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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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公司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怎么样的?法定代表人是如何产生的? 我们知道,每一个公司都有一个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一经选定,他在职权范围内以公司名义所为的行为都将被直接视为公司的行为。

在一份文件上,如果有了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签名,就相当于加盖了公司公章,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定代表人由谁来任免,怎么任免?是关系到公司控制权的大问题,任何公司的经营者都应当有所了解。

《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这句话的含义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只能在两个人中选定:其一是公司的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有限公司可以选择设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设董事会时有董事长,不设董事会时应设一名执行董事;股份公司必须设董事。

因此一个公司中不可能既存在董事长又存在执行董事);其二是公司的经理。

换句话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如何任免的问题,实质上就是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公司经理如何任免的问题。

这里特别强调一定是“在大多数情况下”,因为是有例外情况的,而且例外情况是更加重要的,后文会提到:
1、第一种常见情况——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我们需要研究,公司的董事长有谁来任免呢?这个问题还略微有些复杂,因为《公司法》对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董事长任免方法做了不同规定。

股份公司的规定是比较简单的:
《公司法》第一百零九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因此,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相应地,此时股份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相较而言,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产生办法就不那么简单了:
《公司法》第四十四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这就给了很多企业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的空间。

懒得去想这些事的公司,公司章程一般会规定:公司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这是比较常见的方式。

但也有一些愿意去琢磨的公司,它的章程中可能会规定,公司董事长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也可能会规定,公司董事长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指定;甚至可以规定,公司董事长在全体董事中以抽签决定,抽签程序由股东会主持……这些规定,我们认为都是有效的。

因而此时,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产生是很复杂的,没有一个标准答案,要看公司章程的规定。

2、第二种常见情况——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

首先我们需要指出,只有有限公司才可能会有执行董事,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份公司必须设董事会,不能设执行董事。

《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根据这两个规定,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只能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此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也就是通过股东会选举的方式产生的。

关于法定代表人如何产生的问题,我们今天介绍了两种常见情形,还有一种常见情形,以及一种例外情形,我们留作明天再来讨论。

我们前面也介绍了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担任时的任免问题。

今日我们继续介绍当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时如何任免,以及之前我们也提到,除了这三种常见情形外,还有一种法定代表人任免的例外情形,本文也将一并介绍。

3、第三种常见情况——公司章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根据这两条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的经理原则上都是由董事会任免的。

但是千万不要忽视了一种情况,我们前面也提到过,有些有限公司是不设董事会的,只有一名执行董事。

那么此时公司经理该如何产生呢?
《公司法》第五十条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可以兼任经理”,这又是一句充满玄机的规定。

在执行董事就是经理的情况下,问题很简单,执行董事如何任免,经理就如何任免。

关于执行董事任免的问题,我们已在前文《法定代表人是如何产生的(上)》中介绍了,这里不再罗嗦。

而在执行董事未兼任经理的情况下,经理如何产生?《公司法》并未明确规定,我们认为这同样给了企业发挥想象力和创造力的空间。

公司章程既可以约定:经理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也可约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指定,还可约定由执行董事指定等等。

我们同样认为,这些个性化的章程约定都是可取的,公司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章程相关条款。

4、例外情形——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明确写入到章程
虽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但是在落实到公司章程之时,未必所有的公司都会写“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而有可能更清晰地写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经理)某某某担任”。

这就是我们说到的例外情形,当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明确写入到公司章程时,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程序就会有所不同。

《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也就是说,当某个人的名字被明确写入到公司章程时,公司想要更换法定代表人必须修改章程。

而修改章程,依据上述《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就必须在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此时,法定代表人的任免就需要经过两个程序。

第一个程序是上文介绍的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程序;第二个程序是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程序,并且必须是2/3表决权,而非一般情况下的1/2表决权的通过。

在大股东亲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况下,将姓名写入公司章程,将导致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程序更加繁琐,有助于公司控制权的保护。

法定代表人任免问题干货总结:
1、在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时:股份公司的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有限公司的董事长的选举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且公司章程可以充分发挥想象力设计个性化的董事长选举办法。

2、在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时:只有有限公司才可能有执行董事,且执行董事只能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

3、公司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时: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及股份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

对于不设董事会的有限公司,当执行董事兼任经理时,经理通过股东会选举产生;当执行董事不兼任经理时,公司章程可以充分发挥想象力设计个性化的经理产生办法。

4、当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被明确写入到章程时:法定代表人的更换需要经过两个程序。

第一个程序是任免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的程序;第二个程序是修改公司章程的股东会程序,并且必须是2/3表决权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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