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环境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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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球环境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地球环境实验教学中心(以下简称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和投资效益,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验教学中心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实验教学中心各类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包括采购、验收、使用、维护、维修、报废等环节。
第三条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管理、合理使用、确保安全、持续发展的原则,充分发挥仪器设备在实验教学和科研中的作用。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实验教学中心设立仪器设备管理小组,负
责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管理小组成员由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技术人员和实验教师组成。
第五条实验教学中心负责人负责仪器设备管理的
总体工作,对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使用、维护、维修、报废等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技术人员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维护
和维修工作,确保仪器设备正常运行。
第七条实验教师负责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参与仪器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工作。
第三章采购与验收
第八条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的采购应按照学校
有关规定进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采购前,实验教学中心应进行充分的市场
调研,选择具有良好信誉和质量保证的供应商。
第十条采购合同应明确仪器设备的质量标准、售后服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仪器设备到达后,由管理小组成员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设备外观、数量、功能等。
验收合格的设备应及时安装、调试并投入使用。
第四章使用与维护
第十二条仪器设备使用前,实验教师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指导学生正确使用仪器设备,遵守操作规程。
第十三条仪器设备使用过程中,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四条仪器设备应实行定期保养制度,技术人员应按照设备保养计划进行保养,确保设备性能稳定。
第十五条仪器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联系供应商或专业维修人员进行维修。
维修费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承担。
第五章报废与处置
第十六条仪器设备达到使用年限或无法修复时,可申请报废。
报废申请应经管理小组审核,报学校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报废的仪器设备应进行妥善处置,防止环境污染。
处置方式包括回收、出售、捐赠等。
第十八条处置收入应用于实验教学中心设备的更新和改善。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
第十九条实验教学中心应建立健全仪器设备管理档案,记录设备采购、验收、使用、维护、维修、报废等环节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实验教学中心定期对仪器设备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学校相关部门对实验教学中心仪器设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实验教学中心。
(注:以上制度仅为示例,实际制定时需根据实验教学中心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