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制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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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制有限公司担保业务管理制度
一、业务目标
1.担保业务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要求,防范
和控制或有负债风险。

2.资产安全与价值最大,成本费用有效控制,担保信息真实、准确、完
整。

3.保证担保业务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并及时的记录,满足财务报告
编制和相关信息披露的程序及要求。

二、业务风险
1.担保业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可能遭受外部处罚,导致公司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2.对担保申请人的资信调查不深入,担保业务未经适当授权或超越授权审批、担保业务程序不规范、担保机构决策失误、违规操作等,可能因重大差
错、舞弊和欺诈导致公司损失。

3.对被担保人出现财务困难或经营陷入困境等状况监控不力,应对措施不当,可能导致公司承担法律责任。

4.担保过程中存在舞弊行为,可能导致经办审批等相关人员涉案或公司利
益受损。

5.担保业务会计核算不规范、信息失真,造成管理层决策风险。

三、业务范围
本流程主要描述公司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业务流程。

包括岗位职责与授权批准、调查评估与审批、执行与监控等。

四、业务流程
1.岗位职责与授权批准
1.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财务部统一归口管理,其他部门或人员未经
授权,严禁办理担保业务。

1.2.财务部下设金融担保中心或相应岗位分管担保事务,对担保工作的规范性和经济利益承担责任。

1.3.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担保业务的控制,建立健全严格的担保业务的岗位责任制。

1.3.1.明确规范担保的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审批程序,合理设置担保机构和配备人员。

办理担保业务的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较高的风险意识,熟悉担保业务流程,掌握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专业知识和法律法规。

确保办理担保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不得由同一个人办理担保业务的全过程。

1.3.
2.明确规范担保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限额和禁止担保的事项;进行科学严密的担保评估。

1.3.3.建立充分有效的担保执行环节的控制措施。

1.4.担保业务的权责划分
1.4.1.重大金额的担保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批。

1.4.
2.除须报股东大会审批以外的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批或授权董事长、总裁审批。

1.4.3.董事长、总裁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审批前,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

2.担保业务流程
2.1.担保申请书
2.1.1.担保申请书必须盖有申请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字。

2.1.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2.1.
3.最近两年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担保事项的经济合同、协议或相关文件资料,反担保资料等。

2.2.担保材料的审查
担保材料审查的主要内容:担保申请人提供的资料、文件的完整性、申请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及申请的担保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申请人是否符合公司的担保原则、标准和条件等。

2.3.调查评估与审批
2.3.1.客户准入基本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持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身体健康,年龄在18周岁到55周岁之间,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具有固定住所、合法的养殖土地使用权和养殖棚舍经营权等。

(3)申请担保贷款时不存在到期未还的逾期贷款和信用卡恶意透支。

(4)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50%。

(5)担保贷款用途明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

(6)担保业务必须提供棚舍、活物或房产、车辆等抵押,同时须由三个以上担保人(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有一定经济实力);担保贷款额度较大者,除特殊产品须具有公务员或人民教师担保资格外,担保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经济能力,须提供身份及工资证明为借款人提供担保。

2.3.2.当被担保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1)担保项目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已进入重组、托管、兼并或破产清算程序的;
(3)财务状况恶化、管理混乱、经营风险较大的;
(4)与其他企业出现较大经营纠纷、经济纠纷,面临法律诉讼且可能承担较大赔偿责任的;
(5)与本公司过去已经发生的担保事项发生过纠纷,或不能及时交纳担保费的。

2.3.3.公司严禁对以下人员办理担保业务:
(1)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
(2)担任或曾经担任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作为的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对单位有骗(套)取银行信用、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负有直接责任的关键管理人员;
(3)有刑事犯罪记录的;
(4)有嗜赌、吸毒等不良行为的;
(5)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调查、审查、审批部门必须分离或岗位必须分离,调查过程严格执行双人调查制度;
(6)所有合同必须由本人面签,严禁代签。

合同要素必须填写完整、不得涂改,客户经理保证合同内容真实、有效。

2.3.4.担保公司应当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资信调查和风险评估,要求担保申请企业或自然人提供完整的资料。

担保评估责任及评估要素包括:(1)公司担保评估主要由财务部负责。

财务部应当会同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包括法律事务或法律顾问、经营管理部等)对担保申请人进行评估。

(2)财务部首先应审查担保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申请担保项目的合法性。

其次调查、分析担保申请单位的资产质量、财务状况、信用状况、经营管理水平、担保业务的资金使用计划及还款能力分析、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盈利能力、行业前景等,并评估担保申请人相关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研究报告,评估担保事项的利益与风险。

(3)申请担保单位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不动产、动产和权利归属。

(4)其他要素内容等。

(5)最终由财务部出具评估报告并递交公司财务总监或董事会审批。

2.4.根据担保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评估情况划分类别和评级。

2.4.1.等级划分。

测评实行百分制,并根据综合得分将信用等级分为四个级次。

(1)一级:综合得分≥90 分,表明资信状况“好”,信用履约状况好,个人品质好、养殖技术水平高,家庭综合实力强、收入稳定,持续经营能力强,属“重点支持”对象。

(2)二级:80 分≤综合得分<90 分,表明资信状况“较好”,信用履约状况好,个人品质好、养殖技术水平较高,家庭综合实力较强、收入稳定,持续经营能力较强,属“积极支持”对象。

(3)三级:70 分≤综合得分<80 分,表明资信状况“一般”,信用履约状况好,个人品质一般、养殖技术水平一般,家庭综合实力一般、收入存在不稳定因素,具备一定的持续经营能力。

属“谨慎支持”的对象。

(4)四级:60 分≤综合得分<70 分,表明资信状况“较差”,个人品质一般、养殖技术水平一般,持续经营能力较差,家庭收入低,违约风险较大。

属“限制支持”的对象。

(5)综合得分60 分以下的,表明资信状况“差”,客户无清偿债务的能力,银行债务已经逾期超过90天或已产生损失,不予定级。

属“不予合作”的对象。

(6)特别规定,若养殖户采用或拟采用合法、足值房地产抵押,且所抵押房地产位置处于县市城区或重点镇、不易贬值、变现能力强的客户,可视情况直接归为一般级客户。

2.4.2.不同类型客户的信贷额度
原则上信用等级越高,给定的授信额度越大,具体按客户的实际情况确定。

担保公司信贷额度根据银行授信总额控制,原则上授信总额不能超过流动资金的90%;担保公司根据客户的信用等级实施区别授信,确定不同的信用额度。

2.5.贷款申请
2.5.1.借款人通过电话、电子邮件、公司产业链内厂家推荐等方式和渠道,向普惠担保公司及分(子)公司提出担保业务申请。

2.5.2.借款人首次申请办理担保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书面贷款申请;
(2)借款人及配偶身份证件(第二代身份证)、户籍证明(户口簿或其他有效居住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未婚证明等)(3)养殖棚舍自有证明或合法使用证明;
(4)与饲料、冷藏、兽药等相关方的销售、购买协议及合同
(5)银行开立的相关账户
(6)个人收入证明或个人资产证明等还款能力证明
(7)反担保人相关身份、婚姻、收入、资产等证明
(8)银行账户流水(视客户情况)
(9)合伙经营协议或出资协议
(10)合作银行或相关金融合作言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2.5.
3.借款人非首次办理担保业务,需提供以下资料:
(1)书面贷款申请;
(2)担保公司或合作银行要求的其他材料;
2.5.4.企业法人申请担保
企业法人申请担保的,必须是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且须正常生产、经营三年以上。

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良好的信誉,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借款人生产经营连续稳定,产品和服务有市场,具有固定的销售和推广渠道;
(2)诚实守信,愿意接受担保公司的调查和监督;
(3)企业保持合理的负债水平,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70%;
(4)企业管理者有一定的管理水平,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在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6)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和地区的产业政策;
(7)具有和担保贷款金额相匹配的还款能力;
(8)提供资料:
①书面担保贷款申请;
②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③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
④财务会计报表(近两年及近期报表);
⑤开户许可证及复印件;
⑥贷款卡;
⑦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⑧公司章程、验资报告、审计报告;
2.5.5.贷款受理与调查
(1)担保公司客户经理(以下简称客户经理)根据借款人的贷款需求、基本条件,决定是否受理借款人申请。

如不予受理,应及时告知申请人。

如同意受理,及时进行尽职调查;
(2)客户经理负责担保贷款调查,不得委托第三方代为调查。

客户经理对调查材料以及客户基本信息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2.6.担保业务调查方法:
2.6.1.担保业务调查实行面谈制度。

客户经理须与借款人(反担保人)进行面谈,并做谈话记录,必要时可与其他相关人员面谈;
2.6.2.担保业务应以实地调查为主、间接调查为辅,采取现场核实、电话查问以及信息咨询等途径和方法。

对养殖担保业务的实地调查,客户经理应通过观察借款人的经营场所、经营规模、地理位置、周边客户等了解申请人的养殖管理能力等,并对抵押物状况进行核实。

2.7.担保业务调查内容:
2.7.1.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
2.7.2.生产项目可行性调查;
2.7.
3.借款用途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合理确定资金额度及期限;
2.7.4.借款人信用记录情况;
2.7.5.借款人是否具有足够的还款能力(包括家庭概况、收入和财产状况等);
2.7.6.反担保人担保能力是否充足;
2.7.7.合理评估抵押物价值。

客户经理根据调查情况撰写调查报告,进行综合分析,提出调查结论和风险提示。

调查结论认为可以向借款人提供担保贷款的,客户经理应对担保方案(包括借款人主体、业务种类、额度、期限、利率、贷款用途、资金支付方式、还款方式、反担保及抵押方式等,下同)提出具体意见。

调查环节必须形成相关的调查评估报告。

2.8.贷款审查审批
2.8.1.公司应制定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的相关控制措施,不得超越权限进行审批。

重大担保业务应当报送公司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

2.8.2.财务部(或财务部金融担保中心)应当制定担保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担保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担保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报公司财务总监、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明确划分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及财务部办理担保业务时的权责。

2.8.
3.授权方式:对财务总监的授权由董事会确定,对董事会的授权由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定;财务总监以下人员,无权对担保事项进行审批。

2.8.4.对于审批人越权审批的担保业务,经办人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报告。

2.8.5.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与关联方存在经济利益或关联人在评估和审批环节应当回避。

2.8.6.公司为境外企业提供担保的,除按规定程序对相关企业进行评估外,还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局的相关规定,关注申请人所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及法律等因素。

2.8.7.申请人要求变更担保事项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请事项重新进行调查评估并履行审批程序。

2.8.8.审批权限
(1)按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权限划分审批;
(2)财务总监按董事会授权审批;
(3)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①股份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后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提供的任何担保;
②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③单笔担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④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2.8.9.公司经理层、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根据授权在审议担保业务事项时,应分析并研究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听取或审核财务部门提出的评估报告,并由此评估担保业务风险。

在决定是否提供担保时应进行表决,在表决时与担保业务存在利害关系的董事应实行回避。

同时,董事会还应记录董事会对担保的讨论与表决情况,并将担保预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8.10.股东大会应对董事会提交的担保预案进行审议并进行表决。

在表决时与担保有利害关系的股东应实行回避。

股东大会对于担保的审议和表决情况也应该作好记录。

2.8.11.担保申请的调查、审查
(1)公司应当调查了解担保申请人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包括向申请人的客户、债权人和外部相关管理部门进行调查,了解申请人的动态情况和询问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了解其对申请人的评价;核对财务报表和主要凭证,查看库存,了解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履约能力,管理现状,行业前景,核实有关情况,获取第一手资料。

(2)公司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反担保(包括提供第三方担保),申请人提供反担保资产或第三方担保时,公司应了解申请人提供的用于反担保和第三方担保的资产状况及其权利归属,对反担保有关的资产应进行评估。

2.8.12.审查人员负责担保业务的审查,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对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提交的客户资料的合规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2)对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提交的申请推荐表和担保业务调查评估报告进行审查,对影响客户经营的主要因素、客户经营状况、抵押物和反担保人信息等进行评价,审查担保贷款金额、期限及用途;
(3)对上述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后,就是否同意担保贷款以及担保额度、期限、利率、还款方式等提出明确意见,并移交有权审批人审批。

2.8.1
3.审查人员对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提交的客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担保业务可要求补充完善;对不同意的担保业务终止办理,并将有关材料退公司总部相关部门及下属单位。

2.8.14.贷款审批权限
(1)有权审批人在授权范围内根据调查、审查结论等因素审批担保业务事项。

(2)担保业务实行分级审批,50万元以下由事业部各分子公司客户经理、业务主管、风控经理、总经理四级审批;50万以上100万以下由事业部总经理审批,100万以上及新业务由审贷委员会审批(审贷会成员名单为操作系统内设定的审批权限拥有人),总经理权限拥有人必须为事业部总经理或常务副总经理;新设计研发的业务及项目,审批权限为业务及项目研发客户经理、业务发起分子公司总经理、专家委员会成员,同时事业部总经理对所有业务具有一票否决权。

(3)新拓展的担保业务由分(子)公司提出可行性调查报告报普惠担保公司批准并报上一级管理单位财务负责人审批后实施,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2.9.签订担保合同。

签订担保合同按照公司内控制度《合同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如有悖,以公司《合同管理》内控制度为准。

2.9.1.担保合同应该由担保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签订。

总经理或董事长也可以授权委托其他人员签订。

合同签订前必须按照下列规定执行:(1)担保合同条款已由公司财务部门和公司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2)按审批授权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并作出决议。

2.9.2.所有合同必须由本人面签,严禁代签。

合同要素必须填写完整、不得涂改,客户经理保证合同内容真实、有效。

(1)担保合同一般一式三份,一份交受益人;一份由交会计部门作为科目登记的附件;一份由经办部门存查;
(2)担保合同内容包括:委托担保贷款(借款)凭证、委托担保合同(借款合同)、反担保合同(保证合同)、委托监管合同(附件4:委托监管合同)、抵押协议书、财产抵押证明、担保人情况调查表等;
(3)担保合同签订后,担保经办人员应及时登记担保业务台账。

2.9.
3.申请人同时向多方申请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公司的担保份额和相应的权责。

2.10.担保合同的履行
2.10.1.担保合同的履行。

是指担保合同签订后,企业应被担保企业和受益人要求对担保合同进行修改或应受益人要求履行责任,或在保证期满合同注销的过程。

具体包括:修改、展期、终止、垫款、收回垫付款项等环节。

a.担保合同的修改。

担保期间,被担保人和受益人因合同条款发生变更需要修改担保合同内容,应按要求办理。

对增加担保范围或延长担保期间或因变更、增大担保责任的,应按拟重新签订担保合同的审批权限及流程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b.担保合同的展期。

对于担保合同的展期,应视担保业务进行审批,重新签订担保合同。

c.担保合同的终止和注销。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担保业务经办部门要及时通知被担保人,终止担保合同。

担保有产效期届满,修改担保合同;被担保人和受益人要求终止但保合同;本企业替被担保人拍垫付款项。

2.10.2.担保合同生效后,应与被担保企业保持联系,要求被担保企业定期提供财务报表并进行分析;在担保期间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和偿债能力进行调研;了解被担保企业的法定住所的变动等情况;定期向公司董事长、总裁提交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分析报告。

2.10.担保检查
2.10.1.对于担保期在一年以内,但风险较大的担保业务,担保经办人应每月进行一次跟踪检查;担保期在一年以上的担保业务,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跟踪检查。

2.10.2.合同生效后,公司财务部门应组织人员定期监测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定期出具监测报告。

监测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担保单位和被担保项目有关会议、会谈记录。

(2)对被担保工程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财务进行审核。

(3)派员进入被担保单位工作,被担保单位有责任提供方便和支持。

(4)被担保单位必须定期向担保人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报告;担保人有权随时查询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被担保人在担保债务到期前一个月,必须向担保人提供偿还债务的有关准备情况及财务报表,债务全部清偿之后,应及时通知担保人并提交相关凭证;债务履行期届满,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履行担保义务后,在有效期内及时向被担保人主张权利。

2.11.担保使用的终止和注销。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担保业务经办部门要及时通知被担保企业,担保合同终止。

2.11.1.担保有效期届满。

2.11.2.修改担保合同。

2.11.
3.被担保企业和受益人要求终止担保合同。

2.11.4.本公司替被担保企业垫付款项。

2.11.反担保
2.11.1.企业要求申请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还应当对反担保有关的资产进行评估,且申请和评估应当分离。

2.11.2.反担保可用动产或不动产抵押,权利质押;保证,反担保中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

2.11.
3.以下财产或权利可作为反担保的质押或质押物:
(1)抵押物:房屋或地上定着物;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抵押人有权处置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2)质押物:依法可以质押的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股权;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2.11.4.公司不接受下列财产作为反担保的抵押物或质押物
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依法不得抵押或质押的财产。

2.11.5.公司必须依法办理抵押或质押登记手续,所发生的登记费、手续费由申请担保第三方承担。

未办理完担保有关手续,不签订担保合同。

被担保人的一方,由其股东或财产作反担保抵押物或质押物时,须按法律程序办理;反担保人用已出租的财产作为反担保抵押物时,应书面告诉承租人。

2.11.6.抵押或质押物的价值应经评估机构评估,其价值应达到公司规定的要求。

2.11.7.反担保人以其他人共有财产作抵押或质押物,应遵守以下原则:
(1)共同拥有的财产,应征得共有人同意。

(2)按份共有的财产,以担保人所拥有的份额为限。

(3)反担保人作为反担保抵押的实物必须投保并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或损坏,债务清偿完毕前未经公司同意,不得将抵押实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方式处理。

(4)反担保义务履行,根据《担保法》有关保证、抵押、质押权利实现的条款,公司有权向反担保人追索。

2.11.8.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和记录
(1)公司应加强对反担保财产的管理,应建立担保事项台账,妥善管理有关担保财产和权力证明,定期对存续财产的状况和价值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公司应在担保合同到期时全面清理用于担保的财产、权利凭证,按合同约定及时终止担保关系。

(3)对外提供担保预计有可能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应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或有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2.12.贷款支付管理
担保公司财务部门审核借款人的贷款用途和EBS或K3审批情况,由客户经理发起用款申请,将贷款支付给合同约定的交易对象(种苗、饲料、兽药、冷藏等)。

2.1
3.贷后管理
回访检查与贷款催收
2.1
3.1.回访检查:
所有担保业务在贷后10日内做首次贷后回访检查;超过3个月贷款期限的要求2次以上回访检查。

2.1
3.2.贷款催收。

对3个月以下贷款期限的款项在到期日前5日内催收;对3个月以上贷款期限的款项在到期日15日内催收。

2.14.结算与还贷
2.14.1.财务人员在客户售出产品款项到达指定账户后,将款项划转至公司账户,及时到银行办理还款手续,结清利息和担保费。

2.14.2.银行合同到期未还清,客户需要客户经理填写《代偿申请单》,提交分(子)公司总经理审批,由财务部办理代偿。

《代偿申请单》由财务部存档,作为财务每日逾期代偿的依据。

2.15.代偿管理
2.15.1.客户经理应对担保代偿客户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并向总经理报告,同时以书面形式向财务部报告,并协助财务部做好相关的工作。

2.15.2.财务部经理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展开调查核实,并协同法务部作出追偿方案报总经理审批。

同时,担保业务经办人员应在代偿款当日或第2个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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