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谈话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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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督促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及时发现和纠正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不断增强集团全面从严治党建设干部队伍凝聚力和向心力,根据《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国有企业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实施办法(试行)》以及《2018年度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考核办法》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廉政谈话的原则
廉政谈话应坚持抓早抓小、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领导分工,实行归口、逐级负责。

第二条廉政谈话的类型
廉政谈话分为履责谈话、任职谈话、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日常谈话。

第三条廉政谈话的实施
(一)履责谈话
主谈人及谈话对象:集团党委书记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办公室负责记录;集团领导班
子其他成员负责对分管部(室)和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记录。

谈话的首要内容: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要求,对抓好职责范围内全面从严治党事情进行履责报告,以及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谈话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要求适时进行,要求谈话比例应达到100%。

谈话方式: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

(二)任职谈话
主谈人及谈话工具:集团党委书记、纪委书记或集团干部人事分管领导对新提任(交换或转任)的中层(科级)干部以及集团管理的其他干部进行谈话,集团人力资本部负责记录。

谈话的首要内容:说明构造意图;肯定干部的成绩和优点,指出不足;并对其宣扬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廉洁从政,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详细要求;联合分歧岗位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指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事情的详细责任,出格是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等方面的要求;按照《中国章程》规定,指出干部必须遵守的有关构造纪律,
出格是领导干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原则,主动承受监视等方面的要求;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谈话时间:一般在正式任命下达后,新任职干部到任前安排谈话。

如遇特殊情况,到任前不能进行谈话的,应在到任后一个月内进行。

谈话方式:个别谈话或集体谈话。

(三)提醒谈话
主谈人及谈话对象:集团纪委书记对同级领导班子成员、各部(室)及下属单位人员在各级效能督查、群众举报及各项工作检查考核中,被发现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组织上认为应该进行提醒教育以避免引起不良影响的情况进行谈话,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记录。

谈话的主要内容:针对群众的反映,要求被谈话人做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有针对性地进行提醒和告诫,督促自查自纠,并对今后工作重点或方向提出建议、希望和要求;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谈话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谈话。

原则上应在收到反应或发现问题后半个月内进行。

谈话方式:个别谈话。

(四)诫勉谈话
主谈人及谈话对象:集团纪委书记负责对集团各部(室)及下属单位科级人员中,已发现或初步核实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有轻微违纪问题,但可免于或不予处分的;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整改的人员进行谈话,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负责人参加谈话并负责记录,最后结果报集团党委备案。

谈话的首要内容:向谈话工具指出发现的问题和错误,对其进行庄重的批评教育,责令其限期整改;谈话工具就错误和批评说明态度;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

谈话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安排谈话。

原则上应在发现或核实问题后半个月内进行。

谈话方式:个别谈话。

(五)日常谈话
主谈人及谈话工具:集团党委书记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下属单位首要负责人进行谈心谈话;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负责对各部(室)首要负责人谈心谈话;集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负责对分管部(室)和联系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谈话。

谈话的首要内容:按照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有关要求,经常性督促分管范围内部分和单位履行好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及其他需要谈话的内容,使谈话事情常态化。

谈话时间:根据事情需要和要求合时进行,不限次数。

谈话方式:根据谈话人及谈话对象具体情况,灵活掌握。

第四条廉政谈话的要求
(一)廉政谈话要坚持以人为本,谈话人要以对构造、对同志高度负责精神和政治责任感,采取既严格要求,又与人为善的态度和同志式的平等方式进行。

对涉及领导班子和谈话工具本人比较敏感的重要问题,要掌控政策和原则,谨慎表态;对谈话工具要求转达的意见和建议,要如实反应。

(二)廉政谈话的谈话人要做好谈话笔录,并要求谈话工具对谈话内部进行确认签字(日常谈话除外)。

廉政谈话形成的有关材料交集团监察监事审计室统一存档备查,结果将作为党员干部年度方针考核和评先选优、抬举任用的重要根据之一。

(三)廉政谈话不准向谈话工具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应当保密的有关情况。

(四)廉政谈话应提早通知。

接到谈话通知后,谈话工具应按要求认真筹办,不得托故推诿、拖延。

谈话中,谈话工具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坦
白究竟,不得清查或打击报仇举报人。

对欺骗构造、故弄玄虚或打击报仇举报人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需要的构造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

(五)廉政谈话后,对谈话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和内容,要及时向集团党委报告。

(六)提醒谈话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工具写出书面说明材料;诫勉谈话必必要求谈话工具就有关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就今后防范相似错误提出详细措施,书面说明材料应报集团党委。

诫勉谈话以后,还要进行跟踪督查,促其改正。

第五条附则
(一)本制度由集团党委负责解释。

(二)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廉政谈话工作记录
谈话
对象
性别
协助
人员
政治
面貌
工作单位及职务谈话地点
主谈领导
谈话时间
谈话
主要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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