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造价评审工作制度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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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评审工作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工程造价评审工作,提高评审质量,维护项目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造价评审工作的组织、程序和要求。
第三条工程造价评审是指对招标投标工程项目的造价进行审查、评定、核定的活动。
第四条工程造价评审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确保评审结果真实、准确。
第五条工程造价评审工作应当按照程序进行,确保评审结论符合工程实际情况。
第六条工程造价评审委员会是工程造价评审工作的权威组织,对评审结果负有监督和审核责任。
第二章工程造价评审组织机构
第七条工程造价评审委员会是专门处理工程造价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对工程造价评审工作负有监督和指导责任。
第八条工程造价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九条主任委员由本单位主管领导任命,直接负责工程造价评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条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指定,协助主任委员处理工程造价评审工作。
第十一条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经工程造价评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任命。
第十二条工程造价评审委员会设立工作秘书处,负责工作日常事务的协调和执行。
第三章工程造价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工程造价评审程序包括评审准备、评审申请、评审委员会审议、评审报告编制、评审结果公布等环节。
第十四条评审准备阶段,申请单位应当准备好相关资料,包括工程设计文件、合同文件、报价单等。
第十五条评审申请阶段,申请单位向工程造价评审委员会提交评审申请书,并交付评审费用。
第十六条评审委员会审议阶段,委员会根据申请文件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议,并形成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评审报告编制阶段,评审秘书处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编制评审报告,并交付给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评审结果公布阶段,工程造价评审委员会应当公布评审结果,并通知相关各方。
第四章工程造价评审要求
第十九条工程造价评审要求包括工程造价的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靠性。
第二十条工程造价的完整性是指工程造价应包括全部的投资项目,不得漏项。
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的准确性是指工程造价应根据实际项目计算得出,计算方法和数据应准确无误。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的合理性是指工程造价应符合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和工程管理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的可行性是指工程造价应符合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要求,不得超出项目承受能力。
第二十四条工程造价的可靠性是指工程造价应经过严格的审核和评审,结果可靠性强。
第五章工程造价评审工作监督
第二十五条工程造价评审工作应当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结果符合实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造价评审工作进行定期抽查,并对评审委员会的决定进行审核。
第二十七条申请单位有权对评审结果进行复核,如有异议可提出申诉。
第二十八条工程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对工程造价评审工作进行监督,确保评审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工程造价评审工作的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评审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工程造价评审工作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社会认知度。
第三十条工程造价评审委员会应当定期发布评审工作的情况和成果,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一条工程造价评审委员会应当与相关单位和组织合作,共同推进工程造价评审工作的规范化和提升。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工程造价评审工作违反本制度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工程造价评审委员会所有。
以上为工程造价评审工作制度范本,具体实施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