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及审图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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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及审图管理程序
目录
0、修改记录
1、目的
2、适用范围
3、参照文件
4、定义和缩写
5、职责
6、实施步骤
7、归档和信息处理
8、检验费
9、附录
1. 目的
本程序规定了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和审图(技
术鉴定)的管理程序和职责,旨在加强日常检验工作,确保国
内航行船舶的建造/重大改建检验和发证工作符合本社规范、
规则以及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各项法令、法规、规程的要求,
给船东、船厂提供满意的服务。

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的检验和审图
(技术鉴定)工作。

3. 参照文件
3.1本社《质量手册》
3.2《船舶图纸审查程序》(WPPA701)
3.3《规范编制及科研管理程序》(WPRR701)
3.4《国内航行船舶营运检验管理程序》(WPDS702)
3.5《验船师日志填写和管理办法》(WPQM703)
3.6《不合格服务管理程序》(WPQM802)
3.7《DSMIS管理程序》(WPDS703)
3.8《国内航行船舶登记号管理程序》(WPDS704)
3.9《业务收费管理程序》(WPFD702)
3.10《建造船舶检验收费工作须知》(WIFD702-2)
4.定义和缩写
4.1本社《质量手册》中的定义和缩写适用本程序。

4.2国内航行船舶-持有或预定检验后将持有国内法定航行证书
的船舶。

4.3国内建造处—CCS总部国内建造检验管理处。

4.4执行检验单位—执行国内航行船舶建造检验的分社/办事处。

4.5执行检验部门—二级分社中具体执行检验的部门。

4.6二级分社-指下述国内分社:
大连分社、秦皇岛分社、天津分社、青岛分社、上海分社、福
州分社、广州分社、南京分社、武汉分社、重庆分社。

4.7国内船舶检验中心—本社执行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时,对外以国
内船舶检验中心名义。

4.8区域审图中心-上海、大连、武汉及广州审图中心。

4.9原则修改-对船舶的稳性、结构、强度有影响的修改;
-重要设备及系统的变动;
-涉及法定要求的修改。

4.10 重大检验业务问题的界定原则同《营运船舶检验管理程序》(WPSS701)中界定原则,同时增加以下三款规定:
-处理问题涉及国家主管机关现行政策的;
-在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过程中出现的免除或等效处理问题;
-当有证据表明,可能会涉及法律纠纷时。

4.11 重大改建的定义,参见本社《钢质海船入级及建造规范》、
《钢质内河船舶入级及建造规范》中的相关条款。

5. 职责
5.1 国内建造处
5.1.1负责组织实施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的管理工作。

负责处理检验现场反馈上来的重大检验业务问题,协助有关部
门处理涉及规范的解释、免除和等效措施等方面的问题。

5.1.2审查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完工后由执行单位签发的船舶临
时入级证书及其相关的检验报告和技术文件,审查结果满意后, 按有关要求办理全期入级证书。

5.1.3审查下列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完工后由执行检验单位所签
发的船舶临时法定证书及其相关的检验报告和技术文件。

审查
结果满意后,由授权人员签发全期法定证书。

并负责建造/重大
改建检验的最终验证,并对全期证书的正确性和总部归档案卷
完整性负责。

⑴客船和高速客船(不含港内航行和公务船,如港监船、公
安船、海关船、边防船、以及持“沿海小船检验证书”和“内
河小船检验证书”的小型客船等)、客滚船、客渡船(不含乡
镇船舶)、旅游船(含涉外旅游船)、滚装船。

⑵液化气体运输船、散装化学品运输船和5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不含油驳);
⑶国外建造的国内航行船舶;
⑷ 500总吨及其以上的货船(不含货驳、趸船);
⑸特种船(地效应船、气垫船等)、工程船及总部认定的应由
审图中心审图的船舶。

5.1.4负责在国外建造的国内航行船舶建造检验申请的标识、评审和
日常业务管理及技术指导工作。

5.2技术管理处(以下简称技术处)
5.2.1总部技术处是船舶审图的管理和协调部门,负责或组织制订国
内入级船舶审图程序,协调和解决审图单位/部门所请示的重
大问题。

5.3区域审图中心
5.3.1 负责按照中国船级社审图职责划分规定的审图工作。

5.4 执行检验单位
5.4.1 负责对所辖区域内的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的实
施和技术服务工作。

对服务申请进行标识和评审,安排和指导
验船师执行检验工作。

5.4.2 •二级分社负责按照中国船级社审图职责划分规定的审图工作,
以及由业务主管部门特别批准的审图工作。

5.4.3 负责对审图部门寄送的批准图纸和审图意见进行登记、实施。

审查验船师填写的检验报告、记录等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5.4.4 负责签发临时入级证书和5.1.3款规定的临时法定证书,单
位主管业务的分社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签字后将检验案卷报国
内建造处、如执行检验单位属三级单位,检验案卷应报送二级
单位审核,并由二级单位主管业务的分社领导或其指定人员签
字后转报国内建造处。

经国内建造处确认后签发全期法定证
书。

二级单位负责对三级单位检验活动的检查和监督,包括重
大技术业务问题的报告等。

二级单位检验部门或三级单位对案
卷的真实性、证书的正确性和本单位归档案卷的完整性负责,二级单位对案卷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5.4.5 负责签发5.1.3款规定以外的全期法定证书,并对案卷的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证书的正确性负责。

5.4.6 负责建造/重大改建船舶检验的顾客提供文件的验证、过程验
证和5.1.3款规定以外的船舶最终验证。

5.4.7 负责将检验数据按《DSMIS管理程序》(WPDS703)的规定二级
录入DSMIS系统。

5.5 验船师
5.5.1 负责船舶建造/重大改建开工前的检查、建造中检验、工作
状态记录,提供服务的验证,并按照有关规定正确签发检验报
告、记录,编写证书和有关技术文件。

6. 实施步骤
6.1申请及评审
6.1.1申请人可就近向执行检验单位提交一份《国内航行船舶建造/
重大改建检验申请》(含“机电设备概况表”) (Form:
RWPDS701-A)。

6.1.2 执行检验单位按照本社《国内航行船舶营运检验管理程序》
(WPDS702)附件1规定对申请进行登记、标识,对5.1.3款
规定船舶,将已经标识的申请表报备给国内建造处。

执行检验
单位按照本社《国内航行船舶营运检验管理程序》(WPDS702)
附件2规定进行服务申请评审,评审应使用《国内航行船舶技
术鉴定及检验发证申请评审表》(Form:RWPDS702-B)。

6.1.3 执行检验单位评审时应按照本社《中小船厂造船能力评估办
法》对未经评估的中小船厂进行评估,以确定是否接受检验申
请。

对业经评估的中小船厂,当其申请的造船规模超出其评估
时的造船能力时,应重新评估。

6.1.4 执行检验单位接到重大改建检验申请时,应对船舶状况进行
勘验,并写出勘验报告,同时协调申请人向审图单位(符合中
国船级社审图职责划分规定)申请重大改建方案评估,根据勘
验报告和改建方案评估报告确定是否接受检验申请。

对5.1.3
款规定的船舶其勘验报告和改建方案评估报告应报国内建造
处确定是否接受检验申请。

6.1.5 评审通过后指派适任验船师担当检验任务。

6.2审图(技术鉴定)
6.2.1区域审图中心和执行检验单位按照中国船级社审图职责划分
规定的分工进行审图。

6.2.2接受审图申请单位应按《国内航行船舶营运检验管理程序》
(WPDS702)附件1和附件2的规定对申请进行登记、标识和
评审。

6.2.3审图具体操作按本社《船舶图纸审查程序》WPPA701相关规定
执行。

6.2.4执行检验单位负责对已经批准图纸的非原则性修改部分的审
批或确认工作。

6.2.5已批准的图纸,如有原则性修改,执行检验单位应通知申请
方将有关修改部分图纸重新提交原审图单位审批。

6.3 建造/重大改建检验
6.3.1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时,担当验船师应核查审批图纸和审
图意见,注意审批图纸的时效性,以及审批图纸后有关规范、
法规新修改条款对审批图纸的符合性。

6.3.2船舶建造/重大改建的开工前检查由担当验船师执行。

开工前
检查完成后,验船师应填写《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开
工前检查通知单》(Form:RWPDS701-B),经验船师签署后发给
船厂。

6.3.3验船师应审查船厂提交的《检验项目表》,并将审查意见及时
通知船厂。

6.3.4验船师应审查船厂提交的《船用产品明细表》,并将对产品证
书的要求及时及船厂商定。

6.3.5验船师应对船厂提交的检验、试验工艺性文件进行认可,如焊
接工艺、焊接规格表,无损检测图,密性试验图,机座安装工
艺,系泊及航行试验大纲等,签署认可意见后,加盖业务章。

(保存在船舶案卷中)
6.3.6验船师应抽查电焊工的资格证书,并在验船师日志中记载。

6.3.7验船师应核查无损检测人员的资格证书,无损检测人员名册应
由驻厂组或执行检验单位保存。

6.3.8对船舶建造/重大改建中使用的国际标准如ISO、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厂标等,按照本社《接受/采用社外标准须知》
(WIRR701-1)的要求办理。

6.3.9验船师按照《检验项目表》规定的交验项目,逐项进行检验,
完成后,验船师应在船厂提交的《报验单》及有关技术文件上
签字确认。

在建造过程中,验船师应根据有关《法规》和规范
的要求,按批准图纸(含审图意见)、相关的社外标准及批准的
工艺文件执行检验。

验船师尚须结合建造进度进行巡回检查,
并将巡回检查的情况记录于验船师日志中。

6.3.10验船师应负责审图意见的落实,在审图意见函上逐条确认落实
情况,并编写审图意见落实汇总表。

6.3.11验船师应对其参加的有关检验、测量和试验报告的数据和结果
进行确认,如倾斜试验报告,主尺度测量等,确认后在其报告
上予以签署。

6.3.12对检验过程中所使用的检验、测量和试验设备,验船师应要求
船厂出示由国家承认或及相当的标准具有等效关系的鉴定合
格的证据,并按规定记录在验船师日志中。

6.3.13验船师应负责对业经批准图纸的非原则性修改部分进行审批
和确认工作,认可后签署意见,加盖业务章;对原则性修改,
现场验船师应通知申请方提交原审批单位审批。

6.3.14执行检验单位和审图单位应就建造进度和审图进度保持联系,
在图纸分批送审的情况下,执行检验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及时向
审图单位通报建造船舶的安放龙骨、下水和交船等阶段的预计
日期。

审图单位在图纸应审的项目全部审毕后,应及时向执
行检验单位书面通报审图完成日期。

•执行检验单位一旦发现
船厂超前施工时(相应图纸未审批)应尽快协调解决建造检验
及审图的矛盾,情况严重时报告总部国内建造处。

(三级单位
应报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审核后转报国内建造处。

)
6.3.15在检验过程中发现具有普遍性或重大的质量问题时,验船师应
及时填写《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通知单》
(Form:RWPDS701-C)或类似文件发给船厂,要求采取有效措施
彻底解决。

对影响证书颁发的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内建造
处。

(三级单位应报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审核后转报国内建
造处。

)
6.3.16检验中涉及到法规及主管机关的有关规定的免除或等效处理
问题时,执行检验单位应报国内建造处,(三级单位应报二级
单位,由二级单位审核后转报国内建造处。

)由国内建造处转
技术处处理。

6.3.17现场检验中发现的有关规范存在的问题,现场验船师应填写
《规范和技术信息处理表》(Form:RWPRR701-A)并上报总部
技术处,抄报国内建造处。

6.3.18船舶建造检验接近完成并确定完工日期时,现场验船师应填写
《船检登记号申请表》(Form:RWPDS704-A),向国内建造处申
请船检登记号。

6.3.19对于申请国内航行入级的建造/重大改建船舶,现场验船师在
检验完成后应在相应的检验证书报告中描述建议对该船授予
的入级符号及附加标志等内容。

6.3.20船舶重大改建检验完成后,现场验船师应在相应的检验证书报
告中描述船舶改建的项目及改建情况,对国内航行入级船舶还
应描述船级状态是否改变、以及改变后建议授予的入级符号及
附加标志等内容。

6.3.21执行检验单位在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接近完工前以书面形
式向审图单位索要该船审图工作完成确认函
(Form:RWPDS701-H),以确保船舶审图完成且审图意见全部落
实后才能签发有关证书。

6.4工作状态记录
6.4.1执行检验单位、部门或驻厂组用图表展示船舶检验和试验的
状态。

6.4.2验船师在检验过程中应按《验船师日志填写和管理办法》
(WPQM703)的要求填写验船师日志。

6.4.3验船师应汇集被检验船舶的有关图纸、资料、函件、报验单(验
收单)和《国内航行船舶建造检验通知单》(Form:RWPDS701-C),
并分类立卷保持。

6.4.4对5.1.3款规定的建造船舶,执行检验单位在船舶开工、安
放龙骨、下水、完工、发证时,在DISMS系统中录入《国内航
行船舶建造检验状况表》(Form: RWPDS701-D),对5.1.3款规
定的重大改建船舶,根据相应的改建阶段在DISMS系统中录入
《国内航行船舶建造检验状况表》(Form: RWPDS701-D),并及
时报国内建造处。

6.5建造/重大改建检验服务的验证
6.5.1在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过程中,若存在由船东、船厂或其
它直接顾客提供的报告、文件和资料,则在使用前应由验船师
进行验证,如无损检测报告、CO2测量报告等。

验证完成后,
应按本社《国内航行船舶营运检验管理程序》(WPDS702)附件
3规定进行验证的状态标识和签署。

6.5.2对6.5.1款文件因服务急需而未经验证使用,进入下一步过
程时(紧急放行),须在该文件上作“未经验证”的明确标识,
以便一旦发现不符合规定要求时,能立即追回和更换。

但在紧
急放行后,还应对该文件进行补验证,验证不合格时还应对此
期间的工作进行再检查防止不合格品产生;验证合格时,在该
文件上标识“验证合格”并由验证人员签名。

6.5.3船舶建造检验在开工前、下水前、航行试验前和建造完工时
(重大改建船舶,在其相应的改建阶段)应由验船师和主任验
船师或指定验船师分别完成过程验证、最终验证(5.1.3款规
定船舶的最终验证由总部执行)。

相应阶段验证完成后应填写
《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验证表》
(Form:RWPDS701-E(1)- (5))。

6.5.4建造/重大改建完工时检验的验证,验船师应确认所有建造检
验项目已经完成,其余验证项目应由主任验船师或其指定的验
船师进行。

6.5.5最终验证应要求所有规定的验证包括顾客提供文件的验证
(如有时)和过程验证均已完成,且结果满足规定的要求。


造检验最终验证由主任验船师或其指定的验船师进行。

6.5.6验证未通过应对不符合规定之处进行纠正直至验证通过,适
用时按本社《不合格服务管理程序》(WPQM802)规定处理。

6.6文件编写、审查及签发
6.6.1 入级证书和法定证书
6.6.1.1执行检验单位在检验完成后3日内以中国船级社国内船舶检
验中心的名义签发有效期为5个月的临时入级证书(如有时)
和5.1.3款规定的船舶有效期为5个月的临时法定证书(在法
定证书上加盖有临时字样的蓝章)、相关的记录、报告和其他
有关检验文件,并将上述文件的副本在检验完成后四周内连同
由分社业务主管领导其指定人员签字的《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案
卷审核报告》(Form:RWPDS701-F)和《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文
件寄送清单》(Form:RWPDS701-G)报送国内建造处审核,如
执行检验单位属三级单位,检验案卷应报送二级单位审核,由
二级单位审核满意后连同由分社业务主管领导其指定人员签
字的《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案卷审核报告》(Form:RWPDS701-F)
和《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文件寄送清单》(Form:RWPDS701-G)
将检验案卷报送国内建造处。

6.6.1.2国内建造处在收到上述文件后2个月内完成审核(包括确认
有关数据已录入并上报到总部的DSMIS数据库),审核满意后
按中国船级社有关规定及程序办理全期入级证书(如有时)和
签发全期法定证书。

6.6.1.3 对于5.1.3款规定以外的船舶,检验完成后,执行检验单位
应按有关规定以中国船级社国内船舶检验中心的名义签发全
期法定证书、检验报告和记录。

6.7 建造完工后文件处理
6.7.1 执行检验单位应汇集、存档下列文件:
6.7.1.1船舶建造检验申请和评审表;
6.7.1.2完工稳性资料;
6.7.1.3 《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验证表》
(Form:RWPDS701-E(1)- (5));
6.7.1.4 检验、测量和试验报告和认可的检验,试验,工艺文件;船用产品证书副本;
6.7.1.5 船舶临时入级证书、临时法定证书(5.1.3款规定船舶)、全
期法定证书(5.1.3款规定以外的船舶)、检验报告、检验项目表、记录;
6.7.1.6 批准图纸(包括非原则性修改图纸)和审图意见信函及经验
船师签署的审图意见落实情况汇总表;如为非本船籍港船舶,批准图纸按6.7.3要求转船籍港分社/办事处。

6.7.1.7 《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开工前检查通知单》(Form:
RWPDS701-B),重要检验通知单;
6.7.1.8 《规范和技术信息处理表》(Form:RWPRR701-A)(如适用时);
6.7.1.9 《等效、免除处理意见表》(Form: RWPRR701-I)(如适用时);
6.7.1.10 验船师日志;
6.7.1.11 重要的内、外部函电(如有时)。

6.7.2 执行检验单位报送国内建造处下列文件:
6.7.2.1 对于5.1.3款规定的船舶,报送:
6.7.2.1.1临时法定证书、检验项目表、记录和检验报告各一份副本;
6.7.2.1.2 经批准的完工稳性资料一份;
6.7.2.1.3经验船师签署的审图意见落实情况汇总表;
6.7.2.1.4《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验证表》
(Form:RWPDS701-E(1)- (4))。

6.7.2.2 对于5.1.3款规定之外的船舶,仅报送证书和检验报告副本一份。

6.7.2.3 对于国内入级船舶,报送:
6.7.2.3.1 临时入级证书、检验项目表、记录和检验报告各一份副本;
6.7.2.3.2 经批准的完工稳性资料一份;
6.7.2.3.3经验船师签署的审图意见落实情况汇总表;
6.7.2.3.4《等效、免除处理意见表》(Form: RWPRR701-I)(如适用时);
6.7.2.3.5 重要的内、外部函电复印件(如有时);
6.7.2.3.6《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验证表》
(Form:RWPDS701-E(1)- (4))。

6.7.3 执行检验单位寄送船籍港分社/办事处下列文件:
6.7.3.1 船舶入级、法定证书、检验报告、检验项目表、记录各一份副本;
6.7.3.2 经批准的完工稳性资料;
6.7.3.3 船舶批准图纸和审图意见信函及审图意见落实情况汇总表;
6.7.3.4《等效、免除处理意见表》(Form: RWPRR701-I)(如适用时);
6.7.3.5重要的内、外部函电复印件(如有时)。

6.7.4 总部应将入级证书副本和按5.1.3款规定签发的全期法定证
书副本一份寄船籍港分社/办事处。

7.归档和信息处理
7.1执行检验单位负责对每一艘建造检验完成的船舶按本程序
6.7.1款中要求的内容在临时入级证书、临时法定证书或全期法
定证书签发后分别立卷和归档,保管期限为长期。

7.2执行检验单位按6.6.1.3款规定签发全期法定证书后,应负责
将验证记录、证书副本和其他相关文件立卷和归档,保管期限
为长期。

7.3国内建造处负责对本程序6.7.2.款规定的船舶资料和总部签
发的全期入级证书、全期法定证书分别立卷、归档,保管期限
为长期。

7.4本社的船籍港分社/办事处在收到本程序6.7.3.款和6.7.4款
规定的船舶资料后,按有关规定立卷、归档,保管期限为长期。

7.5执行检验单位负责将检验数据按《DSMIS管理程序》
(WPDS703)的规定录入DSMIS系统。

8.检验费
8.1.1执行检验单位应按本社《业务收费管理程序》(WPFD702)和《建
造船舶检验收费工作须知》(WIFD702-2)规定及时向申请人收
取检验费。

9. 附录
附录1. 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申请
(Form:RWPDS701-A Rev. 2.1 20050601-1/3 –3/3)附录2. 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开工前检查通知单
(Form:RWPDS701-B Rev. 2.1 20050601-1/1)
附录3. 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通知单
(Form:RWPDS701-C Rev. 2.1 20050601-1/1)
附录4. 国内航行船舶建造检验状况表
(Form:RWPDS701-D Rev. 2.1 20050601-1/1)
附录5. 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验证表
(Form:RWPDS701-E(1)-(5) Rev. 2.1 20050601-1/1)附录6. 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案卷审核报告
(Form:RWPDS701-F Rev. 2.1 20050601-1/1)
附录7. 国内航行船舶检验文件寄送清单
(Form:RWPDS701-G Rev. 2.1 20050601-1/1)附录8. 国内航行船舶审图工作完成确认函
(Form:RWPDS701-H Rev. 2.1 20050601-1/1)
Form: RWPDS701-A
中国船级社

作控制号:____________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检验申请
(本表一式两份填妥后递交给中国船级社执行检验分社/办事处)兹申请中国船级社国内船舶检验中心对下述船舶进行建造/重大改建中入级检验和法定检验
船名/船厂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
造船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
船舶所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籍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航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垂线间长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型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型宽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我们保证按规定支付建造检验费,包括检验费、验船师为执行检
验工作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它开支。

即使此项检验未能由船级社完
成,我们也同意根据已进行的工作按比例向中国船级社支付相应的费
用。

建造检验合格后,授予相应的船级符号和附加标志,纳入船级管
理。

联系人及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请单位盖章)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月日
(请继续填后续二页)
注:适用
□不适用
(Rev. 2.1 20050601-1/3)
Form: RWPDS701-A
A 本船舶建造中遵守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法规包括:
☐钢质海船入级及建造规范及其修改通报
☐钢质内河船入级及建造规范及其修改通报
☐增强纤维塑料船建造检验规范
☐浮船坞入级及建造规范
☐LPG动力旅游观光船检验规范
☐小艇入级及建造规范
☐散装运输化学品船舶构造及设备规范
☐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及设备规范
☐海上高速船入级及建造规范及其修改通报
☐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修改通报、补充规定
☐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及其修改通报、补充规定☐20米以下沿海船舶检验暂行规定
B 申请中国船级社检验中心签发下列船舶证书和技术文件
船舶类型海船河船
江海联运
船舶检验证书簿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
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
客船适航证书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
载重线证书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
防止油污证书高速船安全证书
吨位证书浮船坞安全证书
乘客定额证书起货设备证书簿
危险品适装证书船舶免除证书
沿海小船检验证书内河小船检验证书
国内航行船舶入级证书国内航行船舶临时入级证书
完整稳性资料破舱稳性资料
装载手册货物系固手册
干舷计算书防火控制图
注:适用
□不适用(Rev. 2.1 20050601-2/3)
Form:RWPDN0903-A
机电设备概况表
(本页内容仅为本社参考资料,请大力合作)
设计压力
帕受热面
积平方米
制造厂
废气锅炉型式蒸发量
吨/小时
设计压力
帕受热面
积平方米
制造厂冷藏装置
冷藏舱总
容积立方米制冷剂
设备
舵机型式制造厂
申请人地

电话传



注:适用□不适

(Rev. 2.1 20050601-3/3)
Form: RWPDS701-B
中国船级社工作控制号:
国内航行船舶建造/重大改建开工前检查通知单
船厂处(科)
贵厂建造/重大改建轮,经验船师进行开工前检查,情况如下,
请贵厂按要求予以落实,谢谢合作。

检查项目检查结果要求及完成期限检验项目表
焊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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