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农村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管理办法88号 ,4月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规范抵押贷款的操作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物权法》、《担保法》、《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我行信贷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抵押贷款是指本行以借款人或者第三人,简称“抵押人"~下同,不转移占有的动产或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而发放的贷款~当借款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本行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三条抵押担保的范围由支行、营业部、个人业务部、公司业务部,以下简称支行,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和其他应付费用等。
第四条本行开展抵押贷款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第五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抵押贷款明确、合法的用途~并按照约定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第二章抵押贷款的对象和条件第六条抵押贷款的对象是指能够提供合法、有效、足值、可变现的动产或不动产作抵押的借款人。
第七条抵押贷款须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抵押人符合本行相关信贷管理规定,,二,抵押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变现~抵押物的物理、化学性质稳定, ,三,抵押人对提供抵押的抵押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抵押物的权利未受到限制,,四,能够取得有权部门出具的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证明,,五,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抵押物的范围第八条抵押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资产可以作为抵押物:1(已领有合法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2(国有出让或国有租赁性质的土地使用权,3(符合预期取得房地产产权条件的未竣工建筑物,4(通用机器设备,5(交通运输工具,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第九条支行在办理抵押贷款时~应当优先选择价值相对稳定、变现能力较强的抵押物~审慎办理专用性较强的机器、设备及其他动产抵押。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159号 ,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按放款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五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借款时~必须按照本行信贷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基本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释义第八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一,经办行~是指本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经办支行,含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二,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三,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以借款人的名义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每家银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的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情况、主要贷款条件、各方当事人,借款人、保证人、项目建设单位、原材料供应商及产品买方,的资料、基本情况和项目概况等,,四,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件。
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doc
ⅩⅩ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操作流程,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转入贷款十级分类后四类不良贷款(含次一、次二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责任人及责任机构,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位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及调转外系统等情况免除。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相关制度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08]387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辽农信联[2008]47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辽农信联[2013]99号)、《ⅩⅩ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沈农商银[2013]59号)。
第二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四条总行、一级支行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按审批权限承担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等风险处置职能。
对于总行审批事项,须经一级支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当不良贷款入账后,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即启动追责程序。
第六条授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转入的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逐笔提出初步认定结果,并由初步认定的责任人签署《不良贷款责任事实确认书》(详见附件二)。
将责任认定材料,连同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报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贷款形成原因,对贷款责任人的责任作出最终认定,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详见附件三),并将责任认定结果交由有权处罚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条相关有权处罚部门,按照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认定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交本级资产保全部门备案。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2012年10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2]50号)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等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同时中国银监会要求各银监局将本《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农商银行“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农贷”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增强我行支农服务功能,促进全县城乡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安康市金融办、安康市财政局和省联社安康办事处《关于在全市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开展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安金融办发[2014]58号)要求,结合镇坪县经济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惠农贷"是指城乡居民享受的生产性、生活性财政惠民补贴实现集中整合一卡发放后,城乡居民以陕西信合财政惠农补贴“一卡通“账户补贴资金作为担保向信用社申请的用于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等的小额担保贷款。
第三条在办理“惠农贷”业务时,借贷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并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办理有关贷款手续。
“惠农贷”业务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即:借款人申请办理“惠农贷",必须向户口所在地信用社申请办理。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与贷款方式第四条申请“惠农贷"贷款的借款人必须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龄在18—60岁之间的自然人,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本县常住户口,有固定的住所;(二)享受镇坪县财政局财政惠民补贴,并持有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三)具有一定的还款能力或较为稳定的收入,信用状况良好,在人民银行人个征信系统两年内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四)信用社已对该借款人(户)进行信用等级评定;(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五条借款人贷款方式为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担保,即:借款人(户主)以其持有的财政惠民补贴“一卡(折)通”账户作为贷款的保证担保。
第三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额度由支行、分理处(以下统称营业网点)根据借款人(户)信用评级状况、家庭综合收入以及“一卡(折)通”担保账户资金情况等综合确定,原则上单户授信额度不超过10万元,其中:优秀户最高不超过10万元,较好户不超过8万元,一般户不超过6万元。
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海商行发〔2011〕187号关于印发《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支行、营业部:《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二届十次职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一年十二月八日附件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苏XX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农商行”)贷款行为,强化贷款责任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增强责任制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等规定以及XX农商行信贷管理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XX农商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人员,是指从事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包括各支行、营业部(包括小额信贷服务中心等区域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支行”)、及XX农商行从事信贷业务拓展、授信、审批、风险防控等部门从事信贷业务操作和管理的所有相关岗位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信贷业务是XX农商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和回购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包括工作责任、过失责任、违规责任、违法责任。
是指信贷人员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XX农商行规章制度或未尽职履职而应承担的贷款责任。
第五条贷款责任追究的范围主要包括风险贷款、不良贷款、违章违规贷款以及XX农商行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其他信贷业务。
第六条贷款责任追究的方式包括违规积分、经济处罚、经济赔偿、纪律处分及其他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XX农商行成立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贷款责任事项的评定追究工作。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49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
(三)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本行向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包括以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申请的实际用于其经营实体的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坚持“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优先满足广大农户生产以及消费等方面的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必须按内控制度,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按照本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按总行有关制度办法对各岗位进行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本行实行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并通过减少风险暴露、分散资产组合、增强抵押品等方式逐步进行风险缓释。
第七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不得挪用,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规定(一)个人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周期、收入的实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长期限(含展期)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二)个人贷款利率按照总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执行。
农商银行客户投诉(信访举报)处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投诉(信访)处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银监会《关于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客户投诉处理机制切实做好金融消费者保护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2]13号文件)精神,为了提高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农商银行)服务质量,规范客户投诉(信访)处理工作,提高服务效率,保护客户利益,提升客户满意度,维护某某农商银行信誉,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旨在明确职责,建立统一、高效的投诉处理程序和严密有效的投诉管理机制,构建客户与某某农商银行之间和谐共赢的良好关系,实现“服务一流”的目标,促进某某农商银行各项业务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二章客户投诉处理原则第三条执行首问责任制的原则。
第一时间接受客户投诉者,应先受理、后处理,尽可能地减少中间环节,注重时效。
第四条遵循谁的客户谁负责的原则。
与客户投诉内容相关的部门应主动承担和处理投诉,不推诿、不扯皮,依据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合理,最大限度满足客户的正当需求。
第五条遵循公开透明、及时规范的原则。
公开客户投诉处理办法,使客户清楚了解投诉程序、渠道、方法及预计处理时间,某某农商银行内部相关工作人员应熟悉处理投诉的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六条遵循信息保密、资料保存完整的原则。
在整个投诉处理过程中,加强对投诉客户身份和投诉资料的保密和保管,避免损害投诉客户和某某农商银行的利益。
受理投诉的所有记录及有关资料必须保存完整,建档、归档、以备查阅。
第七条实行总结与改进原则。
认真研究分析客户投诉内容,积极改进金融产品、流程以及经营管理等方面存在问题。
第三章客户投诉处理流程第八条客户投诉(信访)接待程序。
(一)上门投诉(信访),第一接待人(部门)必须询问具体投诉(信访)内容,并亲自陪同投诉(信访)人到某某农商银行监察室按相应程序进行登记。
监察室能够给予答复的,进行现场答复;不能给予答复的、应立即报告分管领导或通知相关部门进行接待和处理,任何环节不得有推诿现象。
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1.0版,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诉讼案件管理提高案件处理水平,有效化解经营风险,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案件管理是指本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审批、执行等行为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本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民商事、劳动、知识产权或行政等诉讼案件,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涉诉机构,是指发生诉讼案件的业务经办部门,具体为起诉案件的发起部门或被诉案件的责任部门。
笫四条诉讼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明确、相互配合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全行诉讼案件管理制度(二)协助总行涉诉机构做好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等工作(三)对全行诉讼案件信息进行统计和评估分析;(四)检查、监督和考核全行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五)其他全行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第六条分行(直属支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分行(直属支行)涉诉机构做好辖内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等工作(二)对辖内诉讼案件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评估分析;(三)按季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报送诉讼案件统计信息及案件推进情况;四)对辖内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五)辖内其他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第七条总行资产保全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所涉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等工作。
(二)对辖内诉讼案件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评估分析;三)按季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报送辖内诉讼案件统计信息及案件推进情况;(四)其他辖内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涉诉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调查研究案件或纠纷所涉业务的事实情况;(二)收集、查找诉讼案件的证据材料;(三)拟定诉讼方案(四)繳纳、承担诉讼相关费用(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督促败诉方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行胜诉的案件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行败诉的案件;(七)其他诉讼案件处理工作。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某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我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简称营业网点或贷款行)的贷款行为,加强信贷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和化解风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担保法》、《贷款通则》、《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分级授权、落实责任、强化管理、控制大额、防范风险"的指导思想,结合我行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各营业网点发放的各类贷款.第三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遵循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原则。
第四条各营业网点发放贷款的借、贷双方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范围、对象和比例第五条各营业网点应本着“面向中小企业、面向三农、面向社区”服务的市场定位,其贷款范围主要是在本辖区内,除社团贷款外不得发放跨区及异地贷款.第六条各营业网点贷款对象主要是本辖区内的农户、个体工商户、城镇居民、农业经济组织和中小企业。
第七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向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行为的自然人和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各营业网点、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发放贷款;不得向国家明令禁止或限制的行业和产业发放贷款。
第八条各营业网点发放的贷款实行集中度管理:单一客户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单一集团客户贷款总额不能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5%;500万元以上单户贷款累计额度不能超过本行贷款总额的10%.第九条各网点当年发放的农户贷款增幅不得低于各项贷款增幅,当年发放的企业贷款额度不得低于上年发放的额度。
第十条各营业网点的贷款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存款总额的75%(剔除使用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发放的贷款部分).第十一条各营业网点不得对同一借款人在不同网点授信,实施统一授信管理,防止多头贷款.第三章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第十二条各营业网点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银行不良贷款诉讼、审理、执行案件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不良贷款诉讼、审理、执行案件管理办法xx总发〔xx〕260号,xx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我行营业网点的增加,经营区域在不断扩大。
为加强全行不良贷款的管理,规范不良贷款在诉讼、审理、执行过程中的操作。
根据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明确职责,提高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各分支行(部)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发生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须通过法律途径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特殊资产管理部根据总行授权,为全行不良贷款诉讼、审理、执行统一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市区各支行发生的不良贷款诉讼案件统一办理,统一出具工作手续,统一对外协调工作职责;指导、督查市区外各分支行发生的不良贷款诉讼案件的进展,落实工作职责。
负责全行不良贷款诉讼案件的管理、指导和督查,帮助各分支行诉讼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
市区各支行是指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xx高新区、袍江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管委会)的支行。
市区各支行(部)需配一名专职或兼职的诉讼管理员。
市区外各分支行是指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及异地的分支行。
市区外各分支行需配一名专职的诉讼管理员。
柯桥区、上虞区的支行参照市区外各分支行执行。
第四条授信管理部是全行不良贷款主管职能部门。
负责市区各支行(部)申报的不良贷款诉讼案件进行诉前情况核查及是否提起诉讼进行审查。
市区外各分支行不良贷款诉讼案件按金额大小逐级报批,经批准后各分支行(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市区各支行(部)和经管客户经理作为不良贷款的承办管理行(部)为第一责任人,对所诉企业的情况应提供真实、完整、全面的材料,并在诉讼、审理、执行过程中全程参与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市区外各分支行不良贷款诉讼的案件,按金额大小逐级报批,经批准后,报备特殊资产管理部登记。
特殊资产管理部落实管理人员对市区外各分支行管理不良贷款诉讼的人员进行指导帮助,指导诉状撰写、资产保全申请、怎样提供查封财产明细清单、开庭时须提前准备的证据及有关法规、法律依据、如何申请执行等一系列操作规程。
银行诉讼管理办法
银行诉讼管理办法银行作为社会经济运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承担着资金储存、贷款、汇兑等职能。
然而,在银行业务运作中,难免会出现诸如贷款违约、信用卡欠款等纠纷。
为了规范银行与客户间的法律关系,维护银行业正常运作,国家颁布了《银行诉讼管理办法》。
《银行诉讼管理办法》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全文共分为五章,共19条规定,同时配备了四个附件。
首章规定了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了银行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和银行作为被告受到的诉讼的审理程序和诉讼要点;第三章规定了银行执行请求权的行使方式和限制;第四章规定了案件管辖和异议、上诉等特殊程序处理方式;第五章规定了监督和管理方式和措施。
作为银行业务运作中的重要法规,银行诉讼管理办法有许多值得银行工作人员及客户重视和了解的内容。
首先,该办法明确规定了银行与客户间的法律关系,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
在银行与客户出现纠纷时,银行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维权,并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办法规定了银行费用的赔偿计算和支付方式,保护银行的经济利益。
在银行与客户纠纷处理过程中,需要支付咨询、诉讼等费用时,银行与客户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协商、约定,确保诉讼费用的公平合理。
最后,办法还规定了银行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资料要求等事项。
银行作为诉讼的一方,在法律程序中需要提交及时、准确、充分的证据,有助于诉讼的公正和客观。
在实践运用中,银行诉讼管理办法也有些许不足之处。
首先,办法规定了银行在起诉罚款、坏账追索等诉讼中提交的备忘录必须是证人的说明,这给银行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困扰。
其次,办法规定了银行须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给律师的工作带来不确定性。
此外,部分争议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够细致,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讨论和规范。
综上所述,《银行诉讼管理办法》作为保障银行业正常运作和客户权益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银行工作人员及客户应当了解并遵守该办法的规定,确保银行业务运作的安全和可靠。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贷款申请1.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书、经营计划、资产状况证明等。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第二节贷款审批1. 农商银行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分行主管组成。
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和决策。
2. 贷款审批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依法依规进行贷款审批决策。
3. 农商银行应公开贷款审批流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一节贷款发放1. 农商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提供贷款所需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节贷款管理1. 农商银行应建立贷款管理制度,对贷款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监督。
2. 农商银行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贷款风险防控1. 农商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
2. 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对贷款风险进行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
3. 农商银行有权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调整贷款利率、要求提前还款等。
第五章贷款违约处理1.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2. 借款人严重违约的,农商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有权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由农商银行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doc
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doc范本1: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doc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诉讼案件管理,保障法律公正,维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合于银行作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参预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管理。
第三条银行诉讼案件的管理原则是公正、及时、便捷、高效。
第二章提起诉讼第四条银行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应提交以下材料:(一)起诉状;(二)证据材料;(三)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四)原告身.分.挣明文件;(五)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五条银行作为被告应当在接到传票后第十五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证据材料。
第三章诉讼代理人的任命第六条银行可以委托专业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指定内部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但需具备相应的法律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银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提起诉讼的,应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章证据的采集和保全第八条银行应及时采集、整理和保全与案件有关的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如有需要,银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以确保案件受理后不受伤害。
第五章庭审程序的安排第十条银行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应及时组织庭审,保证诉讼程序的正当、公正。
第十一条庭审程序包括开庭审理、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各环节的顺序和要求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第六章判决与执行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对银行诉讼案件的判决应当依法进行,并及时向各方送达判决书。
第十三条判决生效后,银行应主动履行判决,如有拒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附件:1.起诉状范本;2.委托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范本。
法律名词及注释:1.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规定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和原则,对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起着重要的作用。
范本2: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doc第一章总则1.1 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合于银行作为原告、被告或者第三人参预的民事诉讼案件的管理。
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抵债 资产管理办法
省农村信用社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下同)抵债资产管理工作,避免或减少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财金〔〕号)、银监会《不良金融资产处置尽职指引》(银监发〔〕号)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农村信用社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农村信用社的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严重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的问题,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农村信用社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作价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农村信用社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
抵债金额是指取得抵债资产实际抵偿农村信用社债务的金额。
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农村信用社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
第五条 以物抵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审慎接收、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置”的原则。
第六条 抵债资产的接收、管理和处置由县级联社不良资产管理委员会进行审议,并实行授权决策制度。
第二章 抵债资产的接收第七条 以物抵债主要通过以下两种方式: (一)协议抵债。
经过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其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作价,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 (二)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
通过诉讼或仲裁程序,由终结的裁决文书确定将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拥有所有权或处置权的资产,抵偿农村信用社债权。
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
附件:XX农村商业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信贷资产管理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全面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授信尽职指引》、等规定以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信贷业务尽职操作规程》、《风险累积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本行对客户提供的表内、外信用的总称,表内信贷业务包括贷款(逾期贷款和虽未到期但已经形成事实风险的次级以上不良贷款)、贴现、信用卡透等;表外信贷业务包括贷款承诺、保函、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责任是指国家法律法规和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明确应尽的责任;本办法所称责任人是指本行从事信贷业务调查、审查、审批、管理等事项的各岗位责任人,含在职职工、提前离岗、内部退养、退休职工等。
第四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原则:(一)坚持“事实清楚、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尽职免责、失职问责”的原则。
(三)坚持“分类处置、堵后清前”的原则。
(四)坚持“惩教结合、宽严相济”的原则。
第五条本行成立不良贷款责任追究领导小组,具体负责不良贷款责任事项的认定追究工作。
本行纪委书记担任组长,审计、合规、风险、信贷、人事、计财、纪委办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领导、检查和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审计稽核部,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2013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不良贷款,之前的按本办法“老不良贷款责任处理意见”和“从轻兼从旧”的原则处理。
第二章责任追究程序第七条不良贷款责任追究流程:数据采集→尽职调查→异议复议→审查→审批→报行长、董事长备案→签发意见→执行、督查、处置→档案归档。
第八条信息采集。
贷款责任单位的主办信贷员(或客户经理)在次月5日前,以表格形式将上个月不良贷款的基本情况上报信贷监管中心汇总,经信贷管理总部审核后提交审计稽核部进行尽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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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有效维护全行金融债权,规范贷款诉讼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贷款诉讼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诉讼行为是指借款人不依约归还到期贷款且担保人亦不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及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贷款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因《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所列原因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文书包括支付令、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仲裁机关的裁决书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第五条申请仲裁的,须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致同意仲裁。
第六条总行指定专人负责每件贷款诉讼案件,负责案件从起诉到审理直至执行终结。
第二章提起诉讼
第七条对逾期贷款,经催要未果,拟提起诉讼的,应报总行批准。
原则上,贷款逾期 3 个月仍不归还,或在逾期 3 个月内不能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或制订了还款计划仍不按还款计划执行的,支行应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清收。
第八条提起诉讼前,责任人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分析,摸清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清偿能力,确定诉讼的最终目的,做到有的放矢。
第九条经批准同意诉讼的,当事行须将相关材料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当事行指派专人送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立案,并参与案件审理全过程。
第十条诉讼案件,根据案情需要,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当事行有权委托相关业务人员代理。
案情重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当事行在报告总行批准后可以选聘律师代理。
第十一条对确定律师代理贷款诉讼案件的,当事行应按法律程序与其签定代理协议。
第十二条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人聘请律师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当事行聘请律师时,应与其商定律师费的具体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立案后,当事行要在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举证,做到举证材料真实、充分,与案件相关联,足以证明己方主张的事实,确保诉讼请求完全得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第十四条提起诉讼后,被告方归还借款或原借贷双方达成协议的,应在落实好诉讼费用的基础上,方可撤诉。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各支行应在收到通知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起 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有资产抵押的,应及时申请法院裁定优先受偿。
第三章开庭审理
第十六条各支行在开庭前要积极做好准备,派员准时参加法庭审理,带全所有证据原件,以便当庭出示,并与对方当事人互相质证。
第十七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诉讼案件中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
对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第十八条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㈠书证(借款合同、借据、抵押、保证合同、抵押登记权利证书、抵押物清单、催收通知书、还贷证明单、还款时开出的支票、承诺书、还款协议、对账单和;
㈡物证;
㈢视听资料;
㈣证人证言;另案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㈤当事人的陈述;
㈥鉴定结论;
㈦勘验笔录。
第十九条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可申请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使贷款本金、利息和诉讼费用有效得到落实。
严禁支行擅自作出减收贷款本息、免收诉讼费用等放弃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有隐匿、变卖资产迹象的,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证日后有财产可供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案件知情人在终审判决作出前,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第四章申请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要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内申请执行,不得超出申请执行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凭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可向公证机关的同级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各支行要及时、准确地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等)线索提交给法院,为法院强制执行提供一手资料。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过程中以资抵债的,抵债资产的价格认定和抵债资产的取得程序等按照总行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决定发放债权凭证的,要及时申领债权凭证。
第二十七条各支行在领受债权凭证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依债权凭证向执行法院立案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各支行依债权凭证提出执行申请,应提交债权凭证、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证据。
第二十九条各支行决定将债权凭证所载明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通知债务人。
各支行和受让该债权的第三人应持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和已通知被执行人的证据向执行法院提出变更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十条遗失债权凭证的,在登报声明作废后,可向法院申请补办。
第三十一条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的,免收申请执行费。
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诉讼费用
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包括立案时的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其他诉讼费、邮资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和以资抵债时的资产评估费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未经总行批准,支行不得垫付任何诉讼费用。
岗位清收贷款的诉讼费用由支行全额垫支;责任清收贷款的诉讼费用,原则上由支行垫支50,清收责任人垫支50,特殊情况支行垫支的诉讼费需超过50的,由总行研究决定;支行需要垫支诉讼费的,必须先向总行申请,经总行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在财务相关科目中垫付。
第三十四条垫付诉讼费的审批程序为:支行申请—风险管理部初审—分管(风险管理)(见附件)行长审核—总行行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经诉讼收回的款项,应优先冲减垫付的诉讼费用,然后再收取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对支行垫付的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收回的,凭人民法院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向总行书面报告,经总行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
因玩忽职守造成诉讼费用不能收回的,总行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列支诉讼费用的审批程序为:支行申请--风险管理部初审--财务会计部复审—分管(财务)行长审核—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批准。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支行要按季向总行报送诉讼案件明细表。
第三十八条各支行应明确专人登记诉讼案件管理台账和诉讼费用台账。
第三十九条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债权凭证等法律文书应按本行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并入贷款档案资料中专夹保管。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对照相关管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的责任:
1.因诉讼不及时而错过清收时机,造成难以清收或损失的。
2.因举证材料不充分导致败诉或诉讼请求不能完全得到支持的。
3.因怠于清收,导致贷款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从而丧失胜诉权,造成贷款难以收回或损失的。
4.因玩忽职守而丧失执行时效的。
5.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总行批准擅自放弃权利,形成部分或全部损失的。
6.因保管不善导致法律文书损毁、遗失,造成债权追偿困难或丧失债权时效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总行要求对相关贷款采取司法途径清收的,支
行应在限定时间内按本办法要求提起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
如确实无需提起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支行必须具书面报告详细陈述理由。
否则,总行将相应调整该支行不良贷款清收指标。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条款如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诉讼费垫支审批表单位:元
分管行长审批意见:
分管行长: 年月日行长审批意见:
行长: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