会笔记-税法-22年-第11章 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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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车辆购置税法、车船税法、印花
税法
第一节 车辆购置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在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150ml 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
购置: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一次性征收
征税范围
列举的车辆为征税对象
二、税率与计税依据
(一)税率:同一比例税率:10% (二)计税依据
1.购买的计税价格=发票电子信息中的不含增值税价。
存在多条信息或无信息的,为实际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除增)
2.进口自用: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税率
3.自产自用:同类销售价格→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4.受赠、获奖或其他方式取得: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不含增) →无法提供的,参照同类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确定
原车辆为生产或销售企业,未开具发票的,按销售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 →无同类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包括
•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
•排气量>150ml的摩托车
不属于
•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交通车辆
•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等轮式专用机械车
•起重机、叉车、电动摩托车
包括
•基金、集资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手续费、包装费、储存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保管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不包括
•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
•代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进口自用:应纳税额=(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税率
=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税率)
消费税税率
×税率
(二)已办理免、减税手续的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减税范围:
纳税义务时间:用途改变等情形发生之日
应纳税额=初次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1-使用年限×10%)×10%-已纳税额 不得为负数,使用年限取整计算,不满一年不计算在内
四、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免税。
4.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免税。
5.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免税。
6.回国服务的在外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 1 辆个人自用国产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 1 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7.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由指定厂家生产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
8.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对购置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
9.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的流动医疗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10.原公安现役部队和原武警黄金、森林、水电部队改制后换发地方机动车牌证的车辆(公安消防、武警森林部队执行灭火救援任务的车辆除外),一次性免征车辆购置税。
五、征收管理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购置应税车辆当日,以相关凭证上注明的时间为准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缴纳
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钱缴纳
一车一申报制度
纳税地点登记地。
无需登记的,机构所在地
退税退回生产或销售企业的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发生转让行为的,受让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未发生转让行为的,车辆所有人为车辆购置税纳税人
第二节 车船税法
一、纳税义务人与征税范围
纳税义务人 在境内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
征税范围
在境内属于车船税法税额表中的车辆、船舶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入外国籍船舶的, 不征收车船税
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二、税目与税率
定额税率 车辆:具体省级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船舶:国务院在规定幅度内确定
乘用车 按发动机气缸容量或
(排气量)分7档 核定载客人数9人(含)以下
商用车
客车 核定载客人数9人(包括电车)以上
货车 1.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客货两用汽车、三轮汽车和低
速载货汽车等
2.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 50%计算
其他车辆 专用作业车
不包括拖拉机
轮式专用机械车
摩托车
船舶
机动船舶 拖船、非机动驳船分别按照机动船舶税额的 50%计算;游
艇的税额另行规定 游艇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 1 千瓦折合净吨位 0.67 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 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 应纳税月份数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2.已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在同一纳税年度内办理转让过户的,不另纳税,也不退税
3.盗抢、报废、灭失、失而复得
4.质量原因,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退货月份以退货发票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在单位内部场所行驶或者作业的机动车辆和船舶
•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被盗抢、报废、
灭失
•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失而复得
四、税收优惠
法定减免1.捕捞、养殖渔船免征车船税。
2.军队、武装警察部队专用的车船免征车船税。
3.警用车船免征车船税。
4.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5.对节能汽车, 减半征收车船税。
6.对新能源车船, 免征车船税
免征:纯电动商用车、插电式(含增程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商用车。
不属征税范围:纯电动乘用车和燃料电池乘用车
7.省级据当地情况,可对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定期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
8.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由部队号牌改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一次性免征改挂当年车船税。
特定减免经批准临时入境的外国车船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车船,不征收
五、征收管理
纳税期限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车船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
纳税地点车船登记地 或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不需登记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所在地
纳税申报按年申报,分月计算,一次性缴纳。
公历1.1-12.31
第三节 印花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教材有变动,22年课件不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