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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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 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默示担保义务
C、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 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义 务。
[瑕疵] 与[缺陷] :
共同点:A、都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B、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区别点:A、在程度上,轻重不同;
且对于赔偿总额没有限制。
产品责任的免除: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 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
现缺陷的存在的
我国未就销售者的免责情形作出确切规定。
例: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接到消费者陈某的起诉,
• 1932年的“蜗牛案” (侵权责任原则)
• “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
• 麦克弗森从别克汽车公司的零售商处购买了 一辆汽车,其驾车外出途中因车出了故障而 受伤,经检验,是轮胎有瑕疵所致。轮胎并 非别克汽车公司所造,而是从另一制造商那 里购得。有证据显示,经过适当检查,本可 发现这一瑕疵,但别克公司未这样做。
B、对于瑕疵,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缺陷 则不应接受;
C、瑕疵是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基础,缺陷是承担产品侵权责 任的基础;
D、 索赔上,瑕疵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其 再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缺陷既可以向销售 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根据实际 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2、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
3、消费者、用户、其他人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关 系。
(三)立法目的:NO.1 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四)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证执法检查中发现A地某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标注了 “本产品通过了ISO9001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经检 查,该企业确实获得了依法设立的B机构颁发的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针对该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执法人员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的行 为不构成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的行为构成违 法,请问:该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并说明理由, 若构成违法,该如何处罚?
A、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B、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C、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 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 文相应予以标明;
D、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E、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 中文警示说明。
(2)产品质量的含义与分类。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 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 求。即产品质量应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 性的总和。
3、对事的适用范围 :本法只调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这两个环节的质量问题。
4、对地的适用范围 二、产品质量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体制 ——是由产品质量法确认的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机构的
量检验中心,
(3)(NO1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合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见NO26):
“标准”:就是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
法所做的技术性规定,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 据。
A、法定标准——法律规定企业必须或选择适用的 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IB、地方标 准QB
B、约定标准——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产品检验标准。
注意:A、建设工程、军工产品质量是否由该法调整?
B、本法所称的产品,包括药品、食品、计量器具等 特殊产品。
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1)未经加工的天 然物品,如原煤、原油、水等;(2)初级农产品; (3)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4) 建筑工程;(5)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6)人体 的器官及其组织体等
E、赔偿方式和标准上,瑕疵由销售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缺陷则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以实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造成缺陷产品本身之外的其他财产损 失为赔偿标准;
F、诉讼时效上,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为1年,因产品存 在缺陷造成损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3)用户。 (4)消费者。 (5)受害者。 (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7)产品质量责任(义务)主体。
**2、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 (1)产品的含义。 ——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根据本法的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 首先,必须经过人为加工、制作; • 其次,必须用于销售。
GIm、Naoge办理产品质量认证的程序:
申请
受理
检验
审查
批准
H、认证的法律后果:
PRC 认证 长城认证
方圆标志
标样标志
SG标志
QS标志 3C标志
(3)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 A、认证对象上: B、获准认证条件上: C、认证结果上: D、证明方式: E、认证标志的使用上: F、性质: 例:A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的执法人员在进行认
**(一)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1、合同责任——买卖合同的卖方违反产品质量担 保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
***2、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售出的 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 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 (“无契约无责任”原则 )
• 例:原告罗某于2001年6月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粒, 存放在当地火车站粮食仓库,准备销售。这批玉米经 过火车长途运输,已发生霉变。其立即又从本地购进 少量好玉米进行搀和,然后进行销售。7月24日,被 告该地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即派员前往 该火车站检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库内的玉米外 观有大量霉变,工作人员对此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之 后,该局根据《产品质量法》、当地产品质量监督管 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仓库内用于销售的剩余玉米按 照法定程序,抽出四样样品送检,并将抽样后的玉米 全部进行了封存,同时制作了封存决定。原告不服诉 之法院,认为玉米属初级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 法》调整范围,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被告赔偿因 违法封存玉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条例》
2003年9月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1)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
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 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2)基本内容: A、认证对象:部分实物产品(不包括非实物产品如服务、劳务等) B、认证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C、认证方式: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第三方认证制度 D、认证原则——自愿原则为主。 E、认证种类:我国对产品质量实行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F、认证的条件:
设置及其职权划分制度的统称。 (二)政府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 政府宏观管理产品质量的职能: 1、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 2、鼓励与奖励。 3、运用法律手段,强化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
(三)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机构——是实现国家宏观管理 调控职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局;
质量标志的使用,打击制裁假冒行为(NO15); 5、处理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NO17、18)
*(四)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1)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对产
品质量进行检测,以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
(2)检测主体——企业自我检验和第三方(产品 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两类: • A、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B、作为中介机构设立的,即依法授权的产品质
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 A、产品有缺陷 B、有损害事实存在 C、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D、对于过错原则则还要具备主观过错这个要件。
产品责任的形式和范围:
A、产品责任的基本形式为损害赔偿。 B、赔偿范围: a、人身损害赔偿包括身体、健康和精神损害。 b、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并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 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NO29-32)——不作为 义务
A、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B、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C、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D、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
(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即地方人民政 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各级卫生 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商品检验部门。
• 质量监督部门的职权(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 1、监督检查产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NO13); 2、负责产品监督检验网的规划和协调工作; 3、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NO14); 4、参与优质产品的审定,监督检查名优标志,认证等
A、认证管理机构——国务院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
B、认证机构是指具备认证条件、资格并经国务院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认可的企业质量认证的技术 机构
C、认证原则——自愿原则
D、认证标准——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
5、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制度 (1)公民个人的监督权。 (2)社会组织的监督权。 (3)公众的检举权。 (五)奖惩制度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对照《消法》)
作为义务:
1、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 (NO.26):
A、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 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 当符合该标准——默示担保义务
第三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二、产品质量监督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四、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教学片“保鲜膜质量标准问题”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 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认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 实施)、《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计量 法》。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与生产者的2同) 4、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与生产者的3同)
*四、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 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 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C、企业标准Q/B
D、按性质的不同,还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 标准。
• (4)“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
处理品 劣质品
2、产品质量检查制度。(NO15) (1)监督的主要方式是进行抽查。 (2)抽查方法---随机抽取 (3)抽查结果应当公布,以保证抽查的公正与权威 (4)抽查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由国务院专项列支 (5)实行一事不二查 (6)对抽查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抽查部门或上级主管
部门申请复检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NO14) (1)企业质量体系:是指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
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的总称。
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是指由企业自愿申请,依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 量保证系列标准(GB/T19000-ISO9000),经过独 立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 平进行综合性检查和评定,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 式,证明企业质量体系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
C、符合在产品或包装上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 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明示担保义 务。
[瑕疵] 与[缺陷] :
共同点:A、都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B、都应当承担质量责任
区别点:A、在程度上,轻重不同;
且对于赔偿总额没有限制。
产品责任的免除: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 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
现缺陷的存在的
我国未就销售者的免责情形作出确切规定。
例: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接到消费者陈某的起诉,
• 1932年的“蜗牛案” (侵权责任原则)
• “麦克弗森诉别克汽车公司案” :
• 麦克弗森从别克汽车公司的零售商处购买了 一辆汽车,其驾车外出途中因车出了故障而 受伤,经检验,是轮胎有瑕疵所致。轮胎并 非别克汽车公司所造,而是从另一制造商那 里购得。有证据显示,经过适当检查,本可 发现这一瑕疵,但别克公司未这样做。
B、对于瑕疵,消费者已经知道的,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接受,缺陷 则不应接受;
C、瑕疵是承担产品瑕疵担保责任的基础,缺陷是承担产品侵权责 任的基础;
D、 索赔上,瑕疵可直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该销售者赔偿后,其 再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缺陷既可以向销售 者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可以根据实际 责任情况向对方追偿);
(二)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
1、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2、产品质量检验、认证关系。
3、消费者、用户、其他人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关 系。
(三)立法目的:NO.1 1、加强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 2、明确产品质量责任。 3、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秩序。 (四)产品质量法的适用范围
证执法检查中发现A地某企业在其生产的产品标注了 “本产品通过了ISO9001国际管理体系认证”,经检 查,该企业确实获得了依法设立的B机构颁发的质量 管理体系认证证书。针对该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 执法人员有不同的意见,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的行 为不构成违法,另一种观点认为该企业的行为构成违 法,请问:该企业的行为是否构成违法?并说明理由, 若构成违法,该如何处罚?
A、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B、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
C、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 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 文相应予以标明;
D、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 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E、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 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 中文警示说明。
(2)产品质量的含义与分类。
产品质量是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以及 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性、安全性和其他特性的要 求。即产品质量应满足明示或隐含要求的能力的特 性的总和。
3、对事的适用范围 :本法只调整产品的生产和销售 这两个环节的质量问题。
4、对地的适用范围 二、产品质量监督 (一)产品质量监督体制 ——是由产品质量法确认的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机构的
量检验中心,
(3)(NO1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合格”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见NO26):
“标准”:就是对产品结构、规格、质量和检验方
法所做的技术性规定,作为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 据。
A、法定标准——法律规定企业必须或选择适用的 标准。可以是国家标准GB、行业标准IB、地方标 准QB
B、约定标准——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 产品检验标准。
注意:A、建设工程、军工产品质量是否由该法调整?
B、本法所称的产品,包括药品、食品、计量器具等 特殊产品。
下列物品不适用《产品质量法》:(1)未经加工的天 然物品,如原煤、原油、水等;(2)初级农产品; (3)虽经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销售的产品;(4) 建筑工程;(5)专门用于军事的物品;(6)人体 的器官及其组织体等
E、赔偿方式和标准上,瑕疵由销售方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 负责修理、更换、退货以至赔偿损失,缺陷则以损害赔偿为原则, 以实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造成缺陷产品本身之外的其他财产损 失为赔偿标准;
F、诉讼时效上,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为1年,因产品存 在缺陷造成损产品质量法的主体适用范围 (1)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 (2)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社会组织。 (3)用户。 (4)消费者。 (5)受害者。 (6)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及产品质量认证机构。 (7)产品质量责任(义务)主体。
**2、产品质量法的客体适用 (1)产品的含义。 ——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根据本法的规定,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 首先,必须经过人为加工、制作; • 其次,必须用于销售。
GIm、Naoge办理产品质量认证的程序:
申请
受理
检验
审查
批准
H、认证的法律后果:
PRC 认证 长城认证
方圆标志
标样标志
SG标志
QS标志 3C标志
(3)产品质量认证与企业质量体系认证的区别: A、认证对象上: B、获准认证条件上: C、认证结果上: D、证明方式: E、认证标志的使用上: F、性质: 例:A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稽查大队的执法人员在进行认
**(一)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1、合同责任——买卖合同的卖方违反产品质量担 保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违约责任。
***2、产品责任——又称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 它是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因其生产、售出的 产品造成他人人身、该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而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特殊侵权责任。
• 1842年英国“温特博特姆诉赖特案” (“无契约无责任”原则 )
• 例:原告罗某于2001年6月从外地采购一批玉米粒, 存放在当地火车站粮食仓库,准备销售。这批玉米经 过火车长途运输,已发生霉变。其立即又从本地购进 少量好玉米进行搀和,然后进行销售。7月24日,被 告该地技术监督局接到群众举报线索后,即派员前往 该火车站检查核实。经现场检查,发现库内的玉米外 观有大量霉变,工作人员对此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之 后,该局根据《产品质量法》、当地产品质量监督管 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仓库内用于销售的剩余玉米按 照法定程序,抽出四样样品送检,并将抽样后的玉米 全部进行了封存,同时制作了封存决定。原告不服诉 之法院,认为玉米属初级农产品,不属于《产品质量 法》调整范围,被告适用法律错误,要求被告赔偿因 违法封存玉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条例》
2003年9月3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1)产品质量认证:是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品标准和相应的技
术要求,经认证机构确认,并通过颁发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来 证明某一产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的活动。
(2)基本内容: A、认证对象:部分实物产品(不包括非实物产品如服务、劳务等) B、认证依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C、认证方式:采用国际上通行的第三方认证制度 D、认证原则——自愿原则为主。 E、认证种类:我国对产品质量实行安全认证和合格认证。 F、认证的条件:
设置及其职权划分制度的统称。 (二)政府对产品质量的宏观管理 政府宏观管理产品质量的职能: 1、加强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 2、鼓励与奖励。 3、运用法律手段,强化工作人员的个人责任。
(三)产品质量监督组织机构——是实现国家宏观管理 调控职能,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管理工作的组织保障。
(1)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即国家质量技术监督 局;
质量标志的使用,打击制裁假冒行为(NO15); 5、处理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行为(NO17、18)
*(四)产品质量监督制度 1、产品质量检验制度 (1)产品质量检验:是指按照特定的标准,对产
品质量进行检测,以判断产品是否合格的活动。
(2)检测主体——企业自我检验和第三方(产品 质量检验机构)检验
•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分为两类: • A、依法设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 B、作为中介机构设立的,即依法授权的产品质
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条件 A、产品有缺陷 B、有损害事实存在 C、产品缺陷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 D、对于过错原则则还要具备主观过错这个要件。
产品责任的形式和范围:
A、产品责任的基本形式为损害赔偿。 B、赔偿范围: a、人身损害赔偿包括身体、健康和精神损害。 b、财产损害赔偿包括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并
*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 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3、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NO29-32)——不作为 义务
A、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B、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C、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D、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
(2)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即地方人民政 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3)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是指各级卫生 行政部门、劳动部门、商品检验部门。
• 质量监督部门的职权(县级以上技术监督局): 1、监督检查产品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NO13); 2、负责产品监督检验网的规划和协调工作; 3、管理产品质量认证工作(NO14); 4、参与优质产品的审定,监督检查名优标志,认证等
A、认证管理机构——国务院产品质量技术监督局
B、认证机构是指具备认证条件、资格并经国务院产品 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认可的企业质量认证的技术 机构
C、认证原则——自愿原则
D、认证标准——采用国际通用的质量管理标准
4、产品质量认证制度 1991年5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
5、产品质量的社会监督制度 (1)公民个人的监督权。 (2)社会组织的监督权。 (3)公众的检举权。 (五)奖惩制度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一)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对照《消法》)
作为义务:
1、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即 (NO.26):
A、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 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 当符合该标准——默示担保义务
第三章 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二、产品质量监督 *三、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四、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教学片“保鲜膜质量标准问题”
一、产品质量法概述
(一)产品质量法——调整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和产 品质量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 品质量认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2006年11月 实施)、《药品管理法》、《食品安全法》、《计量 法》。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1、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3、遵守产品质量表示制度(与生产者的2同) 4、不得为法律禁止实施的行为(与生产者的3同)
*四、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以及对产品质量负有直 接责任的责任者,因违反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 品质量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制度。
C、企业标准Q/B
D、按性质的不同,还可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 标准。
• (4)“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
•
处理品 劣质品
2、产品质量检查制度。(NO15) (1)监督的主要方式是进行抽查。 (2)抽查方法---随机抽取 (3)抽查结果应当公布,以保证抽查的公正与权威 (4)抽查费用不得向企业收取,由国务院专项列支 (5)实行一事不二查 (6)对抽查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抽查部门或上级主管
部门申请复检
3、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NO14) (1)企业质量体系:是指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
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的总称。
质量保证体系
质量管理体系
(2)企业质量体系认证,
——是指由企业自愿申请,依据国家质量管理和质 量保证系列标准(GB/T19000-ISO9000),经过独 立的认证机构对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和质量管理水 平进行综合性检查和评定,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 式,证明企业质量体系符合相应要求的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