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徽土地确权情况变动登记通知
皖国土资71号文.
关于开展全省中学和小学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1‟7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发改委、教育局:为了进一步明晰全省城乡小学(含小学教学点)、九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初中、普通高中、完全中学、职业中学(下称“中小学校”)的土地权属,依法保护中小学校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现就做好中小学校用地的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通知如下:一、中小学校用地确权登记应遵循的原则。
中小学校用地是保障和发展城乡义务教育制度的重要载体,也是中小学校所拥有的不动产物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由于中小学校具有的历史性和公益性等特点,在土地的取得和占用等方面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因此,在开展中小学校用地的确权和登记发证过程中,应当遵循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合法合规、分类指导和维护权益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本辖区城乡中小学校用地的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
二、依法确认中小学用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各中小学校所提交的土地登记申请和相关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认真开展地籍调查,准确掌握各中小学用地的占用时间、取得方式和变化情况等,对照不同历史时期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照《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和《土地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确认中小学校所占用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他项权利。
三、分类处理中小学校用地中的政策性问题。
各地在开展中小学校用地确权登记和发证工作时,要针对每所学校的用地情况,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依法维护中小学校和各土地权利主体的合法权益。
(一)中小学校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均按原取得方式和原批准用途进行确权登记。
其中,属于企事业单位自办的学校,其土地使用权应根据所隶属企事业单位的用地性质确权登记和发证。
(二)中小学校在1962年9月之前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可以按国有土地进行确权登记和发证;1962年9月之后占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应按照《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和《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确权登记和发证。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管函〔2020〕34号各市及广德市、宿松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厅各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以“多规合一”为基础推进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2号)要求,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依法做好我省“多审合一、多证合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一)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二)对于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项目,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合并办理,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现行政策统一受理并依法办理。
(三)使用已经依法批准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不需办理用地预审。
(四)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要求,需办理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的建设项目,填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附件1)相应内容,按《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目录》(附件2)提供相应申报材料,根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层级规定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用地预审或规划选址进行审查,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五)国务院批准或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备案)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项目,用地预审权限在自然资源部的,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申请,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逐级上报省自然资源厅,经省自然资源厅初审后上报自然资源部,待自然资源部通过用地预审后,依据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层级规定由省自然资源厅或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2.02.07•【字号】皖国土资[2012]34号•【施行日期】201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34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深入贯彻《安徽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皖政〔2011〕3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224号)精神,全面落实国土资源部对挂钩试点项目区审批、备案等有关工作要求,确保我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规范有序推进,统筹促进城乡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科学设置增减挂钩试点项目区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认真做好挂钩试点项目区拆旧地块和建新地块的调查选取工作,选择基层组织凝聚力强、国土资源管理规范、基础业务工作扎实的地区设置为试点项目区。
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面积不得突破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
(一)优先选取“空心村”以及散乱、废弃、闲置、低效利用的农村建设用地作为拆旧地块。
对大于25度坡度的山区、丘陵等不适宜复垦为耕地的地块,不得设置为拆旧地块。
(二)项目区要严格限定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
(三)合理安排项目区内农民新居、城镇发展用地的布局和规模,建新地块要优先保证被拆迁农户安置和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以及非农发展用地需要,同时兼顾农村其他农户建房需求。
二、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的主体地位,坚持农民自主决策,做到农民知情、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一)确定项目区、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等必须依法进行听证、公示,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同意,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拆建。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部有关直属单位,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按照党的“十八大”关于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城乡发展一体化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精神,部研究决定,在现有工作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农村地籍调查,保障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一)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重要意义。
农村地籍调查是土地管理中打基础、利长远的工作,是实现土地精细化管理,促进城乡地政统一管理的重要保障,是维护广大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支撑。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地籍调查工作的重要意义,通过组织开展农村地籍调查,全面掌握农村范围内每一宗土地的利用类型、数量、分布及权属、界址等产权状况,为当前开展的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基础支撑,确保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序推进。
同时,也为下一步不动产统一登记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进一步明确农村地籍调查工作内容。
农村地籍调查作为今后一段时期地籍管理工作的重点,主要任务是对农村范围内包括农村宅基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等在内的每一宗地的权属、界址、位置、面积、用途等进行调查。
《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7﹞27号
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2017年8月28日)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7·26”重要讲话和视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第十次党代会决策部署,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承包经营基础性地位,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富裕、农村繁荣,为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把握正确改革方向。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坚守法律政策底线。
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
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尊重农民群众意愿。
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分类有序推进改革。
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亳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1.04•【字号】亳政办[2009]49号•【施行日期】2009.11.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亳政办〔2009〕4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明晰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关系,保护广大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精神,现就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申请登记原则;(二)依法确权原则;(三)沿用性原则;(四)界址清楚、面积准确、权属来源合法的原则。
二、工作任务和重点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全面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工作重点是:(一)以第一次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结束的时间为基点,对基点以后未申请土地登记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初始登记;对基点以前漏登的集体土地,依法予以登记。
(二)对权属、界址、土地利用状况和他项权利等发生变化的集体土地,依法进行变更登记;已经登记颁证但没有变化的,不再重新登记发证。
(三)对存在争议的集体土地进行调解和确权,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土地纠纷。
三、登记发证工作的基本程序(一)依法申请。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向所在地国土资源所提出登记申请。
申请人应提供土地登记申请书、身份证等身份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和土地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委托代理人申请登记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5.08•【字号】皖政〔2015〕53号•【施行日期】2015.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皖政〔2015〕5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74号)精神,积极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省户籍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基本省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科学合理设定户口迁移条件,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规范有序,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统筹配套,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
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土地权属与登记统计
【发文字号】合政办秘[2015]114号
【发布部门】合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5.07.23
【实施日期】2015.07.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5]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任务,整体推进。
庐江县以及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巢湖市第一批试点乡镇,要确保2015年8月底前全面完成试点任务并通过验收;肥东县、肥西县未纳入前两批试点的乡镇今年全部纳入试点;肥东县、肥西县、长丰县、巢湖市要确保2016年3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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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合地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
本条例施行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经人民政府、司法机关调处裁决生效的,不再重新处理。
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后,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处理机关的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为依据,申请土地登记。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行署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林业、水产、水利、水电、农垦、地矿、铁路、交通、军私等方面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章名】第二章处理原则和依据第七条确定土地权属应当以土地登记证件为依据;未进行土地登记的,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四固定”(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和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资料为依据。
无上述资料的,可以参照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土改登记及其他主据确定土地权属。
对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各方均无权属凭证,或依各方提供的凭证难以认定土地权属,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定。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一)行政区界变动;(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9日
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9月29日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管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成果和历史记录。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是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内容,应当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进行、规范开展,并纳入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验收内容,作为评价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类归档、集中保管的原则,实行省统筹部署、市督促指导、县(市、区)组织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建档工作责任主体,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具体落实。
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工作经费应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民收取。
第六条县、乡、村应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移交作为重要工作内容,纳入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试点实施方案,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真实准确、齐全完整。
要落实岗位责任制,健全档案工作规章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安排专项资金,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保证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安全保管,有效利用。
第七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按照《安徽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执行。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7.01•【字号】皖国土资[2010]213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皖国土资[2010]213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现就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贯彻执行。
一、调查摸底,全面掌握农村土地权属状况。
各地要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全面开展农村集体土地调查确权工作,摸清本地区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权属状况和登记发证情况,查清每一宗集体土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使每一宗集体土地都地有其主。
要按照《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国各个历史时期的用地政策,本着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土地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的原则,依法有序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集体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凡是土地权属存在争议,短期内难以处理的,可暂不进行确权登记,但需对存在争议的区域和地块单独进行登记造册,建立集体土地权属争议台帐,以便于今后逐步调查处理。
二、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农村土地确权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与农业、林业、水利、畜牧等部门协调沟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做好农村集体土地权属调查和界址认定等工作,稳妥调处集体土地权属争议。
要注重发挥基层国土所、农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农村干部的作用,充分尊重农民集体暨农民的意愿,保障广大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协同推进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千重大问题的决定》,深化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依法保护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阜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阜政办〔20XX) 7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一、目标任务农村集体土地登记范围包括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村或个人兴办企业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工作目标。
1、在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之上,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农村集体)土地的面积、权属、界线、地类、位置等状况进行调查或核查,并登记发证。
2、对辖区内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面积、位置、权属界线、用途、地面附着物、土地等级等状况进行调查,经权属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3、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及已有的土地登记成果,对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面积、位置、权属、界址、用途等状况进行地籍调查,逐宗地登记造册。
经权属核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证。
4、对调查登记成果资料整理归档。
建立农村集体土地地籍信息库。
5、做好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工作任务。
1、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
充分运用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原有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相关成果资料,对尚未完成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子以登记发证;对县政府原已发证,但由于近年来村级区划调整等原因造成其主体、权属、面积等发生变化的,注销原《集体土地所有权证》,重新核发证书。
2、结合二次土地调查和已登记发证的成果,全面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
对县政府原已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经核查其主体、权属、面积、用途等未发生变化的,原登记合法有效;对发生变化的,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国土[籍]字第171号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利用土地详查成果进行土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1991年11月27日[1991]国土[籍]字第17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省辖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武分利用土地详查成果,作好初始土地登记,尽快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制度,现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及国营农、林、牧、渔场等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发证中有关问题的处理作如下通知,请结合当地情况执行。
一、关于土地详查成果的使用1.土地详查成果是进行初始土地登记的基础资料,土地详查完成后(未进行土地权属调查的,必须按规程和补充规定进行补充调查),应将土地详查成果中的数据、图件交集体土地所有者或国有土地使用者核实,作为上述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申请土地登记的依据。
核实时,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有异议,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复查,并按规定交复查费。
经复查无误复查费不予退还。
经复查确有差错,复查费由造成差错者负担。
2.对权属有争议一时难以确定土地权属和因使用小比例尺图件未能查到村一级土地权属界线的成果,暂不登记发证,先统计土地面积并做好变更调查和年度统计,待查清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发证。
二、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上述村农民集体。
2.村内有两个以上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也可以由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法人代表申请土地登记,集体土地所有证发给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政[2008]93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合政[2008]9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适应新形势下发展农村经济,建设现代农业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以稳定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基础,以提高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建立“农民自愿、依法有偿、政府引导、市场调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推动农业生产规模化、专业化、产业化、集约化和标准化,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坚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坚持在稳定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变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相分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形式进行流转。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
严格按照按照法律法规,不得改变土地的所有权性质和农业用途。
尊重农民意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阻碍流转土地,也不得擅自截留或扣缴流转收益。
流转应坚持平等协商、等价有偿,确保农民“不失地、不失权、不失利、不失业”。
(三)坚持有序流转、规模经营。
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行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机制。
以农业产业发展规划为基础,以培育特色优势产业为目标,通过强化村级组织管理职能,加强引导和协调,促进土地集中流转,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20〕1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抓好“三农”领域重点工作确保如期实现全面小康的实施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关于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19〕19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开展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以乡镇为基本实施单元(整治区域可以是乡镇全部或部分村庄),统筹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乡村生态保护修复,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保障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促进农村生态环境改善,助推乡村振兴。
2020年,全省实施20个左右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探索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公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到2025年,推广实施100个左右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
二、主要任务(一)编制村庄规划。
试点乡镇政府要组织统筹编制村庄规划,落实上级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的目标任务、整治区域、主要内容、空间布局等,因地制宜做好总体设计,优化生产、生活和生态空间格局,合理布局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和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将整治任务、指标和布局要求落实到具体地块。
(二)制定实施方案。
试点乡镇政府要以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为依据,结合村庄发展目标,扎实开展现状调查和可行性分析,组织编制全域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实施方案,报县(市)政府审批。
属市辖区的乡镇需报市级政府审批,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关于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
Zhifujingyan 致富经验关于土地确权颁证工作情况的调研报告周伏松一、基本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根据省确权办安排,2014年,和县善厚镇率先在全县开展试点,紧接着,2015年全面铺开,到2016年底全面完成确权登记颁证任务,2017年元月通过省级验收,2017年7月数据库通过省、部级质检。
全县共计7个镇75个行政村(社区)2498个村民组,69400个农户参加确权,1794户暂缓确权。
原承包面积50.6万亩,确权登记质检实测面积616523.53亩,暂缓确权15955亩,全县农户登记调查率97.5%,确权面积登记率97%。
二、工作主要内容工作中,坚持四个原则,即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合力推进,紧扣法定程序和重点环节,全力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1、清理二轮土地承包档案。
以村(社区)为单位,全面清理二轮土地承包档案。
2、准确界定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
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勘测,准确界定四至空间位置、地块面积,对有争议的地块,经群众协商一致形成书面协议再进行确权。
3、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建立经营权登记簿,建立微机管理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
4、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将农户现有承包地实测情况张榜公示,无异议,经承包人签字确认,开展二轮土地承包“一书一证”变更,打印证书。
5、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以镇为单位审核通过集中颁发新证,收回旧证。
6、规范登记档案管理 。
确权登记颁证资料按县、镇、村三级分类管理,县级档案资料已交县档案局管理。
三、存在问题1、承包地“应确未确问题”农村土地确权登记时,造成应确未确的原因有两个:一是确权时,有村民组内农户因土地调整、外出农户回来要田等引发矛盾纠纷,根据政策规定暂缓确权,待矛盾化解之后再予确权。
二是确权时,因城镇规划建设,有农村土地整片纳入征占用范围而未确权。
如历阳镇的大荣村。
经统计,全县共涉及应确未确1794户,计税面积15955亩。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公布日期】2017.04.11•【字号】皖国土资〔2017〕101号•【施行日期】2017.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安徽省政务公开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7〕101号各市、县国土资源局、政务公开办:为进一步落实征地信息公开责任,细化工作要求,加大征地信息公开力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5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要求,现就全面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征地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
做好征地信息公开是加强征地管理,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被征地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有利于增强政府在征地工作中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从我省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看,一些地方还不同程度存在征地信息公开不到位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基层征地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行为不规范、公开程序不健全、群众获取公开信息不便捷不及时等方面,与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影响了征地实施工作。
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针对征地信息公开的重点和薄弱环节,认真扎实做好工作,依法、全面、准确公开征地信息,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全面加强征地信息主动公开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市、县政府既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发挥着关键作用。
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在严格执行征地报批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畅通公开渠道,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4•【字号】皖政办[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09〕116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加快建立产权明晰、用途管制、节约集约、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使用制度,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和部署,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工作。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位置、界线、范围、用途、面积,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的要求,对于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顺利推进。
二、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的主要任务(一)2009年年底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充分利用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尽快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有条件的地方尤其是城郊结合部和工业园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直接发放给村民小组;条件不成熟的,可采取“组有村管”形式,在明确村民小组主体地位的前提下,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待条件成熟后,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
对权属无纠纷、经济关系清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也应登记发证。
(二)2010年上半年基本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查清每一宗宅基地的权属、界址和面积,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提供地籍调查成果,在此基础上,按照法律程序,以户为单位开展宅基地使用权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颁布单位】省人大【实施日期】 19940226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正确、合地处理土地权属争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的处理。
第三条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
本条例施行前,土地权属争议已经当事人协商解决,或经人民政府、司法机关调处裁决生效的,不再重新处理。
同一争议有数次协议的,以最后一次协议为准。
第四条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后,需要重新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以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处理机关的调解协议或处理决定为依据,申请土地登记。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主管全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行署和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管本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工作,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权属争议处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林业、水产、水利、水电、农垦、地矿、铁路、交通、军私等方面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章处理原则和依据第七条确定土地权属应当以土地登记证件为依据;未进行土地登记的,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村“四固定”(固定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和合法的用地批准文件等权属资料为依据。
无上述资料的,可以参照林业“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土改登记及其他主据确定土地权属。
对发生权属争议的土地,各方均无权属凭证,或依各方提供的凭证难以认定土地权属,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定。
第八条农村集体土地,按照一九六二年九月二十七日《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实施时划定的范围确定所有权:(一)行政区界变动;(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乡(镇)、村、村民小组、场合并、分立;(三)因开发土地、农田基本建设调整土地;(四)因其他原因重新划界。
第九条农民集体使用另一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连续使用满二十年,县原所有者在此期间未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要求的,其土地所有权属于现使用者;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原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异议要求归还,经查证属实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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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任务艰巨、时间紧迫,为全面推进该项工作,8月26日,巢湖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专题会议。
会议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清形势,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措施,整体推进。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二要采取措施,提高效率;三要坚持原则,依法登记;四要明确目标,奖惩并举。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农村土地流转和登记发证工作专题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农村土地流转和登记发证工作,巢湖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督查组对全市四县一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进行督查,全面了解了情况,掌握了进度,从业务指导、行政推动、经费保障等方面为各级国土部门加快推进该项工作解决了不少问题;县区政府都召开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会议,研究安排加快该项工作进度的新措施,进一步明确了任务,落实了责任;各县区国土资源局都成立了技术指导组,全方位地进行检查、督促,掌握进度,纠正错误,服务基层,确保质量。
在全市各级政府高度重视、各级国土部门全力推动下,巢湖市农村土地流转和登记发证工作前期被动局面得到根本扭转,圆满完成省政府部署任务的信心得到很大提升。
截止9月7日,巢湖市农村土地流转所有权发证率为99.7%;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发证率为51.5%;农村土地流转使用权发证率为50%。
为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巢湖
市国土资源局研究决定,到今年12月底,各县(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发证条件的必须完成95%,农村宅基地符合发证条件的必须完成90%。
凡在规定时间未完成任务的县(区),市国土资源局将进行通报批评,并对该县(区)国土资源局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报:省委、省政府领导。
送: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地籍司,省直有关单位,厅领导。
发:各市、县(市、区)分管领导,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责任编辑:邹建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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