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母子公司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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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母子公司的法律关系
一、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界定
(一)母子公司的界定
1.母子公司的概念
本文研究母子公司的法律关系,对母子公司概念的界定是分析之基础和起点。

母子公司概念的界定,最重要之处在于明确母子公司之间的联结方式,即母子公司之间依据何种方式联系在一起。

目前,关于母子公司之间的联系,主要有两种方式:(1)规定母公司对子公司达到了控股的程度,即以某一公司对另一公司的资产控制达到一定程度为判断标准。

在这种联结方式中,母公司掌握了子公司一定比例的股权,从而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产生实质上的决定作用;(2)认为公司之间的控制合同为母子公司的联结方式。

所谓控制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施加影响,决定其经营决策的意思表示。

例如甘培忠认为:母公司是指拥有其他公司的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资本,或通过企业合同能够使其他公司成为自己的附属公司,对其进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其一定数量的股份或资本被其他公司所拥有或通过企业合同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i]
目前,我国法律关于母子公司的规定主要为《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而实际上,对母子公司的法律规制更多地体现于一些部门规章和政策性文件关于企业集团的规制中。

例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8年发布的《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

”虽然在我国的公司立法中,对母子公司之间的联结方式并未给予明确的界定,但从这些实用性很强的部门规章或政策性文件中可以看出,就母子公司联结方式而言,我国立法更倾向于采用母公司对子公司控股的观点。

本文也支持这一观点。

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合同虽广泛存在于实践操作之中,但以立法对这种控制合同加以规制则相对比较复杂,因此,本文暂不讨论这一问题。

结合以上观点,本文将母子公司界定为: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公司全部股权或享有另一公司控股权从而对另一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实施控制的公司,子公司是指因全部或一定的股权被母公司持有而受其控制的公司。

2.母子公司相关概念的区别
(1)母子公司与总公司、分公司
总公司是一个法人的总机构,而分公司则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自己独立的公司章程,没有独立的财产,营运资金由总公司拨付,本身也不能对外承担法律责任,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债权人可直接向总公司追索责任和债权。

在总公司与分公司的法律关系中,只存在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即总公司。

在日常的经营活动中,总公司和分公司通常使用同一个名义从事经济活动。

与分公司不同,子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是不容置疑的,子公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起诉、应诉,还可以其全部资产承担法律责任。

母公司和总公司都可以分别对子公司和分公司实行控制,但在控制力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力通常低于总公司对分公司的控制力。

虽然子公司的年度财务报告需要向母公司汇总,但债权人却不可以直接向母公司追索债权。

(2)母子公司与企业集团、关联公司、控股公司
企业集团、关联公司这些概念含义基本上相同,是指许多具有特定经济关系的公司或企业的联合体。

根据《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的界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由于公司形成特定关系的原因多种多样,有的是基于合同,有的是基于控股,有的是基于参股,因此对关联公司的界定也有差异。

关联公司与母子公司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关联公司含义比母子公司要广,是将母子公司、控股公司和被控股公司等概念包括在其中的概念,母子公司是关联公司的一种存在形态;(2)母子公司概念强调的重点在于不同公司之间的地位差异,即存在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而企业集团、关联公司等概念强调的重点则是主体的整体性。

控股公司是指持有另外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从而对另外这一公司实施控制和支配的公司。

一般来说持股比例应达到这一公司总资本的50%以上,但在实际上由于股份分散往往达不到这一比例,但只要取得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

而被其它的公司控制和支配的公司则是被控股公司。

母公司与控股公司的区别:(1)母公司对于子公司的控制,既可以因为控股,亦可因为双方签订协议。

控股公司之控股,仅以控股公司对被控股公司的控股事实为基础。

(2)控股公司是母公司的一种。

母公司和控股公司是种属关系,母公司是种概念而控股公司是属概念。

(二)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界定
1.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因此,母子公司法律关系也可以理解为法律规范调整的母子公司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特点
母公司和子公司虽然实际上存在着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但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二者却是彼此独立的公司法人,享有公司法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母、子公司都有独立的名称、公司章程和组织机构,有法定的资本,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相应法律行为,并以公司资产对外债务承担其有限责任。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仅以其持有的子公司股份数额为限,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具体而言,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特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对外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

虽然母子公司存在事实上的控制与被控制关系,
子公司意思的形成要受到母公司的制约,但在对外的交往中,却都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2)母公司决定和影响子公司的意思表示。

子公司在意思形成过程中,母公司往往要加入自己的意思,母公司享有收益权并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对其子公司行使重大事项决策权。

[ii]所以子公司形成意思表示的独立性与一般的民事主体有很大的不同。

这亦正是我们需要对母子公司进行法律规制的主要原因。

(3)应当注意的是子公司应当从母公司的长远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的角度来考虑必须遵守或者服从母公司,而不是任何具体事宜均直接受母公司的决定、命令。

3.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形成
在我国的公司立法中,对母子公司之间的联结方式并未给予明确的界定,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的不统一;在理论界,学者间对此问题亦存在不同意见。

结合前述对母子公司概念的界定,笔者认为,母子公司关系的形成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母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
母子公司关系形成的主要形式为母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对子公司进行控股。

《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设立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除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可投资设立全资子公司(即国有独资的子公司)外,公司不得设立全资子公司。

”由此可见,除国家授权投资公司可设立全资子公司以外,实践中存在较多的还是控股子公司。

(2)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获得另一公司较大比例股权而实现控股按照《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受让另一公司较大比例股权从而实现对其控股,这也是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一种传统模式。

(3)子公司股东以股权出资设立母公司
在允许以股权出资设立公司的条件下,出资人可先注册若干子公司、股东再以所持子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母公司。

子公司股东以股权出资设立母公司,子公司股权就成为了母公司的注册资本,使母公司间接地拥有了子公司股权,从而实现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股。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放宽民营企业集团设立方式和设立条件限制,出资人可先注册若干子公司、股东再以所持子公司股权出资设立母公司的方式组建企业集团。

”这是组建企业集团的一种方式,也可以说是母子公司关系形成的一种新模式。

4.认定控股权的标准
在法律理论和实践中,对于认定母公司对子公司控股权的标准也不尽一致,概括来说,有一下几种标准:
(1)明确规定某一公司拥有他公司的股份必须超过50%,才能称为控股。

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股份占有超过50%,该公司肯定为另一公司的最大股东,无疑将对另一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起决定性影响。

采用该比例认定控股,对判断是否属于母子公司形式的法律适用比较简单。

但问题在于,对相当一部分未达到该比例,但对他公司又起着实质控制作用的公司不能加以约束。

实际上,由于股权的分散
化,目前很多控股公司拥有被控制公司股权的比例远远低于50%。

据报道,在1929年,无论美国钢铁公司,还是电话电报公司,没有一个股东所掌握的股权超过股票发行总额的1%。

[iii]
(2)既规定某一公司应拥有另一公司股份要达到一定比例,同时又规定前者须对后者的生产经营活动起着实质性的影响作用。

母公司是一种控制性公司,凡积极拥有另一个公司半数以上股份并直接掌握其经营的公司就是母公司。

子公司是指半数以上股份受其他公司控制的公司。

[iv][v]按照该规定,认定母子公司的标准较为灵活,能从较大程度上保证子公司和小股东利益。

但对认定母子公司仍规定有一定比例,不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子公司和小股东利益。

从世界各国的公司发展来看,很多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由于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资产相当分散,尤其是许多上市公司,股东众多,一些小股东事实上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并不关心,即使关心,因受到多种因素的限制,也不可能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因此对控股公司来说,不拥有被控制公司相当比例的股份就能控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

(3)间接控股的情况:A公司虽然不拥有B公司的股权,但A公司的子公司拥有对B公司的控制权,或虽然单独不能控制B公司,但A公司所掌握的股份加上其子公司的股份,仍在事实上对B公司起着实质上的控制,即所谓的间接控股。

从母子公司法律制度的基本目的来看,间接控股也符合保护子公司和小股东利益的价值取向,也是母子公司的一种表现形式。

严格意义上讲,间接控股不应是本文讨论的母子公司关系形成的形式,笔者也认为,间接控股可以通过规范关联交易行为而非母子公司法律关系予以规制。

(4)不规定控股的具体比例而只规定达到了对公司的实质性的影响就可认定为母子公司形式。

该认定标准比较灵活,给予了法官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对子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也能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

以上几种标准都各有优劣,不足以科学地界定控股权的标准。

笔者认为,应看某一公司持有另一公司股权的比例是否足以对另一公司实施控制,以此作为认定控制权的标准。

二、母子公司法律关系的相关问题分析
母子公司形式作为现代公司制度的一种普遍形式,对扩大公司的经营规模,促进资本的扩张,实现资产的杠杆效用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可以说母子公司形式是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勿庸讳言,母子公司形式在对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由于母子公司与生俱来的矛盾亦导致了大量问题的出现。

笔者认为,在实际运作中,应从各方面理清母子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权利和义务,以便于加强各方面的立法对母子公司的关系进行深入的规制。

(一)母子公司一般法律关系
1.母子公司之间的投资法律关系
母公司拥有子公司,大部分是通过控股实现的。

母公司和子公司之间的投资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全资子公司;另一种是非全资子公司。

作为全资子公司,母公司在不损害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前提
下可以完全控制它的经营活动,如该子公司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人事任免等。

而非全资子公司,母公司虽然可以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通过控制子公司的股东会和董事会实现对子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控制,但由于要考虑到董事会中其他投资方的利益,母公司一般不会完全按照自己的意愿去控制子公司的活动。

实际上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是一种转投资与被转投资关系,母公司是转投资人,子公司是被转投资人,这是一种单向投资关系,即子公司不能对母公司再进行股权投资,不能反向持有母公司的股份。

从法律上讲,转投资公司是法人股东,对其出资享有法人股权,接受转投资的公司对投资人出资形成的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因此,我们又称这种关系为法人股东与公司的关系,或法人股权与法人财产权关系。

一般国家对全资子公司的设立有严格的限制条件,我国的法律也对此做出了限制,只允许国家授权投资的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

2.母子公司之间的控制法律关系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投资控股是以取得或拥有子公司的经营管理权为手段,以获取最大化的“资本增值”为目的的一种经济行为,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实行有效控制是母公司实现其资本增值目的的保证措施。

子公司虽然是独立的法人,可以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从事各种经营活动。

但是,子公司的自主权是受到限制的。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关,对公司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董事的选举和更换,监事的选举和更换,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事项享有决定权。

董事会是公司的决策机关,执行股东会做出的决议。

作为子公司,母公司无疑应该是它最大的股东,因此,母公司必然要凭借其股权的充分行使,对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有效控制,以保证盈利目的的实现。

3.母子公司经营管理法律关系
母子公司之间还有一层关系,就是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关系。

在母子公司结构中,子公司虽然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但却依然要受到母公司的控制。

正如前述,这种控制关系大部分是通过控股来实现的,也就是说母公司所持有子公司的股份在后者的董事会中能够起主导作用,所以子公司的董事会就成了负责执行母公司指示和政策的代表,从而形成了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

实际上,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也是通过这种管理关系具体实现的,如对投资决策、资产经营、财务分配、人事任免,同时还应包括涉及企业集团的整体利益和市场形象等。

在投资决策和资产经营方面,母公司根据集团的整体发展规划,对子公司实行资产重组、资本运作和结构调整。

子公司在资产投资及处置和技术改造等重大事项上必须提交母公司审议和决策;在财务管理方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审计。

子公司应将财务预决算、折旧等重要事项及时向母公司财务部门通报;在人事管理方面,母公司根据投资比例向子公司委派董事长、董事,监事长及监事。

母公司提名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子公司提名副经理人选,由子公司负责任免。

另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还会涉及其他一些专业事项环境污染、治安保密、计划生育等。

这些事项一般应由子公司自主管理,并就相关专业指标向母公司通报。

母公司需
根据相关规定委派专业管理部门对子公司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和管理。

总体看来,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管理方式和强度不尽相同,这种管理有的是强制性的,如母公司下达的统一计划,各子公司必须执行,母公司直接任命子公司的管理人员等;有的则是协调性的,如划分各子公司的销售市场、协调其商品的价格、调剂资金的余缺等。

为了充分发挥各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母公司一般都注意实行分散型管理,尽量地赋予子公司以自主权,只对一些重大问题实行统一的领导。

4.母子公司之间的财务关系
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因此要实行独立的核算。

但是,母公司在每一财务年度终结后,不仅要制作自己的年度财务报告,还要制作包括子公司在内的整个公司集团的年度财务报告。

虽然母、子公司在财务上是相互独立的,但是作为母公司,必须使股东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其自身所属的各个子公司的经营状况获得整体性的大致了解。

这是因为在股东和其他有关人员眼中,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不是孤立的,而是一个整体,母公司与其下属的各子公司包括分公司,构成一个公司集团。

在瞬息万变的市场经济中,对母公司的股东来说,他们的股份状况有时并不取决于母公司本身的经营状况,而是取决于其子公司的财务状况和发展前景。

因此,母公司的股东对子公司财务状况的关注有时是甚于对母公司的。

而有些子公司的信用也往往是依靠其母公司的实力来维持的。

公司集团的年度财务报告与一般公司的财务报告的内容基本相同,大致包括集团的资产负债表、集团损益表和集团资产变动表等。

这些账目都是把所有子公司的相应账目与母公司的账目汇总而成。

公司集团的财务报告必须由母公司董事会通过,并由母公司的审计员或会计监察员审核,然后与母公司自己的年度财务报告一起提交股东会。

同时,还须将财务报告呈送政府登记注册机关,并予以公告。

但公司集团的财务报告只能用于股东、公众和政府对该公司集团的经营状况的了解和掌握,而不能用作决定母公司自身事务的依据。

例如,母公司不能以集团的盈利和亏损作为自己盈利分配的根据,母公司也不以自己的财产对集团债务承担责任,税务机关更不能就整个集团的营业对母公司征税。

(二)母子公司特殊法律关系调整的问题
新《公司法》对于相互持股问题并无直接的规定,即并没有禁止母子公司相互持股,相互持股在实践中也普遍存在。

目前有明确禁止性规定的是《关于印发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在界定企业集团内部的产权管理形式时,规定“对于集团公司只拥有部分产权(股权)、具备独立法人地位的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关联公司,……各级子公司均不得反向持股,即不得持有集团母公司的股份,以防止产权关系混乱……”。

而新《公司法》取消了对公司转投资的限制,相当于也取消了对相互持股的限制。

但笔者认为,应禁止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即子公司不得拥有或取得母公司的股份,成为其母公司的股东。

设立此项规则的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防止公司资本的反复计算,虚伪扩张,危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如两个公司之间相互持股,同一金额的资金就会在
两个公司之间流动,使资金又进行了几次的资本增加,而增加的这部分资本是没有真正财产依据的。

这种资本的虚伪扩张加大了交易风险,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资本虚增还会出现另一个更严重问题,母公司往往会利用这虚增的资本规避法律,如利用母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持股虚增资本来规避法律关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

(2)容易形成公司经营管理者缺乏监督的局面。

公司经营者往往会利用相互持股来操纵股东会,使股东会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无力,容易造成经营者的滥用职权。

公司如果经营不利,缺乏效率,就很容易成为被别人收购的对象,这种潜在的危险对一个公司来说是极好的监督,迫使公司经营者提高经营效率,以使自己的公司免遭收购。

如果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的股份,这种风险就会变小,从而使公司丧失了这个市场的外部监督机制。

2.母子公司关联交易
所谓关联交易,是指发生在关联方之间的有关转移资源和义务的事项安排行为。

[vi]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前者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持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对公司有控制关系的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关联法人是指相互之间存在着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法人。

母子公司关联交易的特殊性和重点在于关联法人交易,即以母子公司关系为结构的公司集团内部交易。

这种交易的好处在于母子公司可以创造一种企业内部市场机制,代替外部的市场交易体制。

在内部市场机制中,供需双方可以保持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可以利用内部生产建立价格差别体系,增加公司收益;而且,通过这种内部交易,可以避免外部市场的贸易摩擦。

当然,关联交易也有其消极作用,母公司往往会利用不公平的关联交易侵害子公司的利益。

如,以低价购买产品并高价卖给子公司,从而掠夺子公司的利润,或者母公司无偿使用子公司的设施并让子公司承担母公司的应付费用等。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处于初级阶段,母子公司在商业运作中易出现的问题在我国也许尚未显尖锐,但随着企业公司化改革的深入和大规模企业集团的迅速增加,一系列弊端必将进一步凸现,必须引起我国立法和司法界的高度重视。

三、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
母子公司形式在经济的发展中既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也导致了大量问题的产生,因此既不能对母子公司的行为给予全部否定,也不能对母子公司的行为不予任何限制。

总的原则应该是在肯定母子公司形式的前提下,对母子公司的某些行为给予法律规制。

就理论和实务的角度看,笔者认为,母子公司关系的法律规制主要应从如下方面入手:
(一)限制母公司的强势地位
在母子公司结构中,无论母公司是通过控股还是通过签订控制合同来来实现对子公司的控制及管理,母公司都处在强势的地位,这很容易形成过度控制,使子公司丧失独立的人格,甚至篡夺子公司的商业机会。

因此,从宏观上来说,必须限制母公司的强势地位,让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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