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团贷款管理办法159号 ,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银团贷款业务~分散授信风险~优化信贷结构~更好地为重点企业和项目提供融资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协议商定的内容共同向同一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发放银团贷款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第四条银团贷款借贷各方必须重合同、守信用。
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应遵循自愿协商、权责明晰、讲求效益、利益共享、按放款比例或按协议约定享受权益和承担风险的原则。
第二章基本条件和适用对象第五条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规模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符合贷款条件的企,事,业单位。
第六条银团贷款的借款人必须符合本行信贷管理制度规定的条件和要求。
第七条借款人向本行申请借款时~必须按照本行信贷制度的规定如实提供基本资料原件和复印件。
第三章释义第八条在本办法中~除非上下文内容需要不同释义~否则:,一,经办行~是指本行有办理贷款业务经营权限的经办支行,含营业部、公司业务部、个人业务部,,,二,工作日~是指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以外的正常营业日,,三,信息备忘录~是指通常由牵头行以借款人的名义编制并分派给有兴趣参加银团贷款的银行~作为每家银行自行对借款人以及有关项目进行独立的经济及财务评估的基本材料。
主要包括声明、银团贷款的基本情况、主要贷款条件、各方当事人,借款人、保证人、项目建设单位、原材料供应商及产品买方,的资料、基本情况和项目概况等,,四,保密协议~也称为保密声明~是指为保证银团贷款中借款人以及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而拟订的法律性文件。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为了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发放和管理,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贷款类别农商银行的贷款分为以下几类:1.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经营贷款、个人房地产贷款等。
2.企业贷款:包括短期贷款、中长期贷款、经营性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等。
3.农村信用社贷款:包括农村信用社对农村居民的小额贷款、生产贷款等。
二、贷款申请1.个人贷款申请:个人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征信报告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所贷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2.企业贷款申请:企业向农商银行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企业的营业执照、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税务报表等材料。
银行将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3.农村信用社贷款申请:农村居民向农村信用社申请贷款时,需要提供有效证件、收入证明、项目计划书等材料。
信用社将根据农村居民的还款能力和项目的可行性等因素进行审批和贷款额度的确定。
三、贷款发放与管理1.贷款发放:银行将依据审批结果向借款人发放贷款。
借款人需要签署贷款合同,在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还款方式还款。
2.贷款管理:银行要加强对贷款的管理,定期对贷款进行跟踪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提醒借款人按时还款,对违约的借款人要采取相应的催收措施。
3.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银行对贷款实行市场化利率,根据不同类别的贷款,制定不同的利率政策。
四、贷款风险控制1.审慎核查:银行要审慎核查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和还款能力,避免贷款风险。
2.产业风险:银行应该控制产业风险,避免因产业不景气或行业波动等因素导致贷款违约。
3.市场风险:银行应该关注市场风险,及时调整贷款政策,避免因市场的变化而导致的贷款损失。
五、贷款责任追究1.追加责任:对于借款人违约或欺诈行为,银行可以采取追加责任、催收等措施,保护银行的权益。
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doc
ⅩⅩ农商银行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程序操作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职责,规范操作流程,防范化解信贷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责任追究的对象为转入贷款十级分类后四类不良贷款(含次一、次二级、可疑和损失类)的责任人及责任机构,不因责任人岗位或职位变动、内退、退休、终止劳动合同及调转外系统等情况免除。
第三条本细则所指相关制度为:《辽宁省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责任追究制度》(辽农信联[2005]45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稽核处罚暂行规定》(辽农信联[2005]52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新增不良贷款责任追究及处罚暂行办法》(辽农信联[2008]387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案件及严重违规违纪行为“赔罚”、“走人”和“移送”的有关规定(试行)》(辽农信联[2008]478号)、《辽宁省农村信用社员工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辽农信联[2013]99号)、《ⅩⅩ农商银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沈农商银[2013]59号)。
第二章责任追究程序第四条总行、一级支行成立风险管理委员会,按审批权限承担不良贷款责任追究等风险处置职能。
对于总行审批事项,须经一级支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总行风险管理委员会审定。
第五条当不良贷款入账后,各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即启动追责程序。
第六条授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制度规定,对转入的不良贷款的责任人逐笔提出初步认定结果,并由初步认定的责任人签署《不良贷款责任事实确认书》(详见附件二)。
将责任认定材料,连同相关档案资料一并报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第七条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依据贷款形成原因,对贷款责任人的责任作出最终认定,形成《不良贷款责任认定书》(详见附件三),并将责任认定结果交由有权处罚部门进行处罚。
第八条相关有权处罚部门,按照本级风险管理委员会的认定结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责任追究制度,履行相关程序,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交本级资产保全部门备案。
银行诉讼(仲裁)工作管理办法
银行诉讼(仲裁)工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的诉讼(仲裁)工作,提高诉讼(仲裁)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有效维护我行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是指我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行政附带民事诉讼以及刑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
诉讼工作范围具体包括起诉、申请支付令、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公示催告、申请除权判决、提出债务人破产申请、应诉、开庭、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抗诉、申诉、申请执行等各个诉讼环节的有关工作。
仲裁是指我行及分支机构作为当事人参加的在法定仲裁机构主持下进行的仲裁。
仲裁工作范围具体包括仲裁协议的订制、申请仲裁、开庭、申请撤销裁决、申请执行等各个仲裁环节的有关工作。
第三条我行应加强诉讼成本核算与控制,以最小的诉讼成本谋取诉讼利益最大化,杜绝不计成本或成本大于效益的滥诉行为。
第四条各级行应当重视诉讼案件的执行工作,认真做好诉前分析论证及财产保全工作,提高债权受偿率和胜诉执行率。
对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我行承担的义务,当事行应当及时履行,避免损失扩大。
第五条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诉讼(仲裁)案件总体协调、管理,提供所有案件的法律支持,指定律师或我行代理人参加诉讼(仲裁),指导、配合经办部门办理案件。
总行各职能部门是诉讼(仲裁)案件的经办部门,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区域机构所涉案件的经办。
分行法律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分行范围内诉讼(仲裁)案件的管理,参照本办法制定分行诉讼(仲裁)工作实施细则。
第六条经办部门在诉讼(仲裁)过程中的职责:(一)与代理人共同经办诉讼(仲裁)案件;(二)监督代理人的代理工作;(三)负责与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日常联系、沟通和交流,及时了解与掌握诉讼(仲裁)的信息和动态;(四)做好案件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及归档。
第七条涉案单位(涉案分支机构或总行职能部门)在诉讼(仲裁)过程中的职责:(一)向行内相关部门如实说明案件事实;(二)向经办部门提交与诉讼(仲裁)案件有关的材料,收集或者协助代理人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三)确定本单位对该起诉讼(仲裁)案件的具体负责人,与代理人共同完成诉讼(仲裁)工作;(四)在总行风险管理部的指导下,具体负责诉讼(仲裁)案件的执行工作;(五)及时交纳诉讼、仲裁费用;(六)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配合管理部门做好诉讼(仲裁)的其他工作。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
中国银监会《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全文2012年10月19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农户贷款管理办法》(银监发[2012]50号)的通知。
该通知要求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宁夏黄河、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等农村金融机构遵照执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农户贷款管理办法》。
同时中国银监会要求各银监局将本《农户贷款管理办法》转发至辖内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和外资法人银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水平,规范农户贷款业务行为,加强农户贷款风险管控,促进农户贷款稳健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户贷款,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农户发放的用于生产经营、生活消费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
本办法所称农户是指长期居住在乡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和农村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办农户贷款业务的农村金融机构。
第四条中国银监会依照本办法对农户贷款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管理架构与政策第五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坚持服务“三农”的市场定位,本着“平等透明、规范高效、风险可控、互惠互利”的原则,积极发展农户贷款业务,制定农户贷款发展战略,积极创新产品,建立专门的风险管理与考核激励机制,加大营销力度,不断扩大授信覆盖面,提高农户贷款的可得性、便利性和安全性。
第六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增强主动服务意识,加强产业发展与市场研究,了解发掘农户信贷需求,创新抵押担保方式,积极开发适合农户需求的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村金融消费者教育。
第七条农村金融机构应当结合自身特点、风险管控要求及农户服务需求,形成营销职能完善、管理控制严密、支持保障有力的农户贷款全流程管理架构。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工作,提高贷款管理水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应当遵循公正、公开、透明、便利原则,保证贷款资金的安全和合法性,积极支持各行各业的发展。
第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科学的贷款管理制度,使贷款管理工作程序合理、流程明确。
第二章贷款审批流程第四条农商银行向客户审批贷款,应当按照“中央决定,地方执行”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地方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五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客户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详实的审查和评估,做出正确的贷款决策。
第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执行营业执照办理和公安机关开展的实名制预警挂账等政策和实施细则,在审批贷款时进行认真审核,避免风险和损失。
第七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通过的客户按照像关政策执行抵质押物、担保费、手续费等收费标准,结合客户的实际情况,制定适当的还款计划。
第八条农商银行应当对审批未通过的客户,根据相关法规做出符合实际情况的合理解释,并告知客户所需追实的问题。
第三章贷款管理第九条农商银行应当建立健全的贷款管理制度,明确贷款管理流程。
第十条对于贷款审批通过并已放款的客户,农商银行应当对其进行严格的还款管理,确保按时足额还款。
第十一条农商银行应当做好贷款资金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非散户不得收现现金的规定。
第十二条农商银行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业务规定确立担保物的抵质押率。
第四章贷款追偿第十三条农商银行应当在借款人逾期未还的情况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催收,商讨还款方式,协助借款人解决还款问题。
第十四条农商银行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借款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和还款情况,保证借款人及时足额还款。
第十五条农商银行应当根据担保物的抵质押率等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贷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回。
第十六条农商银行应当注重法律风险管理,遵循诉讼程序,在司法机关或者债权人集体维权的前提下,对发生违约的借款人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贷款管理实施细则149号(5月1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个人贷款业务经营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省农村信用社个人贷款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本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个人贷款按用途分为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贷款和个人经营类贷款。
(一)个人住房贷款是指本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自用普通住房的贷款,包括个人住房贷款、个人住房组合贷款等。
(二)个人消费贷款是指本行向申请购买合理用途的消费品或服务的借款人发放的个人贷款,包括: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个人教育贷款、个人耐用消费品贷款、个人其他消费贷款等。
(三)个人经营类贷款是指本行向有合法生产经营用途的个人发放的经营性贷款,包括以业主或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申请的实际用于其经营实体的贷款。
第三条本行开展个人贷款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贷款投向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金融政策,坚持“以农为本、服务三农”,优先满足广大农户生产以及消费等方面的有效信贷资金需求。
第五条各支行、营业部(以下简称“支行”)必须按内控制度,实行贷款全流程管理,全面了解客户信息,按照本行《贷款管理基本制度》将贷款管理各环节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按总行有关制度办法对各岗位进行考核和问责。
第六条本行实行个人贷款风险限额管理,并通过减少风险暴露、分散资产组合、增强抵押品等方式逐步进行风险缓释。
第七条支行应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
个人贷款不得挪用,支行应按照合同约定检查、监督个人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规定(一)个人贷款的期限原则上根据借款人借款用途、资金周转周期、收入的实现能力等因素综合确定,但最长期限(含展期)要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二)个人贷款利率按照总行贷款利率管理制度执行。
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
**银行诉讼案件管理办法(1.0版,2021年)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本行)诉讼案件管理提高案件处理水平,有效化解经营风险,维护本行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诉讼案件管理是指本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审批、执行等行为进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诉讼案件,是指本行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发生民商事、劳动、知识产权或行政等诉讼案件,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纠纷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涉诉机构,是指发生诉讼案件的业务经办部门,具体为起诉案件的发起部门或被诉案件的责任部门。
笫四条诉讼案件的处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责明确、相互配合的原则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法律合规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全行诉讼案件管理制度(二)协助总行涉诉机构做好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等工作(三)对全行诉讼案件信息进行统计和评估分析;(四)检查、监督和考核全行诉讼案件管理工作(五)其他全行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第六条分行(直属支行)合规与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包括(一)协助分行(直属支行)涉诉机构做好辖内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等工作(二)对辖内诉讼案件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评估分析;(三)按季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报送诉讼案件统计信息及案件推进情况;四)对辖内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五)辖内其他诉讼案件管理工作第七条总行资产保全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负责本部门管理资产所涉诉讼案件的起诉、应诉等工作。
(二)对辖内诉讼案件信息进行统计汇总和评估分析;三)按季向总行法律合规部报送辖内诉讼案件统计信息及案件推进情况;(四)其他辖内诉讼案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涉诉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调查研究案件或纠纷所涉业务的事实情况;(二)收集、查找诉讼案件的证据材料;(三)拟定诉讼方案(四)繳纳、承担诉讼相关费用(五)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督促败诉方履行(包括但不限于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行胜诉的案件六)根据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本行败诉的案件;(七)其他诉讼案件处理工作。
银行不良贷款诉讼、审理、执行案件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不良贷款诉讼、审理、执行案件管理办法xx总发〔xx〕260号,xx年11月2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随着我行营业网点的增加,经营区域在不断扩大。
为加强全行不良贷款的管理,规范不良贷款在诉讼、审理、执行过程中的操作。
根据统一管理,分工负责,明确职责,提高效率的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贷款”系指各分支行(部)在贷款发放过程中发生的逾期、呆滞、呆帐贷款、须通过法律途径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特殊资产管理部根据总行授权,为全行不良贷款诉讼、审理、执行统一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负责市区各支行发生的不良贷款诉讼案件统一办理,统一出具工作手续,统一对外协调工作职责;指导、督查市区外各分支行发生的不良贷款诉讼案件的进展,落实工作职责。
负责全行不良贷款诉讼案件的管理、指导和督查,帮助各分支行诉讼人员业务技能的培训。
市区各支行是指越城区、市直各开发区(xx高新区、袍江开发区、镜湖新区、滨海新城管委会)的支行。
市区各支行(部)需配一名专职或兼职的诉讼管理员。
市区外各分支行是指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及异地的分支行。
市区外各分支行需配一名专职的诉讼管理员。
柯桥区、上虞区的支行参照市区外各分支行执行。
第四条授信管理部是全行不良贷款主管职能部门。
负责市区各支行(部)申报的不良贷款诉讼案件进行诉前情况核查及是否提起诉讼进行审查。
市区外各分支行不良贷款诉讼案件按金额大小逐级报批,经批准后各分支行(部)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市区各支行(部)和经管客户经理作为不良贷款的承办管理行(部)为第一责任人,对所诉企业的情况应提供真实、完整、全面的材料,并在诉讼、审理、执行过程中全程参与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市区外各分支行不良贷款诉讼的案件,按金额大小逐级报批,经批准后,报备特殊资产管理部登记。
特殊资产管理部落实管理人员对市区外各分支行管理不良贷款诉讼的人员进行指导帮助,指导诉状撰写、资产保全申请、怎样提供查封财产明细清单、开庭时须提前准备的证据及有关法规、法律依据、如何申请执行等一系列操作规程。
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管理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大额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切实提高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资产质量,加强对大额贷款的信贷监管,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大额贷款系指在本行本外币余额在等值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融资总额。
第三条本行大额贷款实行总行、支行二级重点监管制度。
第四条总行在公司业务部配备大额贷款监管员,负责对大额贷款的监管,具体条件为:⑴能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各项经济金融政策,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⑵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助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⑶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在处理一般业务问题过程中,具有一定分析问题和解决较为复杂问题的能力;⑷具有较强的工作责任性和原则性,敢于揭露问题。
第二章支行对大额贷款的管理职责第五条基层支行对大额贷款企业的管理职责:1、认真做好贷前调查和事实认定工作。
对借款人合法性、财务状况的真实性、经营状况、企业信用等级、贷款安全性和效益性等进行调查、核实,核定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情况,提出调查意见。
2、认真做好贷款审查和发放工作。
依法审查保证人的保证资格和代偿能力,或依法选择抵押物或质押物,并按本行抵(质)押率标准设定抵押金额;依法签订保证、抵(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和借款借据。
3、认真做好贷后检查工作。
按月收集和核实企业财务报表;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等重大经营决策和人事变动等动态情况;除正常贷后检查工作外,每年至少撰写一次贷后检查报告上报总行公司业务部。
4、认真贯彻执行总行董事会、贷款审查委员会对大额贷款企业的各项管理要求,积极完成总行下达的贷款总额的压缩任务和不良贷款、应收未收利息的清收任务。
第六条支行责任信贷员的主要工作职责:1、受理企业贷款申请并进行调查。
所有本外币贷款、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融资,均由其受理,并提出具体意见。
未经责任信贷员签注意见的,不得对企业发放贷款、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和信用证等授信业务。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加强贷款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其他经营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贷款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合规、公平、诚信的原则,合理利用贷款资金,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实现贷款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贷款审批权限、程序和责任,加强贷款风险控制,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五条借款人申请贷款,应当向商业银行提交真实、完整、准确的贷款申请材料,并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用途等因素,审慎评估贷款风险,决定是否发放贷款及贷款金额、期限、利率等条件。
第七条商业银行贷款审批应当实行分级审批制度,明确各级审批权限和责任,确保贷款审批的合规性、合理性。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评估制度,采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担保能力等风险因素。
第三章贷款合同与管理第九条商业银行与借款人签订贷款合同时,应当明确约定贷款用途、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利率、罚息、担保方式等条款,确保合同内容的公平、合理。
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账户管理制度,对贷款账户实行精细化管理,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合规使用。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监督,确保贷款资金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风险预警制度,对贷款风险进行实时监测,发现风险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化解。
第四章贷款回收与风险处置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应当依法收回逾期贷款,采取有效措施维护贷款权益,包括催收、诉讼等手段。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根据贷款风险状况合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确保贷款损失得到及时弥补。
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各支行、分理处(以下营业机构或贷款行)贷款担保行为,加强贷款担保治理,正确运用担保手段防范贷款风险,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贷款担保,是指在发放贷款时,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以保证贷款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
第三条贷款担保治理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健全贷款担保治理制度,恰当选择担保方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强化贷后治理,努力实现担保债权,以提高贷款的安全性、效益性和流淌性。
第四条各营业机构办理贷款担保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规章和我行授信业务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贷款担保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充分性。
贷款担保的合法性要紧是指贷款担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贷款担保的有效性要紧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贷款担保的各项手续完备;贷款担保的充分性要紧是指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并有利于债权的实现。
第五条贷款担保的范畴应依照实际情形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原则上应当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费等)和所有其他应对费用。
第六条贷款担保的方式为保证、抵押和质押。
这些担保方式能够单独使用,也能够结合使用。
本方法所称贷款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为借款人履行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向本行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按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债权的情形,保证人按保证合同约定承担连带责任。
本方法所称贷款抵押担保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下称抵押人)不转移对本方法规定能够同意抵押的财产的占有,以该财产作为抵押物向贷款各营业机构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经办机构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银行诉讼管理办法
银行诉讼管理办法银行作为社会经济运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承担着资金储存、贷款、汇兑等职能。
然而,在银行业务运作中,难免会出现诸如贷款违约、信用卡欠款等纠纷。
为了规范银行与客户间的法律关系,维护银行业正常运作,国家颁布了《银行诉讼管理办法》。
《银行诉讼管理办法》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实施,全文共分为五章,共19条规定,同时配备了四个附件。
首章规定了本办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规定了银行作为原告提起的诉讼和银行作为被告受到的诉讼的审理程序和诉讼要点;第三章规定了银行执行请求权的行使方式和限制;第四章规定了案件管辖和异议、上诉等特殊程序处理方式;第五章规定了监督和管理方式和措施。
作为银行业务运作中的重要法规,银行诉讼管理办法有许多值得银行工作人员及客户重视和了解的内容。
首先,该办法明确规定了银行与客户间的法律关系,保障银行的合法权益。
在银行与客户出现纠纷时,银行可以依法提起诉讼维权,并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办法规定了银行费用的赔偿计算和支付方式,保护银行的经济利益。
在银行与客户纠纷处理过程中,需要支付咨询、诉讼等费用时,银行与客户可以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协商、约定,确保诉讼费用的公平合理。
最后,办法还规定了银行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资料要求等事项。
银行作为诉讼的一方,在法律程序中需要提交及时、准确、充分的证据,有助于诉讼的公正和客观。
在实践运用中,银行诉讼管理办法也有些许不足之处。
首先,办法规定了银行在起诉罚款、坏账追索等诉讼中提交的备忘录必须是证人的说明,这给银行工作人员带来一定的困扰。
其次,办法规定了银行须委托律师代理诉讼,但缺乏具体实施细则,给律师的工作带来不确定性。
此外,部分争议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够细致,需要在实践中进行进一步讨论和规范。
综上所述,《银行诉讼管理办法》作为保障银行业正常运作和客户权益的重要法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银行工作人员及客户应当了解并遵守该办法的规定,确保银行业务运作的安全和可靠。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38号
【法规名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颁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时间】2009-05-04【实施时间】2009-05-04【效力属性】有效【法规编号】512524 什么是编号?【正文】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责任追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进一步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案件风险责任意识,规范案件责任追究工作,有效遏制各类案件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村信用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和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
农村中小法人金融机构包括:(一)农村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二)农村合作银行。
(三)农村商业银行。
(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
农村中小非法人金融机构指前款各法人机构设置的分支机构。
第三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包括: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实施或因未正确履行岗位职责所引发的,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的资金、财产、权益为侵犯对象的侵占、挪用、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以及诈骗、盗窃、抢劫等,应移送司法机关或经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
本指导意见所称涉案金额是指案发时犯罪嫌疑人侵占、挪用等涉及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或其客户资金、财产、权益的价值数额。
第四条本指导意见所称案件责任人员,是指对案件的发生负有责任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
其中,间接责任人划分为:机构案件防控第一责任人、机构经营管理责任人、其他间接责任人。
(一)直接责任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共同实施,或与外部人员合伙实施侵犯本机构或本机构客户资金、财产、权益行为的涉嫌违法犯罪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形成案件风险、引发不良后果起直接作用的违纪违规人员。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
农商银行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农商银行的贷款管理工作,加强风险控制,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一节贷款申请1. 申请人应提供真实、准确的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贷款申请书、经营计划、资产状况证明等。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补充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审查。
第二节贷款审批1. 农商银行设立贷款审批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和分行主管组成。
贷款审批委员会负责对贷款申请进行审查、评估和决策。
2. 贷款审批委员会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依法依规进行贷款审批决策。
3. 农商银行应公开贷款审批流程,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管理第一节贷款发放1. 农商银行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将贷款发放到借款人指定的账户。
2. 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或提供贷款所需的其他保障措施。
第二节贷款管理1. 农商银行应建立贷款管理制度,对贷款进行有效的跟踪和监督。
2. 农商银行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检查,了解贷款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贷款风险防控1. 农商银行应根据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贷款用途,制定合理的贷款利率和还款期限。
2. 农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对贷款风险进行及时识别、评估和应对。
3. 农商银行有权采取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如调整贷款利率、要求提前还款等。
第五章贷款违约处理1. 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农商银行有权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等相关费用。
2. 借款人严重违约的,农商银行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并有权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
第六章附则1. 本办法由农商银行贷款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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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诉讼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积极、有效维护全行金融债权,规范贷款诉讼行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贷款诉讼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款诉讼行为是指借款人不依约归还到期贷款且担保人亦不履行担保义务时,贷款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及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依法维护本行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三条贷款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使抵押权的期限为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二年。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诉讼时效因《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所列原因中断的,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法律文书包括支付令、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仲裁机关的裁决书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第五条申请仲裁的,须在借款合同中约定或者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一致同意仲裁。
第六条总行指定专人负责每件贷款诉讼案件,负责案件从
起诉到审理直至执行终结。
第二章提起诉讼
第七条对逾期贷款,经催要未果,拟提起诉讼的,应报总行批准。
原则上,贷款逾期3 个月仍不归还,或在逾期3 个月内不能制订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或制订了还款计划仍不按还款计划执行的,支行应通过诉讼或仲裁方式清收。
第八条提起诉讼前,责任人应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和分析,摸清担保人的资产状况和清偿能力,确定诉讼的最终目的,做到有的放矢。
第九条经批准同意诉讼的,当事行须将相关材料报总行风险管理部门审查后,由当事行指派专人送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立案,并参与案件审理全过程。
第十条诉讼案件,根据案情需要,可采取以下方式处理:案情简单、法律关系比较明确的案件,当事行有权委托相关业务人员代理。
案情重大、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案件,当事行在报告总行批准后可以选聘律师代理。
第十一条对确定律师代理贷款诉讼案件的,当事行应按法律程序与其签定代理协议。
第十二条根据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人聘请律师的费用由借款人承担。
当事行聘请律师时,应与其商定律师费的具体支付方式。
第十三条立案后,当事行要在法院或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
限内举证,做到举证材料真实、充分,与案件相关联,足以证明己方主张的事实,确保诉讼请求完全得到法院或仲裁委员会的支持。
第十四条提起诉讼后,被告方归还借款或原借贷双方达成协议的,应在落实好诉讼费用的基础上,方可撤诉。
第十五条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的,各支行应在收到通知的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应当自公告起3 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有资产抵押的,应及时申请法院裁定优先受偿。
第三章开庭审理
第十六条各支行在开庭前要积极做好准备,派员准时参加法庭审理,带全所有证据原件,以便当庭出示,并与对方当事人互相质证。
第十七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诉讼案件中有证人出庭作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证人出庭作证申请。
对于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第十八条证据包括以下几种:
㈠书证(借款合同、借据、抵押、保证合同、抵押登记权利证书、抵押物清单、催收通知书、还贷证明单、还款时开出的支票、承诺书、还款协议、对账单和;
㈡物证;
㈢视听资料;
㈣证人证言;另案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等
㈤当事人的陈述;
㈥鉴定结论;
㈦勘验笔录。
第十九条对事实清楚的案件,可申请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制作调解书,使贷款本金、利息和诉讼费用有效得到落实。
严禁支行擅自作出减收贷款本息、免收诉讼费用等放弃权利的行为。
第二十条在起诉前或诉讼过程中,发现债务人有隐匿、变卖资产迹象的,要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保证日后有财产可供执行。
诉前财产保全的,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保全措施。
第二十一条案件知情人在终审判决作出前,不得泄露案件的信息内容,坚持保密原则。
第四章申请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要在法律规定的两年期限内申请执行,不得超出申请执行的期限。
第二十三条经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凭公证机关出具的执行证书,可向公证机关的同级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十四条对进入执行程序的案件,各支行要及时、准确
地收集被执行人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等)线索提交给法院,为法院强制执行提供一手资料。
第二十五条在执行过程中以资抵债的,抵债资产的价格认定和抵债资产的取得程序等按照总行抵债资产接收、处置的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中止执行或决定发放债权凭证的,要及时申领债权凭证。
第二十七条各支行在领受债权凭证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依债权凭证向执行法院立案庭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限的限制。
第二十八条各支行依债权凭证提出执行申请,应提交债权凭证、原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证据。
第二十九条各支行决定将债权凭证所载明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应通知债务人。
各支行和受让该债权的第三人应持转让债权的书面协议和已通知被执行人的证据向执行法院提出变更申请,经人民法院审查情况属实的,予以变更。
第三十条遗失债权凭证的,在登报声明作废后,可向法院申请补办。
第三十一条依债权凭证申请执行的,免收申请执行费。
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按《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五章诉讼费用
第三十二条诉讼费用包括立案时的案件受理费、律师代理费、其他诉讼费、邮资费、执行费、财产保全费和以资抵债时的资产评估费等费用。
第三十三条未经总行批准,支行不得垫付任何诉讼费用。
岗位清收贷款的诉讼费用由支行全额垫支;责任清收贷款的诉讼费用,原则上由支行垫支50,清收责任人垫支50,特殊情况支行垫支的诉讼费需超过50的,由总行研究决定;支行需要垫支诉讼费的,必须先向总行申请,经总行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在财务相关科目中垫付。
第三十四条垫付诉讼费的审批程序为:支行申请—风险管理部初审—分管(风险管理)(见附件)行长审核—总行行长审批。
第三十五条经诉讼收回的款项,应优先冲减垫付的诉讼费用,然后再收取贷款本息。
第三十六条对支行垫付的诉讼费用,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不能收回的,凭人民法院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向总行书面报告,经总行有权审批人批准后,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中列支。
因玩忽职守造成诉讼费用不能收回的,总行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列支诉讼费用的审批程序为:支行申请--风险管理部初审--财务会计部复审—分管(财务)行长审核—财务管理委员会审议—有权审批人批准。
第六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七条各支行要按季向总行报送诉讼案件明细表。
第三十八条各支行应明确专人登记诉讼案件管理台账和诉讼费用台账。
第三十九条生效的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和解协议、债权凭证等法律文书应按本行信贷档案管理的要求并入贷款档案资料中专夹保管。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总行对照相关管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人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的责任:
1.因诉讼不及时而错过清收时机,造成难以清收或损失的。
2.因举证材料不充分导致败诉或诉讼请求不能完全得到支持的。
3.因怠于清收,导致贷款超出诉讼时效期间,从而丧失胜诉权,造成贷款难以收回或损失的。
4.因玩忽职守而丧失执行时效的。
5.在诉讼过程中,未经总行批准擅自放弃权利,形成部分或全部损失的。
6.因保管不善导致法律文书损毁、遗失,造成债权追偿困难或丧失债权时效的。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总行要求对相关贷款采取司法途径清收的,支行应在限定时间内按本办法要求提起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
行。
如确实无需提起诉讼(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的,支行必须具书面报告详细陈述理由。
否则,总行将相应调整该支行不良贷款清收指标。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条款如与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
农村商业银行贷款诉讼费垫支审批表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