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征信活动中个人信用信息权利的保护
论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
![论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https://img.taocdn.com/s3/m/a1c8aad9988fcc22bcd126fff705cc1754275f4c.png)
论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随着社会的发展,个人征信信息已经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社会资源。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本文将从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的现状、原因以及对策三个方面进行探讨。
一、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的现状目前,我国的个人征信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但是已经出现了一些问题。
首先,个人征信机构的数量较少,市场竞争不充分。
其次,个人征信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等环节存在安全隐患。
再次,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申诉权等权益得不到保障。
二、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的原因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的根源在于个人征信市场的不完善。
首先,个人征信机构的数量较少,市场竞争不充分,导致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选择权受到限制。
其次,个人征信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等环节存在安全隐患,导致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申诉权等权益得不到保障。
最后,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保障机制不完善,导致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三、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的对策为了保障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加强监管。
加强对个人征信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个人征信市场的监管机制,保障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
2.完善法律法规。
制定完善的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法律法规,明确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
3.加强技术保障。
加强个人征信信息的安全保障,采取技术手段保障个人征信信息的安全,保障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申诉权等权益。
4.提高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知情水平。
加强对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知情水平,增强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自我保护意识。
综上所述,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是一个复杂的问题,需要政府、个人征信机构、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等多方面共同努力,才能够实现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的有效保障。
征信管理条例
![征信管理条例](https://img.taocdn.com/s3/m/c2984128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4f.png)
征信管理条例征信管理条例是指对征信机构和个人信息的管理和监督,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个人隐私和推动经济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围绕征信管理条例展开详细的阐述,探讨其背景、目的、实施和影响等方面内容。
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征信行业在个人信用评估、金融决策和市场运作等方面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然而,由于缺乏一套完善的征信管理制度,征信市场出现了乱象和不法行为,严重损害了公众的合法权益。
为解决这些问题,制定征信管理条例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征信管理条例的目的征信管理条例的目的是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隐私权,规范征信机构的经营行为,确保征信市场的正常运转和健康发展。
条例的实施可在以下几个方面达到目标:1. 构建征信机构的自律机制。
征信机构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信息保护制度和投诉处理机制,保证对用户的服务质量和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障。
2. 保护个人信息安全。
条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披露等方面的要求,禁止未经授权收集个人信息,保护个人隐私权。
3. 推动金融发展和风险管理。
征信条例对金融机构的征信查询和借贷决策提供了依据,有助于提高金融行业的风险管理能力,防范信贷风险。
4. 促进市场竞争与合作。
征信管理条例规范了征信机构之间的合作和竞争,提高了市场透明度和公平竞争程度,为用户提供更多选择。
三、征信管理条例的实施征信管理条例的实施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支持,建立健全的征信监管体系。
具体而言,实施征信管理条例需要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加强征信机构的注册与监管。
征信机构需要经过合法的注册程序,才能开展征信业务。
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征信机构的监管,确保其合规经营和规范运作。
2.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个人信息是征信机构业务的核心,但也是最具敏感性的部分。
完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加强信息安全技术和管理措施,保护个人隐私权。
3. 加强征信机构的诚信约束和失信惩戒机制。
征信机构需要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故意不准确记录信息或泄露个人信息。
个人征信报告泄露
![个人征信报告泄露](https://img.taocdn.com/s3/m/079eb3ae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0c.png)
个人征信报告泄露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个人征信报告的保密性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
个人征信报告是一份记录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包含着个人的贷款记录、信用卡使用情况、还款纪录等敏感信息。
如果这些信息泄露出去,个人隐私和财务安全将受到严重威胁。
因此,我们需要采取一些措施来保护个人征信报告的安全性。
以下是一些可以采取的步骤:1.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个人的征信报告是私密信息,每个人都应该意识到其重要性并采取措施来保护。
这包括保护个人电脑和手机的安全,定期更换密码,不随意透露个人信息等。
2.定期检查个人征信报告:定期检查个人征信报告可以帮助我们及时发现任何潜在的泄露风险。
如果发现任何异常活动或未经授权的查询,应立即采取行动,例如联系信用机构或申请冻结个人信用账户。
3.使用安全的网络连接:在网络中传输个人征信报告时,应确保使用安全的网络连接。
避免在公共无线网络上访问个人账户或敏感信息,因为这些网络可能不安全,容易被黑客攻击。
4.选择可靠的第三方机构:如果需要与第三方共享个人征信报告,应选择可靠的机构。
在选择机构之前,应对其安全性进行充分的调查和研究,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
5.销毁不再需要的文件:当个人征信报告不再需要时,应该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销毁。
这可以包括使用专业的文件销毁服务或使用文件碎纸机将文件彻底破坏。
6.定期更新个人信息:个人信息的变更可能会导致征信报告中的错误或过期信息。
因此,定期更新个人信息,以确保征信报告的准确性。
7.加强法律保护: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个人征信报告泄露行为的法律保护力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和打击力度,以起到威慑作用。
总结起来,个人征信报告的泄露对个人隐私和财务安全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保护个人征信报告的安全性,我们需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定期检查个人征信报告,使用安全的网络连接,选择可靠的第三方机构,销毁不再需要的文件,定期更新个人信息,以及加强法律保护。
通过这些措施的综合应用,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个人征信报告泄露的风险,保护个人隐私和财务安全。
冲突与平衡:个人征信中的隐私权保护
![冲突与平衡:个人征信中的隐私权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7ccf520fcc1755270722083f.png)
( 一) 隐私 和 隐私 权 的概 念
一
般 认为 ,80年 沃 伦 和 布 兰 代 斯 在 《 19 哈佛 法
律评论》 上发表的《 论隐私权》 一文标志着隐私权这
一
法律概 念 的最早 产 生 。在 我 国 , 隐 私 和 隐 私权 对
的界定缺 乏统 一 的认 识 和足 够 的重 视 , 目前 还 没有
护 的法律 角度讲 , 人信 息 又 需 要 隐蔽 。现代 意义 个 上 的隐私权 兼具 人 格 权 和财 产 权 属性 , 但无 论 是 人 格权 还是财 产权 , 其在 本 质 上 都 是 私权 。 建立 公 共
、
个人征 信 与隐私权 保护 的冲 突
征信系统的重要 目的就是从社会利益角度 出发 , 为
利用和公开的权利 。可见 , 个人信息 、 个人私事 、 个 人领域是隐私权 的基本形式 , 个人信息属 于隐私权
保护 的范 畴 。
( ) 二 个人征信 与 隐私权保 护 的冲 突
年) 杀害 了 60多万犹太 人 , 0 而能使 纳粹有 效识 别犹
太人 以及其认为“ 不满意” 者的一个因素 , 就是依靠 来 自公共部门及私营部 门储存 的广泛的个人数据。
摘 要 : 国隐私权保护存在缺乏 系统规定、 我 以间接保护为主、 缺乏专 门而详尽 的隐私权 保护条款等 问题 。借鉴 欧 美经验 , 我国征信 立法的宗 旨应既要充分保证个人 隐私和权 益不 受损 害, 又能为征信 活动的正常 开展 创造 必要 的 条件 ; 果个人征信与 隐私权保护发生冲突 , 么个人征信应让位于隐私权保 护。为构建 隐私权保 护体 系, 国应 如 那 我
21 0 0年第 2期 总第 11期 5
征
个人在征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个人在征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https://img.taocdn.com/s3/m/377c39d0fe4733687f21aa06.png)
个人在征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征信是一个信息开放采集的过程,很容易触及到个人隐私,为保护信息主体权益和个人信息安全,2013年3月15日施行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对征信活动过程中个人信息主体的权益和信息保护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总结起来,征信的信息主体享有七个方面的权利,即知情权、查询权、同意权、重建信用记录权、异议权、投诉权和司法救济权。
1、知情权这是个人信息主体最重要的权利。
知情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有权知晓征信系统及其运行的机制,包括信息采集来源、加工处理过程及最终如何使用;另一方面有权了解信用的具体信息,比如记录哪些信用信息,这些信息是否正确,哪些机构查过信用报告等。
2、查询权信息主体有权依法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征信报告。
个人信息主体每年有两次免费获取本人信用报告的权利。
3、同意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没有经过信息主体本人确认同意,不得采集、查询、报送和使用其信用信息。
同意权主要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金融机构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信息使用者应当按照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用途使用个人信息,不得用作约定以外的用途,不得未经信息主体同意向第三方提供。
4、重建信用记录权不良信用记录不再是跟随个人一辈子的“污点”,为促使个人改正并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
5、异议权个人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
异议受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20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并将结果答复异议人。
6、投诉权个人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派出机构投诉。
受理投诉的机构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投诉人。
个人信用信息的权利分析
![个人信用信息的权利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91853f0776c66137ee06197b.png)
权 利 。因此 , 个人 信用 权 的主体 是特 定 的 自然人 , 客 体 就是 个人 的信 用 。
在 经济 生活 中 , 人是 否拥 有经 济 能力 , 否按 个 是
信息主体 的个人而言 , 个人信用信息 至少具有两方
个人信用权则能给权利 主体带来一定的财产利益 , 即个人可以基于其信用权获得信用利益。
个 人 的信用 高低 以及 获得 的信 用利 益 的大 小取 决 于对 个 人 经 济 能 力 ( 要 是 偿 债 能 力 ) 评 价 。 主 的 而评价 的依 据 和基 础 就 是 个 人 信 用 信息 , 者说 个 或 人信用 信息 直接 关 系着 对 个 人 经 济 能力 的判 断 , 直 接 影 响个人 信 用权 。就 其 内容 来 看 , 中的个 人 基 其 本 信息 直接 确定 信 用 权 的特 定 权 利 主体 ; 而履 约 记
个人信用信息就其属性而言是一种个人信息。
首先 , 人信用 信 息 中的基 本信 息 如 身份 识别 信 息 , 个
是 能够直 接或 间接 识 别 特 定 自然 人 的信 息 , 特 定 与
自然 人 紧密结 合 , 具有 与特 定 自然 人 一 一 对 应 的关 联性 , 因而具 有 人 身依 赖 性 与 专 属性 ; 次 , 人 信 其 个 用信 息作 为一 种 个 人 信 息 , 往 直 接 与 个 人 人 格 相 往 关联 , 中很 多 内容甚 至属 于 隐私 权 的范 畴 , 其 如个 人 的工 作单 位 、 职业 、 费 习 惯 、 消 收入 、 庭 财 产 、 庭 家 家 住址 等 。泄漏 、 探 、 用 这 些 个 人 信 息 , 坏 了 自 刺 滥 破 然人 对其 个人 信 息 的控 制 、 配 , 会 侵 害其 私 生活 支 就 的 自由与安 宁 , 成其 精神 的痛 苦 , 然侵 害 自然 人 造 必
个人在征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个人在征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https://img.taocdn.com/s3/m/7d772655bed5b9f3f90f1cc7.png)
个人在征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个人在征信活动中主要有四种权利。
分别是知情权、异议权、纠错权以及司法救济权。
1.知情权:个人有权利知道征信机构掌握的个人信息。
知道征信系统信息的来源。
个人也可以免费获得一份自己的征信报告。
2.异议权:如果您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征信机构提出来,由征信机构按程序进行处理。
3.纠错权:如果经证实,您的信用报告中所记载的信息存在错误,您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征信机构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4.司法救济权:如果您认为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损害了您的利益,而且在您向征信机构提出异议后问题仍不能得到满意解决,您还可以向法院提出起诉,用法律手段维护您个人的权益。
此外,任何人都有重新开始建立信用记录的机会。
逾期还款等负面信息不是永远记录在个人的信用报告中的,在国外,大部分负面记录保存7年,破产记录保存10年,查询记录保存两年。
因此,即使个人由于种种原因确实无法偿还债务,这些负面记录也不会跟随一辈子。
因此,永远不要气
馁,任何人都可以重新开始建立信用记录,从头再来。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个人隐私保护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个人隐私保护](https://img.taocdn.com/s3/m/a56b3ab6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03.png)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个人隐私保护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信息技术的进步,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逐渐成为各国政府关注的重要议题。
社会信用体系不仅包括个人、企业的信用评估和风险管控,还涉及到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
在信用评价过程中,如何平衡信用信息的透明性与个人隐私的安全性,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探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与个人隐私保护之间的关系,分析其现状、挑战以及未来的发展方向。
社会信用体系的概念社会信用体系是指通过政策、法律等手段,对社会成员的信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发布的一系列制度安排。
其主要目标在于促进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降低交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率。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社会信用体系已延伸至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金融、消费、就业、教育等领域。
社会信用体系的核心是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这常常涉及到大量个人的数据,这些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个人财务状况、负债情况、消费行为以及社会交往等。
信息的可信度与准确性决定了社会信用体系在发挥作用过程中的有效性。
个人隐私保护的重要性个人隐私指的是特定个体的信息在未经其同意情况下不被他人获取与使用的权利。
在当今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保护尤为重要。
传统上,隐私一般包括个人身份信息、通信内容、财务信息和健康记录等。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面临越来越大的威胁。
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大量敏感数据可能被收集和利用,导致个人信息泄露、滥用等问题。
失去对隐私的控制,不仅危及个体权益,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网络欺诈、身份盗窃,以及因不当的数据应用而导致的歧视和社会排斥等。
信用数据收集与隐私保护的冲突在社会信用体系中,为了构建全面且准确的信用评估模型,大量的数据采集是必不可少的。
然而,数据采集过程中,隐私保护往往受到忽视,这导致了潜在的信息泄露风险。
尤其是在自动化和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背景下,信用评分模型日益复杂化,其背后所使用的数据也愈加庞杂。
一些公司为了提升自身竞争力,通过购买或者共享用户数据来优化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但这种做法无形中增加了用户信息被滥用的可能性。
新形势下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实践与思考——以青海省征信维权为例
![新形势下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实践与思考——以青海省征信维权为例](https://img.taocdn.com/s3/m/1e55dd60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98.png)
2023年第7期总第294期征信CREDIT REFERENCENo.72023Serial No.294【问题探讨】摘要:近年来,“征信修复”“征信铲单”等乱象层出不穷,征信维权呈现多发性和复杂性倾向。
基于青海省征信维权工作实际和典型案例,探析新形势下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信息主体风险意识淡薄、互联网金融加大信息保护难度、曲解混淆“信用修复”与“征信修复”概念、征信调整的自由裁量权较大。
为此,有针对性地提出创新征信宣传思路、规范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持续打击“征信修复”乱象、准确把握征信权益保护政策等对策建议。
关键词:个人信用信息;征信维权;征信权益保护;信息保护中图分类号:F832.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47X (2023)07-0049-04新形势下个人信用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实践与思考①——以青海省征信维权为例周育栋(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青海西宁630100)收稿日期:2023-03-22作者简介:周育栋(1983—),男,甘肃白银人,中级经济师,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征信系统建设、征信合规管理与信息安全风险防范、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等。
一、征信维权现状2019年以来,青海省辖内人民银行及接入机构受理征信异议、投诉的数量呈现先显著上升后逐步降低的态势(见图1)。
2020年,受理征信异议1403笔、投诉82笔,分别较上年度增长91.1%、164.5%。
2021年,受“征信修复”“征信铲单”等专业机构参与征信异议、投诉等因素影响,受理征信异议、投诉的数量显著上升,异议2340笔、投诉310笔,分别较上年度增长66.8%、278.0%。
2022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联合青海省公安厅、市场监督管理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开展“征信修复”乱象专项治理“百日行动”,青海省征信市场得到了有效净化。
2022年,受理征信异议、投诉的数量明显下降,异议1107笔、投诉149笔,分别比上年度下降52.7%、51.9%。
个人在征信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个人在征信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https://img.taocdn.com/s3/m/bdddad2a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9c.png)
个人在征信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个人征信:即个人信用征信,是指依法设立的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对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加工,并根据用户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和评估服务的活动。
个人信用报告,目前主要用于银行的各项信贷业务。
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信用报告将更广泛地被用于各种商业赊销、信用交易和招聘求职等领域。
此外,个人信用报告也为查询者本人提供了审视和规范自己信用历史行为的途径。
同时征信中心提供给银行的是您信用历史的客观记录,“让事实说话”,让您得到更公平的信贷机会。
一、个人在征信活动中的权利在人民银行的个人征信系统中,自然人拥有四个方面权利:1、知情权个人有权知道个人征信系统中关于自己的所有信息,知晓的途径是到人民银行当地征信部门去查询本人信用报告,目前查询本人信用报告是免费的。
2、异议权如果个人对自己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不同意见,可以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来,由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按程序进行处理。
3、纠错权如果经证实,个人信用报告中所记载的信息存在错误,个人有权要求数据报送机构和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错误信息进行修改。
4、司法救济权如果个人认为信用报告中的信息有误,而且在向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出异议后问题仍不能得到满意解决,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用法律手段维护个人的权益。
二、个人在征信活动中的义务在享受权利的同时。
我们也需要承担以下三点义务:1.、正确提供个人信息的义务个人在办理贷款,申请信用卡,缴纳水费、电费、燃气费等时,应向商业银行等机构提供正确的个人基本信息。
以便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日后的查询中获得正确有效的个人信息。
2.、及时更新个人信息的义务如果本人的身份信息、家庭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相关机构,相关机构会进行信息的及时更新。
以确保数据库里的个人资料与实际相符。
3、关心自己信用记录的义务系统中的信息是否准确、全面,只有本人自己最清楚,个人要主动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发现错误要及时向征信机构提出更正。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国际经验及启示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国际经验及启示](https://img.taocdn.com/s3/m/2615320a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6283454.png)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国际经验及启示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征信信息已经成为金融行业和社会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个人来说,征信信息直接关系到信用评定、借贷等方方面面。
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保护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
国际上有很多国家在这方面有着丰富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本文将探讨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并从中得出一些启示。
一、美国美国是征信体系比较成熟的国家之一,其信用评级机构多达数十家,最知名的当属FICO公司。
美国采取的是“信息主体授权原则”,即信息主体对自己的征信信息拥有绝对的控制权,任何机构在获取征信信息前都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授权。
美国制定了《公平信用报告法》和《消费者信用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信用评级机构和债权人在征信信息采集和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循的规则,例如必须对信息主体进行告知并取得同意、必须保证信息的准确性等。
如果信用评级机构或债权人违反了法律规定,信息主体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可获得相应的赔偿。
从美国的经验中我们可以得出一些启示。
要加强对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意识。
信息主体是征信信息的所有者,他们应该对自己的信息有绝对的控制权,任何机构在使用这些信息前都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授权。
要建立健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规范征信行业的发展。
美国的《公平信用报告法》和《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就是很好的范例,它们对信用评级机构和债权人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保护了信息主体的权益。
要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督和惩罚。
只有建立了健全的监管机制,才能有效地维护信息主体的权益。
二、欧洲欧洲在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方面也有着一些值得借鉴的经验。
欧洲的一些国家,如德国、法国等,对个人征信信息的保护非常重视,他们制定了严格的个人数据保护法律,规定了个人数据的收集、使用和传输必须经过信息主体的同意,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
欧洲还提出了“被遗忘权”,即信息主体有权要求信息处理者删除或停止使用自己的个人数据。
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状、问题及建议
![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状、问题及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38f063e0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98.png)
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状、问题及建议摘要:新形势下,我国征信体系建设不断深入,信息主体对自身信用信息的关注度也越来越高,而在征信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征信信息主体的信息失真、泄露、未经授权查询、信用记录修复渠道不畅等征信权益保护问题逐渐开始显现并受到重视。
本文结合基层央行受理征信异议、投诉工作实际,客观分析我国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我国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征信发展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一、我国征信业发展现状我国征信业自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起步,实现了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的快速发展。
从2003年9月国务院明确赋予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职责至今,我国征信业处于跨越发展阶段,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接入机构不断扩充,截至2019底年我国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分别接入机构3737家和3613家,基本覆盖了各类正规放贷机构。
收录信息数量快速增长,截至2019年底,企业征信系统共收录2834.1万家企业和其他组织,信息规模居全球企业征信系统前列;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10.2亿人建立了信用档案,其中有信贷记录自然人人数为5.5亿人,收录的自然人信息数量居世界之首。
征信查询量不断增大,2019年个人和企业征信系统累计查询量分别为24亿次和1.1亿次,日均查询量分别为657.0万次和29.6万次。
征信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带来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数据质量不高、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部分信用报告的参考价值不高等。
一是数据质量不高,缺乏统一提供信息的格式,美国信用局协会制定了用于个人征信业务统一标准的数据报告和采集格式—Metro1和Metro2,而我国目前并没有数据采集和处理的标准,通常会在基础环节,出现数据录入错误、信息缺失、冗余重复、信息主体不明等问题。
二是采集样本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我国征信数据尚处于各部门信息简单汇集的状态,需要更高的技术水平和鉴别手段来识别采集样本的准确度和完整性。
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
![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bc358acbfbb069dc5022aaea998fcc22bcd143dd.png)
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制度研究当前,个人征信系统的建设正在进行之中,个人征信制度问题也成为经济学、法学、社会学等众多学科探讨的热点话题。
他们更多的从金融学,从网络技术的角度探讨这个系统本身如何建设运行,本文主要是从征信法律建设角度来论述在个人征信活动中个人的权益和权益保护。
一、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个人征信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征信机构进行个人征信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应包括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
(一)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是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人或组织。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有四个:即征信机构、被征信个人、个人信用资料的供给者和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者。
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征信业务,合法地将散落在社会各个部门的个人信用信息进行收集、加工、提供和管理的机构。
它在建立个人信用档案数据库和信息交换中心的基础上,根据用户的要求,提供个人信用信息查询、咨询和评估等服务。
被征信个人是指被征信机构征集个人信用信息的自然人。
个人信息资料的供给者包括三类。
一是被征信个人;二是作为从事社会管理的政府部门,包括公安、法院、税务、邮政和劳动保障部门等;三是从事服务行业的非政府部门,包括金融机构、职工个人所在单位、信用卡公司、商业部门、移动通讯公司、电信公司、保险公司、房管部门、各类公用事业公司等。
个人信用报告的使用者是指利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报告进行雇佣、承做保险、消费等活动的机构或个人。
(二)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客体。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个人信用信息。
个人信用信息大致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等个人基本信息,贷款额、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实际还款记录等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法院民事判决、欠税、欠费等公共记录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三)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内容。
个人征信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个人征信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
个人在征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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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在征信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征信是一个信息被依法收集、整理并提供使用的过程,是一个信息开放的过程,与此相对的是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在征信过程中要特别强调对被征信人权利和信息的保护。
虽然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方面的立法,但2013年3月15日出台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已经对征信活动过程中信息主体的权益和信息保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并有具体条款保障征信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概括而言,被征信人也就是征信的信息主体的权利主要有五个方面,即知情权、同意权、重建信用记录权、异议权和救济权。
1.知情权被征信人的知情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获知个人信用信息的权利,可以依法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二是有权知悉自己的信用信息是如何被采集、处理以及提供使用的,有权了解信用信息的操作流程。
2.同意权是指报送和查询信用信息必须获得当事人同意,也就是说,没有信息主体确认同意,不得报送和查询其信用信息。
一般来说,我们跟银行发生信贷业务时,都要单独签订或者在贷款合同中都有授权报送和查询信用信息的条款。
3.重建信用记录权革命领袖毛主席说过“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对于产生过不良信用记录的人不能一棒子打死,要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呵呵,这就是重建信用记录权的核心思想。
《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后满五年就删除,给人重新积累好记录的机会。
4.异议权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个人信用信息在报送、采集、整理和提供使用过程中会发生错误的情况,导致信用信息失真。
信息主体发现自己的信用报告中有错误时,有权向征信中心或数据发生机构提出异议,并要求更正。
如果信息主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可以申请在信用报告添加”个人声明“,或使用下面说的救济权。
5.救济权这里的救济权是指,如果信息主体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可以提起行政投诉,向当地人民银行征信部门或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按规定,受理机构必须在30日内反馈处理情况。
实在不行,可以提起司法诉讼,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您的诉求。
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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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 据 。 个 人 信 用 征 信 活 动 中 , 及 的 主要 是 消 费 在 涉 者 私 人 信 息 中 的 个 人 经 济 与 财 产 状 况 方 面 的 信
息 。 此 类 信 息 的不 当使 用 或 予 以 公 开 会 给个 人 造 成 财 产 、 神 上 的 损 失 。 因 此 , 个 人 隐 私 权 的保 精 对 护 不 能 只 停 留 在 所 谓 独 处 权 的保 护 上 , 而 应 该 朝 着 保 护 个 人 信 息 的 方 向 发 展 。 隐 私 权 已经 从 传 统
个人信用征信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探讨
王 晓 红
( 国 人 民 银 行 巴 彦 淖 尔 市 中 心 支 行 内 蒙 古 巴 彦 淖 尔 市 中 050 ) 10 0
摘
要 : 人 信 用征 信 隐私 权 的法 律 保 护 , 个 人信 用 征信 体 系建 设 中值 得 关 注 的问 题 。 目前 , 个 是 我
信 业 而 言 , 及 的 主 要 是 其 中 的 私 人 信 息 , 此 我 涉 因 们 主 要 讨 论 隐 私 中 的 个 人 信 息 问题 。 个 人 信 息 是 指所 有与 个人 有关 的信 息 , 体包 括 : 体物 理特 具 身
征 ; 情 、思 想 与 观 点 ; 济 与 财 产 状 况 ; 活 方 感 经 生
的“ 人 生活 安宁 不受 干扰 ” 消极权 利演 变为现 个 的
定 的机 制 由征信 机 构把 分 散 在不 同金融 机 构 、
商 业 企 业 、 安 、 商 、 务 、 用 事 业 等 部 门 的 个 公 工 税 公 人 信用 资料进 行采 集 、 用 、 供 和管 理 的活外 个人 信用 征 信 隐私 权 的立 法 保 护 , 析 我 国个 人 信 用 征 信 隐私 权 的立 法 剖
浅论加强个人征信权益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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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2 世纪 6 年代初期 , 0 0 世界发达国家开始制定和颁布一系列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 。欧盟先后出
台了 《 保护隐私及跨国交流个人资料准则》 《 、关于保护个人数据处理所涉及 的个人保护以及保障该信息 自
由流动的指令》以下简称“ ( 欧盟指令 ” ) 等相关文件法规 。美国保护个人信用权益的成文法律中 , 最重要 的就
用, 个人 征 信 权 益 保 护 工 作被 提 到 重要 议 事 日程 。本 文分 析 了 目前我 国 个人 征 信 权 益保 护 面 临 的 问题 , 并提 出 了有 关 建
议 。
关 键 词 : 信 ; 益 ; 护 征 权 保
中图分类号 :8 03 F 3 .1
一
文献标 识码: B
文章编号 :6 4 0 1 — 0 (2一 0 0 0 1 7 — 0 7 2 1 1 )0 9 — 2 1
限制规定而取得信用报告属违法行为及其罚则 , 并为消费者设定了同意权 、 知情权 、 更正权和异议权等 。实 践证 明, 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和实施 , 为个人征信权益保护提供强有力法律保障。
三 、 强我 国个 人征信 权益保 护 的措施 和建 议 加
要从维护金 融稳定、 构建和谐金融的高度正确认识个人征信权益保护 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 采取切实可 行的措施加强个人征信权益 的保护工作 。 ( 健全完善个人征信权益保护法律法规。 一) 借鉴国外立法经验 , 结合我国国情 , 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的核
、
个 人征信 权益 保护 面临 的 问题
( ) 一 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缺乏法律保障。目 , 国的征信立法还处于探索阶段 , 前 我 专门的征信法律法规 尚
未出台, 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立法滞后 , 仅有一些部 门规章 , 使得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缺乏有力的法律保障。前 不久 , 国务院法制办就《 征信管理条例》 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 志着征信立法工作已经提上议事 日 , 标 程 但还 未正式出台, 特别是有关个人征信权益保护的具体法律法规的缺失导致个人征信权益保护难 的问题急需法
论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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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及对策一、引言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个人征信信息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个人征信信息主体的权益保障问题因此备受关注。
本文将就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保障问题展开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二、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的现状2.1 信息泄露与滥用个人征信信息的泄露和滥用问题时有发生,给个人隐私带来了巨大的风险。
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各种手段获取个人征信信息,用于实施诈骗、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
2.2 信息不准确与错误个人征信信息的准确性对个人的信用评价至关重要。
然而,由于信息采集、整理和传输等环节可能出现失误,导致个人征信信息的不准确和错误成为一大问题。
个人因此可能遭受信用评价不公正的待遇,影响到其获得贷款、办理信用卡等金融服务的权益。
2.3 缺乏知情权和选择权在个人征信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过程中,个人往往缺乏知情权和选择权。
他们无法了解自己的征信信息被谁收集、如何使用以及是否被出售给第三方。
缺乏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得个人无法有效保护自己的权益。
2.4 信息交易不透明个人征信信息的市场交易存在不透明的情况,导致信息买卖的过程缺乏监管和规范。
信息交易中的中介机构可能未经充分审查买方的资质和动机,从而导致信息流向不明和未经授权的机构,危及个人的权益。
三、保障个人征信信息主体权益的对策3.1 完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政府应当尽快出台完善的法律法规和监管制度,明确个人征信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规则。
建立健全个人征信信息市场的准入制度和信用评估机制,以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和权益。
3.2 提升个人信息保护意识通过加强教育和宣传,提升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知识的普及,引导个人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如强密码的使用、定期修改密码等,减少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3.3 加强信息安全技术防护措施金融机构和个人征信信息管理机构应加强信息安全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个人征信信息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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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业管理条例》为保护个人信用信息主体的权益作了哪些规定?
为在征信业务活动中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征信业管理条例》中作了四条规定:
一、严格规范个人征信业务规则,其中包括:除依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外,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同意不得采集;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不得超过5年,超过的应予删除;向征信机构提供个人不良信息的,应当事先告知信息主体本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他人向征信机构查询个人信息的,应当取得信息主体本人的书面同意并约定用途,征信机构不得违反规定提供个人信息。
二、严格法律责任,对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侵犯个人权益的,由监管部门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规定禁止和限制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信息,其中包括: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但征信机构明确告知信息主体提供该信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并取得其书面同意采集的除外;禁止采集个人的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
四、明确规定个人对本人信息享有查询、异议和投诉等权利,包括:个人认为信息错误、遗漏的,可以向征信机构或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异议受理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处理;个人可以每年免费两次向征信机构查询自己的信用报告;个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并限期答复。
个人对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侵犯自已合法权利的行为,还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征信过程中被征信人信息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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耍 :个 人信 用信 息 的 开 发 与 争 用 是 伯 用 征 伯 体 系 建 设 曲l 点 。实 践 中 伯 用 征 伯 建 设 与个 人伯 用 保 护 往 往 存 在 矛 屠 , j
如 何 促 进信 用保 护和 伯 用 征 伯 业 曲 平 衡 与 调 和 。建 立 保 护 被 征 伯 人 伯 息 的 机 翻 。是 个 亟待 解 决 曲l 大课 曩 。 关 键 词 :伯 用 征 伯 ;伯 息 保 护 ;I 作 机翻
尤 其 是 人 格权 ( 爱 民 , 2 0 ) 隐 私 权 在 世 界 范 围 齐 0 7。
内 的 确 立 和 发 展 是 人 格 权 制 度 发 展 到 一 定 阶 段 的 产
俞新 观 ( 0 7 2 0 )提 出隐私权 与征信权 是一对有 冲突 的
权 利 ,但 这 种 冲 突 并 不 是 不 可 调 和 的 .建 议 在 征 信 立
自20 0 2年 中央 金 融 工 作 会 议 提 出 要 “ 力 加 强 大 社 会 信 用 制 度 建 设 ” 以来 ,我 国 的 征 信 体 系 建 设 不 断 取 得 突 破 性 进 展 。但 在 各 地 方 、各 部 门积 极 建 设 征 信 数 据 库 和 建 设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的 过 程 中 ,对 被 征 信 人 的 信 息保 护 问题 却 被 有 意 无 意 地 忽 略 了 , 以至 于 成 为 当 前 制 约 征信 体 系 建 设 的主 要 因 素 之 一 。尽 快 建 立 起 保 护 被征 信 人 信 息 的机 制 ,不 仅 十分 重 要 ,也 非 常迫 切 。
利 是 一 种 基 本 人 权 ,它 包 括 公 民 的 基 本 权 利 、 自由 ,
护被征信 人信息 的 “ 知情 同意原则 ” 。丁邦 开 、洪庚 明 (0 6 2 0 )分析 了隐私权与信息公开的冲突 ,商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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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征信活动中个人信用信息权利的保护作者:吴斌来源:《商业时代》2014年第01期内容摘要:《征信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的颁行是我国逐步应对当代社会生活中,尤其是经济活动中信用危机的重要举措。
本文在对该条例中征信活动法律规范进行分析的基础上,论述征信活动及其法律规范对公民权利产生的影响,并就个人信用信息保护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征信活动个人信用信息权利保护随着市场经济及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信用缺失逐渐产生并愈演愈烈。
重塑人与人之间的信任、构建诚信环境已经迫在眉睫。
《征信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运而生,征信活动是针对被征信主体的信用信息进行的一系列活动,目前我国针对公民的个人信息保护并不全面,《条例》中试图平衡征信活动和公民信息的保护,使征信活动在一定的界限之内,以确保征信活动不对公民信息权利造成侵害。
征信活动对公民信息权利的影响公民的个人信息是识别个人的各种信息总和(张娟,2009),与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等公民人身权利密切相关。
(一)征信活动的涵义根据《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我国征信行业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关于征信活动的法律规范尚不成熟,《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我国的征信业发展起到了一定的引领作用。
1.征信活动的主体。
根据《条例》的规定,征信活动的主体——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并在第六条列举了征信机构设立的条件,明确规定征信机构的设立必须经国务院征信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
根据《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征信活动的主体征信机构是符合法律规定而设立的私法人。
2.征信活动的客体及内容。
根据《条例》的规定,征信活动的客体是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和个人的信用信息。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5年制定并实施的《个人信用信息基本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第四条规定“本法所称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以及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第四条第二款中进一步明确“前款所称个人基本信息是指自然人身份识别信息、职业和居住地址等信息;个人信贷交易信息是指商业银行提供的自然人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担保等信用活动中形成的交易记录;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是指除信贷交易之外的反应个人信用状况的相关信息”。
因此《条例》中征信活动的客体即个人信用信息就应当理解为包含个人基本信息的反应个人信用状况的信息资料。
征信活动的内容根据《条例》的规定应当包括对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以及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信息。
(二)征信活动对公民个人信用信息权影响分析1.积极影响。
征信活动存在和产生具有一定公共目的和社会利益性,即通过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等活动,形成个人的信用报告和评价,增强个人和他人之间的交易安全,有利于社会交往尤其是经济交易的安全。
个人可以在进行交易活动之前,通过征信机构查询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降低交易风险。
2.消极影响。
由于征信活动是私法人主体对个人信用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以及向第三方提供的活动,对公民个人信用信息权的安全造成了一定的限制和侵犯。
尤其是信息泄露、恶意利用个人信用信息等现象将会对公民个人的信用信息权、隐私权造成一定程度的侵犯。
征信活动法律规范中个人信用信息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一)现状分析《条例》对征信业进行管理和规范,其根本出发点是确保征信活动在一定的范围和限制之内,避免对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隐私权等的侵害。
1.对征信活动的主体设立实行审批登记制。
根据《条例》的规定,征信活动的主体应包括三方面主体:征信机构、信息主体和信息使用者。
征信机构的设立除遵守《条例》设置的条件之外,还需要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必须经过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对于经营征信活动的机构在设立条件上尤其是股东信誉和注册资本等方面的限制,设定了征信业市场准入的门槛,确保征信机构和征信业的健康发展。
2.征信活动的客体仅限信用信息。
《条例》中规定征信活动的客体是个人信用信息,从正面限制了征信的范围,同时又在第三章的规定中列举了禁止采集的信息,其中包括宗教信仰、基因、指纹、血型、疾病和病史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采集的其他个人信息,同时,个人的收入、存款、有价证券、商业保险、不动产的信息和纳税数额信息的采集并需在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风险后征得书面同意才可采集。
对征信客体范围进行限定,有利于公民隐私的保护。
3.信息采集、使用同意制。
个人信息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同时信用信息包含着对个人的诚信评价,因此在信息采集和使用时,必须征得本人的同意。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采集个人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未经本人同意不得采集”,同时提供信息也必须征得同意,并且对于信息的适用必须遵守与个人信息主体约定的使用用途,这些限制手段的设置都是以对个人信息保护为目的的。
4.不良信息告知及说明义务。
征信机构对公民个人信用信息进行采集和处理,不仅包括公民的诚实守信的信息还包括个人不良的信用记录,这些信用记录对公民个人信贷等经济活动都产生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因此征信机构在记录公民个人信息时,尤其是不良信息的采集必须尽到告知义务,个人需要做特殊说明的,还需如实记录,这样就避免了诸如“黑名单”现象造成不正当的歧视和不公平。
5.信息保存期限限定。
《条例》还规定了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这在国外很多征信国家都有类似规定,我国对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规定为“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超过5年的予以删除”。
这样类似于时效的规定,具有一定的未来指向性,有利于保障征信信息的效率和更新度,同时也给公民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
6.征信工作人员限权及查询登记制。
征信机构采集信用信息加以整理和保存,以提供给信息使用者,从而完成信用查询的目的。
其中信息的采集、查询等工作均由征信机构的工作人员操作,这样每个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就需要频繁地接触公民的个人信用信息,这就类似于公安机关户籍机构与公民户籍信息等的关系。
因此工作人员处理个人信用信息之时必须要受到一定的限制,目前《条例》中确定了相关制度,即由征信机构对其工作人员查询个人信息的权限和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并且对查询情况进行登记,包括查询人的姓名、时间、内容及用途等,确立了工作人员查询工作的权限,确保在工作人员工作过程中不会造成信息的泄露。
7.异议和投诉机制。
作为私法人的征信机构,对公民等进行征信活动如造成侵害,其权利救济手段,在《条例》中进行了专章规定。
包括信息主体对错误、遗漏信息的异议权和对侵权行为的投诉权和诉讼制度。
(二)存在问题分析对征信主体监督不够。
根据《条例》目前的规定,对于征信机构的行政监管均采取的是审批、登记制,即在市场准入方面进行监督,对于征信机构的征信活动的监督并没有明确规定,虽然《条例》中明确了国家征信监督管理机构对征信业的监督管理权限,但是并未就监督的内容、程序及救济作出明确的规定。
个人信用信息范围界定不具体。
公民对于自己的个人信用信息具有相应的权利,虽然信用信息权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公民权利,但是根据个人信用信息所包含的内容可以分析得知,个人信用信息的权利内容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其人身性表现为个人信息的专属性和识别性,与公民的隐私权、人格尊严等人身权利息息相关,其财产性表现为“信用”不仅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评价,更表现为交易活动中的信用利益(钱玉文,2010)。
目前我国立法中对个人信用信息的界定不明确,因此征信活动的范围仍存在较大缺陷,征信活动在解决信用危机问题的同时很有可能会造成信息泄露和隐私权的侵犯。
征信活动侵权救济制度不完善。
目前《条例》中对与征信机构和信息使用者对信息主体侵权的救济,只设定了异议、投诉和诉讼制度,但就惩罚以行政处罚为主要内容,且对信息主体的赔偿并没有明确规定。
征信活动中个人信用信息保护完善建议(一)确立个人信用信息的权利及保护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权利的种类和内容日益丰富,在当今社会,信用评价已经成为每个人经济和生活中不可避免的一部分内容,尤其是电子商务、信贷等行业的发展,个人的信用已经成为一个人生活等各个方面外在评价,并且与个人的生活和经济利益密切相关。
确立公民个人信用信息权的条件已经具备,因此在立法中应将公民信用信息的内容明确确定为公民的一项权利予以保护,并且通过立法明确界定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因为信用信息同样需要权利限制,即为了公共利益等目的必要的信用信息公开、使用权方面的限制。
(二)针对征信机构建立严格的监管机制由于征信机构是依法设立并经征信管理机关审批登记的私法人组织,同时基于征信活动的客体即个人信用信息的特殊性,必须要建立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
征信活动其实质是对公民信用信息权的一种限制,即通过征信活动,保障利益相关人的知情权和交易安全,是对个人信息权的一种限制,作为权利的限制也必须有必要的限制,避免权利掏空,因此,作为征信机构必须要置于严格的监督管理机制之下。
除设立的审批登记,还应建立健全征信活动中的监督机制,利用科学技术,建立信息网络及配套的信息泄露报警系统。
(三)建立完善的征信活动侵权救济机制目前根据《条例》的规定,信息主体有异议、投诉和诉讼救济方式。
但是对赔偿的内容、标准并未规定,其主要原因是对个人信用信息权的界定不明确。
对于信用信息侵权的救济仍以合同救济为主,即征信机构与信息主体就信息采集等达成的书面协议,侵权后追究其违约责任。
但是个人信用信息权本身的人身性和财产性并未在救济和赔偿中体现出来,因此造成赔偿上的漏洞。
因此对于征信活动侵权的救济机制应建立合同违约责任追究以及侵权责任并行的机制,在侵权责任中应进一步明确信息主体可以请求征信机构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等,还可以请求征信机构对公民个人的信用利益进行赔偿,如由于征信机构的不适当信息导致公民个人的可期待经济利益遭受的损失。
综上所述,征信活动作为一种对公民个人信用信息权利的限制,其本质是基于信息主体的授权或同意,对信用信息进行处理的活动,即确保了信息主体本身的知情权也可避免与第三人交易过程中的交易风险。
征信活动在我国仍处于起步阶段,而征信机构作为征信活动的一方主体,其发展也相对滞后,我国征信业发展仍有很大的进步空间,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应确立以权利保护为中心的征信机制,确保征信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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