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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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合同
车主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维修企业名称(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莆田市委办公室、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莆田市市直
(莆委办[2008]69号)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管理暂行规定》
(以下简称“车辆定点维修暂行规定”),以及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监察局、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关于2009-2011年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的通知》(莆市财采[2009] 1号)文件要求,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公务车辆维修服务合同,一年一签。

一、送修车辆清单
1、甲方需提供详实的送修车辆基本情况表(《送修车辆表》)。

2、甲方更改《送修车辆表》,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获同意后方可。

二、车辆维修项目
1.大修范围:按福建省交通厅闽交运[2002]116号文件通知的《福建省机动车维修行业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规定的大修项目执行;
2.小修范围:除大修范围外的均为小修;
3.新购置的公务车辆,在免费保修期内应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企业进行维修保养,期后到与本单位有签约的定点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4.交通事故车辆维修由车主单位商保险公司选择。

三、车辆送修程序及费用结算
按照莆委办[2008]69号及相关规定流程办理。

四、维修质量保证
维修车辆合格出厂后,要按国家或福建省规定的保修期内的责任保修期限和车辆质量保修里程执行。

保修期内经技术分析鉴定确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故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但车辆使用方提供配件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除外。

五、甲方的权利
1、有权获得优先服务。

2、对已完工车辆,如发现质量不合格或与“送修单”不符,有权要求乙方无偿返工,直至符合要求。

3、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处等部门投诉乙方违约行为。

4、因维修厂的技术、价格和服务等方面出现问题,经市机关事务管理处核实批准后,有权提出中止合同,与其他定点维修厂重新签订新的合同。

六、甲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将待修车辆送到乙方维修厂(施救车辆除外)。

2、甲方必须按规定填写“送修单”,而且维修车辆必须是《送修车辆表》内确认的车辆。

3、必须按时接收已完工车辆。

4、必须按时与乙方结算车辆维修费用。

5、不得向乙方提出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6、甲方应妥善保管好所有的维修单据资料,随时接受市机关事务管理处等部门的检查。

七、乙方的权利
1、有权要求送修方出示“送修单”。

2、有权要求甲方按时结清车辆维修费用。

3、有权拒绝甲方提出除维修服务以外的要求。

4、有权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处等部门投诉甲方的违约行为。

八、乙方的义务
1、优先为甲方的送修车辆提供服务。

2、乙方不得将送修车辆转厂维修。

3、必须按“送修单”上的规定时限按时完成维修工作。

4、保证送修车辆的性能达标、行驶安全。

5、保证维修质量,并为每个协议单位建立一车一档维修档案。

6、保证所用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原厂配件或正装件,即乙方零配件是通过(1)生产厂;(2)成建制的零配件供应商主渠道采购的,不得以次充好或随意更换汽车配件。

7、已完工车辆,乙方应使用电脑打印“结算单”,注明完工时间、维修材料项目及其进货价格和管理费。

8、乙方应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更换的汽车旧配件(原价在300元以上含300元)相关资料,随时接受市机关事务管理处等部门的检查。

旧配件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处按月定期点验回收,未按规定交回旧配件的定点维修企业,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一律不予审核维修发票。

9、乙方的维修价格不得超过框架协议的价格(即投标时所承诺的维修报价)。

10、乙方必须随时配合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处组织的专项检查。

九、违约责任
1、甲方应依车辆定点维修暂行规定及本合同及时向乙方支付维修费用。

2、甲方应按“送修单”规定的时间及时接收每一台完工车辆,逾期则以每车每日10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保管费。

3、乙方应按“送修单”规定的期限完成维修工作,如逾期未能完成,乙方应向甲方每日交付该车辆维修费的5%作为违约金。

该费用甲方可从支付给乙方的维修费中扣减。

4、如甲方送修车辆在乙方维修期间出现丢失或损毁,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5、如因乙方维修质量问题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十、争议及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向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财政局反映,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政府采购中心和市财政局负责协调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莆田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有权管辖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本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2009年7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项目招标文件、澄清资料、补充公告和乙方的投标文件均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如需修改或补充本协议内容,经协商后双
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与莆田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二〇〇九年月日二〇〇九年月日
见证单位:莆田市机关事务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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