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坚持有约必守原则在国际交往中的必要性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试论坚持有约必守原则在国际交往中的必要性
摘要: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经济法上的一条基本原则,是国际经济法必不可少的主要基石之一。
在现阶段,对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国际经济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坚持有约必守的基本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经法的基本要求,是其之所以为法的必要保证。
关键词: 有约必守;基本原则; 必要性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
思想,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是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绝大多数主权国家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有约必守原则乃是国际经济法必不可少的主要基石之一。
一、有约必守原则概述
(一)有约必守原则的主要内容
“有约必守”是一条很古老的民商法基本原则。
后来,又被运用于国与国之间的交往关系,成为国际经济法上的一条基本原则。
“有约必守”通常又称“条约必须遵守”或“条约必须信守”。
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规定,”条约必须遵守”是指,凡有效条约对其各当事方均有约束力,必须由各当事方善意履行。
所谓有效条约,是依国际法的规定,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上都合法有效的条约。
只有合法有效才对当事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切不平等和非法的条约不在“条约必须遵守”之列,对它的违反,不仅不具有国际不法性,相反还是正义的行为。
依法行使条约赋予的权利,依法承担其应尽的义务,这是条约必须遵守原则的两个不可分割的方面,也是维护法律公平与正义的必然要求。
有约必守原则的主要内容有:
1.必须善意遵守条约的规定,“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
2.国际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均受合同条款的约束,必须
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
(二)有约必守原则的要求
国际经济领域中的“约”主要体现为条约和契约。
1.就公法而言,“有约必守”指条约必须遵守。
它要求:当事国加入或签署了国际条约后,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接受该条约的约束,必须信守条约的规定,履行自己的国际经济义务。
否则,不就意味着是对他方缔约国的国际权利的侵犯,构成国际侵权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国家责任。
有约必守原则已被正式载入国际公约:《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
2.就私法而言,“有约必守”指合约必须遵守。
要求各种国际经济交往之私法主体,在签署合同之后,必须接受合同的约束并努力使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任何一方无合法原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解除合同;并有权就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所造成的损失要求赔偿。
在近现代各国民商立法中,普遍都有这一类基本条款规定。
二、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
有约必守原则不能绝对化,它必须受到其他法律原则的制约,受到一定的限制,否则,势必导致极不公平的法律后果。
对有约必守原则的限制,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一)条约或合同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1.就条约而言,要贯彻有约必守原则,其前提条件是条约本身必须是合法、有效的。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专门针对条约的违法和失效问题,列举了八种情况,比如错误、诈欺、强迫和违反国际强行法诸条款,尤其值得注意。
历史上和现实中一切以诈欺或强迫手段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一切背离主权平等原则、侵害他国经济主权的国际经贸条约,都是自始无效或可以撤销的,它们绝对不在“有约必守”之列。
2.就合同而言,违法合同和缺乏其他必备条件的合同,都是自始无效的,不适用
有约必守原则。
但是,由于各国社会、经济制度的不同,政治、法律体制的差异,各国对合法的合同和违法的合同的判断标准往往不同。
在通常情况下,除当事人依法自选准据法外,根据冲突规范,一般应以东道国法律作为准据和标准。
但是,发达国家往往以东道国法制“不健全”、“不完备”、“不符合文明国家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等借口,力图排除东道国法律的适用。
可见,只有紧密地结合经济主权原则和公平互利原则,才能对有约必守原则做出正确的理解和正确的运用。
(二)条约或合同往往受“情势变迁”原则的制约
所谓情势变迁原则是指在合同成立之后, 被履行完毕之前, 作为该项法律关系的基础的特定环境, 由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 发生了非当初所能预料得到的根本性变化, 如果仍坚持原来的法律效力, 将会产生显失公平的结果, 明显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 应当对原来的合同作相应的变更(如变更或解除合同等) 的一项法律原则。
三、坚持有约必守原则在国际交往中的必要性
有约必守原则作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在现阶段,对国家之间的合作与国际经济的发展都起着重要的作用,坚持有约必守的基本原则,是十分必要的。
第一,有约必守原则成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这是由国际经济关系本身的基本要求所决定的。
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国际经济关系,国家之间、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各种经济条约、经济合同,只有在缔约各方或立约各方都诚信遵守和切实履行的条件下,才能产生预期的经济效果,才能维持和发展正常的国际经济交往和国际经济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有约必守原则乃是国际经济法必不可少的主要基石之一,是国际经济法之所以为法的保证。
第二,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经济活动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
国际经济活动从某种意义上讲是在分工的基础上进行的合作,价值规律仍然是其基本规律。
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参与活动的基本目标就是获取应得的经济利益,不同主体之间合理的利益分配是维持国际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的基本保证。
而国家或私人主体之间签署或订立的条约或合约正是对经济利益的分配而达成的合意。
只有守约才能保证这种利益分配,国际经济活动也才能正常运转。
因此坚持有约必守原则有利于公平、合理地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以保证国际经济活动的顺利发展。
第三,有约必守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必然要求。
诚信是国际交往的基石,每一缔约方都应当遵守在条约或合约中所做的承诺,这是自然之理;如果缺少这一点,整个国际社会都将陷入无政府状态。
随着国际经济交往的加深,各主体越来越多的运用条约或合约来规范和处理相互之间的关系,有约必守原则的产生乃是必然的结果,而且自其产生之日起,从未有任何国家、实体或个人怀疑过这一原则的价值,相反它们都力图证明自己按照这一原则行事。
①
第四,有约必守原则在审判中起到强制补充作用。
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有约必守原则并不总是被很好的遵守。
然而有约必守原则不仅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还是一条实定法规则,因此违背有约必守原则就构成国际侵权行为或国际不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而且审判机构在审判中除依据强行法之外还可以直接适用本原则。
因此有约必守原则在审判中起到强制补充作用。
常设法院在判决中也强调:“任何对约定的违背就导致以适当方式进行赔偿的国家责任,这是国际法的一个原则。
”
注释:
①朱文奇、李强,《国际条约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第55页
参考文献:
[1]陈安,《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第2版
[2]余先予,《国际经济法教程》,中国财经经济出版社,2000年4月第1版
[3]杨紫烜,《国际经济法新论-国际协调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10月第1版
[4]朱文奇、李强,《国际条约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4月第1版
[5]刘思涵、黄梨苹,《试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当代经理人》,2006年第5期
(作者通讯地址:东北财经大学研究生院辽宁大连116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