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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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为规范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保障资金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规范银行业务行为,保障资金安全,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活动。

第二条银行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根据管理办法要求开展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条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与委托方之间的沟通和协商。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第四条银行在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严格防范信贷风险。

第五条银行应当认真审核委托方的申请,了解其经营状况和信用情况,并按照管理办法要求开展调查核实工作。

第六条银行应当制定网络信贷管理规定,明确网贷平台操作方式及流程,加强风险控制。

第七条银行应当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并落实相应的责任制,加强内部控制。

第三章贷款合同管理第八条银行与委托方在开展贷款业务时应当签订书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贷款利率、还款期限、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审查程序,进行贷款申请材料的审核和核实,确保贷款合同的真实、合法和有效。

第十条银行在签订贷款合同后,应当及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系统,并做好贷款档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对贷款人进行贷后跟踪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风险问题。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应当制定风险评估制度,对委托方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三条银行应当建立严格的贷款风险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控制风险,避免贷款违约和损失。

第十四条银行应当建立贷款催收和追偿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催收贷款,争取尽快收回借款本金和利息。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负责解释和监督执行。

第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以前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活动中的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7最新)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7最新)

遇到法律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7最新)核心内容:日前,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的是为了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

那么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规范内容是什么?对p2p网贷的影响是什么?接下来,赢了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一、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规范内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从来源、投向等方面明确了委托贷款的管理。

规定商业银行应严禁接受五类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一是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银行授信资金;三是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四是筹集的他人资金;五是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资金投向不得为以下四方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同时规定银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此次意见稿明确了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的中介角色,强调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业务中不得承担信用风险;限制和规范了资金来源及贷款投向,避免委托贷款脱离实体经济空转。

影响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直接影响体现在委托贷款规模将出现下降,尤其是之前委托贷款占比较重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表外的融资规模受到限制。

其次,监管加强,防止借委托贷款规避政策监管,降低商业银行系统性风险。

我国禁止企业间的直接借贷行为,因此企业间借贷通过银行以委托贷款形式发放。

通过此次规范加强了授信余额审查,强调委托贷款业务的信用中介定位,回归业务本质。

第三,明确委托贷款资金投向限制,防止信贷资金进入股市等资本市场,基本切断了资金借助委托贷款进入资本市场的通道,避免了资金脱实向虚。

规范委托贷款对p2p网贷的影响对于p2p网贷行业的影响有利有弊:利在于规范委托贷款有助于社会融资成本降低,借款端利率可能出现下降,业务规模有望扩大。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委托贷款定义委托贷款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作为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将委托人提供的资金,以受托人自己的名义,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发放给借款人,并由借款人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业务活动。

二、委托人资格审查委托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人应具有稳定的资金来源,能够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

委托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三、贷款受理与发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受理委托贷款申请。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进行评估,确定贷款额度、期限等。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审核并批准贷款申请,发放贷款。

四、借款人基本条件借款人应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借款人应具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能够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借款人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无违法违规记录。

五、贷款合同与手续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款。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可按照规定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六、贷款监督与使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贷款用途符合合同约定。

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挪用或改变贷款用途。

七、贷款回收与管理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催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对逾期贷款进行管理和催收,确保贷款安全回收。

八、风险管理与内控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控制,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以上是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管理制度,确保委托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和风险控制。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委托人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按照委托人的意愿,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资金,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并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贷款风险,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仅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三条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循合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业务透明度和规范性。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内部职责分工,规范业务流程,确保委托贷款业务合规、高效运行。

第三章委托人范围第五条委托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六条商业银行不得接受以下机构或个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一)不具备法人资格的非法人组织;(二)被金融监管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的机构;(三)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个人或组织;(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接受委托的情形。

第四章资质和准入条件第七条委托人申请委托贷款业务,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合法、稳定的资金来源;(二)具备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和贷款管理经验;(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政策;(四)商业银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借款人申请委托贷款,应符合商业银行的信贷政策及相关规定,具备还款能力和良好的信用记录。

第五章委托贷款业务流程第九条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应包括:委托人提交委托申请、商业银行受理与审查、签订委托贷款合同、发放与回收贷款、收取手续费等环节。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人的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查,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

第六章风险控制措施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开展委托贷款业务时,应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一)对委托人和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期评估;(二)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尽职调查;(三)建立风险准备金制度,用于弥补可能的损失;(四)对委托贷款业务进行定期内部审计和合规检查。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将自有资金委托于他人进行投资的贷款方式。

在这种贷款中,银行并不直接向借款人提供贷款,而是通过受托人的管理和运作来实现资金的流动和利润的收取。

银行委托贷款是银行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客户进行资源配置和资产增值的方式之一,而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则是银行在这一过程中应当遵守和执行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一、委托贷款的基本概念和分类1. 基本概念银行委托贷款是指银行将资金委托于他人进行投资的一种贷款方式。

委托贷款的委托人为银行,受托人为委托贷款人。

银行委托贷款一般由银行与委托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确定资金的用途、还款方式和利率等具体事项。

2. 分类银行委托贷款主要分为非可转让委托贷款和可转让委托贷款两类。

非可转让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规定的贷款期限和利率等条件固定且不可进行债权转让的一种方式。

可转让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委托合同中规定的债权可以转让给第三方的一种方式。

可转让委托贷款包括贷款本金的转让和贷款本息的转让两种。

二、银行委托贷款的优点和缺点1. 优点(1)减少银行自有资金闲置,提高资产利用率。

(2)扩大银行的中介业务范围,增加收益来源,提升经济效益。

(3)降低银行的风险,银行将委托贷款人的资产作为质押或担保物,降低了风险承受能力。

(4)提供了一种多元化、个性化的投资方式,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资产配置需求。

2. 缺点委托贷款的管理费用相对高,包括贷后管理费用和投资损失的可能性大。

此外,受托人的经营风险也会影响银行的收益。

三、银行委托贷款的运作流程银行的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主要包括五个环节:委托、调查、投资、管理和退出。

1. 委托银行与委托贷款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资金用途、期限、利率等各项基本条件。

2. 调查委托贷款人在借款前需将相关信息提交给银行,包括贷款申请、公司资料、资产负债表等,银行需对其进行审核和评估。

3. 投资银行将贷款资金划入受托人指定的账户,并按照约定的利率收取收益。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商业银行在金融市场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同时也会面临一定风险和责任。

为了更好地管理风险、提高贷款质量,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得以出台,也为业务部门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有利于提升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能力。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就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客户的委托,向其所指定的借款人发放贷款,由委托方负责还款。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会向借款人进行出借筛选,确定其还款能力和信用情况,以保证信用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委托贷款的管理1.借款人评估银行应该以科学、合理的方式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

这个过程包含了借款人的基本信息核实和还款能力分析。

在进行这些方面的评估时,银行应根据风险控制和合规性要求进行严格的审查和评估。

2.合同管理在委托贷款过程中,银行需要与借款人签订详细的贷款合同,包括借款人的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内容。

商业银行需要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加强合同管理。

3.委托代理人的管理商业银行与委托代理人之间应该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在这个过程中,银行需要监督和管理代理人的行为,防止代理人违反法律法规,骗取银行利益,损害借款人的利益。

4.风险控制和监测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和监测机制,包括评估、分析和监测委托贷款项目的风险状况,以及对风险事件的管理和处置。

商业银行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风险防范策略,保障委托贷款项目的安全。

四、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在委托贷款方面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其中信用风险是最重要的一种。

为了最大程度地控制风险,商业银行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1. 风险管理意识的提升商业银行需要在内部加强对风险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的培育,提升员工的风险技术和管理能力,借鉴他行成功的做法以优化管理模式。

2. 建立严格的审查程序商业银行需要建立科学、合理、严格的委托贷款审查程序,严格控制不良贷款领域,以保证银行的业务质量和安全性。

3. 多方面的风险控制商业银行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风险控制,包括提升信用风险管理能力、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团队以及培育信用管理人才等。

解读《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解读《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解读《商业银⾏委托贷款管理办法》2018年1⽉5⽇,银监会发布了《商业银⾏委托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8〕2号,以下简称“《办法》”),明晰了委托贷款业务的定位和当事⼈权责,并对委托贷款业务的资⾦来源和资⾦⽤途作出了明确规定,要求商业银⾏加强委托贷款风险管理,并规定了商业银⾏违规的处罚措施。

我们结合银⾏业务实际情况对《办法》主要条款进⾏解读,供⼤家参考。

1、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的委托代理业务,不包括现⾦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项下委托贷款《办法》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提供资⾦,由商业银⾏(受托⼈)根据委托⼈确定的借款⼈、⽤途、⾦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作为受托⼈,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委托⼈承担委托贷款的信⽤风险。

⽽现⾦管理业务项下的资⾦归集、划拨,及住房公积⾦项下商业银⾏受托发放贷款不适⽤本办法。

2、委托贷款资⾦来源必须合法合规,银⾏应当进⾏必要的审查《办法》要求确保委托贷款资⾦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有权⾃主⽀配,商业银⾏就当对委托资⾦来源合法性进⾏必要的审查,并且明确了不得⽤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类型。

2.1.《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审查委托⼈资⾦来源时,应要求委托⼈提交资⾦来源合法合规的证明⽂件,并对委托⼈的财务报表、信⽤记录等进⾏必要审查,对委托⼈的资⾦正常收⼊、资⾦实⼒等进⾏测算(第九条)。

该条款课以商业银⾏对委托贷款委托⼈更严格的审查义务。

2.2.《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资⾦、银⾏的授信资⾦、具有特定⽤途的各类专项基⾦、其他债务性资⾦和⽆法证明来源的资⾦等发放委托贷款(第⼗条)。

据此,能够⽤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基本上限于委托⼈的⾃有资⾦,实务中常见的银⾏理财、信托计划、资管计划、有限合伙(作为私募基⾦备案)等性质的资⾦,严格意义应当属于“受托管理的他⼈资⾦”,商业银⾏不得接受⽤于发放委托贷款。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作为金融机构在实施贷款政策,支持金融监管规定有效执行的重要举措,对于实现经济社会发展、促进就业、增加稳定投资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科学制定和有效实施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保护和满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政策的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1.商业银行委托贷款:指“国有银行”的定义范围内的银行,向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不得侵犯其他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2.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指商业银行委托其他金融机构从事贷款业务的相关活动。

三、原则(一)科学性原则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必须遵循科学性原则,按照《国家金融监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经营策略确定的贷款审查标准,进行合理审查和审批,比较合理地分析和评估贷款用途、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市场形势、还款能力等,确保贷款给付的安全性和可收回性。

(二)公平性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委托贷款业务时,一律遵守公平、公正原则,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形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三)诚信原则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要求遵守诚信原则,建立良好的诚信机制。

双方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营造良好的贷款环境。

四、贷款申请(一)贷款申请的文件齐全性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金融机构与客户签订贷款协议之前,必须要求客户提交与贷款申请有关的文件,其中包括有贷款申请书、个人身份证明、担保人的担保函、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年报和财务报表等。

这些文件是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审查、评估、审批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依据,必须按照规定格式和要求提交。

(二)审批流程1.首先,商业银行应根据客户提供的资料,认真审查、评估贷款申请,初步确定其合法性、合规性;2.其次,参照《国家金融监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行经营策略确定的贷款审查标准,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3.最后,根据审查结果,采取同意或拒绝的决定,将最终审查结果及时送至相关人员。

五、贷款实施(一)资料准备贷款实施前,客户应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明、担保人的担保函、企业年报和财务报表、企业准入条件等。

银监会发文规范银行委托贷款

银监会发文规范银行委托贷款

都略放开,因此,去年银行信托和委托都已经减缓或者 新增下降了。她表示:“相对来说,银行委托贷款存量 肯定还是股份行比较大,比如兴业、招行、民生占比较 大,工行、中行应该也有一些。但是因为
并不是彻底禁止银行委托贷款,所以若说利润影响的话, 应该都不太大。”责任编辑:xc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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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严禁接受下列资金发放委托 贷款: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银行授 信资金;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筹集的他人资金;无法 证明来源的资金。资金用途方面,《办法
》规定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 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 面:一是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二是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
中明确委托代理关系,商业银行按照责利匹配的原则, 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在 业务管理方面,规范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对商业银行受 理业务的前提、签订合同的要素、资金的
来源和用途、账户管理和账务处理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风险管理方面,强化委托贷款风险控制,要求商业银行 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并对委托贷 款业务进行分级授权管理。资金来源方面
银监会1月16日下午在其官网发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以规范商业银 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及管理。目前,已正式向社会公开 征求意见。近年来,委托贷款
业务快速增长,暴露出一些问题和风险隐患,比如受托 银行越位承担风险、借道规避监管要求等。此前,并没 有相关制度对委托贷款的适用范围、业务管理、风险管 理、法律责任等进行规范。上述《办法》
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三是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 验资或增资扩股;四是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银监会表示,将根据各界反馈意见对《办法》进一步修 改完善,并适时发布。星展银行中国银行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引言商业银行是金融体系中的核心机构,其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向客户提供贷款,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运作贷款业务,商业银行常常会采取委托贷款的方式,即将一部分贷款资金委托给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放贷,并通过一定的管理办法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回报率。

本文将探讨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以了解其运作方式及管理原则。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与特点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将一定金额的贷款资金委托给其他金融机构或个人进行放贷的一种贷款形式。

相较于直接贷款,委托贷款的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风险分散:商业银行将贷款资金委托给多个机构或个人,能够分散风险,降低单一借款人违约的风险。

2. 专业优势:委托贷款可以将商业银行与具有专业背景和经验的贷款机构或个人合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专长,提高贷款业务的效率和质量。

3. 资金流动性:委托贷款不同于直接贷款,可以更加自由地转让或转移,提高银行的资金流动性。

三、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核心原则商业银行在进行委托贷款业务时,需要遵循一系列的管理办法,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效益。

以下是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核心原则:1. 合作伙伴的选择:商业银行在选择委托贷款的合作伙伴时,必须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了解对方的信用状况、经营情况以及贷款风险评估等。

只有与可靠的伙伴合作,才能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回报率。

2. 贷款标准的设定:商业银行需要明确委托贷款业务的贷款标准,即合作伙伴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能获得贷款。

这些条件可以包括信用评级要求、还款能力评估等,以确保资金流向高质量的借款人。

3. 贷款额度的控制:商业银行需要设定合作伙伴的贷款额度上限,以控制风险。

同时,需要定期进行贷款额度的评估和调整,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贷款额度。

4. 利率的设定:商业银行需要根据市场情况和合作伙伴的信用评级设定合适的利率水平。

利率水平既要符合市场规律,又要能够保证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提高贷款业务的效益。

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借款业务管理,促进我行委托借款业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半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

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中的委托人是指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和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获准受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对下列机构作为委托人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第 1 页共 9 页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信用社;证券公司、信托公司;除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机构。

政策性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

受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是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借款。

第二章委托贷款业务的开办第六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受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七条各分行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及其他可兑换外币资金的委托借款业务。

外币委托借款业务必须符合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

第八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九条受手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第 2 页共 9 页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方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方法一、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促进信贷市场的健康进展,订立本管理方法。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商业银行在向企业或个人发放贷款时,可将其部分或全部风险通过委托方式转移给其他资金机构或个人,由其代为管理信贷资产,经委托方同意才能操作的贷款行为称为委托贷款。

三、委托贷款管理范围本管理方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委托其他资金机构或个人管理贷款、委托其他银行管理贷款等委托贷款业务。

四、委托贷款合同订立与保管商业银行和受托机构或个人进行委托贷款业务时,应依据合同商定规定委托事项和期限等事项,并制作委托贷款合同。

委托贷款合同应当认真注明委托贷款的贷款项目、委托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印章应与银行预留印章样式一致。

商业银行应妥当保管委托贷款合同及相关文件,确保文件的完整性和安全性,不得私自变更、涂抹或污损合同及相关文件。

五、资金管理委托贷款资金应与商业银行的其他资金分开核算,确保委托资金的独立性与安全性。

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受托机构或个人对委托贷款资金实行专用账户管理,委托贷款资金应当全额划转至该专用账户,不得挪作他用。

受托机构或个人应当依据委托贷款合同规定,按期足额向委托方支出贷款本息,确保商业银行的权益不受损害。

六、贷款管理商业银行应当要求受托机构或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政策要求,实施有效的贷款管理措施,尽可能降低贷款风险。

受托机构或个人应当对所管理的贷款进行严格的风险评估,确保委托方的资金安全,并依据贷款合同商定,规范贷款管理,完善贷款档案。

七、信息披露和监督商业银行应当适时向受托机构或个人供给有关委托贷款的信息,确保双方信息共享的有效性和适时性。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委托贷款业务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对受托机构或个人的监督,适时发觉并矫正存在的问题,确保商业银行和委托方的权益不受损害。

八、其他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宣扬与培训,推动委托贷款业务的规范进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的委托贷款管理,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委托贷款的定义和分类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信任,代理资金或信用对外贷款的业务活动。

根据不同的借款主体和用途,委托贷款可分为个人委托贷款和企业委托贷款。

三、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和审批1. 商业银行应加强风险控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确保委托贷款活动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2.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和权限,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委托贷款申请事项。

3. 商业银行应对借款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包括个人的收入和财务状况,企业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指标等,确保借款主体具备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四、委托贷款合同的签订1. 商业银行应与借款主体签订委托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重要条款。

2. 借款主体应如实向商业银行提供相关资料,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五、委托贷款资金的管理1. 商业银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期限,及时将委托贷款资金划付给借款主体。

2. 商业银行应对借款主体的还款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借款主体按时足额还款。

3.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管理体系,及时发现和应对可能的风险,防止委托贷款出现不良资产。

六、委托贷款的利息收取1. 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利率水平,确定委托贷款的利率,并在合同中明确告知借款主体。

2. 商业银行应按照约定的利率和期限,收取委托贷款利息。

七、委托贷款的风险补偿1. 商业银行应向借款主体明确告知委托贷款的风险,并提醒借款主体谨慎决策。

2. 商业银行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建立风险补偿机制,确保借款主体在合法权益受损时能够获得合理补偿。

八、委托贷款的监管和报告1.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管,确保业务的规范运作和风险的可控范围内。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规定Document number:NOCG-YUNOO-BUYTT-UU986-1986UT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各银监局,各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六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第七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八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共同提出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九条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一:总则1.1 委托贷款的定义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向受托人提供的资金支持。

1.2 委托贷款的目的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贷款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委托人的资金需求,推动经济发展。

1.3 贷款委托的程序商业银行在提供委托贷款前,应与委托人签订贷款委托合同,并明确约定贷款的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相关条件。

1.4 委托贷款的风险控制商业银行应根据风险管理原则,对委托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规使用。

二:委托贷款的申请与审批2.1 委托贷款的申请委托人应向商业银行提出委托贷款申请,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书、财务报表、经营计划书等。

2.2 委托贷款的审批商业银行在收到委托贷款申请后,应进行综合评估和审批,确保贷款项目的合法性、可行性和风险可控性。

三:委托贷款的发放与使用3.1 委托贷款的发放商业银行在完成审批程序后,根据贷款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将委托贷款划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3.2 委托贷款的使用委托人应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贷款资金,并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相关使用证明或报告。

四:委托贷款的还款与监管4.1 委托贷款的还款义务委托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期限,按时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4.2 委托贷款的监管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委托贷款的监管机制,对委托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核查。

五:委托贷款的违约处理5.1 违约责任委托人违约时,商业银行有权采取合法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要求提前还款、追究法律责任等。

5.2 违约处罚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对违约行为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加收罚息、减少信用额度等。

六:其他条款6.1 本办法的解释权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商业银行所有。

6.2 本办法的修订和变更商业银行有权根据需要对本办法进行修订和变更,并及时通知委托人。

附件:附件一:贷款委托合同样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委托贷款:指商业银行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向受托人提供的资金支持。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依据1.1 目的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的目的是规范商业银行与委托人之间的贷款合作关系,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1.2 依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合同法》、《商业银行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节适合范围2.1 本办法适合于商业银行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贷款业务。

2.2 委托贷款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信用贷款、抵押贷款、担保贷款等。

第二章委托贷款申请及审批第一节委托贷款申请3.1 委托人应提交委托贷款申请书及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财务状况、借款用途、还款来源等。

3.2 商业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按照合规要求核实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二节委托贷款审批4.1 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期限等条件。

4.2 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及相关资料,进行贷款审批程序。

第三章合同签订及履约第一节合同签订5.1 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应根据双方商议一致的贷款条件,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5.2 委托贷款合同应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二节贷款发放6.1 商业银行应根据合同约定,在经过必要的程序后,将贷款款项划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6.2 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并履行还款义务。

第三节还款管理7.1 商业银行应与委托人建立健全的还款管理制度,明确还款日期、还款方式等。

7.2 委托人应按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并向商业银行提供相应的还款凭证。

第四章监督与风险防控第一节监督管理8.1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监督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8.2 商业银行应定期对委托人进行还款跟踪,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节风险防控9.1 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对委托贷款进行风险评估,合理确定贷款利率、期限等。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引言: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扮演着提供贷款和其他金融服务的重要角色。

作为现代商业社会的核心机构,商业银行在市场经济中承担着重要的信贷调节功能。

为了更好地管理委托贷款,商业银行普遍使用了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进行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第一部分:委托贷款的概念和特点(200字)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与委托人签订协议,由商业银行代为垫付委托人的贷款项目。

委托人可以是国家、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委托贷款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委托贷款是银行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能够提高银行整体的盈利水平;二是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商业银行可以通过收取委托费来获取利润;三是委托贷款具有灵活性和可控性,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贷款规模和利率。

第二部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管理过程(400字)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的管理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是建立委托贷款管理制度,包括委托贷款的审批程序、财务风险评估等;二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三是对委托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评估和监控,确保委托人的贷款项目符合商业银行的风险承受能力;四是根据委托贷款协议的要求,及时向委托人提供贷款的计息、还款情况等相关信息;五是定期与委托人进行沟通和协商,及时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困难。

第三部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的优势和挑战(300字)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有以下优势:一是通过委托贷款可以增加商业银行的盈利水平,提高资金利用效率;二是委托贷款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商业银行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进行调整;三是委托贷款可以帮助商业银行拓宽客户群体,增加用户黏性;四是委托贷款可以降低商业银行的风险敞口。

然而,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一是委托贷款需要商业银行具备较强的风险管理能力,否则可能会面临违约风险;二是商业银行需要与委托人保持密切的沟通和协商,以便更好地了解委托人的需求和困难;三是委托贷款需要商业银行具备较高的专业化水平,包括贷款审批、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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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政府部门、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委托人不得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各类机构。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
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六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按照本办法对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业务管理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进行评估。

第八条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共同提出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第九条商业银行受托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要求委托人承担以下职责,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约定。

(一)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并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担保人资质、抵质押物等进行审查。

(二)确保委托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且委托人有权自主支配,并按合同约定及时向商业银行提供委托资金。

(三)监督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资金,贷款用途合法合规,并承担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第十条商业银行审查委托人资金来源时,应要求委托人提供证明其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的相关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对委托人的财务报表、信用记录等进行必要的审核和测算,并加强对下列情况的审查:
(一)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

(二)委托人的委托资金超过其正常收入来源和资金实力。

(三)委托人涉及民间借贷、对外担保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

委托人在银行有授信余额的,商业银行应合理测算委托人自有资金,并将测算情况作为发放委托贷款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严禁接受下述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一)国家规定具有特殊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

(二)银行授信资金。

(三)发行债券筹集的资金。

(四)筹集的他人资金。

(五)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受托发放的贷款应有明确用途,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规定和信贷政策。

资金用途不得为以下方面:(一)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和项目。

(二)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理财产品、股本权益等投资。

(三)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或增资扩股。

(四)国家明确规定的其他禁止用途。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按照“质价相符”、“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向委托人收取代理手续费。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与委托人、借款人就委托贷款事项达成一致后,三方应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

合同中应载明贷款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还款计划等内容,并明确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委托贷款实行担保方式的,委托人和担保人应就担保形式和担保人(物)达成一致,并共同签订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委托贷款为抵质押担保的,抵质押权人应为委托人。

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要求委托人开立专用于委托贷款的账户。

委托人应在委托贷款发放前将委托资金划入专用账户,商业银行按合同约定方式发放委托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串用不同委托人的资金。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和委托人、借款人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中明确委托贷款协助监督使用的主要内容和具体措施,并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八条商业银行应按照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协助收回委托贷款本息,并及时划付到委托人账户。

对于本息未能及时到账的,应及时告知委托人。

第十九条委托贷款到期后,商业银行应根据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约定或委托人的书面通知,终止履行受托人的责任和义务,并进行相应账务处理。

第三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严格隔离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业务风险,严禁以下行为:
(一)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

(二)参与委托人的贷款决策。

(三)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

(四)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

(五)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

(六)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

(七)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

(八)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合同或协议。

(九)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商业银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商业银行存量授信客户的,商业银行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取得委托贷款后,信用风险敞口扩大对本行授信业务带来的风险影响。

第二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实行分级授权管理,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未经授权或超授权办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制定统一制式的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和委托贷款担保合同。

因业务需要使用非统一制式合同的,须经总行审查同意。

第二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对委托贷款业务与自营贷款业务实行分账核算,严格按照会计核算制度要求记录委托贷款业务,同时反映委托贷款和委托资金,二者不得轧差后反映,确保委托贷款业务核算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委托贷款管理信息系统,登记资金来源、投向、期限、利率以及委托人和借款人等相关信息,确保该项业务信息的完整、连续、准确和可追溯。

第二十七条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后,应严格按照银监会客户风险统计制度要求,准确报送委托贷款明细信息。

商业银行应按照监管要求建立委托贷款业务统计制度,做好委托贷款业务的分类统计、汇总分析和数据报送。

第二十八条商业银行应定期分析委托贷款业务风险,并组织开展业务检查。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或者其行为严重危及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严重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代为承担风险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同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三十一条商业银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及时、准确向监管部门报送委托贷款业务信息的,由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未改正的,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实施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银监会依法批准设立的具有贷款业务资格的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委托贷款业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60日后施行。

本办法发布前,商业银行已发放的存量委托贷款,按照法不溯往原则,自然到期结清。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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