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局工伤保险岗位职责(共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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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局工伤保险岗位职责(共6篇)
第1篇:医保岗位职责
医保岗位工作职责 1.在医院分管副院长和财务科的领导下开展各种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项目日常工作。

2.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业务知识。

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贯彻、咨询、执行和解释工作。

3.为已参加医保的住院患者进行身份证、医保卡等证件的核对、审核,严禁挂名和冒名顶替住院。

4.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内容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出院患者的审核、结算和复核以及住院处方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审核结算工作,不徇私情。

5.配合医保中心,加强医保病人的费用管理,做好医保病人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工作,维护医院的正当经济利益。

6.与医保中心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热情接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来访、审核人员对医保业务的审核及参保人员的咨询、投诉。

7.上传下达医保政策及有关医保文件,根据医保政策的不断调整,向医院院务委员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医院进一步完善院内各医疗、护理、医技、财务等岗位的医保管理规章制度和流程,配合医院各部门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改正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及时,汇报问题及时,确保我院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8.按照各医保中心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标准,做好各医保病人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初审工作。

9.每月及时向市医保中心报送结算报表及相应明细报表,同医保中心办理对账工作和结算手续,及时回笼我院垫付资金;及时汇总各科室住院医保患者费用明细,提供各科医保患者费用数据上报财务科并做好科室内部备份存档。

篇2:医疗保险办公室岗位职责医疗保险办公室岗位职责
(一)医疗保险办公室主任职责1、认真组织实施基本医疗、商业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业务审核、结算工作。

2、经常深入临床科室调研,落实医疗保险政策,为参保病员提供政策咨询服务,及时妥善解决政策运行中出现的问题。

3、负责组织对临床科室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相关制度和规定的督查和考核,及时纠正或查处违规行为,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

4、负责做好与保险管理机构和经办部门的业务交流与沟通工作,主动上门征求意见、建议,并及时向院长报告。

随时做好医疗保险各类数据、信息及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供院长决策参考。

5、随时做好参保人数的清理、核对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医保中心或保险管理机构缴纳参保费用。

6、做好科际间的协调工作,共同做好全院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等业务工作。

7、协助参保病人办理转诊转院手续,做好异地转入病人的联系、接待、报销工作。

8、随时了解医疗保险各种政策变化并向领导汇报,在医院医疗价格、药品价格根据政策变动后及时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提供依据,做到同步调整。

9、做好科室内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认真组织落实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做好职工思想和道德教育,团结同志一道工作,起好表率作用。

(二)医疗保险办公室结算员职责1、在科室主任管理下,承担基本医疗保险、企业离休干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病人的医疗费用结算、本院职工医疗费用的审核、报销工作。

2、熟悉各类保险政策、用药目录和结算、报销业务,及时、准确地为参保病员结算、报销费用。

3、认真核实参保病人与医疗、结算有关的各类证件,做好证件及费用的报销登记工作。

4、认真做好医疗保险各类业务报表、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妥善保管病人的报销凭证,真实、准确地为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提供报销依据。

5、全心全意为医保病人及职工服务,做到诚实守信、语言文明、态度和蔼、解释耐心,让病人及职工满意。

6、按规定时间和要求向医疗保险管理机构保送门诊、住院病人月报表,协调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对医院的经费拨付催收业务,并及时与财务部核对帐目,做到帐帐相符。

7、做好与保险机构、参保病员及科际间的协调工作,随时收集相关意见或建议,不断
总结,改进服务工作,为病员提供便捷、优质的结算、报销服务。

篇3:医保办公室工作职责
医保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新工伤保险
条例》及本区域医保规定,时刻牢记:以参保人员的利益为重,全心全意为参保人员服务。

二、负责医保政策、医保规定宣传,定期组织科室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及本区域医保通知
精神。

三、负责监管门诊、住院参保人员用药治疗情况,住院参保人员的病历、医嘱及费用清
单要求一致性,及时提醒、督促科室医师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四、参加医务处组织每周一次医疗查房工作,查看住院医保病人合理用药及检查治疗情
况,并负责对住院医保病人进行身份、医疗卡、病历本对照抽查工作。

五、负责医保诊疗目录的代码匹配上传工作、医保药品目录代码匹配上传帮带工作、每
日医保数据上传对账工作以及医保相关事项。

六、负责我院参保病员医疗费用个人支付、统筹金支付和公补金支付核查对照工作,每
月向各区域医疗保险机构申请核拨上月份医疗费用事项。

七、按照我院医保管理规定,对各区域医疗保险剔除的部分医保费用,实行科室及人员
八、负责与地方医疗保险机构的工作协调,组织指导科室开展地方参保病人的就医管理。

医保及新农合人员在我院就医结报政策
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一)住院结报:
1、起报线:500元,第二次住院起报线减半:250元;
2、结报比例:
3、一次性住院超过90天的,以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二)普通门诊结报:
参保病人门诊起报标准840元,发生医疗费累计840元以内,可报20%,超过840元至1.5万元部分,在即可报45%,退休可报50%,70周岁以上人员可报55%;1.5元万以上部分,以上人员均可报70% (三)特殊病种门诊结报: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一)住院结报:
1、起报线:800元,第二次住院起报线为:500元;
2、结报比例:
3、一次性住院超过90元的,以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二)普通门诊结报:
成年人、未成年人普通门诊首次参保结报10%,连续参保结报20%。

(三)意外伤害门诊结报:
未成年人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超过50元以支付80%,最高支付额以5000元为限。

(四)特殊病种门诊结报:
成年人特殊病种门诊结报:50%;
未成年人特殊病种门诊结报:60%。

三、新型渔农村合作医疗
(一)住院结报
1、起报线:1000元,第二次住院起报线减半:500元;
2、结报比例:
3、一次性住院超过90元的,以90天为一个结算周期。

(二)普通门诊结报:
我院属新农合市级定点医院,暂不运行新农合普通门诊结算。

(三)特殊病种门诊结报:1、起报线:1000元,第二次特殊病种门诊费用结算取消起报线;2、一次性特殊病种结算周期不超过90天。

篇4:医保科工作职责及工作制度1、在院长领导下,督促检查组织实施全院的基本医疗保险、合作医疗工作。

2、经常督促检查,按时总结汇报。

3、深入各科室了解和掌握情况。

宣传政策,督促各种制度的执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严防差错、纠纷。

4、监督、检查全院工作人员对基本医疗保、合作医疗各项规定的执行情况,组织培训本院职工掌握
政策和有关规定。

5、建立从挂号起经诊查、审核、划价、收款、取药、观察静脉输液等处置、记录,直到住院一条龙服务。

5、严格控制医保超支,努力争取与下达的指标相吻合。

依照规定开处方、办外转、外购药、特批检查及审批单据。

6、及时填写传染病、结核病、癌症病人报告卡及相关类登记。

7、领导本科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

指导、监督、审核、检查、协调、处理参保、参合人员的各种问题。

8、及时向院长、分管副院长提出奖惩、处理意见,批准后负责检查实施。

9、定期就医保工作中的热点、难点等问题向主管院长汇报,以求解决。

10、完成院长、分管副院长布置的临时工作。

1、在科长的领导下,实施科内各项具体事务。

2、拟订相关业务计划,经科长批准后负责实施。

3、负责各项政策细则的整理、督导及实施。

4、认真执行和积极宣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工伤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各项政策、规章制度,耐心细致做好指导解答工作。

5、审核参保职工、参保居民、工伤职工及参合农民住院是否符合规定并办理相关手续;负责住院处方及特殊检查、治疗、医材及特、适、贵重药品的审批、审核工作。

6、负责住院参保职工、参保居民、工伤职工及参合农民的身份核查,监督自费控制、告知及执行情况。

7、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统一的收费标准,不分解收费及乱收费。

8、负责审核、办理参保职工、参保居民、工伤职工及参合农民的出院结算手续。

9、将住院病人信息及时上传给市区医保中心及各县合疗办。

10、负责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期报送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执行情况。

11、负责向各县合疗经办机构定期报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执行情况。

12、负责科内各类文件、档案的登记、整理、归档、保管。

13、汇总各类资料进行统计分析,上报相关部门。

医保科工作制度1、认真履行办公室职责,执行合作医疗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业务知识。

2、爱岗敬业,工作踏实、认真、严谨,按时按质完成本职工作,做到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办事、热情服务。

3、严禁以职谋私,优亲厚友。

4、认真遵守作息时间和考勤制度,坚守工作岗位,提高办事效率。

工作人员的请、销假制度与医院的一致。

5、对工作认真负责,严格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医药费用的审核、上报工作,接待群众热情礼貌,杜绝“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现象的发生。

6、工作时间严禁干私活、打牌、玩游戏等娱乐活动。

7、加强网络管理,不准私自更改程序。

凡人为或过失造成系统瘫痪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8、关心集体,爱护公共财物,励行节约,反对浪费,凡破坏公共财物者,必须照价赔偿。

9、维护团结和睦的人际关系,同事之间要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帮助。

10、工作中因不负责任或故意违反上述规定,造成责任事故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1、本制度由合作医疗办负责监督、检查、落实。

篇5:医保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医疗保险专职管理人员工作职责1、负责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熟知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法规。

2、负责制定详实的医保政策培训计划,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的学习培训。

3、对药店工作人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耐心解答,并进行业务指导,使之符合医保政策。

对不执行医保规定的有权向主管领导报告,并进行相应处理。

4、负责接受并配合医保中心的定期和不定期检查
5、及时反馈各种信息。

6、负责门店每季度考核与工作总结分析。

7、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2篇:医保岗位工作职责
医保岗位工作职责
1.在医院分管副院长和财务科的领导下开展各种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项目日常工作。

2.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业务知识。

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贯彻、咨询、执行和解释工作。

3.为已参加医保的住院患者进行身份证、医保卡等证件的核对、审核,严禁挂名和冒名顶替住院。

4.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内容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出院患者的审核、结算和复核以及住院处方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审核结算工作,不徇私情。

5.配合医保中心,加强医保病人的费用管理,做好医保病人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工作,维护医院的正当经济利益。

6.与医保中心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热情接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来访、审核人员对医保业务的审核及参保人员的咨询、投诉。

7.上传下达医保政策及有关医保文件,根据医保政策的不断调整,向医院院务委员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医院进一步完善院内各医疗、护理、医技、财务等岗位的医保管理规章制度和流程,配合医院各部门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改正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及时,汇报问题及时,确保我院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8.按照各医保中心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标准,做好各医保病人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初审工作。

9.每月及时向市医保中心报送结算报表及相应明细报表,同医保中心办理对账工作和结算手续,及时回笼我院垫付资金;及时汇总各科室住院医保患者费用明细,提供各科医保患者费用数据上报财务科并做好科室内部备份存档。

第3篇:医保岗位工作职责
1.在医院分管副院长和财务科的领导下开展各种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项目日常工作。

2.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学习业务知识。

负责医保政策的宣传、贯彻、咨询、执行和解释工作。

3.为已参加医保的住院患者进行身份证、医保卡等证件的核对、审核,严禁挂名和冒名顶替住院。

4.严格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的内容要求,认真、细致地做好出院患者的审核、结算和复核以及住院处方及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审核结算工作,不徇私情。

5.配合医保中心,加强医保病人的费用管理,做好医保病人医疗费用审核与控制工作,维护医院的正当经济利益。

6.与医保中心建立良好的协作关系,热情接待医保中心工作人员的来访、审核人员对医保业务的审核及参保人员的咨询、投诉。

7.上传下达医保政策及有关医保文件,根据医保政策的不断调整,向医院院务委员会提出合理化建议,使医院进一步完善院内各医疗、护理、医技、财务等岗位的医保管理规章制度和流程,配合医院各部门做好信息反馈工作,做到发现问题及时,改正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及时,汇报问题及时,确保我院医疗保险工作健康发展。

8.按照各医保中心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标准,做好各医保病人特殊病种门诊和家庭病床的初审工作。

9.每月及时向市医保中心报送结算报表及相应明细报表,同医保中心办理对账工作和结算手续,及时回笼我院垫付资金;及时汇总各科室住院医保患者费用明细,提供各科医保患者费用数据上报财务科并做好科室内部备份存档。

第4篇:工伤保险参保
榆林市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一、办理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2、参保单位须准备资料:
(1)、《参保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或成立批文;
(3)、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4)、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5)、地税登记证副本;
(6)、单位基本银行账户信息,包括银行名称、账户、银行行号(交换号3-4位);
(7)、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
(8)、参保员工的身份证复印件(户口不在本地的提供暂住证);
(9)、参保员工花名册;
(10)、单位公章。

(11)、上年度公司劳动工资统计报表;
(12)、上一年度职工工资发放表;
(13)、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账簿。

二、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工伤保险费按下列规定缴纳:
1、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率之积。

2、用人单位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职工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作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用人单位不再缴纳。

三、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收入专户,经办机构设支出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并按照下列项目支出:
(一)工伤职工医疗费;
(二)一至四级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四)生活护理费;
(五)丧葬补助金;
(六)供养亲属抚恤金;
(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辅助器具配置费;
(九)工伤康复费;
(十)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四、工伤认定
(一)工伤认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决定。

(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应当在24小时内告知经办机构。

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30日内,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

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职工身份证件、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2、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四)属于下列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由生产事故造成伤害的,应提交向经办机构备案记录和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
2、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断权的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3、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其他有效证明;
4、由于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与相关证明;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
6、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救治资料和死亡证明;
7、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五)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足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六)出现下列情况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1)不符合申请时效规定的;
(2)所述伤害事实不清的;
(3)不符合管辖权规定或者无书面委托代表关系的;
(4)当事人就伤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事实不在工伤范围的;
(5)已经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并执行伤害待遇,或由劳动仲裁调解,双方就伤害待遇达成协议且已执行的;
(6)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况。

(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协助调查和提供证据。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其他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并将决定通知书送达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同时抄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按法定程序处理劳动关系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五、劳动能力鉴定
(一)劳动能力鉴定执行国家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3)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4)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5)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工伤医疗部门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和有关检查结果报告等资料。

(三)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四)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1年后,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所在单位或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结论没有变化的,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承担。

六、工伤保险待遇
(一)职工因工负伤、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的可以先到就近的非定点医疗机构急救,危急证状解除后须转往定点医疗机构治疗。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
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需要到外地治疗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
报经办机构审批,办理转诊手续。

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职工因工伤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生活护理,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三)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工伤医疗服务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
会确认,到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

其费用由经办机构与工伤辅助器具服务机构直接结算。

(四)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作出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伤残待遇。

(五)五级至六级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
资为基数,分别支付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24个月、21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
残就业补助金:
(1)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3)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分别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一次
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为:七级15个月,八级12个月,九级9个月,十级6个月。

(七)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减少1年递减20%的标准支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按全
额的10%支付。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经工伤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并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榆林市工伤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九)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给50个月至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

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
(二)、
(四)、
(五)、
(六)、
(七)项和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的、发给5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三)项、第十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发给54个月的工亡补助金。

(十)用人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者关闭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经办机构参加财产清算,依法从资产变现收益中优先拨付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清偿欠缴的工伤保险费。

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人员和已经退休的工伤人员,符合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项目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经办机构支付。

未达到法定退休的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并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榆林市工伤保险办理机构地点:西沙长乐路29号
联系电话:0****
第5篇:医保办科员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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