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点串讲:行政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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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地⽅政府规章的制定机关、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和监督程序,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和命令的制定机构、制定权限、制定程序、监督程序。
⼀、国务院部门规章
国务院部门规章的制定机关是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民银⾏、审计署和具有⾏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这类制定机关可以分为国务院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两⼤类。
制定部门规章的主体,还因为单⾏法律的授权规定⽽出现。
国务院的直属事业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使部门规章制定权。
部门规章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法律或者国务院的⾏政法规、决定、命令的事项。
部门规章是执⾏性或者补充性的⾏政规范,⽽不是⾃主性的⾏政规范。
超越⼀个国务院部门规章制定权限的,可以提请国务院制定⾏政法规。
或者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章。
部门规章应当由部门的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
本部门⾸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及时在国务院公报或者部门公报和在全国范围内发⾏的报纸上刊登。
在部门公报或者国务院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本为标准⽂本。
原则上,规章应当在公布之⽇起30⽇后施⾏,部门规章应当在公布后30⽇内报国务院备案。
规章解释权属于规章制定机关。
地⽅政府规章应当同时报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较⼤的市的⼈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治区的⼈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和⼈民政府备案。
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政府规章,地⽅⼈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本级⼈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省、⾃治区的⼈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下⼀级⼈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地⽅政府规章
地⽅政府规章的制定主体分为两类。
第⼀是省、⾃治区、直辖市的⼈民政府,第⼆是较⼤的市的⼈民政府。
较⼤的市的⼈民政府,是指省、⾃治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的市,以及经过国务院批准的较⼤的市的⼈民政府。
地⽅政府规章制定权限:(1)为执⾏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2)属于本⾏政区域的具体⾏政管理事项。
地⽅政府规章应当经过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本级⼈民政府公布和本⾏政区域范围内发⾏的报纸应当及时刊登,在地⽅⼈民政府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本为标准⽂本。
三、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命令
规章以下的规范性⽂件,没有名称,通常称为“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命令”。
所谓具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命令,是指⾏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的⾏政规范性⽂件。
制定发布⾏政决定、命令的机构,可以是国务院和地⽅各级⼈民政府。
各级⼈民政府有权以发布决定、命令的形式⾏使其各种职权。
国务院除了制定⾏政法规以外,还发布⼀些规范性⽂件。
国务院各部委和地⽅⼀定级别的政府在制定规章以外,还可以制定规章以外的规范性⽂件。
规章制定主体以下的⾏政机关,也可以制定规范性⽂件。
以上三种⽂件,统称有普遍约束⼒的决定、命令。
县级以上地⽅各级⼈民政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作部门的不适当的命令、指⽰和下级⼈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政复议法》把规章制定主体制定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件,以及规章以下的规范性⽂件,纳⼊了⾏政复议申请权的范围,并统称为“规定”。
对于规定不服,可以在对具体⾏政⾏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并要求复议。
统称的"规定"与作为单个⾏政法规和规章名称的“规定”要区分开来认识。
当然,复议的对象,不包括国务院的⾏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件,也不包括⾏政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