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识现代化需要纠正传统法律意识消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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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识现代化需要纠正传统法律意识消极因素
一”的哲学基础以及以追求社会稳定为宗旨的政治文化等因素之影响,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形成了蕴涵“无讼”的价值诉求的显著特征。

这种
法律文化自春秋战国发轫起,便被当时民众所接纳,并对后世产生了
长远的影响。

近代以降,即使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之间发生
了诸多的碰撞与融合,中国法律文化表现出近代化的趋势,即西方的
一些法律文化因素渐趋融入了中国传统法律文化。

即便如此,“无讼”的价值诉求依旧是中国法律文化的核心内容之一。

民国孔令贻的《忍
讼歌》就鲜亮表达了民众的这种“息讼”、“厌讼”观点。

如说:
“世宜忍耐莫经官,人也安稳,己也安稳。

听人挑唆到衙前,告也要钱,诉也要钱。

差人奉票又奉签,锁也要钱,开也要钱。

行到州县细
盘旋,走也要钱,睡也要钱。

约邻中正日三餐,茶也要钱,烟也要钱。

三班人役最难言,审也要钱,和也要钱。

自古官廉吏不廉,打也要钱,枷也要钱。

唆讼本来是奸贪,赢也要钱输也要钱。

听人唆讼官司缠,
田也卖完屋也卖完。

食不充足衣不全,妻也困难子也困难。

始知讼害
非浅鲜,骂也枉然悔也枉然。

始知讼害非浅鲜,骂也枉然,悔也枉然。

”1《忍讼歌》所描述的现象虽然并非完全符合社会现实,但它非
常形象地刻画了民众力图远离“诉讼”的心态。

在这种以追求“无讼”为尚的法社会背景下,民众对法律往往采取远离的态度,他们的法律
意识水平低下是能够想见的。

新中国成立后,即使在法制建设事业领
域我国取得了显著的成就,不过根据梁启超的观点——“法律不是制
造的而是发达的”2,这种倡导“无讼”的法律文化特征不但没有因法
律制度的近代化历程而消逝殆尽,反而被当前中国社会所因袭与继承。

尤其在乡土社会3中,这种“无讼”的法律文化特征表现地更为明显。

当然,这种法律文化传统对维护当时社会的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从法律意识现代化层面着眼,它的消极作用也是十分明显的。

对法
律的无知是导致法律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

众所周知,法律既是社会
关系的调节器,又具有调整人们社会行为的作用。

它规定了人们什么
能够做、什么不能够做以及对个人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后果做出预测。

换言之,法律能够起到指引人们行为方向的作用。

它在当前民众的社
会生活中所起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

因为传统法律文化因素的影响,
必定导致民众对法律采取躲避态度,这样做的直接后果便是导致民众
法律知识的匮乏、法律意识低下。

现实生活中因对法律意识低下而导
致犯罪的个案举不胜数。

下面仅择其中两例来证明这个观点:案例一:2002年10月20日3时作用,某派出所办案民警将以刘某为首的5名
盗窃犯罪嫌疑人抓获,带回当地派出所内连夜突审。

民警陈某、徐某、尉某负责对刘某实行询问。

在审讯过程中,上述三位民警均对刘某实
行了刑讯逼供,最后导致刘某胸部左边肋骨骨折6根、右边肋骨骨折1根,身上有多处创伤、皮下软组织损伤出血,最后刘某因创伤性休克
而死亡。

4案例二:2005年12月20日,昆明市嵩明县、年仅40岁的
农民工邓树贵不堪忍受工地日以继夜的高强度工作,劳累而死。

邓树
贵在昆明市第一建筑公司的小麦溪工地上“打震动棒”——一个很多
建筑工人干不了、也不情愿干的“累活儿”。

邓树贵为多挣工钱,最
长一次连续在工地上“打震动棒”50多个小时没有回房休息,工作时
间最少的一天也有9个多小时。

据包工头李山说,很多工人为了多挣钱,他们都完全自愿加班在案例一中,民警陈某、徐某、尉某在询问
犯罪嫌疑人刘某的过程中动用了暴力,最后导致犯罪嫌疑人死亡。


种行为是我国《刑法》及《刑事诉讼法》中都严以制止的。

执法干警
竟然顶着国家的法令而不顾,频频实行刑讯逼供,其主要原因何在?
即使其中原因是复杂的,但“侦查人员观点的落后,只要有人控告,
他脑子里先入为主实行了有罪推定”6,然后按照传统的刑讯方式实行
询问。

究其内涵,还是“有罪推定”的传统法律意识在作怪。

随着法
律意识的进展,“无罪推定”已经成为我国各界公认的原则。

而某些
执法干警因为对现代法律知识知之甚少或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触犯了
刑法。

在案例二中,表面看来,包工头为追求个人利益,不顾我国
《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任意延长工人的劳动时间,置工人的身心健
康而不顾,是导致这场惨剧的主因。

而从包工头的谈话中,我们也能
清楚看到这样一个事实,即包括包工头、工人邓树贵本人以及其他多
数供他人在内,都认为只要工人自愿,即便累死也是司空见惯的事情。

他们的法律意识之淡薄由此可见一斑。

所以能够这样说,民众法律意
识淡薄是造成这场悲剧的主要原因。

3按照梁治平的观点,“今天的历史和社会环境不但比之于100年前已经全然不同,就是与费氏写作
《乡土中国》的1940年代相比也有了极大的改变。

乡土社会一直是在
蜕变当中,而且今天仍在变化之中,仅仅,所有这些变化尚不足以使
它消逝。

近年出现的意义重大的乡村工业化并没有带来城市化,而是
造就了一批‘半工半农的村庄’(黄宗智,1992:291~304)。

换言之,在变化了的历史条件下,‘乡土社会’的轮廓依旧清楚可辨。

法律意识现代化需要纠正传统法律意识消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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