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干部工作部分文件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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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干部工作部分文件摘编
稿件来源:老干部局
发布时间:2007-01-12 12: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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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老干部工作的职责和人员配置
1、职责
宣传贯彻中央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管理老干部的安置、服务工作。
中组发[90]5号文件:老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党委和政府的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老干部工作,应每年定期或不定期的召开老同志座谈会,沟通思想,倾听意见,加强同老干部的联系。
要注意发挥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对老干部工作的协调作用。
指导有关部门做好老干部工作。
苏委发[83]8号: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也应当经常关心,予以检查督促。
各级财政、民政、人事、卫生、基建、物资、商业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老干部工作。
中发[82]13号文件:对离退休的老干部的服务工作,应由他们离休退休时所在的工作单位负责。
国发[78]104号文件:离休退休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工作单位管理;易地安置的,分别由接受地区的组织、人事和民政部门管理。
宁委发[87]30号文件:离休干部的具体管理和服务工作,实行“统一指导,分级管理,原单位负责”的原则。
2、机构人员配置
国发[82]62号文件:离休干部所在单位,要根据需要,建立健全老干部机构或确定专人负责,做好老干部服务工作。
苏委发[83]8号文件:凡有离休干部的单位,要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干部,负责老干部工作。
在干部配备上,要注意选择对老干部有深厚感情,作风正派,会做思想工作和服务工作的同志来承担,以便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好。
宁委发[87]30号文件:离休干部30人以上的单位要配备3人以上的专职干部,10人以上要配备1至2人,10人以下的要有人兼管。
人员编制在单位总编制内调剂解决。
二、政治待遇
国发[82]62号文件:老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
中组发[90]5号文件:各级党组织,要从政治上关心爱护离休退休干部,坚持和完善老同志阅文、学习制度。
要及时向老干部传达重要会议精神和定期汇报情况,使他们了解党的方针政策,认清国内国际形势,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国办发[83]39号文件:离休干部的政治待遇,原则上按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阅读机要文件,听重要报告,看必要的学习材料以及参加重要的政治活动和会议。
阅文、学习和参加重要会议
厅(秘)发(81)36号、组通字[81]40号文件:保证离休干部退休干部能够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阅读文件,及时了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大事。
苏办[91]120号文件:发给在职干部的学习材料,也应立即发给离休干部。
离休干部人数比较集中的单位,要建立健全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阅读文件的制度,并明确人员负责具体落实。
苏发[83]8号文件:离休老干部应按照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的会议,并建立定期集中学习制度。
对一些行动不便的老同志,在不违背保密制度原则下,要派人送阅文件或向他们传达文件、报告的精神。
劳人老[82]10号文件: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时,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宁委发[87]30号文件:离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单位要建立定期集中学习的制度,一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2、组织生活
中组发[81]17号文件:离休退休退职的党员同志,仍要按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主动参加党的生活。
凡就地安置并归原单位管理的离休、退休干部中的党员,原单位的党组织要负责将他们编入支部,定期过党组织生活。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单独建立离休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干休所支部。
宁委发[87]30号文件:离休党员干部在3人以上的单位,一般要单独建立党支部(或党小组),按照党章规定,过组织生活,一般每月一次。
三人以下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定期通知他们过组织生活。
走访慰问
宁委发[87]30号文件:领导干部要带头尊重、关心老干部,并分工负责,定期联系离休干部,做到重大节日必访、生病住院必访、遇有重大问题必访。
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
劳人老[83]18号文件: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离休干部政治上的关怀,使他们及时了解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大好形势,有利于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根据各地经验,在他们健康条件允许和本人自愿的情况下,可以适当组织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的一些活动。
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待遇的条件
组通字[85]44号文件:1982年底以前,国家机关、科学文教卫生等部门,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工资级别调为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的干部,仍按中组发[82]13号文件的规定,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国营企业非国家机关行政干部,1983年底以前按国务院调整工资的规定,其标准工资额调为高于当地国家机关行政14级、18级干部工资额的,分别享受司局(地专)级和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1988年市老干部工作会议:红军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现基本工资低于工改前行政
14级的,享受司局(地专)级政治生活待遇;抗日战争时期参加工作的离休干部,现基本工资低于工改前行政18级的,享受处(县)级政治生活待遇。
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
劳人老[82]4号文件:“老干部离休荣誉证”由国务院统一制定,委托离休干部所在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授予。
也可以根据情况由行署和县一级的机关代授。
老干部(人事)部门承办授予“荣誉证”的具体事宜。
授予“荣誉证”时,举不举行仪式,由各地区、各部门自定。
建立老干部活动室
苏委发[80]85号文件:省地市县在老干部比较集中的地点,可逐步建立老干部活动场所(例如:老干部学习室、老干部体育俱乐部等)以丰富他们的政治和文化娱乐生活。
宁委发[87]30号文件:要办好老干部活动室。
离休干部人数较多的单位要设立老干部活动室,供老干部学习、过组织生活和开展文娱活动。
现有的老干部活动室,要加强管理,充实内容,搞好服务,使之成为“老干部之家”。
三、生活待遇:
1、工资
苏办[01]73号文件:离休干部离休时执行的国家标准工资及离休后因在职职工正常调整工资同步增长等因素统一增加的离休费,省规定的职岗津贴,基础津贴、综合补贴、护理费(以下简称离休干部离休费)必须按时足额发放,不得拖欠。
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及参观休养费、特需费由同级财政负担,并纳入工资统一发放专户管理,实行由财政统一集中支付。
上述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其离休干部发生的以上费用仍由原渠道解决。
原渠道解决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给予保证。
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离休干部,也由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发放。
当地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筹措资金,并划入社会保险基金帐户。
对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统筹项目外的参观工农业生产费、交通费、特需费(个人部分200元),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在企业交纳社会保险费时由税务部门一并征收,与离休费同时发放。
2、生活补贴
国发[82]62号文件: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苏人四[94]18号文件:工改后计发生活补贴的基数是:执行机关工资制度的,为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职务(岗位)津贴五项之和。
宁委发[2000]年24号文件:从今年起对市属企业离休干部每人每年发给800元生活补贴,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发给,也可以年终一次发给,所需经费由企业解决。
宁委老干[2006]4号文件(摘要):从2005年起,对市属企业离休干部每人发给800元生活补贴现调整为每人2000元。
各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分上半年,下半年两次发给,或者年终一次性发给。
所须经费按原渠道列支,改制企业可以从企业离休干部提留经费中列支,企业解决有困难的,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解决。
市委老干部局1996年12月16日电话通知:1997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增发生活补贴费75元。
此项经费按原渠道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已经执行误餐费补贴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不再按本通知增发生活补贴费。
宁委老干[2004]126号文件:从2004年10月起,对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增加生活补贴。
补贴
标准为:正厅级每人每月630元;副厅级及享受地市级待遇的每人每月590元;副局级每人每月570元;正处级每人每月550元;副处级及享受县处级待遇的每人每月520元;正科级每人每月490元。
离休干部按专业技术职称套改工资的人员按下列标准执行:正教授及相当职称的每人每月61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称的每人每月530元;讲师及相当职称的每人每月480元。
所需经费,由企业解决。
个别困难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由主管部门(产业集团)解决。
宁委老干[2003]22号文件:从2003年1月1日起对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
补贴标准按机关离休干部同职务、同标准执行,具体标准为:正厅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90元;副厅级及享受地市级待遇离休干部每人每月530元;正处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80元;副处级及享受县处级待遇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80元;正科级离休干部每人每月340元。
所需经费,由企业解决。
个别特别困难的企业确实无力解决的,由主管部门(产业集团)解决。
市委老干部局2004年4月22日电话通知:对我市企业离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作如下调整:正处级由每人每月430元调整为460元,副处级由每人每月380元调整为400元。
调标后的执行时间从2003年7月起,由各企业主管部门(产业集团)统一掌握执行。
3、参观和健康休养费
苏办发[85]28号文件: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和健康休养费所须经费,各单位暂按厅局级(含享受厅局级待遇)以上每人每年300元、处以下每人每年200元标准编列预算。
4、特需经费
1997年8月14日省财政厅、省委老干部局电话通知:我省离休干部特需费由150元调至300元。
此项经费可以将其中200元发给离休干部,其余100元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掌握,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宁人字[2002]164号文件:从2002年1月1日起,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由原来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500元。
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原来发给离休干部的部分仍然发给离休干部本人:其余部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统一掌握使用,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再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所需费用: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按现行规定的开支渠道解决企业单位“在企业管理费—劳动保险费”列支。
5、交通费
1992年8月18日省委老干部局关于调整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和护理费发放范围的电话通知:厅局级及享受厅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30元;县处级以下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20元。
宁委老干[2003]34号、宁财社[2003]959号文件:1、厅局级及享受厅局级政治、生活待遇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60元;2、县处级及以下的离休干部,交通费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40元;3、调整后的离休干部交通补助费仍按原经费渠道解决。
6、老年大学费
宁价费[2000]232号文件:学费中单位报销50元,其余部分个人负担。
7、探亲待遇
劳人老[83]20号文件: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
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
离休干部出国探亲,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离休干部出境探亲期间在国外及港澳看病的医药费不予报销。
8、医药保健
苏办[01]73号文件:离休干部在国家和省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一般应在当月给予实报实销,特殊情况不得超过3个月,逾期不报为拖欠。
企业和原来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统筹资金,可按确定的筹资标准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缴纳,也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采取其他的筹资办法解决。
宁卫健字[02]6号文件:凡一次或一个疗程费用在200元以上的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由主经治医师填写《南京地区公费医疗特殊检查、治疗申请单》,副主任以上医师签字,医院医务处(科)审核盖章,所在单位确认盖章,最后由医院保管、备案。
国家、省、市公费医疗、物价部门规定属于自费项目(非基本医疗项目)的费用,医疗单位一律不得记帐。
因病情需要安装心脏起搏器、人工晶体、器官移植;实施冠状动脉搭桥、冠状动脉造影、冠状动脉球囊扩张成型术等由国家、单位、个人三方负担的检查、治疗及进口一次性医用材料仍执行原规定并办理审批手续。
取消原特殊检查、治疗费用现金结算,改为按物价收费标准记帐的办法。
2005年9月27日《市委领导办公会议纪要》:将抗战期间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纳入享受干部病房待遇范围之内。
同意适度调整干部保健用药范围,市卫生局要与保健办公室联系,年内省干部保健用药范围调整,我市即可参照执行。
鼓府发(2005)117号文件:离休人员有关费用:未进市医保中心的企业在改制时,离休人员费用按20万元∕人计算,由改制企业一次性上缴至主管局,由主管局负责离休人员的管理。
9、自雇费和护理费
宁财行[98]296号文件:享受护理费的人员为: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抗日战争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年满70周岁的其他离休干部;原因病已享受护理费的离休干部。
宁委老干[2002]2号、宁财社[2002]12号文件:正省级(含享受正省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的自雇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0元调整为500元。
副省级(含享受副省级医疗待遇)离休干部的自雇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0元调整为400元。
年满65周岁的副省级退休干部按此标准发给自雇费。
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0元调整为400元。
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按以下办法和标准核发护理费:由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根据护理依赖程度结果,分别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50%、40%、30%发给护理费。
按50%、40%核发的护理费每人每月分别低于300元和200元,分别补助到300元和200元。
离休干部护理费和自雇费,每人只能享受一种,就高不就低,不得重复享受。
此次调整所需经费按原开支渠道解决。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
苏委老干[2005]86号文件(摘要):一、第一、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00元。
其他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
二、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符合部分护理倚赖、大部分护理倚赖、完全护理倚赖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生活物价水平不定期调整,不再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挂钩。
在宁部、省属机关、企事业单位符合部分护理倚赖、大部分护理倚赖、完全护理倚赖的离休干部的护理费标准,分别调整为每人每月400元、500元、600元。
三、每位离休干部只享受一种护理费,就高不就底,不重复享
受。
10、烤火煤补贴
苏委老干[97]19号文件:享受地市级待遇的离休干部全年发放煤贴由15元调整到50元,于每年10月份由各单位发放。
区委规定,其他享受护理费待遇的离休干部全年发煤贴10元。
11、用车
离休干部看病、公出、学习等需要用车,必须按规定予以保证。
苏发[93]13号文件:各单位对老干部看病等急需用车,一定要给予保证。
专用车辆不足或车况严重老化确需增配、更新,按照原有的车辆管理和经费渠道,统筹安排,逐步解决。
12、电话费补助
苏办[97]41号文件:市厅级干部离休后和离休后享受市厅级待遇人员每月发电话补贴费100元;在离休前发住宅电话补贴费和原报销住宅电话费的其他离休干部每月发50元。
干部本人去世后,不再发住宅电话补贴费。
区委规定:享受地市级“两项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发电话补贴费50元。
13、住房标准
宁财综[2003]155号文件:一般干部职工75平方米,科级干部为90平方米,处级干部110平方米,厅局级干部135平方米。
四、易地安置
1、易地安置的经费来源
劳人老(82)10号文件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所需各项经费,由原单位汇交接受单位支付。
宁委发[84]47号文件:到本市安置的离休干部的一切经费,包括工资、、生活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医药费、福利费、取暖费、公用经费、探亲路费、特需经费、建房或修缮补贴费、经批准的护理费和购置病残工具的补助费以及对遗属的照顾费等,均由原单位支付。
其中,除经临时批准的费用外,均按实际需要数,由原单位于每年年初一次拨给接受安置的县、区或接受代管的单位掌握使用或代发,年终进行结算(公用经费、特需经费除外),单据留存备查。
劳人老函(84)15号文件: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工资由原单位支付的,仍按原工作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区类别计发标准工资。
离休干部的工资已由接受安置地区支付(包括退休改办离休的)的,也应按原工作单位所执行的工资区类别计发标准工资。
易地安置的离休干部的标准工资不论由何地支付均不受接受安置地区工资区类别调整的影响,而应随着原单位所在地区工资区类别的调整作相应的调整。
2、易地安置的管理工作
宁委发[84]47号文件:凡安置在县、区的,由县区老干部局负责管理。
凡安置在有关单位的,由该单位负责管理。
安置的离休干部,享受我市同级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
五、丧事处理及优抚规定
1、追悼会
中办发[83]75号文件:共产党员应带头实行火葬。
共产党员要节俭办丧事。
除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在国际国内有重大影响的同志外,共产党员逝世后,一般不成立治丧机构,不举行向遗体告别仪式,不开追悼会。
如因特殊情况确属必须开追悼会的,规模要加以控制,以不超过二、三百人为宜,追悼会的会场应力求简朴。
遗体实行火化的,提倡不留骨灰。
如家属要求保存骨灰,按骨灰堂的规定办理。
治丧活动,除直系亲属以外,不要邀请外地人员参加。
家属或本人生前有丧事从简的要求或遗嘱的,要积极支持。
共产党员逝世后的丧事安排,由其所在单位党组织根据以上规定办理。
苏委办发[80]31号文件:各级干部逝世后,先火化,再开追悼会。
火化前可由家属、亲友向遗体告别,一般不举行告别仪式,开追悼会时用遗像和骨灰盒。
骨灰盒可存放在骨灰堂或殡仪馆,不再搞墓葬。
简化追悼会程序。
一般的程序是:(1)ΧΧΧ同志追悼会开始。
(2)致默哀(放哀乐)。
(3)致悼词。
(4)向ΧΧΧ同志遗像三鞠躬。
(5)追悼会结束。
其他如宣读参加追悼会、送花圈的单位和人员名单,以及家属、亲友致答辞等程序可以取消。
悼词对死者的评价要实事求是。
避免溢美之词。
悼词内容由组织上审定,家属的意见只能作为参考。
省厅、局和地、市以上的干部(包括相当职务的干部)以及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去世后,在省《新华日报》上刊登简要消息。
不担任实职的老干部去世后,其丧事与同级在职去世的干部一样办理。
2、丧葬费标准
宁财行[90]237号文件: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亡故丧葬费开支的规定:
丧葬费标准:不分职务、级别,由原来的300元提高到600元,发给死者家属,包干使用。
除治丧委员会必要的办公用品、举行追悼会租赁礼堂费用和以单位名义赠送的花圈费用,可按实际开支列单位公务费报销外,其余各项费用,包括死者服装、整容、遗像放大、遗体运送存放、火化、骨灰盒购置及其安放等费用,均在包干范围内,由家属掌握开支,统筹安排。
节余归己,超支不补。
死者家属、亲友来宁办理丧事的伙食、往返路费等由自己负责,不予报销。
民政部、财政部民[86]优6号、苏财行[86]167号文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故的一次性抚恤金,按其病故时的10个月工资计发。
宁劳福字[97]21号文件:我市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按机关规定执行。
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民优函[94]212、苏人四[94]4号文件:按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综合补贴、职务(岗位)津贴之和计发。
3、抚恤金的发放
民发[80]63号文件:有父母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有配偶无父母的,发给配偶;既有父母又有配偶的,由父母配偶自行商定。
商定不通的,由县、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半数发给父母,半数发给配偶。
没有父母、配偶的,按下列顺序发给其他亲属:子女;(2)共同生活未满16岁的弟妹;(3)抚养烈士长大的其他亲属。
无上述亲属的不发。
4、遗属补助
苏人通[99]216、苏财行[129]号文件: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40元提高到19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20元。
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遗属,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死者遗属户口在农村的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减发20元。
死者配偶有固定收入的,其月基本工资在380元及其以下的,可以不负担其他遗属的生活费。
超过380元的,则以超过部分的二分之一,作为其他遗属的生活费,不足部分再按规定给予补贴。
苏人通[2003]283号文件:省级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离休干部及符合苏老险[1983]3号文件规定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90元提高到2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20元提高到310元;红军时期参加革命的,其遗属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50元提高到350元。
死者遗属为孤寡一人或因公死亡者遗属,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20元;死者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