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量资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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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
增量资金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
•【公布日期】2018.09.01
•【字号】粤财预〔2018〕176号
•【施行日期】2018.09.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18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量资
金的通知
有关地级市财政局,有关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
按照《广东省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13〕299号)等有关规定,现预下达你市(县)2018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详见附件),届时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一轮省级转移支付体制据实清算。
此项资金列入2018年度“转移性收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奖补资金收入(1100207)”科目。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次下达资金主要用于提高市县“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的保障能力,按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规定的范围,优先解决工资性支出,以及基本民生支出需求。
请各地按照《预算法》要求,及时将资金下达有关县(市、区)。
各市(县)应抓紧将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切实加快预算执行,并加强资金监管,不得
挤占、截留或挪用。
年终请按要求统一编列决算。
二、各市(县)要将资金分配办法及分配结果于2018年8月31日前报省财政厅(预算处)。
三、请各地加强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对本次下达的预算指标和任务,科学合理确定绩效目标,加强绩效目标监控和绩效评价,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2018年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量资金分配情况表
广东省财政厅
2018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